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0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中国家股股权管理的动态情况,我局决定从一九九四年起,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定期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
二、填报范围和填报单位
本表填报范围为: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且有国家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表填报单位为:国家股权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持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报;国家股权由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持有的,由主管部门填报。
三、填报要求
1.本表分为上市公司、社会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请各填报单位按公司类型分别填报,分别汇总。
2.各填报单位须将本地区、本部门全部股份有限公司按顺序分别填列,企业排列序号要与前一次的报表一致;定向募集公司转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各类报表序号可作相应调整。新增加的股份公司请按不同公司类型在表中接序排列;同一年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变动情况表》与《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的企业排列序号须一致。
3.各填报单位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报表时,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汇总,并就汇总情况作出简要说明和分析,在填报单位处加盖公章后连同报表一并报送。
4.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及时完善和改进。
四、报表由各填报单位按本报表格式自行制作。
五、本报表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上报,收报单位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股份企业处。
联系电话:(01)2559248 (01)2567744-284
传 真:(01)2544472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6号
邮政编码:100086
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略)
2.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填报说明
(略)
3.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
(略)
4.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填
报说明(略)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张家港保税区进行有效的管理,扩大对外开放,加速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张家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位于张家港港区东侧,实行封闭式隔离管理。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出口加工和转口贸易,开展为对外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办事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六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下列职权:
  (一)编制保税区总体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三)负责审批或审核报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和保税区内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国家驻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五)确定管委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管委会的中层干部;
  (六)负责审批管委会管理的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及赴国外培训㈠负责办理邀请商务人员来访的有关手续;
  (七)省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保税区设立海关、商检、动植物检验、卫生检疫、税务、金融、工商、土地、公安等管理机构。
  海关依法在保税区内执行监管任务,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检查站。


  第八条 保税区设立开发总公司,从事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投资项目建设;设立劳务、会计、法律事务、仲裁等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九条 投资者举办企业,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注册的程序到保税区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持营业执照分别向海关、税务部门办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投资者持批准证书在保税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或租赁、购置房产。


  第十条 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管委会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可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 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外销。


  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及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会计帐册,并向管委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


  第十四条 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数量,职工工资和收益分配,有权自主招聘或辞退职工。
  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社会保险制度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在保税区内转产、迁移、合并、转让或提前终止等,须经管委会核准,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向海关备案;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人代表,须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禁止举办污染环境和国家法律禁止的项目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十七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和为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及产品出口业务。


  第十八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设备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允许其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


  第十九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保税物资交易,保税物资运往国内非保税区的,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可以购买非保税区生产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出口。


  第二十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内外银行和保险企业,可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贸易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区内中资企业经营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措外汇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个人外汇可以在银行自由兑换,企业也可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从事外汇买卖。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应照章征收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境内非保税区的货物运入保税区,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税区内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保税区内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张家港保税区税收优惠的若干规定,享受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第二十九条 允许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外国商船按港监部门指定的航道经联检、引航后出入,并在指定的码头停靠、装卸货物。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和交通工具,凭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进出口出入。


  第三十条 外籍商务人员,可凭其护照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后进出保税区。
  国内人员进出保税区,一律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除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保税区内居住、居留或住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办事机构,以及办理有关货物、交通工具、人员出入保税区等事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废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八日


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寒冷等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洪水、潮水、寒冷的防御与抢险救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市台风、暴雨、寒冷以及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洪水、风暴潮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市气象台和非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寒冷预警信号的防御指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方案。

第五条
市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防风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由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任指挥,各局及驻珠部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三防办公室是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督促险工险段处理和泄洪河道清障工作。

(二)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发布洪水预警信号。

(三)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

(四)组织制定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三防无线电通讯、水情遥测、卫星云图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六)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七)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八)根据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队伍。

(九)经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十)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十一)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在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提供专业保障:

(一)宣传部门负责公布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洪水警报及预警信号和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市教育局负责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汛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遭遇大灾时,必须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防止不法之徒趁灾抢劫;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通讯和车辆的援助。具体预案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三)交通部门负责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避风工作。遭遇大灾时,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海事、渔监等部门分别负责督促商船和渔船避风;市海上搜救分中心要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海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四)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的电源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五)供水部门要落实两路电源。处于较低地区的水厂生产车间要有第二道防线,防止市区受浸地下水倒灌污染水源。市区水库发生险情时,提供足够的挖掘机和车辆投入抢险。

(六)相关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山坡附近建筑物和市政排水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遭受灾害时,城管部门、居委会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转移疏散该危险区域的人员、物资。

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如遭遇灾害时,请供电部门切断电源;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路灯管理部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

(七)为保证抢险救灾时医疗急救和防疫工作需要,各区要建立一支10-15人的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市级医院组成的医疗救护队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参与特大灾害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八)各级水务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协助三防指挥部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九)物资、商业部门负责备足主副食品。尤其在一旦断水、断电的情况下,需保证供应干粮、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

(十)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开放、管理防风庇护所和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后救灾工作。

(十一)驻珠军警部队负责突击救生和工程抢险。

(十二)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须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工程)由各级三防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的防台风、暴雨、寒冷的应急抢险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各区人民政府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按照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在台风、暴雨袭击下可能出现险情的实际,妥善做好辖区内群众的转移工作。

第三章
监测和预警

第十条
我市台风、暴雨、寒冷的监测与预警工作由市气象台负责;洪水预警信号由市三防办负责。预警信号由新闻宣传单位统一向公众传播。暴雨预警信号分区发布:市区(指磨刀门水道以东地区,下同)挂预警信号;斗门区、金湾区由电视台以走字幕的文字形式发布预警。

第十一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
白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白色。其含义为:热带气旋48小时内可能影响。

(二)
绿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绿色。其含义为:本地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7级(39~61千米/小时);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7级。

(三)
黄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黄色。其含义为:本地未来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62~74千米/小时)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9级(62~88千米/小时)。

(四)
红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红色。其含义为:本地受热带气旋影响,未来12小时内平均风力可达10级(89~102千米/小时)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11级(89~117千米/小时)。

(五)
黑色台风信号
颜色为黑色。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将在未来12小时内在本地或附近登陆,平均风力12级(118~133千米/小时)或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


第十二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
黄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黄色。其含义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

(二)
红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红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
黑色暴雨信号
颜色为黑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如遇3小时降水150毫米以上的特大暴雨,应由市气象局通知电视台插播字幕通告市民暴雨走势。


第十三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
黄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黄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降低10摄氏度以上。

(二)
红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红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最低气温降低到摄氏度5度以下。

(三)
黑色寒冷信号
颜色为黑色。含义是:因北方冷空气侵袭,致使当地最低气温降到0度以下。

第十四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当发布的预警信号涉及学生停课和人员转移相应等级的,由市气象局和市三防办会商后再发布。

第十六条
我市江河洪水及风暴潮水位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

第十七条
洪水位标示为,其含义为:AAA为测站名称,BBB为该堤段超警戒水位的数字(单位为米),CCC为当前堤围的平均水位(珠基高程,单位为米),
为水波线。当水波线由白色转红色时,表示已达危险水位。

第十八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及市三防办发布的洪水和风暴潮信号,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报纸除外),市气象台向市三防指挥部和新闻单位传送预警信号,接受单位要及时回执。

当红色台风信号或暴雨量在3小时达到150毫米且持续的情况下,市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走字幕形式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三防指挥部的防灾紧急通知。移动通讯管理部门要发出防风的短信息,并及时向所有用户传呼组呼,红色和黑色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每两小时应当组呼一次。

第四章
防御与抢险救灾


第十九条
白色台风或黄色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部门启动《珠海海事局防抗热带气旋应急方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各级三防办公室值班人员要对所有无线电通讯机进行一次定点试通话,将所有卫星云图设备用来监测台风发展情况。


第二十条
绿色台风信号或红色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单位要将5个等级的台风预警信号和3个等级的暴雨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

(二)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三)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只适时进入避风锚地。渔船避风锚地安排:

1.湾仔避风塘:可锚泊渔船约30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2.洪湾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30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3.白藤头新界河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28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4.平沙河水闸内:可锚泊渔船约90艘,供小型渔船避风。


第二十一条
黄色台风信号发布后:

(一)各局要派人值班。全市的幼儿园、小学停课。

(二)辖区内有危房区、水浸黑点地方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向区三防办上报本辖区拟向公众开放的庇护所,由区汇总报市三防办。

(三)新闻宣传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对公众开放临时避险场所。

(四)各级三防指挥部负责检查各委、办、局人员值班到岗情况。各街道办负责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负责督促辖区临时房屋或危房,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的业主进行加固。

(五)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只避风情况,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并做好防抗台风工作,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必要时启动《珠海海事局水上搜救应急方案》。

(六)相关城管部门负责行道树、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的防风防暴雨工作。


第二十二条
红色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信号和水库、江、海堤到达危险水位警告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学校、院校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达学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干部、职工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救灾人员除外)。

(三)街道办负责督促辖区内物业公司检查有挡土墙和山泥倾泻隐患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四)在危房的居民和所有新垦区的人员要转移到防风庇护所,由经营垦区的公司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五)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应到三防指挥部集中,三防指挥部成员本人不能亲自到达的,应派出有协调能力的负责人到三防指挥部参与指挥抢险工作。

(六)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七)开放所有的防风庇护所。

(八)各级行政领导必须亲自主持防灾抗灾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派出工作组,分组检查属下单位的防范措施。

受台风、洪水影响地区所有单位要有领导值班,组织本单位的防风、防洪抢险工作。水库下游或受堤围内保护的单位要专人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电台发布防风防汛通告,及时组织转移人员和物资。

(九)启动广播电视局的防汛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黑色台风信号发布后:

(一)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对外开放。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发生灾情时,启动公安局三防应急预案。

(三)交通部门首先停止沿海路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公共交通服务,启动交通应急预案。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启动供电三防应急预案。

(五)邮电通讯部门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准确无误。发生灾情时,启动邮电的三防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台风解除信号(台风中途转向除外)发布后:

(一)各级领导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二)民政、卫生部门应抓紧抢救伤病员,优抚死难者,加强灾区防疫工作。

(三)供水、供电、邮电、交通等部门负责水电、通讯设施及道路的修复。

(四)计划、财政、物资、商业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组织供应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等,优先安排大江、大河及水库的堵口修复所必需的资金、物资。

(五)海事、渔监部门应加强巡查,维护通航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六)电视台、电台、报社等宣传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灾情并协助三防办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黄色或红色寒冷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水产、畜牧业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二十六条 黑色寒冷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未履行本规定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对其行政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新闻宣传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向公众播发气象台或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颁发的《珠海市防洪、防风规定》(珠府〔199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