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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压舱水申报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5:4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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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压舱水申报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压舱水申报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3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强对入境船舶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有害生物随压舱水传入我国,国家质检总局设计了《压舱水申报单》,证单编号:1-4-1,自2001年7月1日启用。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时,均应填写《压舱水申报单》,申报压舱水装载和排放情况,检验检疫机构据此确定是否允许排放或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压舱水申报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请各局根据需要向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征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ENTRY-EXIT INSPEC 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压舱水申报单(式样)
BALLAST WATER REPORTING FORM

船名 国籍 到达港口 到达日期
Name of Ship______ Nationality ______ Arrival Port______ Arrival Date______
船舶所有人 船舶代理人 压舱水总量(吨) 压舱水池总数
Manager ______ Agent ______ Total Ballast on Board (tonnes) ____ Total Number of Ballast Tanks ____
是否需在中国某一港口排放压舱水? 是Yes□ 否No□
Do you intend discharging any ballast water in a Chinese port?
----------------------------------------------------
| | |压舱水更换(最近三次)BW Exchange (Last Three |
| | 压舱水来源 |Exchange) |
| | BW Source |使用方法Method Used: 清空Empty/灌注 Refill□ |
|压舱水| |灌流 Flow Through□ |
|箱/舱|-----------------|----------------------------|
|Tanks/| 装载 | 装载 | 装载量 | 更换 | 起始点 | 终止点 | 更换量 |更换 |
|Holds | 日期 | 地点 | (吨) | 日期 |Start Point |End Point | (吨) |百分比|
| |Date of |Location |Vol. Taken |Date of |-------|-----| Vol.|(%)|
| |Uptake |of Uptake |Up (tonnes) |Exchange|经度| 纬度 |经度|纬度|Exchange |Exch. |
| | | | | |LONG| LAT |LONG|LAT |(tonne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预计在中国港口排放压 |
舱水情况Best Estimate |
of BW Discharge in Chi- |
nese Ports. |
------------|
| | |
排 放|排放| 排放量 |
港 口|日期| Vol. |
Ports |Date|(tonnes) |
| | |
---|--|-----|
| | |
---|--|-----|
| | |
---|--|-----|
| | |
-------------
船长签名 日期
Signature of Master______ Date______


2001年6月7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汤汪工业品市场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汤汪工业品市场发展的意见

扬府发〔2007〕44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古运河沿线市场搬迁步伐,扶持汤汪工业品市场发展,促进广陵区商贸物流中心产业集聚,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
一、产权单位商业用房租金补贴:对迁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的原工业品市场产权单位,市政府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其商业用房租金收益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经审计部门审计的2006年实际商业用房租金收益总额为基数,分3年给予扶持,其中第一年补贴4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对迁入新市场后商户承租总面积小于原承租总面积的市场产权单位,按比例扣减补贴。
二、工商管理费用减免:对进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第一年减免工商个体户管理费的50%,第二年减免20%。在原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持下岗再就业证明且未到期的,迁入新市场后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1、国税方面:对进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其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由纳税人申请、经国税部门审核后,当月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可不征税。对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的商户,因经营不善当月连续停(歇)业满15日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减半征收当月应纳税款;当月连续停(歇)业满30日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当月应纳税款。对迁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原工业品市场商户,国税部门在新市场内现场免费核发税务登记证件。2、地税方面:原工业品市场商户自2007年迁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时起,2年内免征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水、电、气价格优惠: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意见,对进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其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动力用电价格按照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照明用电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并轨。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试行办法

(1990年12月30日商业部以(90)商办字第31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是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各级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具有现实性、综合性、政策性、权威性、机密性特征的商业工作信息。
第三条 开展政务信息工作是商业部系统各级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能。
各级办公厅(室)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收集、综合、通报、贮存政务信息,对政务信息网络进行组织、指导和考评,开展政务信息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信息人员培训,不断把办公厅(室)建设成汇集、传播政务信息的枢纽和中心。
第四条 商业部系统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发动各方面支持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使之不断完善信息网络,强化信息工作手段,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实现管理目标中的辅助决策的作用。

第二章 网络机制
第五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下列结构网络组成:
(一)纵向结构网络,由商业部办公厅与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省级与地级、地级与县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三级政务信息网络组成;


(二)横向结构网络,由与各级办公厅(室)相联结的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组成,其中包括系统内部各级办公室本着自愿原则建立的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省、地、县之间的政务信息协作网;
(三)延伸结构网络,由办公厅(室)同部分地、市、县政府及有代表性的商业企业建立的信息网络组成。
第六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坚持双向反馈制。下级办公室对上级办公厅(室)必须按时、按量、按质报送政务信息;上级办公厅(室)对下级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政务信息,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互通情报,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章 信息员
第七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员队伍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组成。专职信息员是办公厅(室)专门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员主要由办公厅(室)文秘人员兼任;特聘信息员由办公厅(室)在职能部门的业务人员或下级办公室的专兼职信息人员中聘任。
第八条 信息员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作风正派;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严守国家机密的观念;
(四)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收集、综合、通报和贮存政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专职信息员应掌握微机、电脑打字机、传真机等设备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 信息员主要义务:
(一)收集、编写、通报、贮存政务信息;
(二)根据领导意图,组织、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四)总结、交流政务信息经验,提出强化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信息员有下列权利:
(一)可调阅有关的内部文件和资料;
(二)可列席本单位领导层次召开的有关的工作会议;
(三)可在内部进行政务信息调研;
(四)可以个人名义向上级办公厅(室)通报政务信息;
(五)优先参加政务信息业务培训;
(六)优先参加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一条 信息员培训由各级办公厅(室)分别组织。商业部办公厅主要负责组织其所聘任的特聘信息员的培训;省、地、县级信息员的培训,由省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组织和部署。
信息员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原则,采取脱产集训、顶岗培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章 信息流程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流程包括收集信息、编报信息、审批信息、通报信息和贮存信息。
第十三条 收集政务信息的基本内容是:
(一)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商业、粮食、供销工作决定、指示的情况和经验;
(二)贯彻商业部和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正式讲话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三)各级政府和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工作的新部署和领导同志讲话中提出的新观点;
(四)商业、粮食、供销部门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新经验和出现的新问题;
(五)商业、粮食、供销部门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城乡市场的异常情况;
(七)职工队伍素质状况及倾向性的思想动向;
(八)突发性事件;
(九)国外及港、澳、台商业工作新动向;
(十)其他有利于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政务信息。
下列政务信息必须逐级迅速收集上报: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本部门、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二)省、部级领导在本部门、本单位检查工作时的讲话要点;
(三)市场波动情况;
(四)自然灾害给本部门、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
(五)突发性事件。
第十四条 信息人员对收集到的政务信息,按照为本级领导服务为主、积极为上级和基层领导服务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分流和编报。其中紧急信息要随编随报;重要信息要及时专报;一般信息要分期编报。
编报政务信息要坚持实用性原则。对预测性、综合性和突发性政务信息,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使之成为领导决策的直接依据。
编报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并做到数据准确、主题鲜明、标题醒目、文字精炼,标码、标点、数字和计量单位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 报送政务信息,一般由办公厅(室)主任审批。办公厅(室)主任对紧急信息要随时审批,非紧急信息也不得延误。
第十六条 办公厅(室)通报政务信息,一般应以有刊头标志的信息刊物为载体。信息刊物应注明发送信息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信息文号、签发人、主送单位、印发时间、信息员姓名等项内容。
办公厅(室)通报政务信息,要逐步使用传真机和计算机联网进行传输。
第十七条 办公厅(室)对政务信息资料应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逐步用电脑进行高密度贮存。
编报的政务信息应分类装订立卷,作为档案保存,存档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评与奖励
第十八条 商业部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商业部办公厅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负责对所辖计划单列市和地(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对县(区、市)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内容包括信息报送量、采用量、好信息数量以及信息机构、队伍、网络、手段和制度等基础建设的情况。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采取累记计分方法。记分标准由实施考评的上一级办公厅(室)确定,并向下一级办公室公布。记分标准如需调整,必须在实施前半年通知下级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办公厅(室)于年底开展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先进工作者的总评。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办公厅(室)应按商业部规定的专业类原则逐级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先进组织者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各级办公厅(室)提出预选名单,并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领导与信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报办公会议或主管领导审定。

第六章 信息业务联系
第二十三条 商业部办公厅每两年召开一次省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之间也要理顺关系,加强业务指导与联系,有效地推动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商业部办公厅编印的《信息业务通讯》要逐步面向系统发行,使之成为系统内部以政务信息为主的业务工作园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办公室要逐级向上级办公厅(室)报送政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