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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9:2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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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3届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发展建设,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规划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等管理权限。

  三、市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限:

  (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发展改革委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包括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等;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水务局、交委、城管委等部门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相关职能部门的水务、供水、燃气、交通等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立项审批以及建设等管理权限;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三)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核发等管理权限。

  (四)市环保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环保局的环境保护执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管理权限。

  (五)市建委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建委的建设管理权限,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等。

  (六)市外经贸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外经贸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包括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核准,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的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等。

  (七)市物价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物价局的物价管理权限,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减免权限),在市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核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独立管网内的管道燃气、冷热联供、供水、中水价格管理及其审批权限等。

  四、市规划局萝岗分局(与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合署)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代表市规划局行使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查处等规划管理权限。

  五、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与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分局合署)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国土房管局的土地管理权限,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办理土地依法征收的相关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等。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令2004年第4号(公布《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4年第4号(公布《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薄熙来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管理国内贸易的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商务部。为促进国内贸易发展和市场流通法律体系的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商务部对1993年以来由原物资部、原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原国内贸易局、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涉及国内市场流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7件(目录见附件)。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mage/200404/1082105155447.jpg




注:以上图表如看不清,请将图表另存至本机后打开。

关于印发《市对县区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对县区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财库发〔2005〕30号


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对县区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管理,保障财政国库资金合理调度和安全使用,提高财政国库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果,根据国家相关制度和现行体制有关规定,制定《市对县区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市对县区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对县区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管理,确保财政国库资金使用安全和高效运行,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库管理制度和现行财政体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对县区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管理。

第二章 资金调度原则

第三条 按照“收支平衡、确保当年预算平稳运行”的原则,市对县区财政调度国库资金要妥善解决市财政资金库存和县区财政资金需求的矛盾,保证按计划及时、合理调度财政国库资金,充分发挥财政国库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为确保财政国库资金的安全,防范可能产生的调度风险,充分发挥财政国库资金使用效益,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框架下,为强化市管县职责,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市对县区调度财政国库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除财政厅另有规定外,市与县区财政国库往来资金原则上一律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调拨,不通过财政专户等方式调拨。

第三章 资金调度内容

第五条 市财政对县区财政调度财政国库资金内容包括:市对县区税收返还补助收入(包括上划中央两税返还和上划省共享收入体制返还)、市对县区原体制定额补助、市对县区各类转移支付补助、市对县区各项结算补助、市对县区各类专项补助等。

第六条 县区财政上解市财政资金内容包括:原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

第七条 县区财政在预算执行中应上解市财政资金内容包括:在当年预算执行中,市财政文件规定县区应上解的各项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对县区财政调度国库资金,主要依据当年市与县区财政国库资金往来情况执行调度。对以前年度县区财政欠市财政国库资金数额,即各县区财政在“与上级往来”科目中核算的项目历年累计余额等问题,原则上通过核定国库资金调度额度时逐年按10%予以抵扣。

第四章 资金调度方法

第九条 市财政对县区财政资金调度实行“核定财政国库资金额度、执行中不定期调拨资金和年终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核定财政国库资金额度,是指市财政根据财政体制规定,每年年初以文件形式对各县区财政的税收收入返还、原体制补助、各类转移支付补助、定额结算补助等经常性补助,减去原体制上解、专项上解(行政事业单位上下划结算、共同致富基金上解、城维费上解)和扣除欠市财政国库资金累计余额的10%后的总数折算成月均数,在每月发放工资的前日拨入县区工资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执行中不定期调拨资金,是指市财政按照预算执行进度,结合市县区国库资金往来情况, 实行日常性的财政国库资金调拨。主要是指:市财政当年下达的各项专项资金补助,对疫病、救灾、防汛抗旱等突发性应急资金,由市财政调拨。

第十二条 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考虑其来源的特殊性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结合省财政对市财政的补助情况和资金调度管理方式,由市财政对县区财政通过国库下设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及时调拨财政国库资金。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因国库资金紧张等因素而确需向市财政临时借款或由市财政超调资金,应向市财政国库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国库部门结合市财政国库库存等情况对县区财政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执行中未尽事宜,通过年终结算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要加强对县区财政国库资金的调度管理,定期做好财政国库资金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反映财政国库库存情况,保证县区财政国库资金需要。

第十六条 市财政国库执行部门要加强信息管理和衔接工作,通过与省财政国库执行部门积极沟通、与本级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以及与本级国库和县区财政定期核对账务等措施,确保市对县区财政国库资金及时调度和安全、准确运行。

第十七条 县区财政要科学合理地执行和调度市财政调拨的财政国库资金,确保财政国库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属于市对县区的经常性补助资金,包括调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免征农业税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解决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国营农场原场办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及疫病、救灾、防汛、抗旱等突发性大额应急资金等,县区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到乡镇或用款单位,严禁缓拨或抵扣县区与乡镇间往来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对要求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专户管理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截留或挪用。

第十九条 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县区财政要在国库管理框架下,进一步健全工资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对当月工资资金专户余额不足以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发放的,必须将财政国库资金优先用于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严禁在工资资金未得到保障情况下,将财政国库资金用于支付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县区各级财政要加强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国库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合理。市、县区财政要建立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监督检查制度,对县区财政国库资金调度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我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