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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1 06:2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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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 28 号


《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和规范土地征收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或实施城市化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第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协调、区县负责、部门配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市桥东区政府、桥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邢台县政府(以下简称三区一县)和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房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和村集体签订征地协议,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年度土地征收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区一县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负责做好被征地村的群众工作,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第七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八条 三区一县应积极协助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地村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并做好土地勘测定界、地上、地下附着物清点、征地补偿安置等项工作。
第九条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第十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和树木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附件一、二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凡一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在100亩以上的,按征地总量的10%留给村集体组织,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安置村民。该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时一并征收,经省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留村集体使用。村集体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承担比例为市政府30%、村集体40%、个人30%。市政府应缴纳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缴纳,村集体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在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以上养老保险金统一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划拨供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划拨用地批准书》,出让供地的纳入土地储备,由储备中心向社会公开供地。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开发费和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应列入征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挪用征地费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破坏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树木及青苗补偿标准
2、建筑物类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的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的意见

2007-09-14


  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大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促进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的重要意义
  大众化餐饮是餐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面向广大普通消费者,以消费便利快捷、食品卫生安全、价格经济实惠等为主要特点的现代餐饮服务形式,包括各类早餐、快餐、特色正餐、地方小吃、社区餐饮、团体供膳、外卖送餐、食街排档、“农家乐”,以及相配套的中心厨房和加工配送中心等经营类型。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生活节奏加快以及消费观念的转变,大众化餐饮以其经营网点多、服务范围广、消费便利、经济实惠的优势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提高大众化餐饮的普及率,是满足广大消费者对餐饮消费“安全放心、便利实惠、卫生营养”愿望的基本要求,是优化餐饮业结构、推广现代经营方式和提升行业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大众化餐饮以其自身优势和特点,在丰富人民生活和扩大内需、繁荣市场、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网点布局不够合理,业态种类不够完善,标准体系不够健全,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食品质量安全存在隐忧,经营管理人才不足。因此,从总体上看,大众化餐饮仍处于成长培育阶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大众化餐饮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紧密围绕服务民生、扩大消费、促进和谐的宗旨,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有效资源,以促进餐饮消费“便利、安全、实惠”为重点,规划、标准和政策支持为保障,实施早餐工程为突破口,餐饮龙头企业为依托,店铺式连锁经营为主体,送餐和流动销售为补充,不断提高大众化餐饮的规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3-5年时间,在实施早餐工程的基础上,首先在大中型城市逐步建成比较完备的大众化餐饮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以大众化餐饮为主的餐饮产业结构。大众化餐饮占全国餐饮市场的比重达到80%,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广大群众的餐饮消费需求相适应。
  (三)工作原则: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托龙头餐饮企业市场化方式推进;重点培育与规范整顿相结合,积极培育大众化餐饮品牌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既充分体现便民、惠民、利民,又注重提高餐饮企业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三、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重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大众化餐饮纳入服务业发展重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大众化餐饮作为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增加社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把发展包括大众化餐饮在内的餐饮业作为当地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将便民餐饮纳入服务业重点发展目录,大力加以培育。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对餐饮业的宏观指导,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探索发展大众化餐饮的多种有效模式。要充分利用近年来实施早餐工程所形成的工作基础,按照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拓展工作内容和服务范围。要积极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既要注意发挥商业、粮食和供销社系统餐饮企业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经营灵活、网点量大面广的优势,还要鼓励、引导外资企业参与,推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的社会化。要不断拓展大众化餐饮的服务领域和市场空间,不仅要提高城市餐饮的大众化水平,还要结合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逐步发展农村大众化餐饮,规范“农家乐”等服务方式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服务收入水平。
  (二)做好网点规划,提高大众化餐饮便利化程度。健全网络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基础。要将餐饮业统一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大众化餐饮网点。要把发展大众化餐饮与城市改造和社区商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新区建设和老城改造过程中,增加大众化餐饮网点数量,完善服务功能,使大众化餐饮网点与社区居民需求相适应,具备条件的城市还可集中建设餐饮美食街、餐饮特色街等大众化餐饮街区。要切实解决大众化餐饮企业的网点经营权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引导和支持餐饮龙头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延展服务网络,实现加工配送中心或中心厨房的合理布局和服务功能的提升。通过合理规划和调整,在城市形成大型餐饮街区与社区餐饮网点相协调,高档餐饮与大众化餐饮相互补充,高端市场与低端市场相互依存的发展格局。
  (三)加强部门协作,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会同当地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商、质检、卫生、市政、交管等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大众化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要落实好餐饮企业在农副产品采购、吸纳下岗工人再就业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简化经营审批手续等政策。二是在用地选址、网点规划、工商登记、卫生监管、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减免收费以及便利运输等方面,最大限度地为大众化餐饮经营企业创造良好条件。三是积极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进一步研究减免餐饮企业排污费、员工卫生知识培训费等行政性收费,协调解决餐饮企业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问题。四是结合各地实际,加快地方性行业标准和法规建设,为发展大众化餐饮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商务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践,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标准,引导和支持大众化餐饮的深入发展。
  (四)培育龙头企业,推动大众餐饮品牌化发展。要通过政府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并重点支持一批大众化餐饮龙头企业。引导、鼓励餐饮企业不断拓展经营领域,加快经营机制和产品创新,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鼓励餐饮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等方式整合现有资源,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增强网络优势和规模优势。大中城市要支持重点企业集中建设和改造大众化餐饮加工配送中心,实行原辅料集中采购,产品统一配送,以保证食品卫生质量,降低物流成本。要以发展大众化餐饮为契机,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餐饮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餐饮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水平。
  (五)强化监督管理,促进餐饮企业规范化经营。要引导广大餐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经营卫生规范,加强食品加工和经营环节的卫生管理,特别要加强餐饮企业现场管理,严把原料采购关,落实食品和原材料采购追溯制度,确保餐饮质量安全可靠。要大力宣传贯彻《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标准,建立健全餐饮企业和行业信用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要进一步规范餐饮市场秩序,重点加强卫生、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取缔并打击无证照、非法经营行为,制止各种商业欺诈,维护消费者利益。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从业标准,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间、消费者、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大众化餐饮规范化发展。
  (六)加大培训力度,夯实大众化餐饮发展基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餐饮业人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餐饮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要积极配合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大力开展餐饮企业各类专业人才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技能和经验交流,为发展大众化餐饮奠定人才基础。同时,要加强餐饮服务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发挥协会作用,积极为大众化餐饮企业服务。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利益、沟通行业信息、加强业务交流、推广先进技术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行业协会要深入研究市场,及时反映和总结大众化餐饮发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协力推动大众化餐饮的健康发展。
  (八)加强典型引导,营造发展大众化餐饮的良好环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成功典型,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和支持发展大众化餐饮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推动大众化餐饮工作切实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