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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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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宣部 教育部


环发〔2006〕203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宣传部、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现将《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开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环保总局 中宣部 教育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十一五 宣传教育 工作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附件:

  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十五”期间,全国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在环保、宣传、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取得了重要进展,舆论引导能力显著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各级领导可持续发展观念得到提升,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必须看到,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与环境保护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努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资源、能源消耗将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把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强调提出,环境保护必须加快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
  
  (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进一步深化了对环境与发展、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我们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要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深入理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性及其对人、社会以至人类文明发展的长远影响,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中央的有关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
  
  (二)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是党中央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必然选择。要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充分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同步”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大力创新环境保护工作思路,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完成“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任务的需要。到2010年,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及约束性指标是: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18.2%提高到20%。实现以上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使全社会统一认识、增强信心,群策群力,为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任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十一五”时期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大力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意识,提高环境道德水平,强化环境法制观念,普及环保科普知识,弘扬环境文化,形成热爱自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新风,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方针原则
  
  ——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功能。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增强环境宣传教育的效果。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宣教引导社会、教育公众、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功能。
  
  ——坚持与时俱进,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密切配合,提升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三、努力形成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
  
  到2010年,环境宣传教育的总体目标是:环境新闻宣传影响力不断扩大,舆论引导更加有力,环境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环境宣传活动更加活跃,环境教育培训更有成效,公众环境意识显著提高,环境宣传教育创新能力和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势及要求相适应。
  
  (一)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反映时代主旋律,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把握新闻宣传的主动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好突发事件的报道;加大典型宣传的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环境教育培训要深入研究环境保护战略、理论、实践的发展变化,准确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建设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将环境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内容;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充满活力的环境培训体系;加强资源的优化与配置,不断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
  
  (三)环境宣传活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团结、吸引更多文化艺术工作者投身环保事业;引导民间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为环保事业多作贡献;运用市场机制繁荣环境文化,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四)环境图书出版要全面、深入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坚持先进文化的方向,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思想、文化、技术支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多出精品;与时俱进,更新观念,进一步深化出版体制、机制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
  
  (五)环境期刊要根据自身定位,深入研究环境保护理论,探索环保历史性转变的伟大实践,对环境保护工作和先进典型进行深度报道;分析自身特点,研究市场变化,办出特色,提升影响。
  
  四、着力抓好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除环境专业传媒外,其他主要传媒,如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重要门户网站等要开设环保专题栏目,在栏目确定、版面设置、节目制作、播发播放等方面优先环境宣传,并制定科学、详细的环境宣传教育计划。
  
  (二)加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在基础教育相关课程中要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要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时间,因地制宜地开展与环境教育有关的专题讲座、研究性学习等活动。推进环境科学专业教育,加强对高职高专、普通高校大学非环境专业学生和师范院校师范类学生的环境教育。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要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通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等活动,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环境教育基地,供公众参观、学习、体验,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积极引导、规范环保志愿者、环保民间组织有序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维权、参与环保行动。
  
  (四)加强重要宣传活动的统筹。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环境纪念日,全国环境宣教系统要上下联动,宣传、教育以及广电、新闻出版、科技、文化、民政、商业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要积极配合,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策划创意新、影响大、效果好的环境宣传活动。
  
  (五)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宣教品牌。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吸引力强的宣传教育项目,精雕细刻,去粗取精,打造成宣传教育品牌。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出一批优秀的环境科学、环境教育、环境科普以及环境专题影视片等环境科学、文化、艺术精品。
  
  (六)深入开展不同类型的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工作,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五、切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能力建设
  
  (一)提高宣教业务水平。环境宣传教育的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论述,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对环保形势和政策的分析把握能力,开阔宣传教育的思路,提升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钻研业务,把握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策划能力;深入研究宣传教育的内容,把握要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研究宣教对象、宣教方式,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与接受能力,采取针对性强、效果好的宣教方式。
  
  (二)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建设,充实宣传教育队伍,理顺体制,通过强化宣教行政能力,带动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发展;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保证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实施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实现办公自动化、教育培训电子化、宣教手段多样化,落实《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三)加强宣教理论研究。各地要吸收社会各界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学者专家以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者,为环境宣传教育事业的发展出谋献策;及时总结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探讨环境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与创新,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实践。
  
  (四)加强工作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舆情、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舆情信息态势分析;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基础调查,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基础数据库,整合宣教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拓宽环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加强与国际组织、环境教育机构、院校和友好人士的联系,举办国际环境教育的研讨与交流,组织环境教育人员考察和学习交流,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的环境文化理念和宣传教育经验;适时发布中国环境宣传教育国家报告,扩大我国环境宣传教育的影响。
  
  六、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环境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国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部门之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创新奖惩机制,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建立健全适应环境宣传教育发展要求的协调联动机制,成立由环保、宣传、教育部门及有关方面组成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指导、协调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适时组织总结、交流、评比活动,推广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表彰先进。
  
  (三)完善政府引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环保、宣传、教育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共同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教师[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大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我们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2.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开放环境下,学校教育和师德建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挑战;人民大众对于优质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师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和薄弱环节。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全面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师德建设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制度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二、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3.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要求,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弘扬高尚师德,力行师德规范,强化师德教育,优化制度环境,不断提高师德水平,造就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新贡献。

  4.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广大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牢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接触实际,了解国情。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严格教育教学纪律。要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

  5.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理想。广大教师要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培育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站在时代的前列,努力成为为人民服务的践履笃行的典范。要志存高远,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乐于奉献,自觉地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把本职工作、个人理想与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

  6.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广大教师要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先进教育理念,自觉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全面关心学生成长,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大力提倡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团结合作、协力攻关、共同进步的团队精神,努力发扬优良的学术风气。坚持科学精神,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潜心钻研,实事求是,严谨笃学,成为热爱学习、终身学习和锐意创新的楷模。

  7.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要坚决反对教师讥讽、歧视、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坚决反对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的行为;坚决反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坚决反对在招生、考试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败坏教师声誉的失德行为。

  8.积极推进师德建设工作改进创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师德建设工作必须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制度创新。要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讲究实际效果,克服形式主义,使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把师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教师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并自觉按照师德规范要求履行教师职责。

  三、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主要措施

  9.强化师德教育。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在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风和学术规范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者培训制度。对学校班主任、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进行师德教育专题培训。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大学,都要适应新的要求,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列为教师培养和职后培训的重要环节。要把师德教育作为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内容。

  10.加强师德宣传。每年教师节组织师德主题教育活动,以庆祝教师节和表彰优秀教师为契机,集中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在三年一次全国性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中,表彰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组织师德典型重点宣传和优秀教师报告团活动,大力褒奖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广泛宣传模范教师先进事迹,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举办师德论坛,促进师德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师德建设工作实现科学化、制度化。

  11.严格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聘用制度,把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建立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派出进修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劝诫,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建立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和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

  12.加强制度建设。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师德建设工作评估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师德建设工作监督评估体系。抓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完善相关政策,体现正确导向,为师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因地因校制宜,制定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完善师德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师德建设的领导

  13.要将教师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千方百计地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师德工作。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人民教师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为师德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师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教育工作全局的大事,纳入教育事业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要将师德建设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有关方面大力支持的领导体制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教育部建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国师德建设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证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等教师行业组织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15.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工作的首位,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师德建设。高校要切实把师德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开展一次以师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轮训,在此基础上,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学校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学生、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的合力。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凡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

  第四条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落户:
  (1)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2)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或者省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在我省就业的,凭单位录用证明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3)夫妻间相互投靠,或者父母与子女间投靠的以及赡养孤寡老人的,在被投靠方或者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落户。
  (4)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或者引进资金技术具有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外埠人员来我省投资、兴办实业的,在工作所在地落户。有关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依法取消暂住证制度,在全省建立和实行《居住证》制度。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居民,应当申领《居住证》。在暂住地办理工商登记、务工就业、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事项时,应当使用《居住证》。

  第六条 省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省辖市,下同)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年终由迁入地与迁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或者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户口异地迁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予以转移,在迁入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 第八条 跨省流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新迁入城市的居民享有当地居民法定的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本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制定有关配套措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