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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查号系统有关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08 05:2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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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查号系统有关问题的规定

邮电部


长途查号系统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1年3月5日,邮电部

随着长途自动电话业务迅速发展,原有的174长途本端查号台已不能完全适应。为方便用户长途查号的需要,减少自动网上因拨错号造成的虚假话务量,提高全网的效率,采用长途对端查号已非常必要。现将建立对端长途查号系统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查号方式
长途对端查号方式为利用各地114查号台为全国各地用户服务,即用户拨长途冠号+长途区号+114,由被查城市的114台话务员受理报号。
对已经开放的174台,仍暂时保留使用。
二、查号台补充的功能
(一)长途查号采用互不控制方式。
(二)长途查号优先功能。
1、无排队性能的人工查号台,当采用长市合台时,长途中继应有明显的占用信号显示,以保证长途查号优先处理。
2、有自动排队性能的长市合一人工查号台或微机查号系统,应具有长途查号自动优先功能。
3、查号台在应答后,应具有送出应答信号和挂机信号的功能。
4、采用微机查号系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统计和维护功能(如话务量统计、接通率统计、应答超时统计、工作质量统计、并台功能,班长台监视、控制功能以及故障告警、监测、统计功能等)。
三、长途查号台的设置
长途查号台原则上应与市话查号台合设,以提高长途查号效率。对于特殊需要而分设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
四、114查号台的查号范围
114查号台的查号范围应为一个长途区号内市话或本地自动网的所有用户号码(人工转接呼入的用户交换机到用户中继线引示号码)。
五、长途查号的计费和业务量统计
长途查号通话时长主要取决于查号话务员,考虑到话务员的查号速度和查到率等因素,长途查号的收费采用每次(每次只查一个号码)按一分钟话费计算,并通过话单分检实现,不要改变长途交换机现行计费规定。
长途查号业务量暂定每查号一次按一张计量,观察一段时间后,如果该项业务发展快,对全国长话平均单价影响较大时,再考虑如何折算问题。
六、长途查号业务的发码顺序应符合国标(GB3377—82),即
发端市话局的前向信号:
X1X21KA P’…D’15 14 —KD
发端市话局的后向信号:
A1A1A6A1A1…A1A1A1A1A3KB
七、长途查号中继电路和查号台的核定
长途查号中继电路数应以话务预测为依据,一时有困难的,初期中继电路数也不应少于五条。试开放一段时间后,再根据话务量进行调整。
八、长途查号的管理
长途查号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用户利益和邮电信誉。查号设备和查号话务员应做到查报号准和快。在长途查号系统建立的同时,部将组织制订长途查号管理制度,特别是严格电话号码的增、删、改号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原始资料,建立健全值班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统计、分析等管理制度。
九、长途查号设备的维护
长途查号设备的维护应执行现行的维护管理制度,查号台、查号终端、排队机以及查号中继电路(修理排障)等均由市话部门负责维护;查号中继电路的日常维护和测试以长途部门为主、市话部门配合;装在长途局侧的设备由长途部门负责维护。
十、长途查号系统的建设和费用
(一)新建、扩建查号系统,改造工程(包括相关费用),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其中省会局的长途查号建设已经在四万路长途程控交换工程中解决。
(二)长途查号系统开放后,有关长途查号中继电路费用结算,按现行长市中继结算办法执行。
(三)今后新建、扩建长途交换工程时,应将长途查号纳入该项工程中。
十一、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微机查号系统。部科技司会同电信总局将尽快制定微机查号系统的技术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微机查号系统完善和定型,未经省级及以上单位鉴定验收的查号设备不能进网使用。
十二、全国长途自动电话网正式开放长途对端查号业务后,对新入全国长途自动电话网的城市,凡采用长途交换机的,应同时开放长途对端查号业务;若采用长途对端设备的,也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8〕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贷款归还。现将《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贷款归还。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市政府授权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市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资金,是指以市人民政府与市投资公司签订的BT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作为融资时的质押担保,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作为质押登记部门,市财政局作为备案部门向国家开发银行承借承还的专项资金和我市的配套资本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项目合规性原则。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用地等手续齐全,资本金已落实,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借款法人责任制原则。市投资公司作为借款主体是项目执行单位,同时也是用款主体和还贷主体。要逐步实施和完善项目代建制。
  (三)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四)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制、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认真落实。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朔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组”(以下简称为“领导组”),作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项目的决策机构,对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资金的使用、归还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投资公司作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管理的执行机构。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贷款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依照国家开发银行要求财务规范等各项管理规定,管好用好贷款资金,完善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制度。
  (二)代表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日常联系,负责办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信贷方面的事宜,积极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的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活动,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筹集建设资金。
 (三)参与建设项目计划的确定;组织并完成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可研、环评、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准备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组织实施土地收纳、储备、开发、利用等工作。
  (四)具体实施项目建设,按计划、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核工程财务决算。
  (五)建立偿债基金专户,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的偿债基金,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金的及时偿还。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确定  
  第六条 市投资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或“领导组”审查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立项后,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项目贷款申请。
  第七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申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和项目责任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手续、环境评价等文件。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筹集证明文件。
  (五)项目分年度用款计划。
  (六)其它。
  第八条 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涉及金额较大,需经“领导组”决定并征得国家开发银行同意。

第四章 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领导组”或市投资公司会同建设等相关部门确定项目管理班子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对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实施施工许可审批制度。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订立相应合同。对适合政府采购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在国家开发银行、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市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修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总投资增加,涉及较大金额的,应当报“领导组”决定。
  第十二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报“领导组”:
  (一)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三)较大金额索赔;
  (四)较大金额的追加投资;
  (五)审计发现重大违纪问题;
  (六)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七)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市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结算经办行开立贷款资金专户,专项办理贷款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与贷款资金配套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统一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签订后,市投资公司负责落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条件,组织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等进行编制或审查。
  第十五条 市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业主(市投资公司当业主的除外),使用资金时与市投资公司签订资金管理合同,明确借用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数额、使用期限、偿还来源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市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和资金状况分期分批作好阶段性或分项资金安排,以便加强管理和统筹调度资金。
  第十八条 市投资公司根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并依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按程度的原则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贷款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准备商务合同、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及其相关资料(上述文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由市投资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
  (二)根据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需求量情况,用款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告,填写《资金支付审批表》(见附表),由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工程项目负责人、市投资公司现场代表等签署复核意见,上报市投资公司核实。
  用款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工程款支付(含工程预付款)需提供的依据:

  (1)施工合同、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由工程监理、市投资公司现场代表建设单位确认的分步分项工程结算书;
  (4)支付工程竣工决算款,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图纸、技术档案资料、审定的竣工工程决算书等与项目执行总结;
  (5)其它相关资料。
  2征地费用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征地协议(包括政府批文、征地协议书);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征地费用计划投资统计表;
  (4)其它相关资料。
  3拆迁费用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拆迁协议(包括政府批文、拆迁协议书);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拆迁费用计划投资统计表;
  (4)其它相关资料。
  4勘测设计费用需提供的依据:
  (1)勘测设计合同;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勘测设计单位申请报告;
  (4)其它相关资料。
  5工程监理费用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监理合同;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考核报告;
  (4)其它相关资料。
  6其它款项支付需提供的依据:
  (1)合同或协议;
  (2)资金支付审批表;
  (3)其他相关资料、证明。
  (三)市投资公司依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做出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领导组”审批。
  市投资公司根据“领导组”确定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征求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同意,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督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市投资公司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投资概算约束,要严格控制拨付额度,项目未竣工前的分期拨付,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80%,待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结论确定后再拨付15%,其余5%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结算。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工程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和授信贷款借款合同有关规定的,从发现当月起项目单位必须予以整改,整改无效的停止拨付资金。

第六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贷款的偿还,市政府每年安排足额的财政预算资金支付给市投资公司用于项目回购,并将上述有关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经人大审议,确保贷款本息的如期偿还。
  第二十二条 由市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设立偿债资金帐户,在每个还本付息日5日前,将所有偿债资金纳入专户储存。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挖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外延,放大功能,最大限度的化解财政风险,经市政府授权,将下列资金划入市投资公司,作为偿债资金来源。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等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多项权利的拍卖收益和经营性项目收益;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有一定投资回报的公益性事业、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的回收资金。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有收费权的公益性事业、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各项收费中,每年一定比例的收费收益;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土地开发利用收益。

  第二十四条 市投资公司应根据纳入还款来源的资金能否按期足额偿还本息的情况,及时向“领导组”提出还本付息方案并报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市政府、“领导组”、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投资公司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市投资公司和项目建设单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向人大、政府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投资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全方位管理与跟踪监督,并向“领导组”报告项目报告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察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投资公司开展监管工作,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项目实施单位召开与监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监管单位与监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项目实施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第三十条 市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的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检查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项目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组”和市投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执法工作的监督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执法工作的监督的决定


  (2002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推进依法治市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述的垂直管理单位是指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同级政府管理的有实施法律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二、各垂直管理单位都应建立和实行法律知识学习考核、考试制度。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各垂直管理单位都应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认真落实《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把划分职责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配套制度作为主要内容,确保我市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应建立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1、执法责任公示制。每个垂直管理单位,尤其是“窗口”单位都要把执法范围、执法任务、执法职责、执法程序,通过公示的形式,让广大群众知晓,把执法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2、案件评查和典型案例评析制。垂直管理单位对案件的评查、评析要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通过评查、评析,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3、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过错追偿制。要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工作,做到责任分明,奖惩兑现,同时要认真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发现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廉洁执法。
  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把落实执法责任制,作为考核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垂直管理执法单位要每年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工作情况。
  五、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确定执法检查的项目和重点,通过听取和审议垂直管理执法机关执法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查、执法评议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六、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法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地方利益倾向。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协调好垂直管理单位和本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八、各垂直管理单位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抵制、干扰或阻挠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