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8〕372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为保障龙岩中心城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在征地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3、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二: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表一(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杉木林
阔叶林
幼林
亩
1200
单根10~20元
中龄林
亩
1600
成林
亩
1000
松木林
幼林
亩
1000
单根10~15元
中龄林
亩
1300
成林
亩
800
桉树林
幼林
亩
1300
每亩85棵以上
中龄林
亩
2000
每亩80棵以上
成林
亩
1200
每亩80棵以上
竹林
亩
3000
每亩130棵以上
零星
19元/棵
亩
2500
每亩130棵以下
李、桃、青枣、梨、板粟、柿子、番石榴、萘、桔、橙、柚子、枇杷、
杨梅
幼
初产
盛产
衰产
株
30
130
180
100
合理密植数80株/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一种品种多的为计算补偿
绿竹
小
中
大
单根
丛
20
40
60
5
五根以下
5~10根
10根以上
香蕉(丛)
木瓜(棵)
小
中
大
15
30
40
合理密植数120丛/亩,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的以一种品种多的为计算补偿
葡萄
幼
未产果
产果
株
10
30
50
合理密植数220株/亩
葡萄架
亩
简易架1200元/亩,水泥架4000元/亩
水泥架包含塑料薄膜、铁丝
附表一(2):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
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棕榈树
小
中
大
株
8
15
20
40株/亩
茶树
第一年
第二年
衰产年
亩
3000元/亩
5000元/亩
3000元/亩
成片种植按亩(3000丛/亩),零星的按丛
油茶
小
中
大
株
8
12
18
100株/亩
药豆
株
3000元/亩
独立棵
花圃、果苗圃、用材林苗圃
亩
4000~6000
盆栽只酌情补偿
搬迁费
绿化大苗
亩
10000
葛
株
10~15
独立棵
油桐
小
中
大
株
35
45
65
45株/亩
甘蔗
亩
5000
3000株/亩
草莓
亩
4500
7000株/亩
养殖
鱼塘
土埂
亩
45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砖石砌筑
亩
65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砖石砌筑五面水泥砂浆抹面
亩
8000
含鱼苗每亩1000元
坟墓
水泥墓
座
2500
双葬加补500
土墓
座
1500
双葬加补300
金罐
300
狼尾草
黑麦草
亩
1500
蔬菜大棚
竹木结构
层高4.5米以下
m2
30
结合成新
钢结构
层高4.5米以下
m2
80
结合成新
附表二(1):
龙岩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防盗门窗
铁、铝
m2
60
结合成新
不锈钢
m2
110
铝合金门窗
m2
60
结合成新
卷帘门
m2
50
结合成新
单眼灶
普通
个
110
每增加一眼补35元
瓷面
个
140
每增加一眼补50元
热水包炉
台
160
液化气炉
砖砌、水泥面
台
110
砖砌、瓷砖面
台
140
洗涤池
砖砌
个
50~70
储水池
浴缸
砖砌
个
只
100~300
260~500
容积0.5~1m3
抽水马桶
只
150~300
结合成新
蹲式大便器
个
100~150
结合成新
水井
有井围
口
90
无井围
口
70
柱塞泵井
个
190
栏杆
m
20
突出屋面栏杆
石头地面
m2
14
15cm厚
水泥地面
m2
15
10cm厚、C20砼
30
15cm厚、C20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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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推动两地会展业的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将会展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修改为:
“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双方将在中医药产业和会展业开展合作,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开展其他产业的专项合作。”
(二)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1.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2.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8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以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条内容为:
“十、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通过在澳门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就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交流与沟通。
2.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通过考察、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及其他方式,分享有关资料和信息。
4.就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
经济财政司司长
廖 晓 淇 谭 伯 源
(签字) (签字)
————————————————————————————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①
————————————————————————————
①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对与澳门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
2.对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
3.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澳门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4.允许澳门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的依据。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澳门、香港的展览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具体承诺
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①
————————————————————————————
①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部门或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D.其他
具体承诺
允许在广东省的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澳门、香港的团队旅游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机动车维修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下列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
-机动车维修。
部门或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