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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8:5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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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政办[2010]8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市救助站具体实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市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四条 市救助站应在火车站、汽车站、城区主干道、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立救助引导牌,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在重大节日、特殊天气等时期还应主动开展街头巡视救助活动。

第五条 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年度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本市福利机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给予安置保障资金。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六条 市传染病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三类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第七条 市卫生部门应当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并负责救治经费的核拨和管理。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和铁道部门应当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对市民政部门和市救助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九条 市司法部门应当为需法律援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年满16周岁、安置在福利机构、有就业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对自主创业的给予视同孤儿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市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流浪乞讨病人,应送至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其中要求救助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

第十一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市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二)是否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一)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能提供个人情况而拒绝提供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四)恶意求助并威胁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对正常的流浪乞讨人员,6个月内在本市救助站已接受2次及以上救助的。

第十三条 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市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第十四条 市救助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必要的衣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提供一般应急性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五)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六)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科学文化、基本技能培训及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对需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五条 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卫生部门核报;救治期间发生的生活费、护理费、杂费由市救助站向市财政部门核报。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救助站规章制度;

(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扰乱救助站救助秩序;

(三)爱护救助站内各类公共设施;

(四)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受助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受助者在市救助站接受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期限的,报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救助站应终止救助:

(一)救助期满的;

(二)救助期内擅自离开市救助站的;

(三)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救助的。

救助终止,应当办理离站手续,受助人离开市救助站;需护送的由市救助站送至目的地。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市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离开市救助站,须经市救助站同意。

第二十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未成年、老年和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站提出安置意见,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送市福利机构安置,当年安置费用市财政予以追加,次年起相关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市救助站应当如实记载受助人员入站、获得救助、离站等情况,制作救助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市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救助职责的;

(二)向受助人员及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的;

(四)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的;

(五)敲诈、勒索、侵吞、损坏受助人员财物的;

(六)克扣受助人员生活供应品的;

(七)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的;

(八)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或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的;

(九)调戏妇女的。

第二十三条 当涂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得到了提高,现代交通工具逐渐增多,道路交通日新月异,道路交通事故的频频出现,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如何正确处理事故双方人身和财产纠纷是确保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在事故当中的责任问题,成为一个解决纠纷的焦点问题,但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赔偿当中的适用,因对法规及政策的认识不同在审判实务当中出现了一些困扰法官的问题。现就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的问题做以分析。
现在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上存在很普遍的一对一的适用问题,即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与民事责任认定书,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认定书是由交通管理部门专业人员出第一现场依职权、法定程序作出的,法官不是专业人员,亦无专业知识对认定书进行评价。要不采信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必须要有另一个权威部门来对其重新作出认定的结论。但现在的司法鉴定只能解决事故的成因,无权认定事故各方的责任。问题又回到起点,事故责任认定只有交警部门作出,法官也不愿冒风险来否定责任认定,在实务处理时通常是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划分各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实际上无其它救济渠道。
如何能正确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实务中的适用呢
那么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还有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认定。掌握这两点,也方便了解交通责任认定是否合理。
民法中的民事赔偿是依照侵权行为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确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重点在于当事人有无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可能会是多种法律关系导致的结果。它比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要全面客观。两者在归责原则上和法律性质上均有不同。不能仅凭处理结果的相同而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用我处理的案件为例:张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一辆对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突然冲致张某车道将张某撞伤,诊断为左小腿骨折,支付医疗费1万元。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在行驶中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进入对向车道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因未戴安全帽上道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在赔付上合议庭出现了大的分歧,争议的焦点:1、张某有无责任?2、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2、张某承担责任应怎样承担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戴安全帽上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其行为本身对其自身安全亦有很大危害,交警部门以其违反交通法规认定其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张某应承担与之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此起案件中虽违反了交通法规,但在此案当中应注意到张某虽没戴安全帽,但此事故当中其受伤的部位是在腿上,其损害结果与是否戴安全帽无关。张某未戴安全帽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案中可以看出,交警部门的认定只是一个行政责任认定,事故认定侧重于对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评价,是交管部门依据行政规范及相关专业知识认定的交通事故成因,属于自然科学范畴内的因果关系评价。此案当中张某在其车道内正常行驶,而李某突然由自己的车道变道到张某车道,造成将张某撞伤的结果且张某受伤部位与头部无关,故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不应以张某是否戴安全帽为承担责任的标准。
此认定当中所述的责任是单纯的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认定与民事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慨念,事故认定侧重于对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责任大的不一定过错大,责任小的也不一定过错就小,无责任的不一定真的没有责任。比如肇事逃逸的是全责,但他不一定就是责任大的一方,对方也不一定没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侧重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和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当事人有无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考虑的更为周全。
故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分析掌握案件的关键点去正确适用交通事故认定书。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栾桂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