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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社会现象,体味执法现状/肖文

时间:2024-07-22 07:3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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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社会现象,体味执法现状
肖文
思索:①台湾文学评论家龙应台女士曾说过:现在的学生缺乏对世界的关心,缺乏价值判断力,缺乏充分的道德勇气。的确,我们的学生从初中高中到大学,几乎远离现实的社会,在四面围墙的校园里紧张的学习,不常把头伸出来看看外面的世界。记得前一阵,有许多专家进行了一系列关于社会现象的调查,竟有五成的学生很坦率地回答:"不知道!"或是"不关心!"。然而,,我很庆幸学院在大一的时候就安排了我们作社会调查这项工作,为我们观察社会、了解社会和提前迈入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我一周的实践过程与种种感悟。
第一天 :数十条报道震惊了我

报道(一):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曝光了安徽省淮南市的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对十几名群众拳脚相加的劣迹。
②报道(二):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摆地摊的李月明与员村街道办事处城管科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斗,结果李被活活打死。
报道(三):只因一个烧烤摊子,弟弟被城建监察部门的人打伤,父亲的脚被执法车轧骨折。在去取证时,竟被人扯了胶卷摔了相机。十多天过去了,而至今任何说法也没有。
报道(四): 靖远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站的稽查车为了查收养路费,对靖远县平堡乡金园村25岁的农民金小平驾驶的三马子进行追堵,三马子在一铁路桥洞下发生交通事故,金小平身亡。
报道(五):一位老大爷由于生活困难,靠在车站蹬三轮拉人挣钱,然而,当地的执法人员二话不说就把那位老大爷暴打了一顿,原因是:"妨碍了我们的工作。"(看到这则报道我想问,难道你们这些人的行为就不影响执法人员的形象,就不影响城市的形象?无缘无故的打人就是你们这些执法人员应该做的事吗?俗话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你们这些执法人员都有如此的行为,还能让老百姓为社会做些什么呢?)
上述这五条报道是我从几十条暴力执法的信息中选出来的,数目之多让人震惊,搜集材料虽然辛苦但是通过这些材料让我了解了现在我国的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归纳以下几点不足之处:
(一)是执法队伍鱼龙混杂,整体素质偏低。现在有些执法人员其实是临时工或合同工,加之进人把关不严,致使一些执法人员的素质极其低下,不经严格培训上岗。
(二)是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淡薄,在有些执法人员的头脑中只有权力而没有法律。
(三)是主管部门对执法过程中的知法犯法过于纵容。出了事,领导总是盖着、捂着,致使执法人员的胆子越来越大

改进的方法:提高整体素质,从领导抓起,增加法律观念,实现资格上岗。
第二天:实践的开始
经过第一天的初步了解,不仅让我坚定了自己所选的题目同时增加了我写好社会调查的信心。
早上一起床,我就准备了照相机、纸、笔等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出发了,由于我家住在比较繁华地带,要进行调查是相对较容易的。话虽这么说,但一上午的成效却微乎其微,发出去的调查收回的不多,接受采访的人很少,我回到家中总结了上午调查存在的不足,待晚上我家附近总有许多小商小贩摆地摊买东西,而白天他们大多都不出来,所以相对来说朴拙的机会会很少,等到晚上8点我又出发了。在体北麦当劳门口人行道上,摆地摊的彼彼皆是,屡屡听见小贩们的叫卖声,我挤过拥挤的人群充当购物者,在挑选东西的过程中,我不时和小贩们聊天,和他们聊天我知道了许多许多,比如那些城管们如何执法,如何抢摔他们的物品,如何把那些物品据为己有……
同时,在我和那些执法人员聊天的时候他们也会有他们这样做的理由:因为对方(小商小贩)阻挠执法,我们是依法行政,不如此,就无法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理由固然冠冕堂皇,但无论什么样的理由,能比老百姓的生存、能比老百姓的身家性命更重要吗? 我们不排除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阻力,但我们的执法者应该认识到,不管有多大的阻力,都不是暴力执法的理由。
那天晚上我回家很晚,我一直在考虑他们说的那番话……
第三天:眼见为实
带着昨天的种种问题,我继续了今天的工作,在我不断观察和与他们聊天的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在"抄"小贩物品后,既不给暂扣清单,更不用说签字、盖章了,这显然是处罚主体的不明确,而且是程序违法。就在这时,一阵吵闹声引来了许多围观者,于是我跑过去看个究竟,原来……小贩和执法人员吵了起来,小贩喊道:"前两天你拿走的东西总共有六百多块,东西呢?"那个执法人员傲慢的说“你的东西上交了。”小贩带着哭腔地说:“交给谁了,有手续吗?”这时城管的人不做声了,后来解释不清,索性又说东西丢了,找不见了。
那些执法人员走后,有人小声说:"咳……东西,其实就是那帮人给分了。"这时,还有人议论道:"不错了,他们没动手,前两天我看见有几个小贩和城管打起来了。"
在实践工作的第三天,我在本子上记录了如下内容,也算是我对中国执法现象的一些理解:
这些年来,关于暴力执法的新闻不时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端,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草菅人命的事情不断发生,并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依法行政的今天,这样的事情屡屡出现,不能不让人警醒和疾呼:暴力执法几时休? 我想,天津也算中国的大城市,为什么执法效率如此之低?执法本是件好事,可是却让许多老百姓不满。
第四天:执法依椐
我查阅了各省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违反市容的相应处罚措施,③如上海的市容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过这个条例我们能清楚地看到,虽然我国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那些乱摆乱放的小贩们也同样存在着种种问题。(④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许多难处)。关键的突破口还是怎么让执法人员与小贩能够和谐相处。经过前几天的调查我发现小贩们的生活都比较艰苦,收入属于市内的低收入,不让他们摆吧,几口人怎么生活呢,让他们摆吧,就会破坏城市的环境和容貌。相反,对于执法人员来说他们的难处其实也不小,比如说:上头下任务让他们在一周之内必须把某某地的小商小贩赶走,要不就换人,为了生活他们也不得不使用特别的手段来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这样一来小商小贩与执法人员的矛盾就出现了,要想解决执法暴力这个问题,就要妥善的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
第五天 : 一天的采访
今天上午我去了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先是了解了那里人员的工作情况,之后采访了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我妈妈的同学) 。下面是我在采访席阿姨的主要内容:(我以W代替,席阿姨以X代替)
W:一些农村人生活比较贫困,他们经常自己种些水果或是编些手工制品拉到城里(摆摊)来卖,可是按照相应的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那么您是怎么认为的呢或是您觉得怎样解决比较好呢?
X:这个问题的确很难回答,因为这是一个社会现象,他触动到两方的矛盾,一方是执法人员,另一方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小商小贩,那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政府能够给予支持,比如说,为了维护环境卫生,政府可以投资建地下商场,有一个统一的管理,而不是随便的乱摆乱放,这样做不仅使成管人员减少了工作量(可以做些其他的工作),也能够提高管理效率。
W:为什么会出现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两个对立体?
X:这个问题也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我想,这肯定不是建立城管的初衷。我们可以理解百姓的“愚昧”,但不能容忍执法者的“粗暴”。作为执法者,本身就要求我们不能犯错,百姓都在盯着。这就必须要求执法人员的素质达标,公平公正地处理好各种突发事情,才能真正担负起建设“文明城市”的重任。当然,对于非常顽固的摊贩或相关人员(百姓),我们采取一些更有效的措施,但决不是打、砸、掀等粗暴执法来强制治理,搞“杀一儆百”土匪暴行。
W:刚才在您的回答中谈到了执法人员们的素质,您认为怎样才能提高他们的素质呢?
X:确保城管人员的素质,完全有必要“政审”,城管人员不是打手,更不是土匪。成为执法人员必须有一个正规的途径和相应的考核标准。
W:暴力现象(无论是暴力违法和暴力抗法)越来越多,您觉得比较好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X:一是:可以适当提高城管人员待遇,稳定军心。二是:采取主管部门问责制,当然,更重要的是以民为本。三是:设特别服务区,为百姓生计提供方便,集中管理。四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信息共享管理,对屡犯(达一定次数)的违规违法者实施拘留或拘役。
我的采访在轻松的气氛下结束了,我们彼此聊的很多,不过我只选了四个较有代表性的问题总结在调查中。在聊得同时我也想了很多,比如说:我们的主管部门应该好好地总结一下在这段时间内出现的问题,而不能做丢了西瓜捡了芝麻的事,如果这样下去,对百姓、对执法者和城市文明没有任何好处,相反可能会形成一种积怨,甚至仇恨。这绝对是与我们提倡的文明城市和谐社会相悖的!
第六天 一周的总结
一周的实践活动就要结束了。然而,一周对于近两个月的暑假来说并不算是一个很长的时间,或者说一周的时间去研究一个话题也许不能彻底的解决问题,但我想对于初出茅庐的我来说已经是个锻炼的好机会了,不说别的,就拿找资料,与不怎么熟悉的小贩聊天、采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总结这几天的工作学习情况……所做的每一件事都能够让我们零距离的接近社会,达到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的目的。
我认为,无论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多大的难处,还是小贩们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暴力执法都是违法的行为,同样也是不理智的做法,因为暴力执法不仅仅侵犯了人权,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剧了社会的矛盾。
我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的确不少,(其一,要搞好队伍建设,严把进人关。其二,要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打人等行为。其三,要加强监管,出了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保证执法队伍的规模和所需经费,不能让执法部门以赢利为目的,“自拉班子,自筹经费”。) 可是有些执法人员却不那么赞同,他们说:“文明就不能执法,执法就不能文明”。也许这是某些执法者信奉的“信条”,然而不改变这种执法理念,我们还谈什么依法行政、政治文明?不建立起“执法就是服务”的信念,暴力执法的问题就永远无法杜绝。
面对上述问题,首先:必须把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铭刻在心,必须“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维护人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执法时主要采用剥夺生产资料的方式强制停止经营,执法方式单一。个体劳动者经营主体资格、地点、时间,有经营权程序性瑕疵问题,可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解决,没有达到必须剥夺所有权合法的生产资料的严重程度。“查抄”的负面效果波及面广,影响市民日常生活,市民就近购物的市场需求,是难以遏制的。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9日)

深食药监法〔2005〕8号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7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02 麻醉药品购用
  03 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04 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05 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
  06 药品进口备案
  07 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深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变更、换发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要求(见附件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时需递交的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1份);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验收发证时需递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1份);
  2.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筹建的批复(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查询证明》等)(非法人分支机构除外);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必须是由申办者签署,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正规合同)。营业场所为自有的,须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认及核发的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1份)。
  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三)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1份,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其上级法人必须在此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学历证明、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核减仓库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各1份)(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11.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后申请变更的,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证书)或相关证明(《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第11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持证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1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提供由市药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认的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营业场所为自有的,须递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1份)(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第7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见附件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见附件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见附件四)。
  以上表格可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da.gov.cn)下载区下载或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审批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业务处审查,做出是否符合筹建的意见;
  3.政务窗口出具同意筹建许可文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验收发证审批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业务处现场验收,做出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意见;
  3.转交窗口做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4.局领导审批;
  5.政务窗口打印许可文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变更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政务窗口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由业务处现场验收,并做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3.政务窗口打印许可文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换发
  1.政务窗口受理申请;
  2.业务处现场验收,做出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意见;
  3.转交窗口做出是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4.局领导审批;
  5.政务窗口打印许可文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筹建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验收发证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变更: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一

  受理号:200□□□□□□□□□□□□号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申请事项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行政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 . 带 * 项目为必填项目。

2 . 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在《申请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

3 .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4 . 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请使用 A4 型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5 . 提供材料属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原件核对后退回。

6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表格应当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

7 . 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表1

提交材料目录

(提交资料打“ √ ”)

1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1 份);


2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3
拟办企业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4
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5
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6
其他。




















本企业承诺:

1 . 本企业对提交材料及填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 . 本企业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事;

3 . 若有违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2

拟开设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拟注册地址


经济性质

投资总额
万元

隶属单位


法定代表人

学历

职称


企业负责人

学历

职称


质量负责人

学历

职称


申请经营类别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     乙类非处方药 □

申请经营范围
中药材 □   中药饮片 □   中成药 □   化学药制剂 □

抗生素制剂 □   生化药品 □   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












区域划分
主要设备
使用面积( m2 )

营业场所
空调 □   冰箱 □   温湿度仪 □

防鼠灭虫设施 □   货柜货架 □

中药饮片柜 □   杆秤 □   切片机 □


办公场地
电脑 □


贮存场所
空调 □   去湿机 □   垫仓板 □

冰箱 □   排风扇 □   灭火器 □

货柜 □   沙桶 □   温湿度仪 □


验收养护室

(连锁企业填写)
千分之一天平 □   水分测定仪 □

澄明度检测仪 □   紫外荧光灯 □

标准比色液 □   显微镜 □


其他














姓名
学历
职称
职务或岗位
































  注:1.“总数”是指拟筹建的药品零售企业拟配备的所有工作人员数量。
  2.“药学技术人员”是指所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表3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执业资格


工作简历(从高中起):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表4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执业资格


工作简历(从高中起):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表5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执业资格


从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年限


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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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5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继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税号31021000)征收出口关税,税率按每吨260元从量计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