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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制定并上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函

时间:2024-07-04 15:4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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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制定并上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函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抓紧制定并上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函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建设已经进入部分省市试运行阶段,各地根据我部两个系统建设工作布置会精神,抓紧制定本地系统建设方案,积极开展系统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截至2002年11月1日22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上报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但仍有7个省区建设厅未上报“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12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上报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19个省区市建设厅(委)未上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上述未上报方案的地方,要按照建设部“建办科函[2002]336号”、“建科函[2002]147号”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并上报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在方案中要特别明确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处室、系统运营维护单位。已上报方案,但未明确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处室、系统运营维护单位的地方按要求尽快补充有关内容后上报方案。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监管工作指示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抓紧系统建设,为建设行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非本市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基本生活,公开、公正、公平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提倡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教育、卫生、计生、农业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级负担,纳入财政预算。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就业、就医、入学、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指数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条 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定。

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为调查和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核准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对特殊困难家庭可按规定实行分类救助。

对经审核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机关应当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核查。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告知管理机关,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未丧失劳动能力,但不愿参加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定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都有权向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管理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办理的,或者明知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办理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十六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

(一)采取谎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党的十六大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并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显得日益迫切。为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问题,我市先后作了一些探索,2004年我市已全面建立了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规范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工作,提高对他们的救助水平,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统一规范的规定,保证全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亟需的。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贵阳市民政局根据近几年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和部分区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验,并借鉴了其他地方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规定,结合贵阳市的实际,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同时征求并吸纳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了本《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05年4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针对夫妻一方系本市农业户口的情况,为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非本市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也纳入保障范围。

本《办法》中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村五保对象应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规定,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要求,纳入供养范围,年人均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目前我市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800元。



(二)关于保障原则



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性质,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本《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基本生活,公开、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提倡社会帮扶,鼓励劳动自救。



(三)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职责在地方政府,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每年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统计、物价、审计、教育、卫生、国土、农业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并根据需要制定出台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产、生活相关的优惠政策。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四)关于保障资金



在目前中央及省级财政没有转移支付的情况下,我市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分担。因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五)关于保障标准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保障标准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六)关于分类救助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针对保障对象中特殊困难人员可实行分类救助:如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以及符合计生政策生育女孩家庭等。所以本《办法》第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



(七)关于不予办理的情形



为了鼓励劳动自救,并配合部分法律、法规的执行,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规定,本《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未丧失劳动能力,但不愿参加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关于监督机制



为了使农村特困居民确实得到及时的帮助,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定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都有权向管理机关提出意见;管理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5年1月25日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省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邵克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

              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摘要)

      ——2005年1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发展和发展委员会主任 邵克文

  一、2004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04年,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全省经济社会继续保持了快速协调发展的好势头,经济增长的速度、质量和效益均达到近年来最高水平,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预计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540亿元,增长11%;地方财政收入、大口径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04亿元、215.4亿元,增长18.6%和2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40元,均增长10%。主要特点是:
  (一)坚持有保有压,宏观调控政策得到切实贯彻。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在开展投资项目和重点行业清理整顿的同时,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通过两次电价调整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推动了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的结构调整。执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土地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治理。撤销违规设立或开发程度低、布局不合理的开发区43个,复耕土地4335亩。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与调整农业结构并重,农民增收渠道有所拓宽。全面落实中央“一减三补”等各项扶农政策,广大农民从政策减负、结构调整和农产品价格上涨中大幅增收。粮食总产达到805.8万吨,是历史上第四个高产年。农业结构调整从战略主导产业、区域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三个层面全面展开,特色产业基地面积占到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40%,农业增加值预计完成285亿元,增长6%。组织开展农民工输转培训5.5万人次,劳务输出324万人次。预计全省减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10万人、相对贫困人口40万人。
  (三)突出更新改造和国企改革,工业增速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工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步伐加快,高技术产业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方面近40个项目获得国家支持。酒钢产品结构调整、金川镍精炼系统和铜冶炼节能降耗更新改造项目进展较快,兰州卷烟厂易地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兰州石化大乙烯工程开工建设。围绕产权多元化改革,推进了中铝控股兰铝等大型企业集团的重组改制和合资合作,加快了中小企业规范化改制。预计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5.5%,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65亿元,增长1.1倍。
  (四)狠抓项目建设和谋划,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预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53亿元,增长15%。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加强,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5万亩,提前完成485万亩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任务,1100万亩草地实施退牧还草。交通建设成效显著。七条高等级公路建成通车,新增高速公路344公里,兰州市区五个出口全部实现高速连通;兰武铁路二线、武嘉铁路电气化改造和敦煌铁路建设进展良好。一批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新增装机容量55万千瓦。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加强,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高速公路,盐环定扬黄二期,黄河乌金峡水电站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
  (五)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对外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中粮可口可乐饮料罐装项目已建成投产,丹麦嘉士伯啤酒与兰州黄河啤酒在省内设立了合资企业。酒钢、金川公司在海外建立资源基地。张掖小孤山水电站等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正式启动。预计全省实际利用外资2.59亿美元。对外贸易稳步发展,预计全省外贸进出口17.7亿美元,其中,出口9.96亿美元。
  (六)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业的薄弱环节得到加强。通过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项目的实施,改善了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状况。落实高中扩招、中等职业教育专项,扩大了高中阶段办学规模。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顺利,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落实,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7万人。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形势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银行信贷趋紧,资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储备不足,项目工作水平亟待提高;铁路运输紧张,对经济发展构成“瓶颈”制约;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仍很严峻。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必须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二、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10%;财政收入增幅高于经济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外贸进出口增长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3;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6%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国家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机遇,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建设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项目,在冶金、水泥、化工等行业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煤炭、有色金属等前景好、风险小、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加大勘察投入力度。加大现有煤炭企业的开采能力,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加快建设,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搞好煤炭产需衔接,努力缓解煤炭供求偏紧的状况。
  (二)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为突破口,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把草食畜牧业作为战略主导产业来抓,大力发展马铃薯、中药材、酿造葡萄等区域性优势产业,扶持发展百合、油橄榄、食用菌等地方特色产品。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发展,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鼓励龙头企业资产重组和规模扩张,发展几个辐射面广、在全国有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大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力度,初步安排推广农村沼气5万户,草场围栏2000万亩,解决农村7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发展节水灌溉60万亩以上,新增农村小水电装机10万千瓦,新建乡村道路3500公里。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加强劳务输转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加强农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推进劳务输出组织化、规模化。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合理聚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坚持扩大规模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加快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立足现有基础,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做专做精中小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业总量的扩张和结构的调整。搞好石化、有色、冶金、建材等支柱产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巩固提高其优势地位。支持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地方化工、新材料五个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具有特色优势的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设立省级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推动园区滚动开发,
  (四)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科技基础条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落实农村寄宿制学校、中小学危房改造和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国家专项,整合、扶持一批地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全面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加快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分步实施“红色旅游”景区规划项目。开工建设省地质博物馆、和政古生物化石博物馆二期扩建等一批新的文化建设工程,搞好国扶重点县文化馆、图书馆建设,实施新通电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把发展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万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五)以扩大内外资利用规模为重点,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推介和招商引资活动,以优势企业、优势项目广泛吸引外资及民间资本,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开工建设兰州天然气管网、罗汉洞至定西高速公路等国外贷款项目;启动国道212线临洮至文县罐子沟高速公路等项目的对外贷款工作。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积极推动加工贸易,努力扩大特色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努力扩大智能型、技术性劳务输出。
  (六)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认真实施国企改革“三年攻坚计划”,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落实投资审批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社会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先行对各类农业资金进行整合,发挥有限资金的整体效益。深化农村及涉农领域各项改革,促进农民减负和增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有步骤地推进科教文卫、勘察设计、水利等行业的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单位先行试点。

  三、立足当前抓项目,着眼长远搞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项目建设,努力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强劲拉动。抓紧引大入秦工程调整方案的实施,争取开工盐环定扬黄二期等骨干水利工程,扩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范围。退耕还林以巩固成果为重点,对去年国家认可的超计划面积,在今年予以兑现。完成临泽至清水、树屏至徐家磨、刘寨柯至白银高速公路,40条县际公路改造,庆阳机场复航改造,黑河龙首二级水电站、连城电厂二期、黄河小峡水电站等工程;开工建设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西峰至长庆桥至凤翔路口等高速公路,兰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天水机场军民合用,华亭电厂、乌金峡水电站、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用足用活国家土地、信贷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开工建设。争取金融部门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挖潜改造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下决心培育几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拓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二)搞好评估论证,努力提高项目谋划水平。通过依法招投标,选择信誉好、力量强、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工作。提高项目工作深度,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结合中长期规划编制,做好重大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论证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规划。超前谋划一批能够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对全局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储备一批增加地方财源、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中小项目,吸引一批国内外产业转移项目,组织实施一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安排一批急需的社会事业项目,不断充实、完善项目库。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搞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国家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2020年远景目标,做实做深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编制各具特色的市县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