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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12:4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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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厅办公室 


浙江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厅办公室  2005年11月22日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及时足额缴纳和安全运行,维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指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资金纳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单独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县(市)级统筹,按照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资金收入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费收入、利息收入、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支出包括基本生活保障费支出、一次性给付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财政部门要保证支出户的资金存量能够维持正常支付。资金结余不足以支付未来6个月支出时,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补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办法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1995年7月24日

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

公告 2011年 第11号


  为规范废PET饮料瓶砖进口管理工作,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PET饮料瓶砖 环境保护 公告

附件: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PET饮料瓶砖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废PET饮料瓶砖的进口管理。

  本要求试行期间,“四、环境风险要求”为非强制实施,但各施检机构应对相关指标做出检验结论。

  二、定义

  (一)“废PET饮料瓶”,是指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瓶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使用的残次品;盛装过矿泉水、纯净水、汽水、果汁、果奶、啤酒等饮料,经过加工处理干净的PET空瓶体(含经过初步剪切或者切割等加工,但未彻底破碎的破损、破裂、割裂瓶体及瓶片);包括联结瓶身的瓶盖和标签;不包括经过彻底破碎处理并加工清洗干净的单层PET饮料瓶碎片(属于目录中的“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包括废PET饮料瓶砖”)。

  (二)“废PET饮料瓶砖”,是指前款所述“废PET饮料瓶”经过挤压打捆后形成的瓶砖。

  三、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应当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其中第4.4条、第4.5条和第4.6条按照以下要求强制执行:

  (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重量的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3.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

  4.除废PET饮料瓶之外的其他密闭容器;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

  (二)已使用过的废PET饮料瓶应当无液体流出,加工处理(如切割、划割、碾压或者挤压等)至不可恢复原有使用功能、无明显异味和污渍。

  (三)禁止夹带盛装过非饮料(如食用油、调味品、农药、化学品、药品、其他有毒物质等)的PET瓶。

  (四)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PET饮料瓶砖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废橡胶、除瓶盖和标签外的非PET塑料、非PET材质的塑料瓶、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重量的0.5%。

  四、环境风险控制要求

  对任意一捆进口废PET饮料瓶砖抽取代表性样品,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 557-2010)破碎后进行浸出实验,浸出液的指标应符合表1的限值要求。

表1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浸出液的指标限值

指标
pH值
BOD5
COD
悬浮物(SS)

限值
6-9
≤30mg/l
≤100mg/l
≤30mg/l


  五、检验

  本要求有关检验条款涉及的检验方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