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门牌设置管理办法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门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4〕9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门牌设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充市门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八日
南充市门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门牌的设置、管理,推动城乡地名标准化,更好地使门牌工作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门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临街门牌(含非住宅)、楼牌、幢牌、单元牌和城乡住户门牌。
第四条 门牌的编排、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牌的编排、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市民政局负责市辖三区城乡门牌的编排、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三区民政部门配合。计划、规划、建设、技监、房管、国土、卫生、文化、公安、工商、物价、财政、城管、电信、邮政、水务、供电、天然气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已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命名的街、路、巷两侧的建筑物、住宅和农村的房屋都必须设置门牌。原已设置的门牌凡不符合标准的或因严重锈蚀、损坏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六条 门牌编号要遵循排列有序、好找好记、有利于延伸、便于插号的原则进行:
1、从每条街道起点向延伸方向编排;
2、按左单右双编排;
3、从城市(城镇)中心向城郊编排;
4、两条街道交汇处使用主要街道门牌号;
5、一个门洞(面)一个临街门牌号(含非住宅);
6、临街建筑物空地,按每5米预留一个门牌号,以便增补门牌号;
7、楼牌、幢牌号按纵深或顺时针方向编排;
8、单元号从左向右编排,楼与楼之间一律不得连续编排单元号;
9、住户门牌:一层为1—1、1—2、1—3、……,二层为2—1、2—2、2—3、……十层为10—1、10—2、10—3、……以此类推(如2—1,“2”代表楼层,“1”代表房户号)。亦可以在一个单元之内编通号。在一个城区内只能选择一种编号方法。
10、市场(商场)内的摊位应编号。
第七条 农村房屋门牌编号,以村为轴心,以组为单位,一套房屋一个号,按东西或南北顺序编排。
第八条 门牌规格、材料
临街一般门牌200mm×300mm
临街单位或独立院落门牌400mm×600mm
楼牌500mm×900mm
幢牌260mm×400mm
单元牌200mm×330mm
城乡住户门牌110mm×150mm
临街一般门牌、临街单位或独立院落门牌、楼牌使用反光材料,幢牌、单元牌、城乡住户门牌使用一般材料。
第九条 临街的国家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可安装400mm×600mm门牌;其它临街门面(含非住宅)应安装200mm×300mm门牌;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建筑物名称登记的建筑物(群)应安装楼牌。
一条街(路、巷)或一个住宅小区的门牌,应安装在“同一个水平线”上。
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谁所有、谁承担”的原则,设置门牌所需费用由产权主承担。新开发的商品房、住宅的门牌设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门牌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门牌的日常管理,对损坏、丢失的门牌及时补换,费用由产权主承担。
第十二条 门牌是国家的法定地名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编排安装门牌号或擅自变更、移动、遮挡;损坏门牌的,要负责赔偿;对私自设置、变更门牌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撤除;对毁坏、盗窃门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门牌设置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以主任会议名义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82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82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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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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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审核│《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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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资格│《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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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 │ │
│ 3 │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年度│《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审核 │ │ │
├──┼────────────────┼───────────────────┼──────────┤
│ 4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申报│《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省、市、县环保局 │
│ │登记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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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审核│《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市、县环保局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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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单位资│《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环保局 │
│ │格认可 │三条 │ │
├──┼────────────────┼───────────────────┼──────────┤
│ 7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转前的环保检│《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省、市、县环保局 │
│ │查 │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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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夜间作│《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环保局 │
│ │业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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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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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中介活动经营资│《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
│ │格审核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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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地质勘查资格登记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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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地质勘察单位资格年检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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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海域使用权出租审批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
│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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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建立经营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 │ │
│ 14 │的单位及其专用设备和专用车辆的批│《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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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的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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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道路客运班线(含高速公路客运班线│《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旅游班线等)的年度审验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7 │汽车客运站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8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9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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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汽车维修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1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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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汽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年审│《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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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设立卫生类民办教育机构审核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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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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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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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绘制、印刷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河北省测绘条例》第十七条 │省测绘局 │
│ │线地图及出版物的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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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条 │省测绘局 │
│ │版地图的初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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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五条 │省测绘局 │
│ │果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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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局 │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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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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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 │《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
│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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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人防通信设施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
│ │准 │〉办法》第二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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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核 │《河北省旅游条例》第十二条 │省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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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同意 │法》第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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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进行人工增雨(雪)和防雹作业的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准 │法》第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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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气象服务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 │法》第二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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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省外考古单位、科研机构在我省境内│《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文物局 │
│ │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工作的同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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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考古勘探单位和考古勘探领队人员资│《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文物局 │
│ │格认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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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全民所有的文物收藏单位的不够藏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省文物局 │
│ │标准的文物和标本的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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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到外省举办展览的审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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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档案管理│ │ │
│ 41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需经省档案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政管理部门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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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专业档案管理│《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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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机关、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审核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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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和收│《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
│ │集范围的审定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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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设置的批准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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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认定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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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省外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条│省或设区的市防震减灾│
│ │评价的资格验证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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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颁发记者证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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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举│《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
│ │行新闻发布会登记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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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学校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批准│《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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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学校体育设施拆迁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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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改变学校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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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减少学校体育设施原有面积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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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海上或内陆大水面收购水产品审批 │《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
│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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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科学技术管理部│《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第三十六│ │
│ 55 │门委托,对所属科技社团进行资格审│条 │设区的市以上科协 │
│ │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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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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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事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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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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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非独立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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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原批准成立和注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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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所设的技术市场检│《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查员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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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 63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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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使用“科技开发”、“研究机构”等│《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科技行政部门 │
│ │与科研有关的企业名称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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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转│《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让、迁移等注册登记事项的核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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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民营科技企业年度审验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科技行政部门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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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食品标识牌的│《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审批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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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年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 │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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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酒类展览展销活动审核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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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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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市、县(市)酒类监│
│ │ │ │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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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对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
│ │登记 │条 │源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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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对销售省外生产的新能源产品出具质│《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省新能源产品工程设施│
│ │量检测合格证 │一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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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对已办理登记的肥料产品广告的内容│《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 │
│ │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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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
│ 76 │《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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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医学校、中医│《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班审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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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设立中医临床科研机构审批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 │ │、科技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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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其产品经营许可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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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所在地人民政府 │
│ │员申报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审批 │展条例》第二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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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理的考核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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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重新申办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歌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厅安全合格证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