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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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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四日

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为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的指 导意见》和省政府批转的《四川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引入竞争机制为核心,着力推进城镇医药 卫生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 体制三项改革配套衔接、同步推进,兼顾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既要把人民群众的健康 服务搞好,又要把高昂的费用降下来,同时又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结合。
  (二)改革目标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初步形成 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医药卫生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 卫生条件和质量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让群众享有价格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医疗服务 ,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二、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一)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实行政事分开,用法律、行政、经 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实现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市场的全行业管理。
  2、主要内容。将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由过去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管理为主,转变到通过贯 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准入条件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加强 对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和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建立公平竞争的医疗市场环境上来,为扩 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促进各类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打 破医疗卫生机构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线,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3、方法步骤。与政府机构改革同步实施,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重新界定卫生行政管理职 能,进行事权划分,今年内完成职能的确定和调整,逐步实现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 的转变。这项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二)卫生执法监督体制改革
  1、目标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执法监督 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执法监 督新体制,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建立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
  2、主要内容。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原 来由市、县(区)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与医政、中医等执法职能合 并,成立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 法律法规,行使在本辖区内的卫生执法监督职责,形成集中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新体制。
  3、方法步骤。将卫生执法监督职能从原市、县(区)预防保健、卫生检测等机构中分离, 集中组建市、县(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为体现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市和江阳区、 龙马潭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合并,组建泸州市卫生监督所,其它县(区)单设卫生监督所。 市、县(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可在乡镇、街道设置、派驻执法监督人员,承担相应的卫生 执法监督任务。这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与机构改革同步,于今年启动, 争取年底结束。
  (三)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1、目标要求。通过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分类管理,使政府能以财 政、税收、物价等各种经济手段调控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卫生资源的配置利用,同时引入 竞争机制,使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围绕质量和效益展开竞争,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满 足医疗市场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
  2、主要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的投资渠道、经营性质及功能任务,将市县(区)医疗机构划 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并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3、方法步骤。具体实施按川卫医发〔2000〕9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进行,争取在今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医疗机 构投资渠道、经营性质、功能任务的确认,以及医疗机构的分类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这项 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四)加强卫生资源的宏观管理
  1、目标要求。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根据《四川省 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泸州市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实现卫生资源结构、 布局的优化组合。
  2、主要内容。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准入条件和泸州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发 展医药卫生事业的多种形式和投资来源的多种渠道,鼓励举办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 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公平竞争的医 疗卫生服务新格局。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的公立医疗机构和过多的床位,予以撤并和核减 ,或向社区卫生服务、老年护理、康复等新兴服务项目转移,鼓励引导富余的卫生技术人员 向基层、社区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流动。积极引导营利性医 疗机构调整服务结构,适应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分离国有企业的医疗机 构,将其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以优势骨干医院为核心,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医 疗服务集团,扩展技术优势,实现资源共享。
  3、方法步骤。在对全市卫生资源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市、县(区) 卫生资源调整规划和方案,分步实施,争取用3~5年的时间,使我市卫生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基本合理,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和质量有明显提高。这项工作由市、县(区)计委牵头、相关 部门配合,完成区域卫生规划;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医疗机构的分离按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泸州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 意见》(泸委办发〔2000〕26号)规划的进度要求进行,争取在2002年年底前全部从企业分 离出来,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
  (五)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1、目标要求。争取用3~5年的时间,在我市基本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形成在社区卫 生 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之间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和“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 新格局,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城镇 医疗服务新体系。
  2、主要内容。市、县(区)政府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 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以调整 现有卫生资源,盘活存量为主要途径,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多方 投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又符合相应条件的各类基层医疗机构都可以 申请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并可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医疗机 构应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充实社区卫生服务技术骨干,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在预防、 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功能,充分发挥社区 卫生服务组织的作用。
  3、方法步骤。今年起,在江阳区、纳溪区和龙马潭区进行试点,明年逐步推广,用3~5年 时 间在全市基本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这项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 关部门配合实施。
  (六)卫生预防保健体制改革
  1、目标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改革,把预防保健与卫生执法监督分离,形成相 对独立的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
  2、主要内容。以市、县(区)卫生防疫站为基础,成立市、县(区)疾病控制中心,负责 疾病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中毒等突发事件。将市防疫保 健站的妇幼保健职能分离,与江阳区妇幼保健院合并组建泸州市妇幼保健院,并挂江阳区妇 幼保健院牌子,承担市级妇幼保健工作及江阳区妇幼保健工作的职能,行政上隶属市卫生 局管理,在江阳区范围内的妇幼保健工作接受江阳区卫生局的业务管理。
  3、方法步骤。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与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同步实施,争取在明 年内完成。这项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推进公立医疗机构的机制创新
  (一)转变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
  1、目标要求。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使之逐步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主体。通过 深化领导体制、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符合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 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和人员能进能出、职 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运行机制。
  2、主要内容。根据任职标准,采取委任、聘任和公开竞争、择优选聘等多种形式任用医院 院长,并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在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逐步推行以事定岗 、以岗定人、竞争上岗和内部待岗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实行相应的 聘用办法(对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对工勤人员实行 合同制),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生制。新进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度,进行公 开招聘,择优聘用。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改革医疗机构工资分配制度 ,扩大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自主权,将员工的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贡献大小等挂钩 ,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 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实行年薪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研究制定建立卫生事业单位运行新机制的保障措施,按照市场配置与内部调整并举的原则, 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3、方法步骤。今年,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医疗卫生机构领导 体制、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在市级选择一个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试点,在县区扩大 试点面。2002年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行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2003年进行配套 完善,全部实行新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具体实施按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31号)的精神 办理。
  (二)推进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1、目标要求。逐步实现医疗后勤服务社会化。
  2、主要内容。凡能由社会提供的后勤服务,都应交社会去办。目前具备条件的应将后勤服 务从医院分离出去,成为面向社会的经营实体。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 算,逐步过渡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也可将多家医院的后勤部门分离出来,联合组建社会 化的后勤服务集团。
  3、方法步骤。今年选择一个医疗机构进行试点,明年推广,逐步实现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 会化。这项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和管理
  1、目标要求。通过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解决当前存在的“以药养医”、药品“ 虚高”价格等问题,降低患者的药品费用。
  2、主要内容。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机构药品收支 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合理返还,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以 及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 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社区卫 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卫生部门审核、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常用和急救 用药,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3、方法步骤。从今年起,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 照卫生部、财政部卫规财发〔2000〕229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的规定执行。今年选择1家医院,进行门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 在面上推开。这项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保障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和医疗收费的知情权
  1、目标要求。在城镇医疗机构全面推行“病人选择医生”的制度和医疗服务收费公开制度 ,既保障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和医疗收费的知情权,又引进竞争机制,带动医疗机构内 部运行机制转变,全面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2、主要内容。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可以自主选择医生就诊,可 以在定点医院药房购药,也可以持医生处方在任意定点药店购药,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务 人员之间、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之间的竞争。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行动态管理,不搞“ 终身制”。医疗机构要增加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要把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对外公示,实行 医药收费查询制和住院收费每日清单制,方便患者和有关部门查询、监督。对医疗保险定点 医院试行医疗服务质量定期公示制度,对每床日平均费用、平均每人次住院天数、住院费用 和门诊费用等主要指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方法步骤。今年,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 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卫医发〔2000〕234号)的要求,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进 一步完善“病人选择医生”的制度,在二甲及以上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医药收费查询 制和住院收费每日清单制,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试行医疗 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四、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一)规范药品生产秩序
  1、目标要求。通过严格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和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药 品生产秩序,提高药品生产质量,促进我市医药产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认真 执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新办药品生产 企业必须具有一个二类以上新药(中药两个三类以上),必须通过GMP认证。我市现有药品 生产企业泸州宝光药业、郎酒集团郎中药业、永正药业、泸医药厂等要强化生产质量管理, 争取在2002年以前通过GMP认证。支持和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 色产品。以药品生产骨干企业为龙头,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方式,组建“产、学 、研”一体化的企业集团,促进我市药品生产规模化发展。
  3、方法步骤。根据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的现状,分阶段强制推行GMP认证工作,今年年底前力 争完成郎酒集团郎中药业GMP认证,2002年底前完成泸州宝光药业GMP认证、泸医药厂水针剂 的GMP认证和永正药业GMP异地技改。这项工作由市药监局组织实施。
  (二)实行药品分类定价管理
  1、目标要求。通过实行药品分类定价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让患 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
  2、主要内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中的药品、预防用药、必要的儿科用药、垄断经营的特殊药品以及医院自制药品(制剂)实 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它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在 药品销售各环节,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 查,对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逐步实行由生产企业将建议零售价印在 药品包装上的办法。
  3、方法步骤。具体实施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961号《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 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执行,由市物价局负责这项工作。
  (三)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1、目标要求。通过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提高药品经营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促进药品经 营企业规范发展。
  2、主要内容。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 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多种形式,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 带,组建规模化、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相结合的企业集团。鼓励有条件 的药品经营企业跨地区兼并县级批发企业,将其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减少药品批发 企业数量。积极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培育网络健全、管理规范的全市性医药零 售连锁企业。对国家批准的跨省和省上批准的跨地区连锁试点企业在我市建立药品零售连锁 网点,要优先审核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时,应 优先选择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城镇新开办其他形式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控制。
  3、方法步骤。通过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为实施药品批发、零售的分类管理和药 品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打好基础,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重点培育1~2家网络健全、 管理规范的全市性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这项工作由市药监局负责具体实施。
  (四)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
  1、目标要求。通过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 领域的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2、主要内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 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 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几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省级药品监督部门会同省级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 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市 、县(区)卫生、药品监管、经委、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 织管理和监督,但不得参与、干预招标的具体活动,也不得从中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3、方法步骤。按卫生部等国家部委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 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进行实施,今年选择2个医疗机构试点,明年扩大 试点,以后逐步推开。这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五)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1、目标要求。坚持依法治药,加大监管力度,彻底治理药品市场,建立规范的药品生产流 通秩序,为患者用药提供安全保障。
  2、主要内容。要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严格执行《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现有药品经营企业按GSP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 要求的,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进入非 法药品集贸市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从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加大药品质量 抽检和伪劣药品查处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伪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切 实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3、方法步骤。今年起,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务必解决 超范围经营、超方式经营以及出租、转让证照等问题,力争在两三年内彻底规范我市药品流 通秩序。这项工作由市药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五、明确对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税收和价格政策
  (一)明确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政策
  按照政府管理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及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 及方式。对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 支出。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 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以定项补助为主,政府举办的社区服务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对上述卫生 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可由同级计划、财 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具体按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川财社〔2001 〕3号《关于我省卫生事业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适应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需要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 42 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税〔2000 〕32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医疗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 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 服务的收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同级物价、卫生、财政、劳动保障 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的宏观管理,坚决制止暴利。在改革的过渡期,继续实行“总 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调整管理权 限范围内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合理安排挂号、检查、检 验、治疗、手术、住院等各类收费之间的比价关系,适当控制大型检查设备的检查收费标准 ,适当放宽特需医疗服务和传统医疗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服务机构实行不同的收费 标准,体现按质论价,引导患者合理分流。不同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收费标准等级差 率按30%以内安排。医疗服务收费实行目录管理,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应按权限报上级物 价、卫生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六、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涉及多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与能否有效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相关,是一项非常重要又相当复杂的工作。要按照中央 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扎实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 传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方法步骤、政策措施,让广大干部、职工和人 民群众都能了解、理解和支持改革,充分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及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让大 家主动参与、配合搞好这项改革。
  (二)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了 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城镇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也应建立相应机构或组织专门力量来抓这项工作,使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涉及的各项工作任务能落实到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精心组织实施
  市委、市政府定于4月份召开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城镇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按照市委、 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具体 的时间要求为:4月底前进行宣传动员、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5月起进入实施阶段,争取用 3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 。

抚顺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8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勘查登记
第三章 采矿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发展矿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市、县(含顺城区,下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矿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矿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矿管部门搞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勘查登记
第五条 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到市矿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复核手续,在领取国家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勘查工作。
第六条 勘查单位办理勘查登记复核手续,应报送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勘查资格证书;
(二)勘查申请登记书;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审批意见书或审查意见;
(五)以座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图、研究程度图和1:50万比例尺交通位置图。
第七条 勘查单位延长勘查期限以及变更勘查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应到市矿管部门办理延续、变更登记复核手续。
第八条 勘查单位应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六个月内进行施工,但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办理登记复核手续时申报理由。
勘查单位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十日内,向市、县矿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
已施工项目中间停工不得超过六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办理暂停手续。
第九条 勘查单位应在勘查项目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市矿管部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 采矿审批
第十条 凡从事开采、复采、回收、探采等采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土地、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矿。
第十一条 开办下列矿山企业,由市矿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复核手续,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有矿山企业、军办矿山企业;
(二)中外合资、合作开办和外商独资的矿山企业;
(三)开采跨省或市行政区界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
第十二条 开办下列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由市矿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在国有矿山企业矿区内开办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
(二)中型以上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
(三)开采跨县区界矿产资源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四)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集体、股份制矿山企业。
第十三条 开办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县矿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国有、军办、中外合资、合作开办和外商独资的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复核手续,应报送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采矿申请登记表;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
(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地质勘探报告批准文件;
(四)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以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矿区位置图和用座标标度的矿区范围图、开采范围图,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必须绘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十五条 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报送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采矿申请登记表;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
(三)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
(四)矿山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办矿的批准文件;
(五)矿区位置图和用座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开采范围图,地下开采的必须绘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开办中型以上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应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提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范围;
(二)变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三)变更企业性质或名称;
(四)个体采矿变更开办人;
(五)延长开采期限。
第十七条 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国家规划矿区;
(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矿区;
(三)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内;
(四)重要的工业区、水利工程设施、城市规划区规定的范围内;
(五)铁路、重要公路两侧规定的距离内;
(六)主要河道内,堤坝两侧规定的距离内;
(七)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区域;
(八)依法划定的矿区、勘查工作区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埋设统一规格的界桩,并接受市或县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已埋设的界桩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
第十九条 中型以上矿山企业应建立地质测量队伍。地下开采小型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配备专、兼职地质测量人员,定期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并绘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应把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指标。由市或县矿管部门会同矿业主管部门,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矿山开采设计应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必须有总体设计,矿块开采必须有采矿设计。
第二十二条 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变级及矿块采矿工程结束必须严格进行验收,防止资源损失。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具有工业价值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共生、伴生矿产,应采取有效地保护措施。对滞销的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应加强管理,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妥善堆存,防止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选矿(煤)厂应设置必要的化验、计量仪器,配备专、兼职技术监督人员,应对原矿、精矿和尾矿按有关规定取样检查,并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提高选矿回收率和精矿质量。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有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矿负责人应经过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建立健全下列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矿井和采区的“三率”考核制度;
(二)储量管理制度;
(三)设计审批、施工验收制度;
(四)共生、伴生矿产综合开采、回收、利用和保护管理制度;
(五)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年检注册制度。年检注册工作由市或县矿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关闭矿山,国有矿山企业应提前一年,集体、股份制、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提前三个月提交关闭矿山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由原登记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核查后,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从事采矿活动的市属和市属以下国有矿山企业,集体、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开办、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采矿,都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或县矿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权限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划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就进入施工现场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延长勘查期限以及变更勘查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未办理延续、变更登记复核手续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领取勘查许可证六个月后未进行施工也未申报理由的;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十日内未向市、县矿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的;已施工项目中间停工超过六个月,未办理暂停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勘查任务结束后六个月内,未向市矿管部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未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至50%的罚款。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其退回到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30%以下的罚款。对拒不退回到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除赔偿损失,没收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外,并由矿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三率”指标达不到考核标准,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必要的化验和计量仪器,未进行原矿、精矿、尾矿化验,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按期办理年检注册手续,不接受年检注册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登记注销手续而擅自闭矿的,除责令采完保有储量的矿产资源外,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除限期追缴应纳的费额外,可以并处应交费额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县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决定。
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矿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 罚没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7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保险公司对其销售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产品)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具体表现为一些保险公司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不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而是待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对未予批准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申报缴纳营业税。为保证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规定,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营业税免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和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省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对本地区保险公司2004年以来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纳税情况的税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9月30日前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