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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

时间:2024-07-04 21:2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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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

第 27 号


《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已经2005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稽查制度,市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总稽查,负责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参加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以书面(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的形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和联系方式;以书面方式申请的,应当按要求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作为的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书或者记录的申请笔录,应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并向申请人开具《行政复议申请收文证明》。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六)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没有受理;
(八)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虽然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但人民法院没有受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不予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三)对符合规定,应由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第八条 被申请人不适格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下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属争议进行裁决,争议一方申请行政复议,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另一方;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相邻权或公平竟争权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参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四) 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五)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共同违法行为人;
(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违法行为有审批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
(七)行政处罚案件中未申请行政复议的被侵害人或者被处罚人;
(八)其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确定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并在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第三人,并告知申请人、第三人有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回避和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出示其身份证明,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委托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或者代为提起行政赔偿的,必须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关,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将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在三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并告知收件人如果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目录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复议机构在目录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行政复议机构注明提交日期,一式两份,当事人和行政复议机构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当事人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五)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民族、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六)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查阅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案卷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时,应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件表明身份,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听证的行政复议人员,宣布听证的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人宣读申请;
(三)被申请人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答复,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举证;
(四)当事人进行辩论;
(五)被申请人、第三人和申请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应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将转送理由及去向书面告知申请人。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写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意见、查明情况、合理合法性评析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讨论案件实行合议制。讨论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为行政复议机构分管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和其他行政复议人员。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宣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
(二)与会人员对复议案件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发言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行政复议机关审查。
案件讨论笔录应入卷存档。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复议决定必须由复议机关的负责人签发。经审查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签发。经审查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行政首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人不得再担任承办人。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提交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视情节轻重,向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出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复议建议书》;进行报复陷害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出具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复议建议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视情节轻重,向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出具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复议建议书》;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复议机构向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出具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复议建议书》。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复议案件在作出复议决定后,下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一)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复议案件;
(二)限制人身自由、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复议案件;
(三)涉及国家赔偿的复议案件;
(四)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统计分析工作,并在每年的七月底前和第二年的一月底前将半年和全年的行政复议统计报表报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一月底前还应同时报送年度行政复议统计分析报告。行政复议统计分析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作为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列入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信访等部门和机构应加强与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信访等部门和机构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行政复议机构或者告知来访人员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或者其他处理结果抄告信访等部门和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2月17日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邯郸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含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申请作出批准、许可、认可、同意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必须依法设立。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
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程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公开各项审批事项的服务内容、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和收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第五条 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前置审批事项,建立牵头部门主办制度,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给主办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条 实行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或直接予以取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擅自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部门(单位)审批、核准事项目录


市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6项)
1、一般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2、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人口机械增长计划
4、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5、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概算调整
6、重点项目竣工验收
二、保留核准事项(17项)
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2、间接利用外资(借用境外贷款)项目
3、境外投资项目
4、农村小城镇建设
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6、国家和省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
7、以工代赈项目
8、“农转非”计划
9、教育事业计划
10、企业债券发行
11、重要产品进出口申报(包括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食糖、羊毛、天然橡胶等)
12、编制下达市级资本金使用计划
13、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
14、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优惠证
15、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和建立报废汽车回收场点
16、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17、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
1、直接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6项)
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暂停办理)
2、社会集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名称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4、物资分配计划
5、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外资项目100万美元以下)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上报
6、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取消编制项目建议书,2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做初步设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9项)
1、工业企业限下技术改造项目及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
2、限下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3、工业企业集团组建
4、市直工业企业改制
5、企业兼并、跨地区租赁及本市范围内企业的整体租赁
6、限下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7、市食品生产许可证
8、食品企业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
9、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生产管理
二、保留核准事项(11项)
1、限上技改项目、现汇引进项目及国家专项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或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下,但项目属国家限制类项目、外汇不能自行平衡项目、进口设备需办免手续的现有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3、省以上新产品鉴定
4、征收酒类专卖利润
5、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
6、限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7、省食品生产许可证
8、省二、三类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
9、省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10、煤炭经营许可证
11、企业划型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自筹资金建设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不涉及国家限制类项目、不涉及外汇不能自行平衡项目、不涉及进口设备需办理免税手续的现有企业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市属非工业企、事业单位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二、保留核准事项(1项)
1、全市企、事业单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新设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
1、限下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同(含补偿贸易合同和带设备的加工装配合同)
2、加工贸易合同
二、保留核准事项(2项)
1、出口退税稽核
2、出口商品贴息稽核
三、取消审批、核准事项(4项)
1、市属外经贸企业成立、撤销、改制
2、企业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申领(按有关规定办理)
3、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4、外国常驻我市代表机构的设立(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保留审批事项(2项)
1、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项目计划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二、保留核准事项(6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技术贸易机构设立
3、省级科学技术奖励
4、技术广告
5、举办技术交易会
6、民营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三、取消审批、核准事项(6项)
1、技术合同登记(改为备案)
2、专利合同登记(改为备案)
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专利申请
5、对假冒专利的查处
6、农业高新技术园区

市财政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6项)
1、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2、专项控制商品
3、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和延期缴纳
4、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
5、市级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
6、工交企业各类资产盘亏、盘盈、毁损、丢失、报废、折旧方法、坏帐损失等
7、市直企业工效挂钩
8、国有、集体企业破产
9、国有、集体企业兼并方案、资产损失处理、资本金合并等
10、全市排污费年度收支计划及预决算
11、企业住房公积金
12、清产核资损失处理和帐务调整
13、限额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14、国有公房出售的价格和产权比例
15、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16、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二、保留核准事项(13项)
1、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运用
2、政府外债项目上报
3、劳模津贴
4、退税
5、运管费年度收支计划和预算
6、财会字[2000]5号文第八条规定人员的会计证审办
7、企业效绩评价审核、确认
8、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潜亏挂帐
9、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10、国有资产划转
11、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品的抵押、有偿转让
12、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资格
13、组建国有独资公司
三、保留备案事项(1项)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购买小汽车办理登记手续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5项)
1、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资金
2、支农专项资金
3、费用摊销和资本金增减变化
4、业务招待费
5、企业存货计价方法
6、会议证考度试审办
7、企业对外投资项目
8、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
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办
10、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
11、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12、公路差路费年度收支计划及预决算
13、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情况的考试、确认
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改为备案)
1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改为备案)

市审计局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项)
1、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转为事后监管)
2、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2项)
1、市属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包干方案
2、市属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
3、企业职工调动手续
4、市属企业职工接续工龄手续
5、市属企业职工离、退休手续
6、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7、定点医疗机构
8、定点药店
9、职业介绍许可证
10、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职业技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11、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资格证书
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二、保留核准事项(9项)
1、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2、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3、下岗待工证
4、企业招用工简单
5、集体合同方案
6、提前退休工种人员认定
7、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
8、建筑安装安全资格证
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用工备案
2、企业职工“农转非”手续
四、取消审批事项(19项)
1、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
2、社会保险登记
3、下岗职工从业政策优待证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5、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6、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金和促进再就业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7、劳动服务企业认证
8、就业前培训单位和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
9、就业证
10、市属以上企业单位招用外埠和农村劳务工
11、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手续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13、劳动合同鉴证
14、劳动保护用品定点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鉴定证
15、起重机制造、安装、修理企业安全资格
16、对企业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作的保健食品
17、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资格
19、锅炉、压力容器建设工程技术方案与开工报告

市人事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4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驻邯省部属单位)录用
2、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及涉及户粮关系转移的干部调动
3、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4、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级工考核评定
二、保留核准事项(14项)
1、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晋升
2、市政府系统新增统配及调入人员工资转正定级及工资确定
3、市政府系统离退休人员增长离退生活费
4、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
6、市直单位科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
7、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
8、基层部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退休后增加5%困难补助
9、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因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
10、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工资
11、退休高级专家特殊贡献待遇
12、工作人员二等功以上行政奖励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及提前退休退职、工作人员接续连续工龄
1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三、保留备案事项(9项)
1、市政府系统各类人员职务晋升处分后的工资确定
2、市政府系统事业单位3%审批指标内晋职工资
3、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滚动升级
4、市政府机关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晋升升级别工资
5、市直特级教师及男30年、女25年教龄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
6、全市乡镇部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退体待遇
7、市直调转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8、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9、市直系统工作人员辞职辞退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17项)
1、警衔津贴
2、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初级工考核评定
3、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审查
4、报考专业资格、执行资格职称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
5、工作人员惩戒
6、三等功以下奖励
(7?16项安有关规定办理)
7、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离退休
8、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
9、市直单位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初聘(确认)
10、高级专家延缓退(离)休
1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高级工、技师考核评定
12、乡镇企业优秀人才家属子女“农转非”
13、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4、评选胡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15、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比例
16、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子女“农转非”
17、市直单位国家公务职位设置、调整、变更(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6项)
1、设置社会福利事业机构
2、地方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4、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
5、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象
6、城镇街道、城镇中新建、改建需命名、更名地区,城市居民区,自然村(含片村),辖区内山、河、湖(洼淀)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经营性公墓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3、社会福利企业认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4项)
1、举办订婚、结婚仪式和举办丧礼具体标准
2、婚姻收养登记只
3、居委会的设立
4、社区服务项目登记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23项)
(1至7项改为按有关规定办理)
1、农村退伍军人二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义务兵安置
2、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置
3、军队离退体干部安置
4、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
5、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
6、特殊困难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7、省甲级敬老院
(8至15项改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8、病故一次性抚恤金
9、因公牺牲
10、救灾款物的发放
11、追认革命烈士
12、伤残军人提高伤残等级
13、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评定伤残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定伤残提高等级
15、现役军人追认烈士
(16至21项改为按有关规定管理)
16、市级双拥或拥军优属模范县(市)区
17、市甲级敬老院
18、转业、复员、退伍债务伤残军人伤残建档
19、本市境内边界争议的调解处理
20、达标休干所
21、民政工作先进县和全优乡镇(街道)
22、丧葬用品管理(下放县[市]管理)
23、婚姻登记(下放县[市]管理)

市统计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统计调查项目立项
二、保留核准事项(3项)
1、统计资料公布
2、县(市)区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调动
3、统计人员上岗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3项)
1、统计调查项目
2、统计单位注册登记
3、新开工、竣工项目统计登记
四、取消核准事项(6项)
1、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2、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核
3、人口出生率、出生统计求实率和计划生育率三项指标的考核
4、大中型工业企业规模划分
5、小康县、乡建设经济指标审核
6、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考核经济指标审核

市物价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21项)
1、自来水销售价格
2、管道煤气销售价格
3、集中供热厂、销价格
4、燃氯销售价格
5、小火电厂、销价格(2.5万千瓦及以下火力电厂)
6、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7、复方胃友、复方降压片等50种药品厂、销价格
8、农电户表以下用电器材收费标准
9、污水处理费标准
10、医疗单位自制药剂售价
11、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2、公园和旅游景点门票
13、新增医疗项目收费
14、公交车票价(市区)
15、党政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
16、铁路专用线共用费
17、殡葬服务收费
1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经批准办班收费标准
19、有形建筑市场市场服务费
20、二级及以下客运站站务收费
21、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二、保留备案事项(2项)
1、商品房价格
2、各县(市)区公交车票价
三、暂停审批事项(7项)
1、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收费
2、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3、物资供应价格
4、文体演出票价
5、美容、美发、照相(身份证除外)收费
6、旅业客房、娱乐业服务费
7、黄金饰品零售价格(省定限价幅度内)
四、取消审批,由政府或物价部门定价,公布执行,物价部门依法加强监管的项目(49项)
1、钾肥、复合肥厂、销价格
2、小氮肥厂、销价格
3、小磷肥厂、销价格
4、地产农药厂、销价格
5、粮食(小麦、玉米)收购价格
6、饮食行业毛利率(通过等级认定实现)
7、共有住房租金
8、基准地价
9、标定地价
10、房屋拆迁管理费及补偿补助标准
11、房屋拆迁管理费及补偿补助标准
12、地下水资源费
13、饮食服务行业超标准排污费
14、车辆停车收费
15、机动车辆喷放大号收费
16、喷车门字、机动车市内通行证工本费
17、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服务费
18、小学、初中杂费
19、借读生费
20、学校住宿费
21、高中学费
22、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和培养费
23、学前班收费
24、幼儿园收费
25、有线电视安装费
26、垃圾清运费
2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28、商品和收费项目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
29、城市临时占道费
30、摊位费
31、出租车票价
32、出租车公司管理服务费
33、服装、鞋类暴利点界定
34、娱乐场所内售商品暴利点界定
35、蔬菜、水产品、熟肉制品、糕点、奶粉等商品的暴利点界定
36、理发、旅店收费暴利点界定
37、私立医院和个体行医收费暴利点界定
38、机动车、家电维修费暴利点界定
39、防劫防盗中心收费
40、电子警察收费
41、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住宅价格
42、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43、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
44、个体车辆挂靠服务费
45、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含不动产)、无形资产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价格鉴证及复核裁定
46、涉案工程造价审核鉴证
47、旧机动车交易价格鉴证
48、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认证、登记
49、降价、让利、优惠销售价格认证

市公安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2项)
1、外国人签证的延期、变更和居留
2、公民因私出国
3、金融机构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4、爆破员作业证
5、爆炸物品管理中六种证件
6、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7、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8、民用枪支配购证、持枪证
9、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制作
10、国产机动车注册
11、机动车报废
12、进口机动车注册
二、保留核准事项(22项)
1、公民收养弃婴落户
2、废旧金属特种待业许可证
3、机动车修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4、出租汽车特种行业许可证
5、华侨、港澳同胞暂住
6、“网吧”安全检查合格证
7、打字复印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8、歌舞娱乐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9、洗浴按摩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0、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11、公民因私事前往(往来)港澳、台湾地区
1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13、安全防范工程
14、内部单位经济民警建制
15、保安公司组建、保安员培训
16、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举办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1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19、消防产品、阻燃产品
20、刻安业特种待业许可证
2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22、机动车驾驶证
三、保留备案事项(2项)
1、三资企业、涉外宾馆、饭店及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
2、影像业
四、取消审批、核准事项(9项)
(1至4项改为按有关规定办理)
1、边境通行证
2、“农转非”
3、非农业户口迁移
4、部队干部家属随军落户
(5至9项改为备案)
5、旧货流通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6、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8、信托寄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9、音像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市国家安全局

一、保留审批事项(1项)
1、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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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8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8年11月4日)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钮茂生的水利部部长职务。
任命汪恕诚为水利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