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令第24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4号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8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5件部门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
的部门规章目录(8)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28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相适应。
序号:2
规章名称:《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5月10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1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4年10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当前的国家财税政策不相适应。
序号:4
规章名称:《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5年7月13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5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6
规章名称:《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11月8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代替。
序号:7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12月22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序号:8
规章名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和机关:2000年9月19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宣布失效
的部门规章目录(5)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1年8月19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说明:录像机市场已经放开,其中的打击走私工作也已经并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之中。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检验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规章名称:《秦皇岛港中转煤炭分堆质量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2年12月14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说明: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泰皇岛港口煤炭质量工作制定的暂行办法,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规章名称:《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6年9月26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随着外贸运输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港口运输能力的增强,对外贸运输实行计划管理已无必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规章名称:《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和机关:1999年2月24日,国家经贸委
说明:属于阶段性工作的指导规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组台演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自1991年2月22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下发以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加强了对演出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关于组台演出须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的规定,规范了组台演出活动的承办资格,从经营机制上保障了组台演出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这类
演出目前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企事业单位私自与演职员签订演出合同,或不签书面合同进行秘密交易,不顾演出市场运行规律和观众承受能力,随意抬高演员出场费,在一些演员中形成了一股相互攀比,竞相抬价的风气,导致演出成本不断上升,门票价格过高,偷漏税款严重。二
是一些主办单位的经营人员不懂演出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缺乏演出业务常识,在组织演出中架空演出经纪机构,致使一些演出活动内容粗俗,水平低下,经济纠纷日渐增多。三是少数企事业单位以所谓内部演出联欢等为名,不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私自邀约演职员演出,实则变相从中获
利,逃避文化、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四是某些节庆活动成立的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申办演出活动,往往因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出现问题无人负责。这些行为,极大地危害了演出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了演出市场的正常秩序。绝大部分演职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意见极大。
为此,对组台演出的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邀请演员参加庆典、宣传本单位或其产品等演出活动,一律按组台演出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专业艺术团体参加上述演出,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主办单位应与承办的演出经纪机构签订演出委托合同意向书,演出经纪机构与演出团体或个人签订演出合同意向书。两种意向书均应报审批机关审核,经核准后生效或签定正式演出委托合同和演出合同,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重新申报。
三、演出合同意向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二)主要节目;
(三)演出报酬及税费支付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宜。
四、不得将演出活动批给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主办。
五、承办演出的经纪机构应当对演出活动的总体安排、节目、广告、票务、财务、税务、安全等事项负责。
六、发布演出广告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组台演出的质量和效益。
19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