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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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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11〕77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6〕17号)精神,保证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履行职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税源经济体系建设,是通过建立以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实现收入重心下移、完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税收的良好氛围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经济体系,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经济、财政良性循环。
第三条 成立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郑州海关副关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省地税直属局、市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市工商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城建委、工信委、商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委、住房保障局、城管局、人社局、民政局、科技局、教育局、文广新局、旅游局、卫生局、药监局、公安局、司法局、水务局、煤炭局、物价局、统计局、农机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增减、变更。为便于工作,成员单位确定内部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成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发函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做好本地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负责研究、拟制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郑州市并指导所辖县(市、区)税源经济体系的建设、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讨论并拟出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意见;
(四)定期组织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
(五)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筹备、组织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
(二)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组织对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指导、督促、检查并考核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四)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日常事务的处理及有关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
(五)动态掌握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情况,负责各县(市、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间的沟通协调,指导、检查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及时编发税源经济信息简报;
(六)组织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七)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向市税源经济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部门和本行业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三)设立本部门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联络员,做好沟通、协调及宣传工作;
(四)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我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以会议形式作为主要的议事、协调方式。根据会议内容、出席范围和要求不同,主要分为:领导小组会议、工作例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各领导小组成员应亲自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第九条 工作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市领导参加。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时,上述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以上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确定。
第十二条 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各项会议,均要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会议简报工作。
第四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工作情况的交流,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本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相关事项在本单位的落实开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内容包括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共享信息以及工作动态、专项活动、计划总结、领导批示和国内外重要报道等。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规定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涉税信息数据的采集、管理、使用必须符合保护信息安全的需要。
第五章 调研督查制度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本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调研,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的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调研形式可采取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委托社会研究机构开展课题调研。工作调研和课题调研均应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提出调研结论和建议,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的安排,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应认真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加强本单位内部相关工作的协调,确保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6〕17号)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的要求,强化税源信息管理,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考核依据
第三条 根据《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分为两个部分:税源体系基础工作(50分);税源信息征集工作(50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税源体系基础工作
(一)制度建设(10分):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本单位联络员落实到位,建立工作责任制,能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联络员(10分):各单位须指定1-2名联络员,并报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负责协调本单位内部各项事务,并对本单位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如有变动,应于一个星期内书面通知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例会(20分):领导小组成员和联络员应按要求参加税源工作的有关会议或培训活动。
(四)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分):各单位应在全市的统一安排下,制订本单位税源体系建设工作计划,于当年1月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12月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税源建设宣传活动开展情况(1分/次):本单位自身组织或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税源宣传教育工作,全年不少于4次。
(六)税源建设信息撰写情况(1分/次):及时总结本单位税源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税源信息报送情况,全年报送税源信息简报不少于4篇。
第六条 税源数据信息征集工作
(一)税源信息报送的及时性(10分):税源信息报送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信息(扣2分/次)。仅有年报任务的单位出现以上情况,此项分值全部扣完。
(二)税源信息报送的规范性(10分):成员单位未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报送的(扣2分/次),扣完为止。
(三)税源信息报送完整性(10分):税源信息报送内容与规定内容不一致(扣2分/次),出入较大的(扣5分/次),扣完为止。
(四)税源信息报送的准确性(20分):对所报送的税源信息发现错误,未在规定的提交时间内对提交的数据进行修改(扣5分/次),扣完为止。
(五)虚假税源信息的处罚:成员单位向社会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税源数据信息征集工作计零分。
第四章 考核方式及时间
第七条 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每年1月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各项工作进行考核,按分值高低排序评出等次(等次类型: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在考核期间无信息变动的成员单位,仅以“税源体系基础工作”为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八条 对在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中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及表现突出的个人,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其常年性专款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和城镇社区警务防范机制的基本经验和做法

王泗友

铜梁县位于重庆西北部,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总人口81万,辖33个乡(镇)、571个村、4204个社,县城所在地巴川镇辖10个居委会。重庆直辖以后,给铜梁的改革与发展带来契机,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在世纪之初,把铜梁列为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比较突出。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巩固严打成果,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以保障渝西工业、财政、文化教育“三大县”建设目标的实现。我局始终把建立防范机制作为维护稳定工作的重点贯穿于治安工作之中,局党委根据我县农村和城镇治安工作的特点,在农村实行了联户联防机制,在城区建立了社区警务室,架起了治安防范格局:

一是巩固和完善了农村联户联防体系。根据我县地域比较平坦和居住相对集中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全面建立了警民联系点和联户联防体系,以居民住户10户为单位,由户主轮流执勤实行联户联防,进行守楼护院。迄今为止,已在全县33个乡镇、571个村、4204个社中建立了联户联防户13万余户。通过打、防、管、教等综合治理手段,提高了防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发案数大幅度下降,违法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

二是建立了社区警务防控机制。去年8月,我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在城区以10个居委会为单位建立了10个社区警务室、面向社会招聘了80名协警,以“一室两警八员”的形式分布在巴川城区重点单位、繁华地段、交通要道、校园周边等地,实行24小时全天候巡逻,加强了社会面的控制,增强了发现犯罪的能力,降低和减少了可防性案件的发生。自组建一年来,协警人员接处警1267起,协助捉获违法犯罪人员298名,协助破获刑事案件159起,协助查处治安案件284件,缴获各类管制刀具111件收缴赃物摩托车11辆、自行车14辆,收缴彩电、金项链等赃物折合人民币43000余元,调解各类纠纷513起。为民做好事484 件,接受咨询求助420次,协助清理实有人口63686人,协助办理暂住证3136个。警务室的建立,提高了防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发案数大幅度下降,一年来,巴川城区刑事案件发案335件,与警务室成立一年前426件相比下降了21•4%,治安案件发324件,与警务室成立一年前452件相比下降了28•3%。警务室的建立,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群众普遍感到:处处有警察,时时有安全,事事有回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在社会治安防控领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动作迅速,保障有力,为推行社区警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一)县委政府高度重视。2002年4月,重庆市局在江津召开“全市社区警务建设经验交流会”后,县公安局立即向县委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县委书记马平、县长管洪高度重视,同意了县公安局的工作方案,一方面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原政法委书记赵如均为组长、公安局长戴毅、巴川镇党委书记陈益国(现为副县长)为副组长的“铜梁县巴川镇社区警务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全县社区警务和联户联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另一方面从财政划拨80万专项经费,列入公安经费预算,解决协警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002年8月9日,县长管洪一行,视察了巴川镇和平、东方、塔山等社区警务室,询问了协警人员的生活、工作、装备情况,也向市民了解了协警人员昼夜巡逻的社会效果,当得知协警人员力量不足、任务繁重的情况时,当即表示增加协警力量和协警人员的待遇,及时解决了警力不足和协警人员待遇偏低的实际困难。

(二)县政法委率先垂范。江津会议后,一是县委常委、时任县政法委书记的赵如均庚即带队奔赴合川、江津、北碚等地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参考借鉴;二是由政法委牵头,主持召开座谈会,召集县公安局、巴川镇政府、街道居委会、城南、巴川派出所等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讨论,分析社区警务工作的可行性和组建社区警务室的必要性,在会上讨论制定了组建实施方案和步骤,并决定在巴川城区首批组建10个社区警务室。

(三)县公安局动作迅速。一是加强领导,成立了局长戴毅为组长、副局长曹邦能为副组长、相关科所队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警务工作,包括协警员的招聘录用、规章制度的建立、警务室位置的选择等工作;二是添置设施,局长戴毅、副局长曹邦能亲自带领治安大队、户籍科、两个城区派出所的负责人指导落实警务室的各项工作,先后为警务室制作标志、警徽、示意图等150余块,建立和完善了警务室的制度、职责,印制有关表册10万余册。

二、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明确职责,推进了社区警务工作的发展。

铜梁县局按照地域性、功能性、综合性等特点,以现代自然小区和居委会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域范围、社区资源、市场商贸、人员流动、发案情况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规划,决定在10个居委会中建立10个警务室。同时,驻区单位也被明确划入了社区管理范围,单位丰富的人才、物资资源与社区实现共享,社区与单位实行共建。把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融入整个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之中,同时也结合实际工作,充分兼顾人口分布、地域划分、治安状况、公安体制、警务运行等要素,不照搬一个模式,不照抄一种方法。从铜梁首次组建的10个警务室来看,主要把握了四个重点:

(一)因地制宜,科学配置社区警力。社区警力的配置,要根据社区规模、地域大小、治安状况、人口因素、警力情况、民警素质以及民警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科学设置,合理配警。铜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了“一室两警八员”制,即:一个警务室,二位民警,八名协警员。并向社会公开招录了协警员80名,充实到10 个社区警务室。

(二)突出重点,明确社区民警和协警职责。铜梁县结合公安派出所工作要求,明确了社区民警和协警职责。一是收集掌握信息,及时获取和上报各类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动态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成为公安机关建立预警机制的第一道关卡。二是加强人口管理。重点抓好流动、暂住人口和重点人口的管理。社区民警要通过人口管理的规范化建设,真正做到:人口管理底数清、情况明;对社区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提供得出。三是实施治安防控。社会治安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在社区。社区民警要把社区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地组织起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邻里守望,对违法犯罪高危人群进行教育转化;推广各种防范措施,大力开展群防群治。以此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构筑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四是抓好阵地控制。社区警务人员对辖区内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和要害部位,以及居民居住区、商贸区等,实行属地治安管理,协助辖区派出所搞好安全管理,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五是加强巡逻守候。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守候制度,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巡逻制度,要坚持不懈,注意抓现行、反扒窃和入室作案。尽可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六是密切警民关系。警民关系的融洽程度事关社区警务工作的成败。社区警务工作就是要通过与社区群众建立鱼水相融的关系,使群众对警察产生认同和信任感,从而关注和支持公安工作。

(三)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并完善运行机制。建立一个功能齐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保障有力的社区警务室,必须建立包括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内容在内整套规章制度。铜梁县城区社区警务室在组建之初,县局党委就要求治安大队为牵头单位,以降低发案、减少漏管失控、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总原则,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采取倒查措施,对工作认真的社区警务人员实行表彰奖励外,优先评优评先,提拔重用;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区警务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追究责任。奖惩分明,既增强社区警务人员的积极性,又增强社区警务人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此外,适时开展警务督察,及时纠正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还把社区警务工作同年终目标管理规考核结合起来,把警务室的“软”指标变为“硬”任务。

三、管理督促有力,培训教育得当,充分体现了这支队伍忠于职守、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一是管理、培训、教育与时俱进。在招聘协警的问题上,铜梁县局始终坚持重政治素质、重现实表现、重工作作风,制定统一的录用标准,坚持在年龄在30岁以下、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热爱治安工作、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复员退伍军人优先录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通过筛选,招聘录用以后,由县局治安大队组织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进行为期一周的法律知识授课和体能训练,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同时,坚持在工作中教育,在教育中考核,在考核中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还经常采取明查暗访,奖惩逗硬,增强协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是协警拒利诱、拒腐蚀、抓获犯罪嫌疑人。

2003 年7月11日凌晨4时许,东方社区警区警务室协警何代贵等人巡逻至中南路老东门口时,发现有两名男子形迹可疑,遂进行尾随跟踪,发现二男子窜至解放东路实验小学一居民巷内翻爬窗台,用手电向室内查看,协警便上前盘查。二男子自知盗情败露,撒腿便跑,协警队员何代贵在追赶跌倒摔伤的情况下,仍然猛追不放。该犯见逃跑无望,便从身上掏出600元现金撒在地上,边跑边对后边追赶的协警求饶:你把地上的钱拿去,放我一马。我协警队员不为金钱所动,仍将其抓获并扭送到派出所,并将从地上拾得的600元现金如数上交给当时值班领导。经审查:二男子系四川省岳池县新民镇农民尹修全、肖天顺,当晚正准备撬窗入室盗窃时被协警抓获。

2003年7月27日晚8时30分许,家住广东省番禺市灵山镇的陈金泉到我县办事,不慎将价值1000多元的手机遗失在其乘坐的出租车上,该陈举目无亲,报着试一试的心情,来到附近的东方警务室报警求助,东方社区警务室协警根据陈提供的出租车牌,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寻找,将遗失在该车上的摩托罗拉手机找回。事主见手机失而复得,对我协警队员连声称谢,执意将100元酬金交到协警室。我协警队员再三拒绝未果后,及时将100元现金上交城南派出所。

实践证明,铜梁县局推行社区警务工作是有益的,也是成功的。只有合理安排社区警务工作,并与当前各项公安工作、队伍建设等任务有机结合、统筹兼顾、科学组织,实行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铜梁县局将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教育驻区警务人员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塑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真正提高社区工作质量,更好地为铜梁县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铜梁县实现“渝西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三大县”目标,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保发(2001)26号



第一条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自参保人员年满35周岁、45周岁、70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
第六条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在本区、县转移、续保的,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进行划转。
职工因调转流动和其他原因跨区、县转移、续保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职工重新参保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
职工转往外埠的,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通过银行转入接收地的基本基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
第七条 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其他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手续。
第八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被征为义务兵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退伍回京安置后,其个人账户启封;退伍异地安置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九条 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直接招收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条 本市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从外埠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在原应征入伍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原应征入伍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证明和有关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基本情况,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银行向其原应征入伍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应转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
第十一条 义务兵、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恢复或新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军队后勤财务部门通过银行汇至或划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银行账户上的医疗保险金,与军队后勤财务部门开具的《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核实后,为职工启封或建立个人账户,补记个人账户结转金额。
第十二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考入中等以上院校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毕业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其个人账户启封;毕业后在外埠就业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接收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予以注销。个人账户中有存储额的,应依法继承。
(一)继承人为参保人员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继承人的个人账户;
(二)继承人为非参保人员的,其应继承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继承人。
(三)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办理个人账户继承手续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如继承人为多人的,还应提供继承人签订的被继承人个人账户存储额分配协议书,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没有继承人的,用人单位也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职工在参保期间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加入外国籍的,注销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经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或职工亲属。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其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用人单位应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参保人员为职工的,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为退休人员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二)职工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三)职工在判刑、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条件,未达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的年限,但符合补缴条件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本人应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从补缴之月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下落不明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注销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的参保人员,从继续领取工资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之月起,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并按月划入。参保人员请求返还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其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经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定期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支付按照《规定》及其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存储额的计息,按照每年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每月20日,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总汇总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到位分配汇总情况表》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月27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