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年来,各地区依照有关规定在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多数重特大事故能够按时结案,一大批事故责任人受到了党纪、政纪追究或刑事处罚,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对不法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事故查处缓慢,事故责任人迟迟得不到责任追究,一些不法分子迟迟不能被绳之以法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迅速组织一次针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对近两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由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公安、安全监管、煤矿安监、监察、检察、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开展检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是否按期结案,延期的要说明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以及对责任人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决定是否落实到位;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起诉、立案、审理、服刑等情况,责任追究或刑事处罚不到位的,要说明原因。
三、对事故调查进展缓慢的案件,要限期调查结案,责任追究包括刑事责任追究要限期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压案不办,或在办案中设置障碍。
四、对2005年以来的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请于2008年1月15日前书面报我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扎幌和日本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日本
中国和日本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扎幌和日本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2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2月1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阁下:
本大使荣幸地确认,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以下谅解:
一、日本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设立总领事馆。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设立日期为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日本国札幌市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札幌总领事馆设立日期为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以后,其领区范围为札幌市。
二、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予以尽可能的协助。
三、两国间领事关系问题,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且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处理。
如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时,本大使感到荣幸。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注:关于广州市领区的具体范围从略。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吉 田 健 三
(签字)
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吉田健三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来函所述中日两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 华
(签字)
一九八0年二月一日于北京
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1996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一切机动车辆,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1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条 凡新购或外地迁入的机动车辆,需在本市领取牌证的,必须经过排气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才能申领牌证。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改装、维修、经营的机动车辆,必须经过排气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出厂或经营。
第五条 机动车辆排气检测列为车辆例行检验项目,符合国家标准的,才能通过例行检验。
第六条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市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和监督。
机动车辆排气检测例行检验和不定期抽检,以及新购或外地迁入机动车辆的检测,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改装、经营机动车辆的检测,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维修机动车辆的检测,由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
全市机动车辆排气检测资料的汇总处理以及综合防治措施的拟定,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第七条 机动车辆应实行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
未安装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的机动车辆,应按国家规定限期安装。
小型机动车应每年进行1至2次的发动机除碳清洗。
排污量大或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安装排气净化装置。
排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八条 本市市区机动车辆,经抽检排气超标的,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或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外地进入杭州市区的机动车辆,经抽检排气超标的,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或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离境。
罚款收入按国家关于超标排污费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辆排气检测部门进行排气检测时,可按规定收取检测费。
不定期抽检时,被检测的机动车辆排气符合国家标准的,免收检测费;超标的,收取检测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