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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1:0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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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财预字〔1996〕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发布“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的通知

财预字〔1996〕2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推动预算会计改革进程,我们拟定了“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预算会计人员认真学习,为明年新预算会计制度的出台做好准备。

附件 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要点
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以及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是我国两大类会计体系之一。
我国预算会计从建国初期建立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改进和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预算会计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了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培养了一支逾百万人的预算会计队伍,在预算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际交流的增加,财政分配格局和单位财务管理形式都在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及运行机制,已不适应客观情况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
一、指导思想
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总结建国以来我国预算会计的工作经验,继承行之有效的核算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从我国预算会计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借鉴国际公共会计的习惯作法,既要
改革创新,又要继承发扬。
二、改革目标
预算会计改革的总目标是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科学规范的管理型预算会计模式和运行机制。以利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促进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当前改革的重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调整预算会计的组织体系;规范预算会计核算方法;提高预算会计信息质量。
三、会计体系
为更有效地实行分类管理,改革后的预算会计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共同构成。
全国统一的预算会计制度,包括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会计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党派和人民团体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由于事业单位涉及的行业很多,情况各异,为了既能统一,又能适应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及今后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应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个别特殊行业确需单独制定会计制度的,由财政部在本要点和上述有关制度原则的基础上,制订特殊行业的会计制度。
为有利于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有关国库会计制度收入征解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商有关执行部门制订。
四、核算方法
改变记帐方法。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利于国内通用和国际交流,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
确认会计要素。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基金)、收入、支出等五个要素。各要素的具体内容,由制度或准则加以确定。
改进会计科目设置。取消原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的三套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和方法。将预算会计对各种不同来源的资金分别核算、各自平衡改为在对各项资金分别设置相应科目的基础上,统一核算,综合平衡。
规范记帐基础。根据预算会计核算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用不同的记帐基础。财政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统一实行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核算要求,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改革预算支出列报基础。为了真实反映财政结余和简化会计核算,在普遍实行预算包干的条件下,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会计对各项包干的经费,以拨款数列报支出;对基本建设支出以各级财政管理基本建设拨款的职能部门拨出数列报支出;对需要结算的经费,先以拨出数列报,结算或年
终收回余款时,冲减原列的支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一律以实际支出数列报支出。属于上下级财政或部门之间转拨的资金应与本单位直接支出区别反映。
统一和强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统一和强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前提条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由资产负债(资金平衡)表、收入支出表及必要的附表、预算报告情况分析说明书组成。各表的指标及口径,必须首先满足国家对经济宏观管理的
需要,同时还要满足各该行业和单位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及时准确地按照规定编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核和汇总工作,保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完整、真实可靠。
预算会计应当遵循统一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原则。需要核算成本的单位会计还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五、改革步骤
根据上述要求,今年做好财政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定稿、出台及培训等工作,为明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做好准备。考虑到我国当前预算会计的实际情况,为了慎重起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明年先开始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做进
一步修订。预算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辅导材料和师资培训,并组织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具体做好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1997年,新的预算会计制度正式实施。为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要密切注意制度启动、运行状况,并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法,不断对会计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
争取在今后5至10年的时间内,逐步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预算会计制度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监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上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遵从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组织实施法律、法规的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由政府指定其组织实施该法律、法规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省长、市长(专员)、县长、区长负责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监督管理全省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并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听取并接受他们的检举或控告。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颁布后,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制定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好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对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应制定出普及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也应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及时、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
对涉及二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的法律、法规,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严格履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争议或者纠纷),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及时报告。特殊情况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争议或者纠纷),属于当地政府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处理。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争议或者纠纷各方必须及时执行;争议地或者纠纷地政府必须组织、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月的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份行政执法的统计报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并由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将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及时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均应对由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是否依法执法;
(三)行政执法的主要效益;
(四)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
(六)处置罚没财物和罚没款的情况;
(七)实施法律、法规而颁布的指示、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应于翌年的一月十五日前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前条规定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或者复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做好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法律、法规的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应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符合程序,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的罚没收入,必须依法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佩戴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对不出示证件、着装不整齐或者不佩戴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不当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迅即纠正。同时应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认真依法进行复议。年终时应对复议工作进行总结,并于翌年的一月十五日前分别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的实际,聘请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懂法律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及时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制止、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现行行政违法行为;
(四)受政府委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调查;
(五)承办政府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的其他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抵制。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执行公务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标志和证件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颁发。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三)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四)依照程序,文明执法;
(五)保守国家机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对不适合担任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的查询,应及时办理、答复。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
(二)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受到群众拥护的;
(三)实施法律、法规取得明显效益的;
(四)对政府法制建设有明显推动作用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改善行政执法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纪律处分由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填发建议通知书,报同级政府领导批准后,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纪律处分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6月11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常政发〔2009〕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伟成 市长
  副组长:韩九云 副市长
      赵忠齐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南苏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薛建南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宪平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徐建伟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奚文彪 金坛市市长
      盛建良 溧阳市市长
      徐伟南 武进区区长
      杨平平 新北区区长
      钱建林 市委农工办主任
      赵建军 市发改委主任
      朱志洪 市财政局局长
      徐新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晓东 市建设局局长
      刘文荣 市交通局局长
      吴惠盐 市水利局局长
      狄立新 市农林局局长
      周效华 市审计局局长
      朱兆丽 市规划局局长
      陈荣平 市统计局局长
      葛敏市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葛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