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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06:04: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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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逮捕、拘留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通知

197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为了贯彻执行五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现将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中,需要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中,需要依法逮捕人犯时,按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由主办的人民检察院将《批准逮捕决定书》送给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中,确需依法拘留人犯时,由公安机关签发《拘留证》,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执行拘留。
(三)执行逮捕时,如需对被逮捕的人犯进行人身、住宅和有关场所搜查时,由公安机关签发《搜查证》,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进行搜查。
(四)上述人犯逮捕、拘留后的审讯、结案工作,由主办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扭送人民检察院的人犯,应由检察院问明情况,然后依照公、检、法分工,属于公、法管理的案件,移送公、法处理,需要羁押的案犯,由公安机关羁押。



强化创建措施 建设“平安太华”

             林书设  吴初通


太华镇位于大田县西北部,东邻文江乡,前坪乡、均溪镇,西北与永安市接壤,北接建设镇,西南邻上京镇,共辖24个村委会,土地总面积249平方公里,现有户数8082户,总人口3.32万人。太华镇党委、政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多措并举,夯实基础,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建设成为群众安居乐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长足发展的“平安镇”,全镇真正形成了上下保稳定,人人奔小康的浓厚社会氛围。2004年被评为大田县综治考评一等奖。平安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平安创建活动
太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平安太华”创建活动,按照建设“平安大田”的部署要求,加强对建设“平安太华”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它作为小康社会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制定下发了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多次召开平安创建活动动员会和研讨会,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从各个层面和角度指导带动整个创建活动。同时迅速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各有关部门配合抓,把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量化、细化工作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调动了镇、村两级干部抓好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镇综治办合署办公,由镇党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和两名工作人员。在镇驻地,成立了一支由8人组成的专职巡逻队伍,配置了治安巡逻车一辆,办公室2间,做到制度上墙,人员到位,进行昼夜巡逻。各村、镇直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由“一把手”任主任的28个综治领导办事机构,并健全了“普法、帮教、调解、治保、巡逻”五支队伍,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组织网络体系。镇司法调解中心、农业服务中心,镇应急分队与镇派出所形成了强大的疑难矛盾纠纷和刑事治安案件快速反应处置体系,为保障全镇稳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创建活动开展以来,镇政府在稳定工作中投入经费就达20余万元,专项补助政法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推动我镇的创建工作。
二、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在平安太华建设中,我们在全镇范围内着力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大防控”格局,打得狠,打得犯罪分子闻风丧胆,防要防得严,防得犯罪分子难以下手,控要控得住,犯罪分子作案后难以逃脱,努力把太华建设成为“平安高地”。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深入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深入调查,走访群众,从群众走访中发现线索的办法,摸清排查出我镇存在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寻求县公安局的支持,集中时间,人力给予严厉打击。1是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领域的各项措施,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2是在镇驻地充分发挥110社会联动作用,把公安、巡逻队和群防群治队伍等各种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治安巡逻,加强了对全社会,全方位的控制;3是在各单位内部,健全了内保组织,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三防”覆盖率达100%。在打击重点上,要紧紧把住“两抢”,“两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重点,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对打击“六合彩”等区域性治安问题,充分发挥群众路线和耳目的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活动,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打击治理,努力做到不蔓延、不反复、不回潮;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和部位,开展重点整治,努力做到“整治一地,稳定一方”的效果。2004年,全镇共立各类案件69起,破51起,破案率73%,其中八类恶性案件5起,与去年相比下降10%,破4起,比去年相比提高25.2%。破年前隐积案和隐漏案2起。在“严打”中,利用出动宣传车,集日咨询、张贴标语、悬挂跨街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其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严惩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典型案件,共发放宣传材料40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300余条,营造了浓厚氛围,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震慑犯罪,为我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建立健全“大调解”机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多,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为此,镇建立了以党政领导统一领导,综治牵头协调具体动作,司法所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不断总结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及时把握各种不稳定因素。利用综治网络,对排查出的苗头性问题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时结案。同时进一步完善村级调委会和企业、流动人口、行业各类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督查的办理制度,形成党政领导挂帅,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坚持抓源头、抓苗头,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手段,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合理要求,切实增强排查调处的针对性,实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矛盾问题的发生,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重大难纠纷不出县。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可能影响稳定的较大矛盾纠纷,都能及时深入第一线,调查研究,面对面做群众工作,使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如仕坑村与上京镇煤业公司发生纠纷,由于年年开采煤矿,造成仕坑村饮用水困难,村民多次到上京煤业公司寻求解决办法,都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仕坑村村民集体向镇政府反映。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到上京煤业公司帮助协调,到仕坑村与群众促膝心谈面对面做思想工作,使双方没有发生正面矛盾冲突,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上京煤业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5万元解决饮用水困难,使纠纷顺利解决。同时镇党委、政府尤其是在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关闭小煤矿的有关政策,全力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4年我镇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认真抓好小煤矿关闭矿井工作,针对一部分矿主因建井投资回收不足或受高额利润的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欲启封硐口擅自恢复生产,将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煤炭行业的社会稳定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困难和压力,镇党委、政府和镇综治委及镇煤矿,树立大局观念,“舍小家保大家”。在思想上合心,在工作上合力,在行动上合拍,至始至终把维护稳定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本着宁可镇财减少收入,也要搞好关井压产保安全的宗旨,实行镇领导班子成员挂包工区制度,组织镇应急分队和有关人员分组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做到政策法规宣传先行,对个别思想上有抵触的硐主,领导干部主动深入家中面对面进行恳谈,晓之于理、动之于情,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把苗头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为这一事关全国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镇没有发现假停假关和擅自恢复生产现象,没有一人一事因关闭而聚集上访、闹事事件,赢得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赞誉。2004年全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3起,已调处33起,调处成功率达100%。2004年全镇没有发生过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事件,有效维护了全镇社会的安定稳定。
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实践中,我们感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必须坚持最广泛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织开展了“平安村”“平安校园”,“平安企业”等系列平安创建活动。主要做法有:
一、抓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近年来,随着我镇创安活动逐步推进,群众对治安的满意率逐年提高。据调查群众对我镇治安满意率达95%,比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我们的主要做法:
  1、实行镇领导挂包文明安全村制度,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的领导。挂片领导能经常深入村到农户调查了解工作情况,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能及时加以解决。特别是2004年9月份镇党委、政府组织人员对集镇街道进行清理整顿、疏通河道,遇到不明情况的群众阻拦,经过宣传教育,使道路和河道及时得到清理整顿。在清理活动中,共拆除违法乱搭盖房屋21座,清理河道1.5公里,现在道路宽了,河道通了,老百姓说路好走了,以后下雨也不怕房子被淹,通过整治得到广大村民的高度赞扬。
  2、扎实抓好三项基层综治创建活动。即创建综治合格单位、创建社会治安“九无村”和创建县级文明安全村活动。目前我镇被授予“综治合格单位”称号有5个村,实现“九无村”有9个村,创建文明安全村有23个村,覆盖率达91.6%。2004年来认真按照县综治委对基层综治创建活动要求,在半年、年终检查中对所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镇综治办备案,目前我镇较突出的治安问题基本得到整治。
  3、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根据省、市、县的部署,我镇积极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要求各村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比等活动,有效激发广大村民学法、守法热情,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广大村民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观念不断增强,村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能力。使农村各项事业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4、加强防范工作。开展以“一区两会三包”为载体的创建活动,逐步构建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建立健全“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1)健全以公安派出所覆盖全辖区的防控网络。根据全镇各村的分布情况,设置3个民警责任区,由公安干警为挂片责任人。(2)建立健全以群防群治队伍覆盖全镇的防控网络,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治保会、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做到人员、制度、报酬及办公场所的落实,近年来,村治保会、调解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制度合并办公,治保、调解主任报酬大村每人每月50元,小村每人每月30元。“两会”人员深入群众,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进一步落实文明安全村各项措施。2004年来,村级治保组织提供线索破治安案件5起。村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62起,成功62起,成功率100%,起到了治安第一道防线作用。其次,各村都组建了治安巡逻队,学校成立护校队,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和巡逻,有针对性地抓好公共复杂场所,重点路段的创建活动,把治安防范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人防、物防、技防。(3)以家庭为单位,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受益”为原则,以落实“包学习、包责任、包成效”为内容的责任书为载体,增强每个家庭的综治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家庭综治“三包”责任制的联络员,认真对本辖区内农户进行经常性督促指导,使治安防范工作常抓不懈。同时,大力开展周边联防、镇与周边乡镇、村与村定期不定期地召开治安联防协调会,互相沟通情况,协助调处各类边界纠纷,共同维护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我镇始终把“两劳”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综治考评重要内容。2004年我镇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配合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斗争,在5月份,对全镇2003年来回归的“两劳”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排查和清查,在此基础上认真把好“五关”:一是“接茬关”。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就着手建立档案,及时通知其所在村,督促各村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各村通过安排责任人与其见面座谈,签订帮教协议书,做到住址、犯罪性质、解教时间、家庭状况、经济条件、思想动态等六个清楚,从而使做好下一步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得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及时挽救;二是“安置关”。做到管就业安身,在及时为两劳人员落实责任田的同时,以搞好协调入手或帮助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采取事先调查,了解他们一技之长,引导、支持他们自谋职业,靠勤劳致富,用自己诚实的劳动创造新生活,如仕坑村吴为坚,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与县畜牧水产局协调,招到太华兽医站工作任疫检员,工作认真负责,使集镇出售的猪肉100%得检疫,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肉,深受领导好评。2003年至2004年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共25名,已安置25名,安置率达100%。三是“帮教关”。做到管思想安心,落实回访制度,把做好思想工作作为搞好回归人员转化的突破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魁城村连善对因盗窃两次被劳教,回归后在家里闲呆。村帮教责任人在回访中了解到其因无业可就对新生活充分疑惑的思想状态,一方面做好他的思想工作,打消顾虑,稳定情绪,重树信心;另一方面找其家人商量解决其就业问题,由其哥哥出资帮他在城关开了一家茶叶经销店,如今他的生活越过越充实。现全镇已建立了112个帮教小组,共有帮教人员349人,每个刑事解教人员都有2名的责任人负责帮教。四是“监控关”。对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人员,实行全面监控,列入公安派出所的重点管理,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五是“管理关”。采取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住处管理、社会管理,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规范化。
  三、抓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1是中学、学区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继续聘请了派出所干警担任综治副校长和兼职法律教师,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法制教育和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今年来,综治副校长以及政法干警到中学和学区,为学生上法制讲座4场次,受教育学生3000余人,2是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工作。落实了校园治安特别管护区,整顿周边违禁事项,加强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取缔了一家非法网吧,并规范了周边的生活日用品摊点。今年来校园无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3是以辍学生、失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为重点,采取建立“特殊生”档案,以一帮一的形式,对其进行帮教。充分发挥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的合力,形成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四是广泛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3月和9月的“综治宣传月”和“法律宣传月”中,各学校举办了法律知识讲座,开展了《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图片展览活动和向不文明行为告别千人学生签名活动,受教育人数达3000余人。
五、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我镇在平安建设中始终把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活动中,作出的决策部署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采取的工作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四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镇进程中,扎实推进“法律下乡”“文艺送法下乡”“法律服务进万家”“文化、友谊、法律三下乡”“送法进校园”等活动,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尤其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促进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各村单位不时适宜地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努力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主法治环境。2004年我镇利用3月综治宣传月、大田一中“文艺送法下乡”、 “文化、友谊、法律”三下乡结对子、“法律服务进万家”、宣传平安建设的有效做法、经验典型等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活动中共出动宣传车12辆次,出专栏、墙报12期,张贴标语300余条,发放宣传材料1万余份,法律咨询3场,解答67人,到学校上法制课4场次,受教育学生3000余人。同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真正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声势 大、气势足、气氛浓的平安建设的氛围。
六、切实加强政法综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平安创建主力军作用
在创建中,把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稳定意识,使广大干部成为平安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我镇政法系统深入开展了“公正执法树形象”主题教育活动,远学任长霞,近学郑忠华等先进事迹,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不断提升政法综治队伍的战斗力。创建来,我们着力强化了对政法综治干部的教育培训,普遍开展了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这些举措不仅使政法综治队伍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而且在为民办事,为民服务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我镇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宗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上和资金上加大支持力度,舍得拿钱、拿人、拿时间,切实解决好后勤保障,先后共投入20余万元来保障公安干警的办公条件和其它所需经费,解决政法干警后顾之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坚强队伍。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1月24日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屏边苗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屏边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辖区内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壮族、瑶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玉屏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主地管理自治县的经济、文化事业。从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自治县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培养和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多做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侵犯公民权利、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民族政策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
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继承和发扬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引导各族人民增强商品观念,克服平均主义,自觉地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发达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各族人民加强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一切经济罪犯和刑事罪犯,依法禁止和取缔危害各族人民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苗族成员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的名额,并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逐步达到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自治县县长由苗族公民担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配备相当数量的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或者苗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苗文的研究、规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在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应配备有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或者苗语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或者苗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或者苗文。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培养各民族的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并且特别注意从少数民族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同时做好城镇的劳动就业工作;在招收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职工时,可以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并且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的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外来人才,对外地来本县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国家干部、科技人员和工人授予荣誉证书,并分别情况给予优待。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地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根据自治县经济发展的特点,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要充分发挥山林、矿藏、水能资源和亚热带气候的优势,实行以农业为基础,林业为重点,多种经营,农、工、商、运协调发展的方针,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农业,要十分重视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要增加农业的投入,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合理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建立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各种加工业的商品生产基地,并且把它们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结合起
来,保持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长期坚持和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要积极发展重点户和专业户,促进社会分工。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逐步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均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承包地和自留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
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林业建设中,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严防山林火灾,加强林木病虫害的防治。
自治县内不宜耕种的陡坡地、开荒地、轮歇地,要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对植被遭到破坏的山箐沟壑要全面规划,分批治理,加强水土保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合理制定年度采伐计划。采伐林木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
农村居民在自留地、自留山及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在指定地点植树造林,谁造归谁所有。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林业资源优势,继续实施和完善商品林基地县的建设发展规划。要合理调整林业内部结构,在大力发展用材林的同时,重视经济林、水源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种的发展与保护。加强对大围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并在国家的扶持下,多
渠道筹集造林资金,加速商品林基地的建设。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多种经营形式。在巩固和发展乡(镇)、村、社集体林场的同时,大力发展户办、联户办的林场和林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林木种植、抚育、采伐、加工、运输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以私有私养为主的发展畜牧业的方针。同时积极发展水产业和其他养殖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特殊政策,采取有力措施,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种植加工、畜禽产品加工和运销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要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积极发展木材加工、农副产品加工、采矿、水电、建筑、建材和制药等工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工业的领导,改革企业管理体制,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不断进行技术更新和技术改造,努力提高产品的产量、质量和竞争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编织、染织、刺绣、造纸等传统手工业的发展,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在资金、原材料和技术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十分重视发展乡镇企业,根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发展户办、联户办、村办、乡(镇)办、乡村联办的乡镇企业。在税收和信贷上给予照顾。在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经营管理和产品运销上给予扶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鼓励和指导乡镇企业开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在国家的扶持下,实行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办法,加速乡村公路和山区驿道的建设,加强对乡村公路、桥梁、驿道的维护和管理,大力发展民间运输。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根据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的作用,为发
展商品经济服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农民经商,发展个体运销户,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边远贫困乡村,列为扶持发展的重点。从贫困乡村的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措施,放宽政策、减轻负担,增加投资,并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照顾。要组织资金、物资、技术和人才的配套支持,使当地人民逐步走上能够利用本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
生产,改善生活的道路。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基本建设,除国家安排的项目外,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生产性和开发性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自治县的城镇和集市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就地改造的方针,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城镇,并充分发挥城镇和集市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自治县的农村住房及公共设施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环境保护。要绿化美化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森林、矿藏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凡是到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民族机动金应主要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教育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要立足于发展生产、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肃财经纪律,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强智力开发。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自主地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按照发展商品经济的实际需要,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普及初等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加强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各级各类学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多种形式办学,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提倡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要切实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发展、巩固寄宿制和半寄宿制的民族高小班,并创造条件举办民族职业中学。对不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自治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在招收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时,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乡村小学,要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主地制定和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普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重点做好林业、粮食、茶叶、南药、果品和畜牧业的技术推广工作。
自治县建立技术培训中心,对回乡知识青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基层干部进行适用技术培训,为发展商品生产培养人才。
自治县的科学技术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科技扶贫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增设文化和体育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整理和研究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古迹和烈士陵园。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广泛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群众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城乡医疗条件和卫生状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医疗机构和卫生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培养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医务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并且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鼓励集体办医,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禁止巫婆神汉利用封建迷信诈骗钱财、危害人民身心健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工作;依法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提倡优生优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每年7月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198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