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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3 08:3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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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从矿用装备的源头上为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90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以来,你办一直负责安全标志的发放和管理。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现对你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标志申办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保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安全标志申办工作涉及企业申请、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等环节。你办要加强安全标志申办过程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对申办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明确责任,严把审查关,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加强安全标志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抽查、抽样的方式,加强安全标志复审、复检工作,以确保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安全性能持续稳定合格。

三、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志办公室的工作,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程序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企业申述渠道和群众举报公正处理程序,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科学、公开、公正。

四、结合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研究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新思路,针对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查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查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查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有求助要求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查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为及时共享卫生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加强综合卫生政策研究工作,制定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一、联络工作机制

(一)为加强政策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设立卫生政策信息联络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城市卫生厅(局)推荐2名联络员,一般为处级干部和业务骨干。

(二)联络员应熟悉卫生改革发展的总体情况,在卫生政策研究、卫生管理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参与制定重大卫生政策的工作经历,热心联络员工作。

(三)联络员如有变动调整或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二、具体要求

(四)各地要重视加强卫生政策研究,积极支持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五)联络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当地卫生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信息、专题报告及其他重要研究成果,并以摘要或全文的形式报送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一般每年不少于2篇。

(六)联络员应在卫生厅(局)领导下协助安排由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的综合卫生政策调研和考察活动,联系现场,组织访谈等。

(七)联络员应在卫生厅(局)支持下组织开展当地卫生政策综合调研和专题研究,促进成果转化和科学决策。

三、工作方式

(八)宣传交流。我部对各地上报的卫生政策信息进行筛选,将有重要价值的推荐给领导参考,也可在我部《卫生政务通报》刊载或推荐给国内外学术期刊、会议采用。

(九)专题研讨。根据卫生发展形势需要和各地工作进展,我部将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邀请有关联络员参加,共享信息,研讨工作思路。

(十)联合调研。围绕卫生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我部将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题调研,邀请部分联络员参加调研考察活动。

(十一)课题研究。我部政策研究课题视需要吸收联络员参加。对地方开展的具有全局意义的政策研究工作提供专家技术和信息支持,特别重要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列入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年度研究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或向其他国内外组织推荐,争取资助。

(十二)学习培训。根据联络员队伍需求和工作需要,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加强联络员队伍能力建设。

四、其他事宜

(十三)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负责联络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卫生部政策信息联系人及方式:

牛宏俐(010-68792979,niuhongli2310@126.com),

朱海江(010-68792365,zhuhj@moh.gov.cn),

雷海潮(010-68792592,leihc@moh.gov.cn)。


发布时间: 2007-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