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

时间:2024-07-05 09:06: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这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市”战略实施,推动全市技术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南京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设立南京科技功臣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南京地方经济振兴、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不受行政隶属关于限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奖励范围:
(一)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软件技术、资源新发现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三)在科学研究、农业、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自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三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本奖:
(一)技术上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在一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二)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项目;
(三)符合本款第(一)项、第(二)项之一的技术水平指标,推广应用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产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比推广应用前同期增长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四)在科学研究、农业、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项目。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
(一)公告科技功臣的受理时限,接受申请,并进行初步的资质审查;
(二)根据资质审查后申请奖励人员的构成情况,负责组建并召集年度的主要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有适当工作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
(三)组织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和效益评估;
(四)公告由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预案)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异议;
(五)对特殊情况提出临时动议,提请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委研究。
第六条 申请、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均可向所在单位、项目完成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者带有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市科委审查确认其申请资格。
(二)单位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相关单位,必须转呈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奖励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南京科技功臣申报表;
2、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表;
3、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
4、用户意见书;
5、财税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单位的财务报表;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主管部门审核
对相关单位转呈的申报材料,其主管部门做好审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评审委员会对市科委初步资质审查后的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形成奖励预案。
评审委员会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评委参加,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申报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又不超过奖励数额的原则上都予奖励,超过年度奖励数额的按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等可比因素进行数量比较,按数目大小顺序排列,满额为止。
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在《南京日报》上公布,1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无效,即上报市长办公会审定,由市政府实施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南京科技功臣”荣誉证书;
(二)对实现税前利润50万元以上的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奖金会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另一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该项目税前利润10%提取奖金匹配。获奖者和单位协调一致后,也可将此部分奖金换购等额股权或实物。匹配奖金从财务列支,在计征企业
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以上的“实现利润”为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会计年度的指标。
(三)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其奖金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四)获奖者所获得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
第八条 获奖者可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中青年拔尖人才及行业学科带头人等。
第九条 获奖者所在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奖励相关项目的参加者,获奖者不受重奖限制,同样可得到相应的奖励。
第十条 争议处理
(一)申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如有争议,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对无正当理由阻止科技人员申请奖励的,申请者可向市科委提出审查请求,如理由正当,市科委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供全部申报材料;
(三)对评审委员会的奖励预案有导议的,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书面异议和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功臣奖每两年申报评选一次。每届评选原则上不超过10名(含10名)。同一项目只授奖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政发〔1993〕72号文《关于重奖为南京地方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4月17日
内 容 摘 要

[摘要]:《信访条例》向广大群众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系统外部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近年来,信访权利出现了被滥用的趋势,少数信访人违反规定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和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非正常信访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立足于科学发展的大局,把握处置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起解决非正常信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通畅信访渠道和规范信访秩序,就能将信访工作逐步纳入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
[关键词]:非正常信访 原因分析 解决对策

《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五年,信访制度是新中国法律制度合法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意识形态基础,它向广大群众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系统外部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党和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但是近年来,信访权利出现了被滥用的趋势,少数信访人违反规定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和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部分人甚至以此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合理利益,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非正常信访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非正常信访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工作实践,笔者认为非正常信访主要是指违反《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采用非法手段上访或者为满足个人无理要求缠访闹访的行为,表现为:
(一)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提出信访事项的;特别是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二)信访人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及会议场所周围、领导同志住地、外国驻华使馆区、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抬棺材、穿状衣或孝衣,围堵、冲击机关或单位,堵塞、阻碍交通,拦截公务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信访人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在信访接待场所和其它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行为的;
(四)信访人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信访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信访人赴京、赴省在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虽无过激行为,但被公安部门清查处理的;
(八)信访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为了更好把握非正常信访现象的状况、特征及发展趋势,笔者对柳城县2007—2009年的信访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试图探寻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柳城县2007-2009年信访案件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柳城县信访部门接待受理信访213人次,其中非正常上访51人次,占信访总量的23.94%,2008年柳城县信访部门接待受理信访196人次,其中非正常上访47人次,占信访总量的23.98%,2009年柳城县信访部门接待受理信访149人次,其中非正常上访37人次,占信访总量的24.83%,可以看出,信访总量逐步减少,非正常信访的绝对数也呈递减的趋势,但是非正常信访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呈现与之相反的上升趋势。
(二)非正常信访现象的特点
通过归纳,非正常信访现象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上访时间长、次数多。上访时间长、次数多是非正常信访中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通常将其称之为老上访户。他们对同一问题重复、多次地上访缠诉,有的上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抛家舍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有的在有关部门周围安营扎寨或露宿街头。大家所熟知的北京马家楼一带就长年聚集了从全国各地至此的上访户,他们中的不少人四处上访并不断纠缠,甚至串联其他上访人员并向他们传授上访“经验”,俨然成为“职业上访人”。[注①:刘警钟,高满秀,《浅探非正常涉诉信访新特点和原因及对策》,《警坛纵横》,2009年第5期:23]
第二,信访过程中言行过激,社会影响大。集体串联上访、联名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人数明显增多,不少信访人员情绪激动、行为偏激、动辄找领导“直接对话”,甚至以静坐、绝食、自杀等方式向党委政府施压,严重干扰正常的机关办公秩序,如果处置不当,又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柳江县百朋镇的10几户农民,2009年因征地补偿问题到县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未果后,居然在今年中秋节包车到北京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非正常信访活动组织化趋势明显,集体上访频繁。不少上访人员认为个人力量太薄弱,不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往往纠集人员共同上访,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集体上访,且群体信访一般都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此类上访由于组织严密,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处置难度也较大。如柳城县部分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复退人员近两年来频频串联,变个访为群访,2008年8月和2009年5月两次集体到北京越级上访,虽然及时劝返却极大破坏了该县的信访秩序和政府形象。
第四,非正常信访时间较为集中。上访者往往选择一些特殊时期和敏感时期上访,以期引起领导重视。如有的选择在 “十一”法定长假期间或党代会、人代会等重大会议召开期间,或是中央、省级领导下基层视察、调研期间上访;有的选择在国家和局部区域的重要活动期间集中上访等。[注②:李建平,《对非正常上访现象的分析与思考》,《人民公安》,2009年总796期:13]特殊群体上访的时间更为集中,例如不少地方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复退人员、原代课人员,每逢“八一”建军节、教师节等必然会组织上访。
第五,非正常信访人多来自农村基层群众。他们文化素质较低,并且绝大多数年龄大、收入低、生活状况较差,虽然知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对于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实现其目的模棱两可,兼之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煽动怂恿,从而导致其上访行为脱离理性轨道。
第六,非正常信访问题呈现复杂化。从我区范围内的情况看,有些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法律政策、地方规章制度等,有的确实在处理中有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时间长、涉及部门多、案由复杂,许多环节无法查证落实,难以下结论,从而导致接待难、答复难、调查难、处理落实难。
二、非正常信访现象的原因
产生非正常信访现象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历史沉淀,也有现实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群众维权意识增强,而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群众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法制观念相对滞后,同时,片面理解政策法律,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形成了“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多不信少”错误心态。宁愿找大官、不愿找小官,相信中央、不信地方;宁愿上访不愿上诉,相信法不责众,不信依法办事,把“人多力量大,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当作真理,再加上现实中确有一部分人以访谋生,因访得利,从而导致非正常上访逐年增多。[注③:张守林,《涉法上访问题成因及对策》,《公安调研论文集》,2008年第11期:32]
第二,体制机制上产生的负面作用。从工作体制上来看,一是限时接返制度存在一定弊端。按要求,对发生的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要做到“随有随接,随接随返”,对减少正常上访总量效果明显,但成本颇高,作为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可行,长期这样,基层负担过重,难以承受。而且从实践中看,上访人产生了去北京上访管吃、管住、管送,“零成本”逛北京的负面效应,形成越接越多,越接越去的恶性循环。二是考核通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发生非正常上访后一级通报一级,为降低数量,后移名次,基层就会采取“拦”、“堵”、“截”等手段,这就给上访人造成基层党委政府怕去北京上访的错觉,以此要挟责任单位满足其过高诉求或不正当要求。三是责任划分中存在不合理成份。《信访条例》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但在特殊时期、敏感时节,涉及到三跨三分离、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时,强调让户籍所在地稳控,责任主体并不是常住地的党委政府,导致基层抵触情绪大,又没有好的办法。有时迫于压力,为完成稳控任务,就可能答应了一些不该答应的条件,结果是事倍功半,负效应大,工作越来越被动。[注④:张守林,《涉法上访问题成因及对策》,《公安调研论文集》,2008年:34]四是责任倒查和追究执行存在“蜻蜓点水”和“一棒子打死”两个极端。一些地方和部门出于“保护干部”的考虑而疏于追责,有的地方 “花钱买平安”, 宁愿给上访人十几二十万,也不愿处分干部。更重要的是,如果对干部进行责任追究,追究的越多、暴露出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问题也就越多,这不仅在年度综合考评机制中不属于“加分”项,还属于“减分”项,就可能因此失去这样那样的称号和诸多好处,故而不敢“动真格”也就未能体现“有权必有责”的权责相称的现代法治理念。据了解,在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和自治区50周年大庆及建国60周年期间,不少地方都强调 “在政治敏感时期因组织领导不力、监控不到位、信息不灵等造成失控致使对象赴邕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系领导干部的一律撤免职”,本文中提到过的柳江县百朋镇的10几户农民,2009年因征地补偿问题到县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未果后中秋节包车到北京越级上访,虽然该镇及时将上访人员全部接返,且消耗了近十万元的相关费用,但还是难逃镇长被免职、分管信访的副镇长被撤职、分管信访的副县长被记过的处分。
第三,基层解决问题确有不到位之处。非正常访反映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基层受理过。但乡镇、村基层组织功能弱化,力量薄弱,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水平有限,致使“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成为一句空话,导致矛盾上交,同时基层干部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确实存在方法简单、工作拖沓、推诿扯皮的现象,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矛盾纠纷和隐患没能及时化解,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很好解决,导致群众不满情绪日增,进而采取非正常手段上访。
第四,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利益冲突加剧。随着利益格局调整、收入差距拉大,不患贫而患不均的心理在广大群众中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国家有关经济社会管理政策的调整过程中,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及时出台,已有的配套政策有时难于兑现,影响了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了不少上访问题。此外,由于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部分群众产生“仇富心态”,少数群众心态失衡,仇视政府、仇视执法机关,刻意制造事端上访滋事。
第五,依法处置非正常信访的主体不明确。非正常信访行为违犯了《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非正常信访行为在法律上不够明确以及各种因素,导致公安机关不敢处置,信访部门无力处置。2008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应该说对基层依法治访有了一个具体、可操作性的一个文件,但仅凭这一《意见》仍然很难从根本上控制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发生。
三、非正常信访的建议和对策
要解决好当前的非正常信访问题,必须要形成统一完整的信访工作构架,对信访问题实行标本兼治,笔者结合在实践中化解非正常信访的探索,提出如下建议与对策:
(一)正确引导合法信访
1、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基层基础。
《信访条例》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我们要站在讲政治、创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摆到突出位置,要认识到信访工作是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队伍素质的一把标尺,是检验执政能力的一面镜子,也是体现社会和谐的标志。因此,各级党委、政府首先是要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解决重大群众信访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组织查处一些重大信访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困难。其次要保障经费到位。要改善信访接待、办公条件,解决经费等实际困难,信访办案经费要纳入业务经费预算,做到机构齐、阵地实、设施全、牌子硬。同时要注意选用政治素质较好,熟悉国家法律、政策,有较高文化水平又善于钻研信访工作业务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建设好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信访工作队伍。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如柳城县社冲乡2007年投入6万多元购置五菱微型车、笔记本电脑、投影仪、音响等设备打造“服务直通车”,组成乡党委书记直通卡、信访咨询、民政救助、司法调解等多个小队到各村屯为村民上门服务,通过上法制课、张贴标语横幅、发放普法手册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利用这一载体播放禁毒、反邪教、交通安全等法制宣传片,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欢迎。两年来,“服务直通车”到各村屯为群众上门服务近万人次,播放影片70余场,收效显著。该乡在党的十七大、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建国60周年大庆、自治区50周年大庆及历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敏感时期,均无一人赴邕进京上访,先后获得该县平安乡镇、无邪教乡镇、2008年度信访维稳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08年,农业总产值为20186万元,比2007年增长8%,比2006年增长30.25%,农民人均收入达到4394元,比2007年增加9.3%,比2006年增加32.07%,命案为零,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上升。该乡的这一创新举措和成果也被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及《广西日报》的宣传报道。
2、探索建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救济制度。
当前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分化现象加剧,应当建立对困难群众特殊的制度保护机制,为他们提供寻求权利救济的合法途径,避免其因为生活困难而采取过激行为。有一部分非正常上访问题,因政策等原因失去了解决条件,而上访人家庭又特别困难。对此,不仅要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更要通过社会救济方式来保障上访人的正常生活,从而实现息访,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救济资金,国际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是设立一个救助公共基金,通过政府预算拨款、慈善募捐以及将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劳动收入统一纳入募集基金,专款专用,实行透明化管理。[注⑤:宋明映,《涉法上访的成因及预防》,《公安调研论文集》,2008年:41]
3、充分发挥基层调解作用。
调解机制具有的优势一是解决方式较为和平,增加了纠纷双方和解的机会,减少对抗性,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解决成本较为经济。我国著名学者范愉教授认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程序,减少了社会对司法的投入,节约了社会资源”。[注⑥:王旭东,《关于当前公安信访制度的调查与思考》,《公安调研电子期刊》2009年第70期:3]事实上,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机制并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商事仲裁、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调解和裁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信访制度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协调处理制度,只是近年来其职能作用有所弱化。因此,在基层乡镇、街道应建立调解中心,健全基层信访调处网络,筑牢第一道防线,一旦发现矛盾隐患和不和谐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化解处理,力争将消极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控制无理信访
1、建立信访信息通报机制。
转型期间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由于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变迁、认识能力的限制,党委政府在制定政策初期无法预知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政府决策的法律可行性分析,从源头上控制非正常信访。即针对因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城镇拆迁安置、“三农”等问题引发的非正常信访现象当中个案所蕴含的讯息,妥善运用这种信访资源做好决策,同时把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鼓励涉及的各利益方进行公开辩论、讨论,广泛增加新闻舆论对政策报道,让政府决策更加透明更加理性,从而更让社会各界接受和理解。在此基础上建立信访信息通报机制,即凡涉及全国、全省、全市的共性问题,如对越自卫反击战复退人员问题、原代课人员问题、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三农”问题等,要形成上下一致的口径答复,防止因相互攀比、答复不一出现被动局面。
2、建立信访部门联动机制。
由于非正常信访的牵涉面较广,在各地应成立信访联动指挥部,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社保、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都应参与其中,各司其职,事前预防,形成合力。各部门和单位对于需要协调处理的,也可以向联动指挥部汇报,由联动指挥部安排协调,不仅可以解决各单位之间“扯皮”现象,更能有效地整合资源,化解非正常信访案件。平时加强交流沟通,从全局层面及时把握信访动态,把非正常信访苗头发现、解决在基层。
3、完善信访案件听证机制
《信访条例》第31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影响较大的或老上访户的信访案件,实行听证办理制度,就是安排各方当事人同时到指定场所,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人参加旁听,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通过这种公开透明的形式讲清事实,核实证据,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或是否终结涉诉信访,籍此搭建公民与国家机关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促进了信访处理决定的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治化。同时,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新闻媒体给予现场报道,对部分无理上访者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注⑦:胡冠武,《紧急治安事件与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第3版:161]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声像档案管理,更好地开发利用建设银行声像档案信息资源,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声像档案是各级建设银行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和历史使用价值的照片(底片、像片)、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材料。
第三条 声像档案收集范围
一、本级行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重大活动的声像材料。
二、上级党政领导人视察本行工作,接见本行会议代表及有关人员的声像材料。
三、本级行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材料。
四、反映本级行开办新业务和取得工作成果的声像材料。
五、本级行领导在本行经办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投产等活动中的声像材料。
六、本级行历届行级领导干部的照片。
七、本级行组织录制和拍摄的电视片、影片。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四条 归档要求
一、各类声像档案资料均应附有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并保持与同一事物其他载体档案(如文书档案)的联系性、一致性。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要素。
1.内容:声像资料所反映事件、事件的具体内容。
2.时间:事件发生或事物变化、产生的时间和制作时间。
3.地点:事件发生所在的具体地点。
4.人物:声像资料上所反映主要人物的姓名、身份。
5.背景:对揭示声像资料主题具有一定作用的背景。
6.制作者:声像资料制作单位和制作人。
编写文字说明,要综合运用上述要素,概括地指出声像资料所反映的全部信息,文字简洁,语言通顺,一般不超过200字。
二、录像带图像清晰,内容要完整,能够概要反映事物的全貌。
三、录音带的声音要清楚,一盒磁带不得录制两项内容。
四、底片与像片的影像相符。底片、像片、说明要齐全。
第五条 归档时间
声像档案应于形成后半个月内,由经办人或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按归档要求整理,然后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填写声像档案移交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照片档案归档时还应填写照片档案移交明细表,逐张注明归档照片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
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声像档案材料应区别不同的载体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
一、照片的整理
(一)底片应按形成的时间并结合拍摄内容编大流水号,底片号用铁笔刻写在胶片乳剂面右下角片边处,并按底片号顺序将底片装袋插入底片册保管。
(二)像片一般应按问题——时间或年代——问题进行分类。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三)在分类基础上组卷。每一卷内的像片都应按照排列顺序,逐张编写流水顺序号即照片号,并在文字说明部分,注明照片号及与其对应的底片号。卷内像片如与其他类档案有联系,则应填写参见号,格式为(档案类别)目录号——案卷号,例如:(文书)42—8,表示文书档案
第42号目录第8号案卷。
(四)编写照片说明一般应以像片的自然张为单位,遇有一组(若干张)联系密切的像片应加总说明。一组像片凡已加总说明的,其余像片应分别编写简要的分说明,并在分说明前注“*”符号。
(五)卷内目录应以同一内容的像片(单张或一组)为单元顺序填写,题名可以文字说明为基础提炼而成,字数一般不要超过50字,并应尽量保证基本要素内容完整,大照片应与同一内容的普通照片一同组卷,单独存放,并在卷内目录的备考栏内注明“大照片”。
(六)卷内备考表应放在案卷的最后一面,用于说明案卷内像片的整理、变动情况。
(七)案卷标题力求简明,要能概括卷内全部照片的基本主题。
(八)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填写照片档案案卷目录,并按要求入库妥善保管。
二、录音、录像、影片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部门应将接收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资料,按照接收时间顺序以盘(盒)为单位分载体混年度编三个流水号即盒号,并分别填写登记目录。
(二)凡归档的录音、录像、影片档案,在盘(盒)外都应注明盒号、年底、内容简要等项目,以利查找利用。
第七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
一、保持适宜的温湿度。保存声像档案的适宜温湿度为:温度13%~22℃,相对湿度35%~55%。
二、具有防磁措施。避免接近带有磁性的物体。
三、保持清洁,防止灰尘。接触底片的人员应带洁净的手套操作,防止汗渍污染底片。
四、定期检查。对收藏的照片档案要每二年检查一次;长期保存的磁带应每6~12个月重绕一次,以释放磁带内部压力,对破损或变质的声像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五、重要的录音、录像、影片档案归档时要进行备份,实行两套制保管。
第八条 各级行声像档案,应由本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
第九条 各级行应根据本行条件购置相应的设备,为科学的保管声像档案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声像档案的装具,由各级行根据本行实际自行设计或按当地档案局要求执行。
第十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二种,长期保管期限为16~50年。
第十一条 各级行应充分利用声像档案,为本行、本系统编辑图书、画册,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用提供借阅、复制等服务。有条件的行,可购置必要的设备,提供播放、录制服务。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声像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剔出、销毁声像档案。经鉴定准备销毁、消磁的声像档案,须由档案部门编制销毁清单,报本行办公室主任和分管档案工作的行长审批。审批人、制表人及监销人,均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盖章。

销毁声像档案的方式,有销毁实体和销毁信息两种,实体销毁即焚毁,信息销毁可采用消磁、改录的方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199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