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现发布《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持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
第八条 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核发土地使用证,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栽设路田分界桩。
在建公路的红线控制,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埋设红线控制桩。
第九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具体分界点,由地(市)公路的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商定。属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管理;属城市道路,由城建部门管理。
第十条 城镇过境公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公路沿线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宅基地及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时,应事先征得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等规模性建设,不得沿公路两侧进行。确需顺沿公路建设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规划和建设。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水沟外边缘,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80米,山区不少于30米;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50米,山区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三条 在路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废水或堆积物料;
(二)设置非公路工程设施;
(三)举办物资交流会、庙会、集市贸易及其他类似的规模性社会活动;
(四)盗用、动用、迁移、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志、界桩、里程碑、护栏及其他安全设施;
(五)其他擅自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兴建铁路、道路、电站、水利、厂矿、铺设管线等基本建设工程设施,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路产的建设单位,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设计图纸,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签定协议、办理《占用挖掘公路路产许可证》并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承担路产占用、利用、修复或改建公路的全部费用。
在路产范围内设立标牌、广告牌等,亦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凡在公路设置交叉道口的,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审批,签定协议后,方可施工。其开设、占用、利用路产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路产范围内的花草、树木需要采伐时,须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 在公路红线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规划和审批村庄建设、宅基地、工矿企业、商业市场及其他建筑物。
(二)修建石灰、砖瓦、炭窑及其他类似的污染环境,妨碍交通的构造物。
第十八条 在公路红线内修筑管道、管线、埋设电杆及其他类似的永久工程设施,应经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两个以上县级或地(市)行政区域的,应经地(市)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超过公路、公路构造物荷载能力和国家规定轴载质量的车辆、物件,不得擅自通行,必须通行的,由承运单位或个人向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核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交纳技术保护措施、安全监督、路产补偿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条 因交通肇事、机械故障造成公路路产损坏者应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时,涉及损坏路产的,应通知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路开设驾驶员训练、考试场所时,必须由开设单位向所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允许在指定时间、路段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及路政管理人员,有权对路政事案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收取损失赔偿费或占用费,恢复原状,限期清理,迁出或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强行拆除;造成路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占用费、赔偿费50%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服从者,可强制封闭道口或拆除其工程设施;造成路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100%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应依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七条的,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
(六)违反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车辆停止行驶;暂扣车辆;造成路产损坏的负责赔偿,并处赔偿费50%至100%的罚款。
以上各项处罚,除已规定有处罚执行机关的,均由公路管理机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的赔偿费、占(利)用费按本省有关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费的收费标准执行。
所有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以及围攻、辱骂殴打路政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法行使职权,按有关规定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二十六条 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法律文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当事人对路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公路路政违章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复议后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由原处罚机构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5月27日颁布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制度
市长公开电话是市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拓展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是市政府领导与境内外人士联络沟通、听取意见、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为充分发挥市长公开电话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桥梁作用,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保证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更加有效地运转,促进该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市长公开电话的工作原则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为基本理念,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对受理的来电来信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开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交办事项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二、市长公开电话的工作职责
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是市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是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职责包括:
(一)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协助领导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二)负责受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重要社会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
(三)负责受理协调解决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服务等单位公开电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五)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的建设发展。
(六)负责市长信箱工作和群众来信处理。
三、市长公开电话的办理程序
(一)来电登记
接到来电应在“市长公开电话值班记录簿”上认真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
(二)来电办理
1.直接办理。对政策规定明确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来电人作出解答;需归口办理的问题,可告知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反映或通过电话直接连线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公开电话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
2.转办。对有代表性并产生一定影响的问题,应以电话或书面交办单形式,转请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告知来电人;对群众反映涉及面广、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归纳整理后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办理,也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3.重大事项处置。群众电话报告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市政府值班室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工作制度》处理。
(三)来电反馈
1.承办回复。凡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转办并要求回复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对难度较大的事项,在征得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同意后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对重大、紧急问题的办理,要随时反馈。
2.答复群众。承办单位和部门将办理结果回复后,有条件答复反映人的,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利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将办理结果答复反映人,或由承办单位和部门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反映人。
(四)督促办理
1.对承办单位超过办理时限要求的,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及时进行书面督办,限期办结回复。
2.对办理不认真或没按要求办理的回复,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提出具体要求和意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限时回复。
3.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意见不一致时,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及时请示领导,按相关领导的批示意见处理。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视情况可直接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现场查办。
(五)信息采编
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应注意收集整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指导性的意见、建议,通过《每日值班综述》、《值班专报》等形式及时反映和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通报程序
1.市长公开电话值班室定期对群众反映问题的交办情况、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回复情况进行通报。
2.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突出问题的办理结果进行公布。
(七)立卷归档
对电话记录、交办回复记录、会议材料、领导批示件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八)群众来信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考核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考核参照《政务值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
市长信箱工作按照市长信箱办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