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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20 06:0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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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拟定的《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市安监局 2005年7月)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基本稳定的局面,特制定2005年度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与市政府签订《南京市200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各区(县)政府、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牵头单位、产业(集团)公司和企业及其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安技干部。

二、考评内容

(一)单位考评内容:基础管理,伤亡事故,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特种设备。必备条件是: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全年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各区(县)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100%;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个人考评内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的情况;完成本单位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结合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三、考评办法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下设若干考评工作组,受考评委员会委托进行具体考评工作。

四、考评程序

(一)自评。各单位按照考评标准和指标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考评工作组提交自我考评报告,填报《2005年南京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表》和《2005年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初评。由考评工作组在对各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复查、核实的基础上,排出先进单位考评名次和先进个人名单报考评委员会。

(三)综合评定。市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委员会参照各考核组的排序和分配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进行综合考评排序,提出奖励名单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五、奖励名额、标准及对象

(一)先进单位:奖励分三个等级,一等奖10名,奖励金额10000元;二等奖15名,奖励金额5000元;三等奖25名,奖励金额2000元。其中,市安监局、交通局、建工局、公安交管局、公安消防局按《2005年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目标责任状》明确的标准兑现奖惩。

奖励对象为区(县)政府、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产业(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奖金由市政府发放。

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分别按主要领导奖励标准的70%和50%予以奖励。奖金由单位自筹。

(二)先进个人:不超过120名,由市政府授予“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发给奖金500元。

六、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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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外事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是省人
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人事厅承担的省属人员短期多次赴港面授学习团组的审核、审批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1.受委托审核审批在广东的部属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
华、举办国际会议等事项。  
  2.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三)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外事规章制度,研
究制订外事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外事工作的重大问题,了解和掌握外事工作(包括外国与本省缔
结友好关系的城市、省、州、县)的动态,了解和掌握国际及港澳重大动态,了
解和掌握外国驻粤领事馆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动态。  
  (三)组织接待外国访粤的国宾、党宾、议会外宾、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重要
来宾,接待和管理来粤从事公务活动的各国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管理外国驻广
州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外国驻粤新闻机构;承办省领导的对外交
往事宜。  
  (四)负责因公临时出访管理工作,承办审批、审核中央授权范围内的单位
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地区和邀请外国人来粤访问的有关事项;承办省级领
导出访报批工作;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护照(通行证)颁发、签证(签
注)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省的友好城市和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指导省人民对外
友好协会。  
  (六)负责办理和指导、协调粤港澳的边境事务及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
往来事宜。  
  (七)协调指导各市、省直各部门的重要外事活动,指导外事业务,监督执
行外事纪律。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外交部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外事办公室设9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综合调研、督办、信息、会
议、宣传、文电、档案、信访、提案(议案)、机要、保密、外事人员业务培训
等工作;负责外事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礼宾处  
  接待中央有关部门安排来广东访问、过境的外国元首、首脑和外国政府、议
会、政党等官方代表团及其他外国高级代表团和政要;受理、接待外国驻华外交
官来访事宜;审核本省及中央驻粤单位主办的国际会议及重要外事礼宾活动的计
划;负责协调驻穗外国金融、保险机构、商社、企业与本省政府间非业务性的交
往等事宜;负责省领导涉外活动的协调及现场礼宾安排;负责审核邀请外国人访
粤的有关事宜;负责审核外国人入出境的礼遇规格并出具相关的联检证明。  
  (三)领事处  
  管理外国驻广州领事馆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并与之交往活动;接待通过
领事馆渠道安排来访的客人;办理领事认证;协助处理外国人在粤发生的各类刑
事、民事、海事和房产等涉外案件;办理外国专家确认件、签证通知和外国留学
生来华签证通知;协助处理有关外国专家、留学生的重要涉外事项;负责外国驻
港澳有关领事官员来粤进行公务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四)新闻文化处  
  审核外国记者来粤采访的申请;审核中央各部门、各省邀请外国记者来粤采
访的意见;审核港澳电视机构来粤拍摄电视片;管理和指导外国记者接待工作;
管理外国驻粤新闻机构及其记者在粤的相关工作;办理外国记者来粤采访的入境
签证通知和摄影器材入关手续;负责外事宣传工作,指导本省涉外参观点的建设
及管理。  
  (五)港澳事务和出国管理处  
  办理省港澳工作领导小组的边境事务联络等日常工作;管理、指导和协调处
理粤港澳边境事务,办理粤港澳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交往事务的审核审批事
宜;负责全省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管理工作;承办副省级以上人员出国、赴
港澳的具体报批事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办理本省、中央驻粤单位(委托)人
员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的审批、审核和呈报工作;为上述人员出具任务批件。
  (六)护照签证处  
  管理和指导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工作;办
理颁发本省和中央驻粤单位(委托)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及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因
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出国(境)证明;为外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官员颁发签
证;负责全省及中央驻粤单位因公护照签证专办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因公护
照和通行证的收缴管理工作。  
  (七)国际交流处  
  负责与国外友好城市及有交流合作关系地区进行交往的管理工作;办理与外
国省(州、县、区)、市缔结友好关系的报批手续,组织、协调各部门实施与国
外友好城市之间的交流合作项目;组织拟订并实施友城及国际交流工作计划;配
合有关职能部门实施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安全保卫等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
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执行外事纪律的情况。  

  四、人员编制  

  外事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与国家开发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与国家开发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制定的《安徽省与国家开发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六日





安徽省与国家开发银行

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根据2009年3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经省政府审定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明显带动作用,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政策的铁路、公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区、皖北地区基础设施以及省内大中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项目等。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和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合作协议》项下开发性金融合作的融资平台(即:借款主体),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的融资模式采用“委托代建”形式,即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将贷款建设项目委托指定的融资平台,并与融资平台签订《委托代建协议》,融资平台通过签署协议将贷款建设项目委托给实际建设单位即用款主体,由用款主体承担项目建设、实现建设目标。

第五条 贷款管理以“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为原则,在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贷款使用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规范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偿还,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协议》项下的省级政府额度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安徽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审定和调整贷款投向,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合作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审核申贷项目,确定借款主体,并办理贷款项目的准备、签约、提款等手续;

(三)协助开发银行加强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借款主体解决项目建设与运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贷款及时发放、按期偿还,及时研究解决贷款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开发银行化解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五)监督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协调贷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执行与开发银行贷款相关的合同,协调解决贷款项目在准备、实施和还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研究提出贷款的使用方向和重大项目;审查借款主体上报的贷款项目;指导贷款的使用,做好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审核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提出项目贷款额度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与借款主体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办理涉及省财政筹措配套资金或承诺还款的手续;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主要职责:执行开发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审核项目投向;协助落实贷款条件,组织项目评审、审批,落实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和支付;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通报有关项目评审、执行、贷款偿还等情况;会同监察、审计部门检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借款主体为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与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签订《项目委托贷款合同》或《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将贷款转贷至用款主体,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也可采取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借款主体及用款主体三方签订项目《借款合同》等方式。借款主体负责对承办的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用款主体实现项目建设目标。其主要职责:

(一)对用款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及相关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三)对用款主体承担的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用款主体是最终使用贷款、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建设内容和相关合同、协议要求等使用贷款,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二)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履行定期报告制度;

(三)及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和管理费用。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用款主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取得有效批文后,向借款主体提交《安徽省第四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涉及财政配套及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借款主体审核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项目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对于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县承担项目建设和还款责任的项目,用款主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取得有效批文后,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向领导小组报送项目利用开行贷款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借款主体统一办理项目贷款手续。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对借款主体贷款申请初审后,下达《安徽省第四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准备通知书》,项目进入开发银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批准后,签约程序如下:

(一)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将项目贷款审批结果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借款主体和用款主体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开展贷款合同谈判;

(二)借款主体与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签署项目《借款合同》。 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不一致时,可采取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借款主体、用款主体三方共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必要时,借款主体与用款主体签订《贷款资金使用协议》。合同副本提交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用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主体提交《安徽省第四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项目提款申请表》,经借款主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转报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审核后具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二)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贷款发放统计表。

第十五条 项目《借款合同》签署后,如果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用款主体可向借款主体提交关于项目调整的申请报告,将项目《借款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贷款用于本地区其他项目,其调整程序同前所述申报程序。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借款主体统一申报的项目实施后,如果部分市县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借款主体统一办理变更手续,但项目《借款合同》项下尚未使用的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类别项目。

第四章 贷款偿还和管理费的收取

第十六条 贷款实行“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借(用)款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借款合同》,确保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借(用)款主体按期还款。对没有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同级政府按承诺调度资金支持借(用)款主体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借款主体根据开发银行还款通知单向用款主体发出还款通知书,用款主体依据通知书和有关合同向借款主体指定账户按时拨付还贷资金。借款主体负责将回收的还贷资金按期足额偿还给开发银行。

第十八条 市、县政府承诺还款的项目,借款主体、省级主管部门承诺用专项资金、收费收入或其他方式还款的项目,若用款主体(单位)不能到期还款,省财政厅通过结算扣款等方式安排还贷资金。

第十九条 开发银行提供的省级政府额度贷款适用现行省政府偿债准备金办法。

第二十条 为防范债务风险,借(用)款主体应根据贷款额度和使用期限,计算出分年应还贷款本息额,据此提前安排偿债资金。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责权利相结合原则,省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可按年度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按以支定收的原则适当收取管理费,弥补融资平台正常的办公经费。具体收取办法由省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用)款主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借(用)款主体要对贷款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定期报送关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还款情况的报告,借款主体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余额对账制度。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借款主体分别与用款主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等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借(用)款主体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借(用)款主体的项目实施、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要立即责令纠正,直至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用)款主体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关闭、撤消、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况,应事先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的意见,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