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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6-26 08:3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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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市经济贸易局(挂市酒类专卖管理局牌子),在市经济贸易局内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和市中小企业局(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与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市经济贸易局是负责我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l、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交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2、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将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职能交给市信息产业局。

  4、将指导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以下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资产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

  (二)划入的职能

  1、市农业局承担的有关乡镇企业管理职能。

  2、广东省江门盐业总公司(广东省江门食盐专卖局)承担的有关盐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3、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业、商贸发展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本地区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审查、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和省、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工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性的行业发展计划、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五)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八)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十)指导和协调工业、商贸企业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十二)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生产事故。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省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贸易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运转、秘书工作、政务信息、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保密、档案、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

  (二)综合科

  综合分析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经济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研究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和工业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负责局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负责起草文件、报告;负责组织经贸信息统计工作;协调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三)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

  (四)电力资源科

拟订本地区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拟订本地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实施全市煤、油的配置方案,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产业技术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领域投资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有关政策及工商领域利用外资产业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及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法规、政策和措施;拟订和实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计划;研究提出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及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组织需经国家和省审批、备案和安排资金的工商领域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和协调落实;指导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指导上市公司投资项目资金投向,指导企业技术开发及技术中心建设;申报或组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报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申报引进设备免税、国产设备低税。

  (六)质量科

  指导工业、商贸等行业的生产质量管理;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ISO9000族标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行业开展产业安全的有关工作;调查、分析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生产质量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指导、管理质量中介组织(协会),配合市质量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七)工业科(挂市汽车工业办公室、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机械、汽车、化工、轻工、建材、纺织、医药、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车辆生产准入的有关工作;负责执行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调完成国家重大专项任务;联系各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八)流通服务科(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指导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旧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按规定对酒类进行监督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九)市场建设科(挂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发企业;制订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城市商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负责市政府有关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任务的落实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管理和规范国内展览行业;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交流;负责组织横向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联系相关行业协会。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的法规政策,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组织实施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食盐等活动,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负责审核和发放盐业经营许可证工作。

  (十)人事培训科

  负责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和老干部的管理;负责人事、劳资、计划生育等工作;提出经贸局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有关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企业开展职工教育。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安全生产监督一科

  综合协调本局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和政策;负责制订本局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研究、参与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特大危险源的评估、整治;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安全信息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防范事故对策措施;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证工作;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督促实施;督促、协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师)的培训、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公路、水运、邮政、电信、电力、机械、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等工交能源行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企业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及监督审查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情况;协调、指导相关行业企业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培训、考核;对劳动防护用品和漏电保护器等安全产品实行综合管理;督促指导相关行业企业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组织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安全生产监督三科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建筑、水利、农业、林业、商业、旅游、学校、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及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参与协调和指导相关行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者的培训、考核;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矿山企业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监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三同时”情况;协调、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考核;指导、监督矿山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参与矿山安全救护及应急救援;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矿山。

  (四)安全生产监督四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涉及危险化学品部分)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及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参与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和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

  市中小企业局(挂市乡镇企业局牌子,与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是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行政机构。内设企业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制定全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指导和组织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设和服务,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承担中小企业分类、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负责中小企业普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中小企业局)行政编制60名,事业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兼任的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各1名),正副科长29名(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科长4名、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兼科长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险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职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建传真通信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建传真通信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6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加快法院系统的信息传递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我院计划利用公用电话线路,逐步组建法院系统的传真通信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组建我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与所辖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传真通信网。
(二)高级人民法院购买的传真机,其经费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担。为了充分发挥传真机的作用,使其能够用于传递绝密文件,现决定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台传真机上配备加密装置,其经费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解决。目前,我院已与中央保密委员会联系落实了加密装置的订货合同,预计在明年3月份装机使用。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购买传真机(按一个中院一台计算)的费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数额,由我院司法行政厅另行通知。
(四)在未配备加密装置以前,为了做好传真机通信的保密工作,我院经与中央保密委员会联系协商,对使用传真机传递文件的内容范围做如下规定:
1.有关省级政法系统内部总体的工作部署和行动计划,正在审理中的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及高级领导人的案件,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等,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仍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
2.正在审理中的重大案件和司法统计报表可用传真机传递,但不得使用微波电话线路传递。
3.为保证传真机的正常使用,对传递文件量要加以控制,传递的文件应是急件和简要的文件;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手续。
4.私人文件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不要将传真机做复印机使用。


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3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日



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
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管理,进一步盘活并有效管理提留、剥离及核销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留资产是指改制方案经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的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提留相关费用所涉及的资产,包括职工经济补偿金、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精简人员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以及其它按规定提留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产权转让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从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不纳入改制以及产权转让或法人主体消亡剩余的资产,包括剥离的土地资产、房屋建筑物资产(含职工宿舍)、各类债权以及其它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销国有资产是指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在企事业单位的整体资产中予以核减销账处理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改制的历史成因和目前现状的原则,遵循统一划转和集中管理的原则,遵循积极稳妥和加快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市国资委是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是提留、剥离、核销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七条 提留、剥离、核销的国有资产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后,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相应保障资金的支付,其他涉及原有职工的改制遗留问题仍由原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提留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提留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逐户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在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中反映为负债。
第九条 职工经济补偿金的管理:
(一)按照“给岗位不给钱”的原则,进入改制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计提的经济补偿金不发给本人。原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将其变现为货币资金或界定特定的实物提留资产,统一交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二)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改制企事业单位时,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按照“分段计算”原则,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已经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由改制单位向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申请结算,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每半年集中核拨一次。职工若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该资金仍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十条 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的管理:
(一)提留医疗费仍按照嘉委〔2000〕9号文件关于“原有本金不得动用”的规定执行。已经动用本金的,由改制单位补足。
(二)提留医疗费是实物资产的,经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依照规定,规范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按嘉政发〔2001〕112号和嘉政发〔2005〕8号文件规定标准移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职)人员按移交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改制基准日后退休(职)的人员,医疗费用不得在提留医疗费中列支,但可以将经济补偿金转换为医疗费用。
提留的实物资产不能整体变现为货币资金的,允许逐步置换变现,以保证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精简人员和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用的管理:
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精简人员、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用,经原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划转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费。
第十二条 职工保障资产股权的管理:
市属改制企事业单位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属职工保障提留资产转化为投资的股权,没有量化为职工自然人股份的,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已经量化为职工自然人股份的,视作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凡是按照拆迁、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租赁解决改制企事业单位遗留问题的,按照嘉政办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和收入管理的相关要求,相关收益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收入,有关费用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支付。

第四章 剥离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剥离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逐户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在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中反映,并由市国资委统一协调,移交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第十五条 改制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划拨土地资产的清理收回和变现收益,扣除必要的规费后,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其变现资金和经营管理收益充实社保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剥离的房屋建筑物资产,由改制企事业单位腾空后移交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允许整体出让的房产,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按规定程序转让。
(二)企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提出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同意,按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办理房屋租用手续。既不付租金也不腾退的,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按市场同期同地段平均租金价格向占用者收取占用费。
第十七条 剥离的土地资产的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保留行政划拨的土地,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二)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仍然需要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按市场化运作,实行有偿使用。
(三)条件许可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受让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即划拨改出让的),出让金扣减各项规费后的收益,由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收入。
(四)改制企事业单位行政划拨土地转有偿使用后的收益,由市财政返回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用于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及弥补职工保障资金的缺口。
第十八条 各类剥离债权的管理:
对剥离的各类债权,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在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履行债权人职责,积极组织催讨并最终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款项,收回的债权款项归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所有。

第五章 核销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核销国有资产经市国资委批准划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
第二十条 对划入的核销资产,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应分类、逐笔做好台账记录,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核销资产处置后的收益列入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相关会计科目,扣除相关费用后,充实社保专项资金。

第六章 主体消亡企业的土地和房屋等剩余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破产、解散企业的土地或房屋等剩余资产,由市国资委统一划转市南湖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非国有提留、剥离、核销资产的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