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各地要按照11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具体认定和审批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企业产品技术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漯政〔2009〕59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漯政〔2007〕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准化工作的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四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范围:
(一)建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其秘书处工作的;
(二)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
(三)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四)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
(五)创建并成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
(六)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
(七)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
第五条 标准化项目的奖励金额执行下列标准:
(一)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奖励10万元;
(二)对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经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且达到国家4A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五)对创建并成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奖励3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3万元;
(七)对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承办单位,奖励3万元。
第六条 标准化项目的认定依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承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
(二)作为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主要起草单位的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前二名;
(三)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四)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确认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五)创建并成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确认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六)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七)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依据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或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
(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四)该标准的实施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五)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第八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证书;
(三)该项目的实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在标准化项目获得相关认定后1年内提出申请。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受理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
第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6月底前将审核结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漯河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收到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