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重府令第74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为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全国爱卫会等十一部、委、局《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区市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公用、公安、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的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卫生、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积极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
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录相放映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卡拉OK厅(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室内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阅览、展示厅(室);
(四)商店(场)、书店、邮电和金融、证券机构1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营业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厅);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场的、治疗室、病房;
(七)学校的教育、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青少年活动场所;
(八)市卫生局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三、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烟灰缸等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制止在禁止吸烟场内的吸烟行为,劝其停止吸烟。对不听劝告者,可责令其离开该场所,也可按本单位禁止吸烟制度予以处理。
四、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有单位履行本通告第三条的职责;
(三)有权向市或区市县卫生局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由市或区市县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通行第三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不劝告吸烟者、不制止吸烟行为、造成被动吸烟者不满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又不听劝告者,由禁烟场所所在单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处以50-100元的罚款。易燃易爆禁烟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禁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重复处罚。
七、对拒绝、阻执法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可根据本通告自行确定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建立规章制度,做好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通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19号
转发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
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文化梅州”发展战略,全力抓好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国有土地收回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梅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梅州市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广厦合伙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及梅州市地价评估中心评出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和土地价格鉴定市场评估价,特制定东山教育基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安置形式
实行货币补偿,农村特殊部分可实行货币补偿和划地重建相结合。
二、实行货币补偿标准
(一)按广厦评估所评估价:框架结构450—500元/m2,砖混结构350—400元/㎡,瓦顶平房300—350元/㎡,平房老屋二棚最小净空低于2.2米以下只对桁条棚板补偿30—50元/㎡,高于2.2米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单层杂房、室外厕所150—200元/㎡。建筑占地外其他宅基地按宅基地补偿标准补偿,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空地按征用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在建中的单层框架、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三)房屋计算建筑面积以外墙皮为准。瓦顶平房老屋走廊补偿200—250元/㎡。
(四)阳台:按该类型结构1/2折算建筑面积作价补偿。
(五)本评估单价为5年内房屋为最高价,每超出5年递减10元/㎡,最高不超过30年。
(六)门楼:单位 1000—3000 元 / 座,私人1000—2000 元 / 座。
(七)铁皮房:2.2 米高以下补偿30—40元/㎡,2.2 米以上补偿 40—50元 /㎡。
(八)个人商业性营业补偿按营业执照补偿3000—5000元/户。
(九)石围墙基础补偿80—100元/立方米。
(十)室外水泥地板15—20元/㎡。
(十一)工厂搬迁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使用人协商解决。
(十二)所有房屋按现状进行补偿。
(十三)补偿标准未列的项目按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补偿。
三、本评估房屋标准为内外石灰批抹、木门窗、水泥地面,低于标准按实折算,高于标准及有关补偿项目按梅市府〔2002〕43号文关于《梅州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梅州市地价评估中心评估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一)出让用地补偿地价:
1、住宅用地出让土地、建筑占地面积评估单位地价705元/㎡。
2、工业用地出让土地、宗地现状己开发利用的评估单位地价120元/㎡。
3、现状为店铺的综合出让土地、建筑占地评估单位地价1250元/㎡(店铺指
由东山中学老校门至港务局大门止沿街的店铺)。
4 、原证用途为综合用地面积计价 :出让综合用地、宗地现己开发经营评估
单位地价205元/㎡,宗地未开发利用现为生地85元/㎡。
(二)划拨用地补偿地价:
1、划拨的住宅用地建筑占地评估单位地价599元/㎡;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应补交各种办证报建费用。
2、划拨的工业用地现已开发的评估单位地价72元/㎡ ,宗地未开发利用现状为生地的评估单位地价33元/㎡。
3 、现状为店铺的综合划拨建筑占地评估单位地价 750元/㎡。
4、原征用途为综合划拨用地宗地现状已开发经营评估单位地价123元/㎡,宗地现状未开发的生地评估单位地价51元/㎡。
五、本土地评估标准
(一)住宅用地包括私人房屋建筑占地和单位集资房、房改房分摊面积。
(二)工厂企业内的单位职工宿舍、单身公寓等住宅性质的用地按工业用地价格评估。
(三)土地现状为仓储、厂房 , 但原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综合、商业、住宅等用途的划拨土地 , 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价格评估。
(四)综合用地的建筑占地是指店铺所占的土地面积:综合用地的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证用途为综合的土地。
(五)评估所指的宗地已开发利用是指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外“五通一平”,(五通一平为: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电讯、通路,平整指:场地平整)的宗地,未开发利用的宗地是指现状为山地、山林、园地等未开发的生地;当现状宗地开发利用状况与评估所设定的开发程度不相符时,宗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六)宗地价格己包含房屋之间的间距、过道的价值。
(七)私人房屋围墙内的空地按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计价。
六、实行划地重建的按梅市府〔2003〕7号文《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执行
七、农村村民因生产需要确需划地重建的,必须严格按下列要求实施补偿安置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另处已有住处的不予划地安置;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
(二)原有建筑占地面积除安置重建划地80㎡外的建筑占地面积按土地评估价补偿;其余空地超出160㎡以外部分按梅市府〔2003〕7号文标准补偿。
八、奖励办法
(一)私人住宅在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协商补偿时算起15日内签订拆迁协议书并在该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元/㎡。货币补偿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奖励30元/㎡(不含辅助用房)。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补助租房费每户每月300元,以两个月为期。
(二)在奖励规定的时间内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其建筑面积签补充协议书进行奖励。
(三)超出奖励时间签订协议书的和超过规定交付拆除房屋时间的不给予奖励。被强制拆除的,一切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九、拆迁人在拆迁房屋工作期间就耐心细致做好被拆迁人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帮助被拆迁人解决有关问题,严格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梅州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