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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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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6〕第6号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6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关于重庆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6〕5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初稿)〉的报告》(中疾控报卫发〔2005〕505号)收悉。我部对该程序作了适当修改,经部领导审定同意,现批准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请你们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审查收费,审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央财政本级支付。
二○○六年一月九日
附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1工作范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1.2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2工作部门与职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职业卫生)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以下简称“辐射安全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放射防护)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2.1资质审定工作采取审定负责人制。审定负责人负责资质审定工作的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所资质审定的管理制度。
(2)审查现场考核专家组人选。
(3)审查技术评估上报资料。
2.2职业卫生所指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部,辐射安全所指定放射卫生防护室(以下简称“审定组织者”),分别承担本所负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组织,有关资料的接收、准备、汇总、上报。
(2)职业卫生所审定组织者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辐射安全所审定组织者负责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3)现场考核专家组人选的提出。
(4)负责与卫生部、受理单位、申请单位及现场考核专家的联络。
(5)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其他工作。
2.3负责资质审定的工作部门指定其科技处负责资质审定工作中考核样品的保管、发放和质量控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考核样品的登记和保管。
(2)现场考核前将加盖骑缝章并封装的考核样品(包括浓度范围)移交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
(3)在规定的时间提供考核样品的数据。
3工作要求
3.1涉及资质审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资质审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2不得泄露考试试题、模拟评价试题和考核样品数据等保密资料,保证技术评估的客观、公正。
3.3严格控制现场考核人数,与现场考核无关人员不得参加。
3.4参加资质审定的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
3.5曾被申请单位邀请参与资质认定咨询、参与指导和共同完成相应技术服务报告的专家应当回避对该申请单位的资质审定。
4工作程序
4.1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审定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中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程序》执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审定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执行。
4.2审定组织者收到受理单位转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受理单位联系。
4.3审定组织者自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共同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在60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技术审查、现场技术考核和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
4.4审定组织者从专家库抽取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作为现场技术考核专家人选,经审定负责人同意后报卫生部批准。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由卫生部指定,并对现场技术考核负责。申请单位的技术顾问、现场考核前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指导的人员不得作为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
4.5审定组织者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评估计划,作好以下现场技术考核准备工作:
(1)组织专家完成考试试题和模拟评价试题工作,准备试卷,试卷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2)准备有关资料和表格;
(3)现场考核前由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接受(签字)科技处移交的、加盖骑缝章并封装(浓度范围)的考核样品,带到申请单位;
4.6现场考核专家组到达现场后,审定组织者将现场考核样品、模拟评价试题移交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成员交给申请单位的接受人,办理交接手续。
4.7专家组组长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要求主持现场技术考核工作。
4.8申请单位提交考核样品的检测报告后,专家组成员启封加盖骑缝章的考核样品浓度范围信封,获取考核样品的参考值。
4.9审定组织者整理考核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经审定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结束现场考核5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受理单位。



珠海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劳动安全、监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含县、区)所有设计、制造、改装、安装、维修和使用起重机构的单位。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含改装、维修,下同)、使用和报废等由市劳动局实行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和各类电梯(包括客梯和手扶电梯、货梯、客货两用梯、杂物电梯、医用电梯等)。

第二章 起重机械的制造与安装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颁标准及安全规定。
引进国外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必须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后方能从事起重机械的制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的企业,不得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
第七条 接受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单位应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省级劳动部门签发的安全认可证。
外地来本市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持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当地省级劳动部签发的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证书)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 已取得起重机械制造或安装(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在市内设厂生产或承接安装业务,否则一律不准在市内制造或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
第九条 凡没有领取“安全认可证”或未经市劳动局登记备案而擅自在市内制造、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者,由市劳动局进行查处。
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雇请没有“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起重机械安装的申报、验收及年检
第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施工前,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填报《珠海市电梯安装申请表》或《珠海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并向市劳动局递交下列凭证:
(一)安装许可证书或安全认可证书;
(二)参与施工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起重机械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修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其代号说明;
(四)电气敷线图、部件安装图以及电梯的机房布置图和进道设计图。
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安装。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然后呈报市劳动局,领取《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确定检验日期。
第十二条 市劳动局检验起重机械时,使用单位及安装单位应派人参加。检验合格的,由市劳动局发给《电梯使用合格证》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不合格的,则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完毕后再进行复检。
第十三条 对未取得生产、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以及未经批准而擅自安装的起重机械,市劳动局一律不予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验收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登记和申报验收手续。未经市劳动局验收并领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准使用,违者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申请年检手续。
第十五条 经检验起重机械安装不合格的,在复检期限内复检二次仍不合格者,市劳动局有权指定安装单位整改,其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主要部件因磨损或有严重缺陷危及安全的,市劳动局应注销其使用合格证,使用单位应立即了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经检修后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市劳动局复检,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重新启用。
经检定报废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应迅速拆除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简易电梯的单位,对在用的简易电梯要强化管理,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本办法实施后,不得再报装简易电梯。

第四章 起重机械的使用和保养
第十八条 起重机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起重机械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起重机械要有专人操作、管理,并要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使用期间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起重机械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运行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局。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因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或使用单位的责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时,按有关规定处罚或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局给予处罚。
(一)新装、改装、异地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审批,或申报后未经批准即行施工,以及起重机械安装后未经市劳动局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除责令补办申报、审批、检验手续外,对使用单位处以该起重机械工程总概算百分之一的罚款,对安装或制造单位处以五千至
一万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验的规定,无特殊原因未向市劳动局申报进行检验的使用单位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三)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除责令停用整改外,对等待、安装或使用单位罚款二千至一万元;
(四)对起重机械安全设施不维修、不保养,擅自停止使用或予以拆除的,市劳动局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并罚款一千至五千元;
(五)从事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装的单位,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工人上岗,允许无操作合格证的工人从事特种作业的,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局进行处罚时,应制作《罚款决定通知书》并发给被处罚单位。受罚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缴付,逾期不缴的,每天加罚罚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缴付的罚款,应从税后留利或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事业单位缴付的罚款,在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罚款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罚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对市劳动局的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劳动局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满不起拆又不执行的,由市劳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市劳动局的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局因具体行政为不当,给被处罚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劳动局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对起重机械安全认证、检验、审检的技术规范,由市劳动局依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珠劳护〔1989〕75号)同时废止。



199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