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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2004年第240号)

时间:2024-07-08 13:5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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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2004年第240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4]240号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4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企业将所属基建单位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年度决算,我们向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评价函[2004]235号),现检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http://www.sasac.gov.cn/gzjg/tjpj/cwjs/tjpj_cwjs_fj0022.doc
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二OO四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1998年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修正)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劳动监察,适用本规定。
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监察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正确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第五条 劳动监察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 管辖及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有权进行劳动监察,具体负责对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部队以及外地驻厦单位的劳动监察;区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区(含街、镇)属单位及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监察。
区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市劳动监察机构监督、指导。
第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劳动监察机构发生管辖争议,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提请市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区劳动监察机构认为案情重大或者管辖有困难的案件,可以请求市劳动监察机构协助办理。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的检举和控告,如不属其管辖范围,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㈠ 监督检查招用工及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㈡ 监督检查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㈢ 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执行情况;
㈣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的情况;
㈤ 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㈥ 监督检查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㈦ 监督检查招用外来劳动力及《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办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㈧ 监督检查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合法权益;
㈨ 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㈩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十一) 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调查、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怠工、罢工等突发事件;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由劳动监察机构提名,劳动行政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监察员应当熟悉业务,掌握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㈠ 进入被监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㈡ 了解被监察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调阅或者复制、录制被监察单位的有关资料;
㈢ 检查劳动场所,对现场或者当事人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资料,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依法进行劳动监察时,用人单位不得阻挠、拒绝。

第三章 检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员进行劳动监察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设立投诉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档案等,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举报应说明被举报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举报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下列途径反映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在7日内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
㈠ 任何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的;
㈡ 当事人主动交代的;
㈢ 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违法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㈠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㈢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劳动监察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可对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如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可下达《劳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劳动监察机构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应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理,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特殊情况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已规定处罚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劳动年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㈠ 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绝提供必要资料和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等手段无理阻挠、抗拒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㈡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或劳动监察员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㈡ 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㈢ 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保密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其劳动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发布的《厦门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
二十一、《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劳动年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本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27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力度。

目前,距省、市政府提出的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省、市控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治理任务的目标仅有半个多月时间了,为确保我市按时按要求完成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任务,请你们严格按程序加快对已治理达标企业的验收工作,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还未进入调试运行的企业及限产治理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在200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治理或治理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省政府下达的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两江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岷江、沱江流域(以下简称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取信于民,坚持完成既定目标不动摇。抓住当前我省经济增长较快,企业效益趋好,治理污染对经济影响较小的有利时机,加大整治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整治工作进程,巩固现有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和死灰复燃。

二、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督查督办,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431户企业必须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级各部门要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加强督查督办,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继续维持高压态势,促进各地区和企业加快整治进度,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政府督办室、省经委、省环保局在12月10日前进行一次督查,全面切实加强对整治企业户数多、任务重的重点地区,污染物排入量大的化工、食品、印染、制革、造纸等重点行业和污染重的企业的暗访抽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和处理,对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要停产整治。属违法排污企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省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加强流域断面环境监测和企业在线监测,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经过全省特别是两江流域各市(州)的努力,两江流域水质已明显得到改善。为保证通过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使两江水质得以进一步改善,省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在线监测体系建设:流域断面监测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强断面监测点站和监测频次;凡日排废水1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环保部门要加强管理,企业、在线监测设备供产商与环保部门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省市财政可在环保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四、加强对企业的协调服务和分类指导,保证企业年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针对整治工作特别是企业治理污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协调服务,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地区企业按照进度要求实现年底达标排放目标任务。

(一)加强对已关闭企业和自然停产企业的监控,防止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和自然停产企业的反弹。凡属依法关闭的企业,必须要由当地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停水停电并拆除造成污染的生产设备;属自然停产的企业,由当地有关部门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封存,符合关闭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督促企业对产生污染的主要设备、装置进行拆除,防止因监控不力,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出现死灰复燃。对部分规模小、效益差、无法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不能通过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应及早考虑采取依法关闭、转产等措施。

(二)对限产治理企业在12月10日前未达标排放的,一律按本通知要求停产治理。

(三)正在停产进行治理的企业要加快治理工程进度,完善技术工艺方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落实解决治理设施建设中遇到的技术、资金、土地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简化审批手续,保证企业按期完成治理设施建设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极个别仍停留于治理方案制订阶段的企业,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强硬措施,立即责成企业停产并尽快确定治理方案及实施。

(四)已完成治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试运行的企业要按省经委、省环保局关于《做好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004〕253号)的要求,由各市(州)经委(经贸委)、环保局帮助企业尽快完善试运行的相关手续;已完成治理设施建设拟进行试运行的企业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要加强对企业试运行过程中排放情况的监测、监控,制订相关防治污染的应急预案,预防在试运行中发生污染事故。同时在试运行期的企业要做好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对完成试运行期的企业,省市经委(经贸委)、环保局要及时按规定分级予以考核验收。

(五)全省其它地区列入今年省政府目标考核范围的工业污染源整治企业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