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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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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195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特赦令公布后,不少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我们提出有关特赦罪犯刑期、服刑时期的计算和剥夺政治权利等问题,要求解答。我们根据确实改恶从善这一特赦罪犯的主要标准和中央规定的政策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过去已经减过刑而现在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其刑期和服刑时间的计算问题
1.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五条,即无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满七年,从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关押的时间不得折抵。
2.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无期徒刑,又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3.原判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4.原判有期徒刑,已经减过刑的罪犯,划分其刑期属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应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关押之日起算。
二、特赦罪犯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1.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如经特赦减为有期徒刑,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的时间,也可以相应的减少。至于减到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请省、地委决定后,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
2.经特赦释放的罪犯中,原判当时应当剥夺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在特赦通知书上补判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问题,可以在安置工作中适当处理。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卫医发〔2006〕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促进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将《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为促进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2..落实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外派支援人员的原工作岗位、待遇等不受影响。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1.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及协作计划。
2.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的支援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3.制订合理的综合能力提高计划,有效利用医院的支持资源。
四、主要措施
1.医院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制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安排具有相应工作资历的有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到本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2.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3.各地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院等,负责辖区社区医疗与护理的培训工作。
4.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协作关系和有效的双向转诊信息沟通渠道。医院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并及时将适宜在社区治疗和康复的病人转诊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措施,对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好的医院给予表彰和经费支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构建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为指导各地做好2009年-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

各地要依照指导意见,在认真总结本区域上一周期配置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做好2009年-2011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工作,并于5月15日前报送我部研究核准。

附件:1.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2.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框架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结合当前卫生工作形势和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要求,在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5〕64号)的基础上,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布局调整、严格准入、有效使用的原则,继续调整、优化全国大型医用设备区域布局,促进合理应用,提高使用效率,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的合理需求,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为人民健康提供技术保障,为实现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以省级为单位编制规划,将大型医用设备作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区域卫生规划。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与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调一致。

(二)坚持分类规划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分类指导,分别制定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配置要求。

(三)坚持阶梯配置的原则。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注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的成本效果,防止盲目、超前、重复装备,引导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合理配置适宜机型的大型医用设备。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保障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和提高设备利用效率,统筹考虑改善存量设备利用和适度新增配置,统筹协调发展高精尖技术与保障基础医疗的关系,统筹处理医疗机构局部利益和卫生事业发展整体利益的关系。

  三、适用范围及规划期限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各类性质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均纳入规划范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所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按照配置规划要求,统筹规划,严格准入,加强监管。

本周期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期限为2009年-2011年。

四、规划内容

(一)现状分析。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居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卫生资源等实际情况,在对总结、分析、评价现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状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

(二)指导思想、目的和主要原则。各地要结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明确规划编制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三)规划总量和配置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有效健康需求,科学测算,明确提出规划期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总量和配置标准,注意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分类指导。

配置标准应充分考虑现有配置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区域新增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原则上当地同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平均水平的80%。

(四)医疗机构配置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科目。

2.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3.医疗机构的业务用房、水电、防护、环保等基础设施条件应满足相关要求。

4.设备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医疗机构应依据阶梯配置原则配置适宜机型,提高设备功能利用率。地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配置机型应以临床实用型为主。医疗机构配置研究型机型,应具备较高水平的相应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

(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具体要求。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编制CT配置规划主要考虑当地医疗机构数量和布局、现有设备利用率、人口密度、地区类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CT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床位数、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X光机年摄片量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已配置CT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X光机年摄片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编制MRI配置规划主要考虑当地医疗机构的布局、现有设备利用率、人口密度、地区类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MRI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床位数、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年住院手术量、CT年检查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以及CT;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已配置MRI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年门急诊量、年住院床日、年住院手术量、CT年检查人次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编制DSA配置规划主要考虑当地医疗机构的布局、现有设备利用率、人口密度、地区类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DSA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急诊量、年住院人次、心血管疾病和神经疾病诊疗水平及其年诊疗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技术。已配置DSA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年住院人次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编制SPECT配置规划主要考虑当地医疗机构布局、现有设备利用率、人口密度、地区类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心脑血管疾病和肿瘤发病率、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SPECT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诊量、年住院人次、是否设置核医学科、肿瘤科、心血管科及其年诊疗人次等;要具备常规X线和超声检查设备;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年住院人次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5.医用直线加速器(LA)。编制LA配置规划主要考虑当地医疗机构布局、现有设备利用率、人口密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肿瘤发病率和死亡率等因素。

对医疗机构配置LA要重点考察以下指标及因素:年门诊量、年收治肿瘤病人的数量、年住院手术人次、是否设置肿瘤科或放射治疗科及其年诊疗人次,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等。一般要装备在地市级以上设有肿瘤科的综合性医院或设有放射治疗科的肿瘤专科医院。已配置LA的机构增加配置量时要相应提高以上指标的要求。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门急诊量、年住院手术人次等业务指标要求可适当放宽。

(六)保障措施。要按照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科学决策、加强监管的要求,从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推行行政问责、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制定可行措施,保障规划严格执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上一周期配置规划编制、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从制度、机制上进一步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保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工作的健康开展和有效运行。各省(区、市)规划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附件2



2009年-2011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框架



一、现状分析

(一)区域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概况;

(二)居民健康需求;

(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状况及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

二、指导思想、目的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规划目的;

(三)主要原则。

三、规划总量和配置标准

四、配置基本要求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三)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六、编制说明(作为附件)

(一)行政区划情况;

(二)医疗资源情况;

(三)居民健康需求;

(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现状评价;

(五)配置规划编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