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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1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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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证监发字[1997]26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5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

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征地拆迁任务完成以及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由市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监督,专项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项目业主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经营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储备土地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拆迁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四)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采取预出让公告形式,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预公告方式收取的预付款;

(五)土地储备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三、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实行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制度,市本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规模为800万元,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资金应急开支。资金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专户储存管理,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按宗地或项目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开支,包括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依规需要支付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市征拆办审核后报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财政性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一条 银行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提交《工程(项目)用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银行进行审批划转征地拆迁资金,同时报市征拆办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投融资合作协议以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交要求划转征地拆迁资金的书面申请,由市征拆办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再转投资者划转相应的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三条 因征地拆迁行为发生的社会融资、银行贷款必须经由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其所获得的融资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征地拆迁,不得作其他用途。融资成功或获得贷款后,应及时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意向人预付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项目意向人把项目需要的征地拆迁资金以预付款方式将资金缴存市财政局后,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征拆办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六条 拆迁资金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要严格控制拆迁支出,积极引入拆迁施工队伍竞争机制,对拆迁支出大的拆迁项目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进行选择评估、拆迁、监理等单位。


四、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来源为:政府指定给予征地拆迁融资单位的土地出让收益、资产置换和政府回购资产收益。

征地拆迁融资指定地块出让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缴入市财政局指定帐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征地拆迁费用确认数以及形成相应的融资利息或融资回报核拨给征地拆迁融资单位,偿还征地拆迁融资资金。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财政及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等机构负责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联邦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奥地利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联邦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1月5日 生效日期1981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联邦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两国之间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愿望,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日签订的贸易与支付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决定,在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充分利用两国经济和技术科学发展产生的可能性。

  第二条 各项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条件,将由两国的有关机构、企业和公司,按照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签订合同确定。
  缔约双方支持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并将在执行符合双方利益的项目时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

  第三条 缔约双方认识到中小企业积极参加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项目的益处,并支持与此有关的努力。

  第四条 缔约双方特别致力于在下述领域的合作:
  ——机械制造和设备制造,
  ——开采原料、采矿和冶金业,
  ——动力生产,
  ——化学和石油化学工业,
  ——电工和电子,
  ——建筑业,
  ——轻工业,
  ——食品工业,
  ——农 业,
  ——林 业,
  ——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其可能的范围内,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如将来没有专门的协议,应特别致力于并促进下述合作形式:
  ——共同设计和实施经济项目;
  ——开采和加工原料;
  ——建立新的工业设备和对现有工厂扩建并使之现代化;
  ——共同生产和推销商品;
  ——互相交换资料、专有技术和互派专家,并举办技术讲座及签订许可证转让合同。
  缔约双方应按本协定的宗旨,促进专家与考察组的互访。除双方根据第二条另有协议外,与此有关的旅费及食宿费用,应由派出国负担。

  第六条 鉴于提供资金对发展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意义,缔约双方应努力在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对这种资金提供尽可能的优惠条件。有关资金提供事宜,通过两国银行协商。

  第七条 缔约双方从事对外贸易的组织、企业和公司所签合同的交货及与此有关的相互之间的支付,应按两国之间现有的换货协议和现行有效的支付协定规定进行。

  第八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同意设立混合委员会,混合委员会在缔约一方倡议下,轮流在两国会晤。
  混合委员会在必要时,特别是审查具体合作领域和提出解决存在的问题的建议时,可以成立工作组。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月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以后每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一年。
  本协定的有效期终止不影响两国机构、企业和公司间在此之前所签合同、协议法律上的效力和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五日在维也纳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奥地利联邦政府
     李 强           施塔里巴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