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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时间:2024-06-17 10:0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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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国务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第八条 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遗失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章 买 卖
第九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第四章 租 赁
第十五条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交租,不得拒交或拖欠。
第十七条 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及其设备,使用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的原则,共同合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九条 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
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代 管
第二十三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代理人须按照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
前款代管房屋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房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备、无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发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年修订)

(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存和消费,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利用,节能服务以及节能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推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并通过节能宣传周、节能企业、节能社区等形式和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农村能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和农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十条能源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节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

  (二)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督落实节能措施;

  (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

  省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执法,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省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能耗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第十四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下同)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三千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评估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具体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第十八条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将节能登记表报送其备案。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节能评估报告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其中,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民用建筑以外的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或者从事专业节能服务二年以上;

  (三)有十名以上与节能评估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

  (四)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业务范围,事先将机构名称、前款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报送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节能评估机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未予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节能评估机构名录由省节能、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节能审查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形成开放式的节能服务市场体系。

  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商业秘密。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以及各类能源消费、主要耗能设备等原始台账,确保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二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发电调度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符合规定的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

  第二十七条有条件的城镇、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应当在规定的合理经济供热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划实行集中统一供热和热、电、冷三联产。集中供热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需合同约定为用户安全、稳定供热。

  在已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区域内,未经节能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建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集中统一供热后,该区域内已建成的生产性、生活性供热锅炉,除特殊工艺要求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补偿后责令限期停止使用;逾期不停止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强制关停或者拆除。

  第二十八条鼓励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引导运输企业提高用能效率,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旧营运车船。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过程中运量、运力、施工作业等多种因素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提高交通用能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优化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鼓励发展中小学校车服务系统。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机构节能规定,组织实施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效率,减少交通出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节能建筑材料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沼气、省柴灶、节能炉灶和节能灯等农村生活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建立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提前更新和淘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设区的市、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实施重点管理。

  第三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定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确定能源管理人员,报本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专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消耗总量的等级划分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对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由能源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或者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能源检测或者审计。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能监察、检测或者审计的结果对用能单位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信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表彰奖励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安排用于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节能专项资金和用于节能领域的科技专项资金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安排。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节约能源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能单位开展各类资源循环利用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和补助、奖励。

  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列支。

  第四十五条企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奖励资金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依法提取,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生产、使用列入国家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按照规定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除国家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外,省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本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导向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或者推广导向目录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第四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级较高和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用能产品。

  第四十八条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按照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由节能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设立能源监察机构的,由能源监察机构行使。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能源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对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三)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五)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节能监察,是指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二)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三)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能源审计,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以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查、核查和分析评价,以促进节能、制止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五)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一种服务机制,即节能服务机构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七)节能自愿协议,是指用能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在政府有关政策引导和鼓励下,就一定期限实现一定节能和环保目标,自愿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

  (八)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对电力用户推行节电和负荷管理工作的一种模式,即通过采取电能效率管理、电力负荷管理、有序用电等措施,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实现低成本的电力服务,达到节能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办法(试行)

铁道部


铁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办法(试行)
1994年10月1日,铁道部

旅客计划运输是铁路旅客运输的基础工作之一,其目的是为了充分挖掘运输潜力,组织旅客均衡运输,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证旅客安全、迅速、准确、便利地旅行。
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要从全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始发局(站)兼顾中间局(站),大站兼顾小站;先中转、后始发,先长途、后短途及保证重点的运输原则,达到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站、车密切配合,保证均衡运输。

第一章 旅客运输计划
一、旅客运输计划
铁路旅客运输计划是铁路运输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编制旅客列车运行图的基础,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确定客运设备、客运机车车辆修造计划及客运运营支出计划的重要依据。
(一)旅客运输计划的分类
旅客运输计划一般是指年度计划,但根据执行期间的不同,可分为如下3种。
1.长远计划:一般为5年、10年或更长时期的规划,是铁路旅客运输的发展计划,通常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期间进行编制。
2.年度计划:是旅客运输的任务计划,根据长远计划结合年度具体情况编制。
3.日常计划:是日常旅客运输的工作计划,根据年度计划任务,结合日常和节假日客流波动而编制。
(二)旅客运输计划的主要内容
1.旅客运输量(客运量):一定时期内,车站为旅客始发和中转人数;分局、铁路局为始发、接运到达和接入通过的旅客人数;铁道部为全路各站始发的全部旅客人数和由国际联运、新线、地方铁路接运的旅客人数。
2.旅客发送量:一定时期内,车站、分局、铁路局或全路始发的旅客人数,分别按直通、管内、市郊计算,然后加总。
3.旅客周转量:一定时期内,分局、铁路局或全路所完成的旅客人公里数。
4.旅客平均行程:铁路运送的每一旅客的平均运输距离(公里)。
(三)编制旅客运输计划的主要依据
1.客流调查资料
旅客按需要选用一定的运输方式,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位移,形成客流。客流的主要组成要素是流量、流向和流程。
客流调查是编制旅客运输计划的基础。根据客流调查资料,可以掌握客运量的变化和发展情况。对于大批团体客流和节假日客流,可通过专门的客流调查直接确定流量、流向和流程,从而为编制旅客运输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2.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
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是掌握旅客运输变化规律的重要资料。根据统计资料,可以分析历年来实际客流的流量、流向及其变化规律,可以查明旅客运输的季节性波动。通过分析各方向各次列车乘车人数的统计资料,可以确定各区段列车的利用情况。旅客运输统计报告资料主要包括:
(1)旅客运输部门掌握的日常统计分析资料
车站根据售出客票记录,分别直通、管内、市郊编制售出客票报告(月报)及退票报告(月报)等业务统计资料,报分局收入检查室汇总报局统计部门,并根据各次列车上下车人数的统计,按日、旬、月分别车次、去向统计发送旅客及中转旅客的流量。
(2)由统计部门编制的客流统计资料
车站和车务段根据售出客票记录,分别直通、管内、市郊编制售出客票报告(月报)、退票报告(月报)及区段票、代用票、市郊定期票据(包括乘降所上车票据)一起报局统计部门。再由统计部门根据各站的售出客票报告、退票报告和局间交换资料(输人和通过客流)编制下列有关报表:
站别旅客发关统计表——客报1
该表是统计实际客流的重要资料,表明各站发送的直通、管内、市郊客流情况。
旅客运输量及人公里统计报表——客报2
该表根据自局旅客发送资料和各局交换资料编制,表示各铁路局旅客运输数量、人公里及旅客平均行程的完成情况。
分界站旅客输出、输入及通过人数统计报表——客报3
该表表示铁路局间旅客去向及各局间分界站输出、输人和通过旅客人数。
区段平均旅客密度统计表——客报4
该表是为了考核铁路营业线上各区段的旅客密度。根据自局和外局的资料,按直通、管内、市郊,分上下行方向编制站间密度,再汇总成区段平均密度表。密度以各区段的平均密度表示,以千人为单位,千人以下四舍五入。
旅客运送距离统计表——客报5
该表按照运行距离分段统计旅客运送量和人公里,用以了解和研究旅客行程情况。
通过客流调查,并结合客运统计报告资料的分析,可了解掌握吸引地区客流产生与变化的一般规律,为编制旅客运输计划提供依据。
二、客流调查
客流调查分为综合调查、节假日调查、日常调查三种形式,一般以日常调查为主。调查对象为居民或旅客。客流调查一般以车站为单位,在车站吸引范围内进行;铁路分局和铁路局主要是重点调查,汇总并分析各站上报的调查资料;全路范围内的调查,由铁道部统一发文部署。
(一)影响客流变化的主要因素
1.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
2.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方针政策的变化。
3.生产力布局的变化,经济区的开发,地方工业及乡镇企业的兴办和发展。
4.人口的自然增长。
5.人文、民俗及国家和地区性的大型团体活动。
6.现有铁路的技术改造,新线的修建,客流吸引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7.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和分工情况。
8.不同交通工具客运票价的变化。
9.自然灾害和季节、气候变化。
10.旅游业的发展变化。
(二)客流调查范围的划定
客流调查范围分为直接吸引和间接吸引范围两种,前者是车站所在地及其附近地区被车站直接吸引的城市和居民点的总区域,需根据地形、地貌条件,旅客由各经济点、工业点、居民地至乘车站的距离、旅费、在途时间、方便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折,确定吸引区的范围。后者是车站直接吸引范围以外,由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联系而被间接吸引的较远地区城市和居民点的总体区域。
(三)客流调查形式
1.综合调查
综合调查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1)吸引地区的一般情况。地区的自然条件(位置、地形、气候等);行政区域的划分;城市、农村人口的分布和增长情况;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的分布和发展情况;工矿企业生产水平及与外地在供销上的联系;农业生产和劳动力的安排及有组织的或自发的劳动力外出情况;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名胜古迹、医院、疗养院的分布。
(2)直接影响客流的各项因素。吸引地区的总人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人员及家属人数。休假制度及利用铁路旅行的情况;疗养、休养处所的开放时间、床位及其周转时间;吸引范围内名胜古迹、游览胜地及历年各月的旅游人数;历年特殊客流及大批人员运输情况(应分出主要到发区段)。
(3)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分工情况。吸引范围内现有交通运输方式的运输能力,历年的运量及比例,客流在时间上的变化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行线路,与铁路旅客列车运行时间的配合情况。
(4)铁路旅客运输资料。按运输类别的旅客发送、中转及到达人数,使用铁路乘车证人数,客流月间、季度的波动情况及原因;历年客流变化及到达各区段的客流量;分直通、管内和市郊的旅客列车对数,运行区段、时间及平时和客运量最大时的运能与运量的适应情况;其他与编制客流计划、组织旅客运输有关的资料。
调查内容分科目制表并按客流分析说明汇编成车站年度客流资料。
2.节假日调查
节假日调查主要是对“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这四大节日和暑期客流进行调查。前3项主要是管内和市郊客流增长较大,一般在节日运输前1个月左右进行。春节、暑期运输的客流调查应在春节、暑期运输前3~4个月内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
(1)重点工矿企业、政府机关团体的休假制度,社会经济活动及外地人员乘坐火车的流量、流向。
(2)学生客流重点调查本地区大中专学校数量,在校学生和外地学生人数,乘坐火车的流量、流向,放假和开学日期。
(3)民工流重点调查产生地的农业人口数量、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和剩余劳动力数量及外出劳动力分布地区和数量;吸纳区用工部门、劳务市场已经或预计接纳的用工数量;中转站应建立健全民工旅客的流量、流向资料台帐,加强分析和预测。
(4)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与铁路衔接运能、运量的变化情况。
3.日常调查
车站客运计划人员应经常注意车站内和吸引地区客流情况,随时了解、掌握旅客流量、流向的变化,找出客流受季节、气候等因素影响的规律,分析客流增减数量、变化原因和延续时间等。
以上3种形式的具体调查方法可采用调查表调查、随车调查、专题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开座谈会、发信函、电话询问等方法进行。
三、客运量预测
客运量预测是指对客运量的发展进行动态分析,并在定性基础上进行定量计算,为编制旅客运输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客运量预测是编制铁路旅客运输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的基础,也是铁路新线建设和旧线技术设备改造的重要依据。预测分近期预测、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三类。对客运量来说,5年以内的预测为近期预测,5年至10年的预测可视为中期预测,10年以上者为长期预测。
预测方法有:直接计算法,乘车系数法、递增率法、指数平滑法、回归分析法等等。
四、客流计划的编制
客流计划是旅客运输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年度客流资料的分区段汇总,又是客流的年度性预测。客流计划的编制工作在铁道部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根据客流资料,采取上下结合、集中编制的方法进行,分为绘制客流图和编制客流计划两大步骤。
1.绘制客流图
根据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和铁道部运输、统计部门的要求,由各局统计部门向客运部门提供客流月的直通、管内、市郊分区段的客流资料,按日均数绘制客流图。
客流图直观地反映了各区段客流流向和流量变化情况。按客流性质,客流图分为直通、管内、市郊三种。
(1)直通客流图
直通客流图是一个铁路局所属各直通客流区段产生的直通客流,外局产生的到达、通过该客流区段客流的图解表示。
各直通客流区段的直通客流由三部分组成。
输出客流:由本局各直通客流区段内产生,通过局间分界站到外局的客流;
输入客流:由全路各铁路局的各直通客流区段内产生,经由局间分界站到达本局各直通客流区段内的客流。
通过客流:由一个局间分界站接入,到另一个局间分界站交出的客流。
根据统计工厂提供的各直通客流区段的输出、输入和通过客流量,按流向、分线别、客流区段别绘制直通客流图,把每个客流区段三项客流量按方向和区段顺序,填入各客流区段。
(2)管内客流图
管内客流图由一个铁路局各管内客流区段产生,在本铁路局管内各客流区段消失的客流图解表示。为使上述管内客流资料更为明显、清晰,绘制管内客流图时,要用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管内客流区段所产生的客流。
管内客流区段由铁路局统一划定,一般小于或等于直通客流区段。
管内区段客流包括同一客流区段始发、到达和通过的客流,区段内各站发送到其它区段及本区段的客流视为区段首站发送的客流;其它区段到达本区段内各站的客流,视为到达本区段尾站的客流;由一区段接入通过本区段到另一区段的客流为通过本区段的客流。同一区段内上述三部分
客流总和即为管内区段客流密度。
管内客流区段的客流密度计算方法,也适用于直通客流区段。
(3)市郊客流图
市郊客流图是由大城市、大工矿企业周围各市郊客流区段产生并消失的客流图解表示。市郊客流图的编制方法与管内客流图的编制方法类同,由于市郊客流行程较短,一般将每两站之间的距离作为一个客流区段,因而没有在区段内中途到发的客流。
各铁路局将直通客流密度、管内和市郊客流密度,汇总在区段客流密度图上。
2.编制客流计划
根据上述客流汇总资料,与过去几年同期实际资料相比,并预计可能的发展,推算计划期间客流的增长率,编制客流计划。按干、支线分区段汇总成客流计划表,并编制计划客流密度与现行运行图规定的旅客列车能力比较表,即可提供编制列车运行图所需的资料。
五、票额分配计划及票额管理
票额分配计划是旅客运输能力的分配计划,只有合理地分配票额,才能正确地、科学地提高和加强旅客运输计划的质量,均衡运送旅客,为售票、餐茶供应、列车乘务的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票额分配计划于每届新运行图实行前编制,与新运行图同时实行。在新旧运行图列车运行时刻交替期间,各车站售票时不管新旧车次,一律按新旧编组组织售票,即新编组按新票额售票,旧编组按旧票额售票。票额分配计划实行后,还要根据运行图的调整及客流变化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整。
直通旅客列车的票额分配方案由铁道部组织编制,管内旅客列车由铁路局组织编制,并分别以部、局的文、电公布实行。
(一)票额分配依据
1.指定月份的市郊、管内、直通客流图及主要站间旅客交流表等资料。
2.列车的旅客密度表,分车次整理的软卧、硬卧和硬座实际人数,各次列车超员和虚糜的分析。
3.主要站分车次、区段的上车人数和分车次的下车人数。
(二)列车定员的计算
1.硬座标记定员:各硬座车厢标记定员的总和。
2.硬座实际定员:硬座总标记定员减10个座位(办公席等占用,新型车标记定员不包含办公席在内者,其实际定员即为标记定员)。
3.硬座超成定员:为硬座实际定员与实际定员乘以规定超员率之和。
4.软座和软、硬卧车定员均按标记定员计算(宿营车除外)。软、硬卧车代用软、硬座车时,软卧每一下铺按3人,硬卧每一下铺按4人计算,不再加超员率,上、中铺禁止出售,中铺吊起固定。
5.棚车代用客车时,每吨位按1.5人计算定员。
6,在保证安全、正点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容许旅客列车硬座车厢超员运输,特别旅客快车始发不超员,途中准超员20%(全程对号除外);直通旅客快车始发不超员,途中准超员30%;直通旅客列车始发准超员10%,途中准超员40%;管内旅客列车超员限度比照上述相同等级旅客列车的规定办理。
(三)票额分配方法
1.硬座票额
认真贯彻先中转、后始发,保证重点的运输原则。做到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确保长途旅客乘坐长途车、短途旅客乘坐短途车。
(1)硬座票额的分配数量以列车硬座实际定员为基础,按各等级列车规定的超员率分配,优质优价列车不得超员。为防止非优质优价全程对号列车虚糜,在始发站(或指定中途站)每个硬座车厢增加10个无座号。
(2)直通快车票额按列车限售区段分配,首先保证始发站至终到站或限售区段以远长途客流的需要,途中各停车站的票额按限售区段以远客流量依次分配。途中各停车站分配的票额由始发站套用,途中站不再套用短途票额。限售区段以远各站如有下车规律数量,可按规律数分配。
2.软、硬卧铺,软座票额
软、硬卧铺票额,首先考虑列车始发站长途旅客的需要,同时根据列车沿途车站客流情况适当兼顾中途站。对途中省、市、自治区,铁路局所在地和较大城市所在站,适当分配一定数量的票额。
(1)软、硬卧铺,软座票额的分配数量为软、硬卧车,软座车的标记定员。
(2)根据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的运输组织原则,首先满足始发长途客流的需要,中间站凡有同方向、同终到站的始发快车时,所经过的列车要严格掌握,根据沿途客流情况分配少量票额。
(3)列车夜间运行途中,开车时刻超过零点的车站原则上不分配软、硬卧和软座票额。列车运行到最后一昼夜前的车站如有长途旅客下车时,可根据下车规律数分配一定数量的票额。
(4)软、硬卧铺的限售区段,原则上比照硬座限售区段办,如不能满足长途客流需要时,必须延长限售区段。中途站对第二天白天到达终点站的列车,必须限售到终点站,以减少因白天运行不易利用造成的空费。列车运行第一个白天的中间站,分配预留的票额要尽量减少,以避免始
发站到预留站全部是白天,不利套用。单程白天运行的列车,软卧可代用软座,硬卧应尽量发售卧铺,减少代用。
(5)在不浪费运能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保证党和国家机要交通使用卧铺的需要。在分配新运行图票额前,有关铁路局要事先与机要部门联系,共同协商机要占用票额事宜,并报部审批。
(四)票额管理
1.加强票额管理工作,各站票额统一由客运计划室集中管理,并按日班计划(卧铺按票额)分配给各售票处(所)。其他路内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控制票额。
2.加强计划运输组织工作,严格按计划售票。三等及其以上车站一律凭条售票。售票员要严格按计划和限售区段凭条售票,做到无条不售,无计划不超售,对票额小条做到不拿、不藏、不丢、不浪费,并认真进行票额小条交接,防止售票小条外流。
3.为了充分利用运能,旅客退票时,必须做好登记工作,并收回售票小条,及时组织发售。
4.加强售票组织是实现车站旅客运输日计划的关键,各售票处(所)、签字处等对计划室下达的票额要严格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的限售区段数量公开向旅客发售。
5.车站各售票处(所)在窗口发售的客票数量,不得少于各席别票额的40%,机动票数量不得超过车站总票额的5%。
(五)其他规定
1.关于车站间代售客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为旅客服务,并适应改革的需要,准许各站间相互代售客票。铁路局管内车站间代售直通车票时,由各铁路局报部审批;铁路局间车站代售车票,由铁道部组织协调。
2.为方便旅客和便于工作,凡北京站和上海站始发的各次特、直快列车车厢号均小号在前、大号在后(北京——上海间到发的列车以北京站规定的顺序为准)。非北京站和上海站到发的各次特、直快列车车厢顺序号,均以担当局始发站发车方向为准,小号在前、大号在后。两个局担当的列车由有关局事先商定后报部。
3.印刷售票小条的费用由运营费支出。

第二章 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
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是旅客计划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可以使每日之间,各次列车之间,各站发送客流量和旅客列车运能之间互相配合,达到均衡运输。旅客运输日常组织工作包括: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客运调度工作,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旅客运输的日常统计与分析,旅客运输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一、旅客输送日计划
旅客输送日计划是车站根据旅客运输年度计划任务、票额分配计划并考虑客流变化情况而编制的旅客乘车组织计划,目的是为了严格掌握旅客列车的乘车人数并及时调整各站的票额数量。三等及其以上客流较大的车站,均须编制旅客输送日计划,以确定计划日各次列车的计划乘车人数,计划经分局客调批准后,各站即可依此组织发售车票和中转签证。
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按定员编制标准配备客运计划员,在客运副站长(或客运主任)领导下,负责日常和节假日的计划与组织工作。
(一)编制日计划的主要依据
1.各次旅客列车的票额分配计划;
2.临时加开旅客列车及图定列车变更编组情况;
3.近日来各次列车上车人数实绩及其规律;
4.中转换乘旅客签证的规律;
5.节假日与平日客流的差异情况及其规律;
6.未来天气变化情况和过去天气变化时对客流影响的规律;
7.有无团体预约和到达本站的团体(对后者应调查其回程日期和拟乘车次);
8.各次列车预售客票数量和情况;
9.其他因素对客流的影响。
(二)旅客输送日计划内容
1.分线别(分方向别)的旅客列车车次;
2.分线别的管内、直通区段;
3.分车次、分区段的软、硬卧和软、硬座票额;
4,分车次、分区段的软、硬卧和软、硬座预售、当日售、剩余数量、中转、乘车证人数;
5.车辆的甩挂计划;
6.分车次的计划硬座合计数;
7.分车次、区段的硬座实际上车人数及合计数;
8.分车次的硬座计划兑现率;
9.全站硬座日计划兑现率;
10.客运副站长(客运主任)审核签字;
11.分局客调调整数;
12.分局客调审批命令号;
13.其他。
(三)编制、审批与执行
1.编制
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按零点至24点编制,分别市郊、管内、直通列车,分车次并按客流区段进行,时间以列车的开车时间为标准。车站的发送、中转及持铁路乘车证旅客都要统一纳入日计划。
编制旅客输送日计划必须从全局出发,按照长短途列车合理分工的原则,注意运输能力的均衡使用,通过计划来指导、组织售票和其他服务工作。
对有硬座票额分配计划的列车,按固定票额分配计划、限售区段及有关调度命令执行;对开票额分配计划的列车,按平日上车规律数执行;同时考虑影响客流变化的各种因素。遇有长途客流发生变化时,车站应将变化数量及其流向上报分局客调,必要时提出加挂车辆或加开临客的请求。
对软、硬卧铺和软座客流,各站应根据固定票额、限售区段及列车预报组织售票,无须在日计划中安排。
节假日日计划的编制方法与平时有些不同。节假日期间客流量大,波动性大,时间集中,且常为单方向客流,需请求增开临客和加挂车辆来弥补图定列车运输能力不足。
2.审批
旅客运输日计划编制完毕后,经客运副站长(或客运主任)审查并签字(或盖章)后,报分局客调批准。对管内旅客列车,小站则由车务段平衡后上报分局客调。分局客调根据各大站的日计划、小站上车人数、各次列车旅客在管内下车规律数,算出各次列车在各客流区段内的客流密度,本着始发站照顾中间站,大站照顾小站的原则进行调整。如在分局管内无力调整,报铁路局客调,在局客内按上述原则及方法进行调整,或采取加挂车辆、加开临客的措施解决。分局、铁路局客调对日计划进行调整时,各次列车在分局或铁路局管内各站计划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次列车在本分局或铁路局管内的固定票额;对外局始发的列车不得将自分局或铁路局前方站的票额调整到后方站,以防列车严重超员或影响始发站对票额的套用。
客调对日计划审批后,以调度命令下达。
3.执行
各站接到分局客调批准的日计划后,即可将预售及团体预订票数量和中转签证的规律从调整后的计划人数中减去,就可得出本站次日可以发售的硬座票额,由计划人员下达给售票处所发售,并要认真做好票条的管理和交接。售票处所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售票、不得超售。检票口要认真检票并做好上车人数统计工作。
(四)旅客输送日计划的考核
为了考核日计划的编制质量和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车站应对每一车次统计实际上车人数(分别软、硬座和软、硬卧),并和旅客输送日计划对照,查明超员或欠员情况,并建立分析考核制度。
1.各次列车计划完成兑现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其计算公式为:
A实际-A计划
实际大于计划时:γ=(1- -----------)×100%
A计划
A实际
实际小于计划时:γ=-----×100%
A计划
式中 A实际、A计划——分别为各次列车实际、计划上车人数。
2.日计划完成兑现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其计算公式为:
Σγ
β=----

式中二 Σγ——各次列车兑现率总和;
N——列车数。
二、客运调度工作
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三级客运调度,应在同级客运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旅客计划运输的组织工作。在发布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挂及软、硬卧票额临时调用命令时,需经同级客运主管部门领导的批准。
全路日常的客运工作必须由各级客运调度实行统一调度,集中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各级客运调度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地编制和执行客运工作日常计划,有预见地组织客流,经济合理地使用客车和客运设备,组织客运各部门紧密配合,保质保量地完成旅客运输任务。其具体职责是:
1.部客运调度员
掌握全路客流和国际旅客列车及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组织各局有计划地、均衡地运送旅客;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折返、变更径路、客车甩挂及调用。
2.铁路局、分局客运调度员
掌握团体旅客运输工作,按级监督组织旅客列车按运行图安全、正点运行;经济合理地运用客车,掌握旅客列车编组和车辆检修、整备情况,及时调整车组的配挂;检查掌握专运车辆和加开临时旅客列车及中转站的合理接续;掌握客流动态和行李、包裹运输的变化,及时提出增减车辆计划。
客运调度的日常工作包括:
(1)铁道部经常分析各铁路局、主要站发送旅客人数的波动情况,并及时提出决策建议;经常检查各铁路局直通旅客、行李包裹的运送情况,掌握旅客列车编组临时调整及车辆调用;对节假日和大批旅客、行李包裹的运送,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和加开临时旅客列车。
(2)铁路局按日、旬、月对局管内的发送旅客波动情况,做好分析、总结工作;向部汇报跨局旅客列车利用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处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停运、加开或增、减车辆,对停运、增开的旅客列车应向铁道部报告;对大批管内旅客的输送(包括节假日)应采取分批乘坐正常旅客列车,加开临时客车和增加车辆,套用客车底等办法。
(3)铁路分局督促检查各站做好计划运输工作;严格按固定票额或规律数售票,如客流发生变化,应根据管内各站硬座固定票额,对各站上报的日计划进行合理调整后,下达各站执行;对始发、终到时刻适宜、客流集中的列车应重点掌握;按日、旬、月对自局管内发送旅客人数波动情况做好分析、总结工作,并报铁路局客调;掌握日常及节假日客流变化,制定旅客输送日计划,并进行登记和报告铁路局客调;掌握各次列车的区段密度、分界站报告,严格控制超员率,组织本分局管内旅客均衡运输。
三、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
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是指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按规定区段或停车站,正确、及时地向旅客列车提报确切的乘车人数,旅客列车(市郊列车除外)向指定的预报站正确地发出车内实际人数、区段内旅客密度和列车剩余能力预报的工作。建立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制度,是合理组织旅客乘车,实现旅客计划运输,控制列车超员、弥补列车虚糜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准确实现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的重要环节。站、车客流信息传报工作和车站旅客输送日计划的结合,可使客调及时了解、掌握各次列车的旅客密度,使始发站、中间停车站的客流得到合理输送,列车前方停车站能有预见地组织旅客乘车,以保证旅客的均衡运输。
通过站、车客流信息传报,还可为列车提供良好的服务条件,对车站组织售票,维护站、车秩序,保证旅客列车安全、正点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站、车客流信息传报主要通过乘车人数通知单(客统3)、列车密度表(客统4)及旅客区段密度报告、分界站报告、预报通知单(客统2),三种专用表报的形式来记录、统计、传递,其填报方法分述如下。
(一)乘车人数通知单(客统3)
乘车人数通知单的用途为:车站统计各次列车上车人数,积累客流资料的原始记录;列车填记旅客密度表的依据;车站考核日计划兑现率,检查售票、检票执行旅客输送日计划情况的依据。
1.凡办理客运业务的停车站,都必须按到站或规定的区段,正确地统计旅客上车人数,做到真实可靠,正确率达到95%以上,并及时向列车提交“乘车人数通知单”。旅客快车按到站分别统计较、硬座乘车人数,慢车按规定的区段分别统计软、硬座乘车人数。无旅客上车时,车站也必须提交“乘车人数通知单”,并在人数栏内填写“无”字。
2.在本站始发的上车人数、中转换乘的上车人数(包括不出站签证换乘的人数)和使用铁路乘车证乘车的人数,要分别填写在始发、中转及铁路乘车证的到站人数栏内,并分栏目做小计,最后合计总人数。
3.软、硬座乘车人数的统计采取检票记数或售票记数。检票记数是检票员检票唱票、记数员记数,一般采取“两剪一记”的方法,分发送、中转、免票按到站或区段画正字,最后合计。售票记数是由售票员在售票时记录每次列车分到站或区段的售票张数,每次列车售票张数之和,加上该次列车中转和免票的人数,即为乘车人数。
4.乘坐卧铺的旅客不统计在乘车人数通知单内,但车站要将中途上车和临时调拨的卧铺按照车厢号、铺位号填写“中途预留剩余卧铺通知单”(客统6),并将剩余软、硬卧铺号贴在通知单上,于列车开车前递交列车长。
5.乘车人数通知单和中途预留剩余卧铺通知单,一律一式两份,一份交列车长,一份由列车长加盖段名、姓名章后,留车站存查。如无车长盖章,即视作车站未向列车递交。交接地点为列车中部。
(二)列车密度表(客统4)
列车密度表是列车长正确掌握旅客密度,向车站提交预报,向各级客调提交区段旅客密度报告、分界站报告的依据;积累各站上下车人数资料,为编制列车运行图,调整列车停站和票额分配计划提供准确的依据;有利于列车长及时掌握旅客流量、流向变化,合理安排列车统一作业过程,主动地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填报方法:
1.列车旅客密度表为梯形表格,分硬座及软、硬卧两个梯形表。硬座梯形表中“固定票额”栏内,填写各站的票额分配数(上级有甩挂车等命令时,填写各站调整后的数字);“人数”栏内,填写各车站上车旅客到达各站(区段)的人数。软硬卧梯形表中“固定票额”栏内斜线上方填写软卧票额,下方填写硬卧票额;“人数”栏内斜线上方填写各站上车的软卧实际人数,下方填写各站上车的硬卧实际人数。每一竖格的垂直累计数为各站上车人数,每一横格水平累计数为各站下车人数。
2.列车长必须亲自填写列车旅客密度表。列车始发前,要填写好列车车次、始发日期、始发站名、终到站名,担当段名、组名、列车长姓名,列车编组辆数;按列车编组计算出硬座标记、实际、超成定员数,软、硬卧定员数。按列车办理客运业务停车站站顺填记站名(区段),并留出核实栏空格。根据票额分配表用红笔填写各站的票额分配数(或根据上级命令调整后的数字),遇有甩挂车辆时,填好甩挂车辆数、车种及到站。
3.列车从始发站开出后,列车长将各停车站提交的乘车人数通知单上的人数,分别填写在各到站(区段)栏内;软、硬卧乘车人数根据各卧铺列车员统计的实际人数分别填入在软、硬卧的到站栏内。
为了保证列车旅客密度表中的到站(区段)人数及车内人数的正确,列车必须认真执行看票上车制度;列车在始发站开车后,应通过旅客去向登记或夜间看票记录及验票的方法,对车内实际乘车人数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并将核实人数用红笔填写在核实栏内,为全程打好基础。列车运行途中在不干扰或少干扰旅客的前提下,于分界站前用上述方法对车内实际人数按到站进行核实调整。列车在某局管内运行超过800km时,增加一次核实。
列车旅客密度表车内人数的计算方法为:列车到站前的车内人数减去本站的下车人数加上本站的上车人数等于列车由该站开出后的车内人数(即车内旅客密度)。
旅客密度表的记事栏内注明沿途未交“乘车人数通知单”的站名。
4.列车终到站前列车长应计算一个单程的旅客输送量。计算方法为:软、硬座各站下车人数加上软、硬卧各站下车人数等于旅客输送量。
用同样方法计算出返程旅客输送量,往返旅客输送量之和为该次列车总的旅客输送量。
(三)旅客区段密度报告、分界站报告、预报通知单(客统2或简称“三报”)
1.旅客区段密度报告(简称“速报”)
旅客区段密度报告是指旅客列车已通过后方各规定旅客密度区段内的车内最高人数的实际报告。由列车长根据列车密度表记载的区段最高密度填报并交指定车站,由车站转报分局客调。供客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次列车(不含直达特快列车)在管内各区段的旅客密度情况,运能的利用和适应程度,是各级客调及时调整列车编组和增减车辆的依据。
填报方法:
请转报××站(客调)栏。填写旅客列车已通过最后区段所属分局客调名称。
定员栏。填写硬座、软座、软卧、硬卧的实际定员人数。
区段栏。根据部、局规定的密度区段填写旅客列车已通过区段两端站名的简称。
人数栏。根据列车旅客密度表内已通过各区段的车内最高人数填记,对已经填报过的区段密度人数,到下一个“速报”交报站不再重复填报。
记事栏。填写有关事项,并将未提交“乘车人数通知单”的车站填记在记事栏内,以便客调及时督促提交。
交接和转报:
速报的交接由列车长和车站客运值班员(客运计划员)负责办理。交报站的客运值班员(客运计划员)或指定人员应及时将速报转报有关分局客调。
2.分界站报告
分界站报告是指旅客列车在进入各铁路局分界站时,列车长在指定“分界站报告”交报站,向前方铁路局报告列车内到前方各铁路局软硬座、卧铺旅客流量流向的报告。用以掌握列车通过局在分界站交出分席别的旅客流量流向并考核其执行票额计划情况;客调根据分界站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列车超员和防止虚糜,指挥管内各站组织旅客均衡运输。
填报方法:
列车填报:“分界站报告”由列车长根据调整后的列车旅客密度表亲自填写“请转报”栏,填写通过分界站进入前方区段的所属分局客调。“定员栏”,填写列车实际定员。“人数栏”,填写到达列车前方第一个铁路局管内的下车人数,应按照规定的旅客密度区段分别填写(含止站、不含起站)。如果分界站属前方局,则将分界站下车人数单独写一栏。第二个及其以远各铁路局的下车人数,只填到达各铁路局管内各站下车的旅客总人数。如一个区段跨及两个铁路局管内时,各站下车人数应按所属局分别填记在各区段内。
转报方法:
由车站客运计划员(客运值班员)或指派专人负责办理。交报站接到列车长交下的分界站报告后,应及时转报分局客调。对进入本局的列车,在向自局客调转报时,不加上自站上车人数;对进入外局的列车,在“分界站报告”人数栏内按旅客到达区段、局加上自站上车人数后,再转报给前方相邻分局客调。
3.站车预报
站车预报是指站或列车按限售区段向前方站预报剩余能力,以便有计划地组织利用,防止列车超员或虚糜。
办理站、车预报工作中,要求在时间上必须迅速及时,人数统计和转报、填报必须正确,其中包括列车旅客密度表数字,正确率要达到95%以上。预报站由客运计划员负责预报的转报工作(夜间无客运计划员由客运值班员负责)。列车要认真执行验票上车制度,发现车站无贴条售票和任意超售客票时,列车长应电告有关铁路局和铁道部运输局。对造成列车严重超员的车站,要认真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硬座预报方法:
列车预报:硬座实际定员(规定超员的列车按超成定员)减去收报站以远的车内人数,再减去发收报间各站的固定票额(不包括发报站)为剩余能力。无剩余能力时,应报满员或超员。
剩余能力要注明应售区段,其计算方法是:收报站以远第一个局分区段、第二局以远按局,以区段各站、局的固定票额减去到达该区段、局的车内实际人数(最后一个局不做比较),得出正数,为应售预报数。得出零或负数时为无应售数,连续出现负数时,剩余能力即为最后一个区段或局的应售票额预报数。
收报站为限售区段首站以近车站时,只预报到首站及其以远的剩余能力(总剩余能力减去首站以近的剩余能力)。
车站预报:
始发站预报:列车开出后,将自站剩余空位,报给前方收报站组织利用,并注明应售区段。
中间站预报:
发报站接到预报通知单后,将预报应售各区段或局的票额数,分别减去本站到达收报站以远的各区段或局的实际上车人数,所得剩余能力报前方预报站组织利用;无剩余能力时,按满员或超员预报。
软、硬卧及全程对号列车硬座的空位预报按实际空位计算,要注明车号、铺号(座号)和应售区段。
收报站接到后方站预报后,如有剩余能力,即可加上本站票额计划数,按应售区段组织发售。
凡规定办理“三报”的车站,列车长要准时下车,客运值班员要准时接车。采取相互加盖“站、段名和姓名”印章的办法,在列车中部办理交接手续。
(四)资料的积累
1.客运(列车)段
积累、分析列车在各停车站的上下车人数;直通旅客快车的运能(软、硬卧和软、硬座);规定各区段的旅客密度人数。各次列车旅客密度表保存1年;各站递交的“乘车人数通知单”和经车站盖章的“三报”存查页分别装订成册,保存3个月;列车各车厢的“旅客去向登记记录”保存时间3个月。
2.车站将乘车人数通知单及列车转交的“三报”按车次装订成册,保存时间3个月;对未交“三报”的列车建立登记簿,按月统计保存1年。
(五)站车客流信息传报的“三报”站的确定
1.直通列车“三报”交报站(附后)由铁道部确定,由各铁路局据此确定所担当各次特直快列车的“三报”站站名并报部备案。管内列车由铁路局确定。
2.直达特快列车。由列车在始发站开车后,分别统计软、硬卧和硬座定员、实际人数,报终到站,并由终到分局、路局每日、逐级上报铁道部客调,统计表用(客统2)代替,将实际上车人数填在“分界站报告”合计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