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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04:5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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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7年10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所称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
  本办法所称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 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公益林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林建立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公益林管护合同的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是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集体公益林管护的责任单位是行政村、嘎查;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公益林,其管护责任由公益林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公益林责任单位应当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履行护林职责。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益林责任单位,对划定的公益林区域的林间空地进行人工造林和补植,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公益林建设。
  第十三条 公益林的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益林范围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宣传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宣传牌。
  第十五条 在公益林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柴、狩猎、放牧;
  (二)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
  (三)野外用火;
  (四)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六条 禁止采伐下列公益林:
  (一)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
  (二)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
  (三)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或者低效林分改造采伐,但下列公益林不得进行更新采伐:
  (一)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公益林;
  (二)坡度二十五度以下天然形成的公益林;
  (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防护成熟年龄的公益林。
  公益林进行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分改造采伐,应当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益林区域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跨区域防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条 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及其他不影响森林景观和生态功能的经营开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和公益林资源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设立监测点,监测本辖区内公益林资源和生态效益状况。
  第二十二条 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纳入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在管护中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和收益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二十六条 对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实行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自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复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检查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公益林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保护管理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公益林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档案、数据库的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和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管理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专职管护人员、管护制度与责任、资金使用、经营活动、资源变化等情况。
  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公益林地类、面积、蓄积等资源变化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修正数据后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益林内从事下列活动,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二)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宣传牌的。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森林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项目予以批准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与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公益林毁损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财库[2010]12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10年度全国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展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培训,严格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现将部门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印发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学习掌握2010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要求,对报表变动内容进行重点培训和审核,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财政代列资金支出决算表”的有关要求及软件参数将另行通知。

  三、中央部门应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中央部门应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省级财政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各计划单列市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审核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财政部国库司组织中央和地方部门决算会审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1.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2.201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2010部门决算报表.xls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1/P020101125340133535794.xls
2010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doc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1/P02010112534013397667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请抓好商业专业法规学习的通知

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请抓好商业专业法规学习的通知
1993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财办)、商业、粮食
厅(局)、供销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二五”普法工作已经开展两年。全国普法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二五”普法汇报会上指出:下一步“二五”普法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坚定不移地推进专业法的学习,使专业法的学习直接为市场经济服务。从1993年开始,专业法的学习要全面展开,经过两年的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1995年进行检查考核。并重申:“在专业法教育问题上,中央各主管部门起龙头作用。”全国普法办还决定在今年第三季度召开全国专业法学习经验交流会,以推动“二五”普法后两年的专业法学习。根据上述精神,现对我部系统商业专业法规的学习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商业专业法规的学习普及,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开展“二五”普法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部系统一定要自始至终地把这项工作搞好。特别是要学好那些与商业工作和商业改革关系最直接、联系最密切的专业法规,它既是对广大企业经商的要求,又是主管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学好商业专业法规,有利于提高我部系统各方面的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实现以法治商、依法经商的目标,对建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不论改革中机构、人员如何调整,“二五”普法工作都不应放松。希望各地紧密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好商业专业法规的普及教育,把“二五”普法规划落到实处,使其更好地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二、继续搞好教材征订,适当增加学习内容
我部编写的普及商业专业法规的正式教材《“二五”普法——商业专业法规读本》和与之相配套的工具书《“二五”普法——商业专业法规汇编》,至今还有些单位未组织征订,不少基层企业至今不知道这两本书,影响了“二五”普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对学习商业专业法规的考核验收将以这两本书的内容为主,希望有关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决不能因教材不落实而延误了“二五”普法工作的进程。
国务院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联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是两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法规。学好这两个法规可以促使商业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尽快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机制。我部决定将这两个法规补充列入“二五”普法的内容,并希望优先安排学习,使其更好地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服务。
三、坚持面授为主,各种形式并举的普法方式
关于“二五”普法的形式,全国普法办最近再次强调:坚持面授为主,各种形式并举。面授是普法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是所有单位普遍适用的、切实可行的教育方式。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不同形式,上好专业法规课。如举办培训班、定期组织讲课、分期分批集中一段时间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等等。普法工作需要一定的舆论环境,要利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大造舆论,如办好法制宣传橱窗、板报、展览,制作幻灯片、纪录片、电视短剧,召开学法座谈会、案例分析会,组织法律知识演讲、竞赛等。《中国商业法制》杂志和《中国商报》将进一步加强“二五”普法的宣传。希望各地也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为普及商业专业法规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学用结合,知行统一,考核验收以“行”为主
学法的目的在于应用。学习商业专业法规一定要坚持学用结合的原则,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学以致用。学习专业法规,要边学习边检查执行情况,边纠正违法行为,边提出改进措施。对商业专业法规考核验收的原则是:知行统一,以“行”为主,即知识考核与行为考核相结合,重在行为考核。通过考核,检查企业是否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干部职工的执法水平有无提高。关于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部门、本系统施行,并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视情况组织一定力量到有关单位进行抽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
能否把“二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地搞好,组织领导是关键。希望各级领导不仅要带头学法用法,而且要把普法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做到普法机构、人员、计划、教材、时间、经费六落实,同时要主动取得地方普法办的帮助、指导和支持。为了迎接全国专业法学习经验交流会的召开,我部拟在今年第二季度召开学习商业专业法规座谈会,重点是交流经验,分析问题,制订措施,希望各地早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