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4:1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7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石嘴山市、青铜峡市自发布之日起先行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活动,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物价、环卫、绿化、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和住宅小区也应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七条 城市居住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居住小区)都应依照本办法成立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代表居住小区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由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组成。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可派代表参与管委会的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召集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选举产生。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代表列席。
  管委会产生后,居住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九条 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三)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由五到十五名委员组成,一般为兼职,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管委会章程和居住小区公约;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为居住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
  (六)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七)召集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一)管委会登记申请书;
  (二)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管委会章程。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和资质年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需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向物价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证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书或聘任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物业管理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4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二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的的人员1名以上,初级职称或经专业培训的人员4名以上。
  三级企业:物业管理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2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并配备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2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人员2名以上。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于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填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审报告书,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统计报表、资产负债和损益表。
  物业管理企业年审报告书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便于物业管理的配套设施,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居住小区管委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管委会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和具体事项;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
  (六)监督检查物业管理服务的时间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签订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居住小区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制止损坏居住小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三)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四)选聘专业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工作;
  (五)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多种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
  (六)依据合同的约定,对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住户,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对委托管理的房屋及相关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更新;
  (二)承担居住小区内物业的保安、保洁、防火、绿化及其他便民服务工作;
  (三)接受行业管理,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按下列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一)实施管委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时,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产权人和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四)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八)发现违反本办法或者居住小区公约的行为,应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管委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报告;
  (九)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居住小区的公约,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人为造成房屋及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时,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二十四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平台、屋顶、通道或者其他公用场地和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公用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供热和煤气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施、电视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管线及垃圾清运等,分别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环卫等单位负责。
  居住小区内户外的道路、沟渠、池、井、绿化、连廊、停车房(棚)、场地、管委会用房等非经常性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清扫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向管委会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制件:
  (一)住宅区规划和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图;
  (四)其他开展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复制件。
  无上述资料的,应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重新测绘后将复制件移交管委会。

第六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公有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
  物业维修储备金必须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出售公有住宅售房款的20%至30%,由各售房单位提缴,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单位支付。
  已经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商品住宅,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提缴、支付,参照前款规定,由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代为管理,全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物业维修储备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物业维修储备金,由物业管理提出计划,经管委会同意后,报请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支付。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使用的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产权人或数幢住宅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
  (四)物业维修储备金不足时,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设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建造的经营性用房的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三十六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公布的帐目,可以提出质询,或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收到质询后七日内答复,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十五日内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未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认证,擅自承担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其物业管理业务,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产权人和使用人可以向管委会投诉,管委会可以要求其改正和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居住物业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规定义务的。


  第四十一条 因物业管理不善,造成居住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恶化的,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不听劝阻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一)擅自占用居住小区内公用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或损毁设施、设备以及实施其他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
  (三)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放车辆,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第四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挪用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拨付房屋维修储备金的,由自治区或行署、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石嘴山市、青铜峡市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先行施行。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教育部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在2003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副部长 王湛

同志们:

  这次基础教育年度工作会议,是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我们这次会议的任务,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回顾和总结2002年基础教育工作,分析当前基础教育面临的形势,明确2003年基础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基础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下面我就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2002年基础教育工作的回顾

  2002年是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不同寻常的一年。过去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基础教育领域广大教育工作者全面扎实地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得到进一步落实,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快,管理体制改革、课程改革等取得突破性进展,整个基础教育领域保持了奋发进取的良好态势,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取得突破性进展。

  全面扎实地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的落实,是2002年基础教育的重要任务。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电视电话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会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会议的召开和《通知》的印发,对各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95%以上的县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管理和人事管理上收到县,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了由县(区)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制度,农村大面积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在完善体制的同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2001年和200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30亿元,重点支持困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地也积极筹措危房改造资金,共改造了15000所中小学,集中消除了1700万平方米危房,加上二期义教工程改造的危房,共计达3000万平方米。目前,以政府为主,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建设和危房改造等所需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正在逐步建立,近年来影响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2.基础教育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取得新进展。2002年“两基”的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据去年底统计,全国实现“两基”县(市、区、旗)及县级行政单位已达2598个,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3%,初中毛入学率达到89.7%,全国初中在校学生数达到6687万人。在“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下,我国不同地区的义务教育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较大发展。贫困地区努力开展“两基”攻坚工作,采取一系列“两基”攻坚的措施,“普九”的步伐明显加快;已经实现“两基”的地区,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普九”巩固提高工作;经济发达地区建设高质量、高水平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义务教育发展正在跨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正逐步形成共识,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在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义务教育正在朝着积极、均衡、全面的方向发展。

  2002年,全国共计扫除青壮年文盲170多万,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4%以下。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转发了教育部等十二个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召开了全国扫盲工作会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了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扫盲机制的形成,普及初等教育、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扫盲教育内容密切结合学员的生产、生活需要,扫盲教育形式更加符合各地实际。

  2002年普通高中教育快速发展,招生人数和在校生人数分别达到676万人和1683万人,分别比2001年净增118万人和278万人,增幅达21%和20%;与1997年度相比,分别净增354万人和833万人,增幅分别达到48%和98%;全国优质高中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去年,教育部召开了全国高中发展和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对今后高中的发展进行了部署。各地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会议精神,在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加大政府投入、广泛吸引社会参与高中发展与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2002年,全国幼儿园达11万余所,在园儿童数达2036万人,比2001年增加了14万人,基本控制了下滑的趋势,并有所增长,一些省份增长的幅度还较大,许多大中城市已经逐步做到基本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国家、集体、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局面基本形成,为更多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了接受教育的机会。

  2002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达1540所,比1997年增加了100所;在校残疾学生达37万人,比1997年增加了3万多人。残疾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

  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取得新成效。

  2002年,德育工作继续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重点,努力探索,积极创新。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和改革小学和中学德育课程的设置,在小学1-2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课,3-6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课,初中思想政治课改名为思想品德课,高中开设思想政治课。目前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新课程已经开始在实验区试验。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各地开始部署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受到进一步关注。德育活动载体更加丰富,德育工作途径不断拓宽。2002年,利用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国家投入彩票公益金3亿元扶持164个县建设青少年活动场所,此外返还彩票公益金3亿元用于各地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在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同时,各地还建设了一批社会实践基地,为中小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社会育人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正在形成。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

  课程改革实验工作进展顺利,课程改革发展势头良好。去年4月,教育部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电视电话会,部署了省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会后,各地积极贯彻会议精神,认真部署省级实验区工作,全国范围内已有530个省级实验区开始新课程的实验,参加实验的学生数达870余万人,约占同年级学生总数的18-20%。实验区各级行政、教研人员和教师都对课程改革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发生明显变化,课堂上出现了师生互动、平等参与的生动局面。在课程改革实验中,高等学校、各级教研室和中小学校共同探索教研的新机制和新方式。各实验区都十分重视教育评价体系的改革。在初步总结各地实验探索的基础上,2002年底,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社会和新闻媒体关注并积极宣传课程改革,为改革的推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同时,稳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要求,对《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和各学科教学大纲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研究性学习”等课程已经成为高中课程的新亮点。与此同时,教育部组织全国近千名专家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的研制工作,日前教育部党组已经审议了新课程方案,新课程标准的审议工作正在进行,待进一步修改后开始实验。

  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取得新进展,“校校通”工程实施顺利,截至2002年底,全国中小学拥有计算机584万台,达到每35名学生1台;建成校园网26000多个,比上年增加了1倍多。国家对中西部地区信息技术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大,已安排3.6亿元用于贫困地区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国家基础教育资源库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信息技术教育教学内容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信息技术与其它课程的整合进一步加强。

  4.教育督导工作进一步加强。

  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推进教育教学领域各项改革,治理影响基础教育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督导工作普遍加强。各地为落实“一保、二控、三监管”,积极组织专项督导活动,国家教育督导团前后组织国家督学对18个省区开展了专项督查和调研,国务院领导多次对督查调研报告进行批示,进一步促进了义务教育治本之策的贯彻落实。“两基”督导工作继续开展。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开展了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各地普遍开展了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同志们,过去的一年,基础教育工作迎接挑战,克服困难,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发展取得巨大成绩。这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工作,全社会关心基础教育工作密不可分,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们和广大中小学教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锐意进取、顽强拼搏、勤奋工作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教育部,向基础教育领域广大干部、教职工以及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社会各界表示深切的敬意和感谢!

  在总结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时,我们要充分肯定所取得的成绩,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教育还处于低水平、不全面、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实现“两基”的地区巩固提高工作十分艰巨,贫困地区“两基”攻坚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高中阶段教育资源严重短缺;二是,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不少地方调整工作有较强的突击性,还属于“强行入轨”,落实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需要逐步加以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体制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三是,基础教育的优质资源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的矛盾仍然尖锐,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办学水平、办学条件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四是,课程改革实验工作不平衡,教师的观念、能力不适应课程改革的矛盾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仍然比较突出,教师的培训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五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仍然亟待进一步增强;六是,学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区和学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问题,影响教育改革和发展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对于上述种种问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开拓进取,坚持教育创新,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加以解决。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2002年,我们党成功地召开了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同志的报告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十六大报告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出发,深刻阐述了新时期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战略地位和作用,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工作要求,是新世纪教育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和新的动员令,对新世纪教育工作具有长期而深远的重要指导意义。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领域的首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下面我结合基础教育的工作实际,谈四点学习体会: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增强改革发展基础教育的历史使命感。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报告的灵魂,贯彻十六大精神,就要把这一重要思想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使各领域的工作自觉地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十六大报告深刻指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十六大做出这样的判断,既是对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的科学总结,更是对当今世界发展趋势和我们党在新时期面临的新的伟大任务进行深刻分析所得出的认识。当前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实质上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竞争,科技是关键,教育是基础,人才是核心。新时期,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发展先进生产力,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关键在于提高国民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重要的目标和任务。面对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严峻挑战,面对空前伟大而又艰巨的任务,我们需要培养和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人才培养和国民素质的提高,教育是关键、是基础。而基础教育作为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类人才的奠基工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地位和作用则更为突出和鲜明。

  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深刻认识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坚持落实基础教育的战略地位,坚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基础教育的重要作用,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江泽民同志指出:“中国要实现繁荣富强,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中国人民要对人类做出更大贡献,必须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的人才。要做到这一点,教育战线上的同志们责任尤为重大”。我们要增强历史使命感,勇敢地肩负起这尤为重大的责任。

  2.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明确新时期基础教育发展的伟大任务,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

  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描绘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宏伟蓝图。十六大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消除文盲。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一个全面的、内涵极其丰富的,富有时代精神的教育发展目标。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如此全面地提出教育发展目标,还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崭新风貌。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基础教育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教育部党组正在研究制定加快教育发展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将把基础教育发展作为重点和优先保障的领域。初步考虑,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的目标是: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005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义务教育学校尤其是农村的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水平显著提高;2010年,占全国人口95%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大大提高;2020年,全国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

  扫除文盲:2005年,消除15-24岁文盲,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3%左右;2010年,杜绝新文盲产生,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2%以下,成人文盲率降到5%以下;2020年,全国青壮年文盲率降到1%以下,成人文盲率降到3%以下。

  高中教育:2005年,全国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60%,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全国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70%,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2020年,全国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8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

  学前教育:2005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初步形成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社区学前教育服务为主体的学前教育网络;2010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左右,绝大多数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受到儿童早期教育、卫生保健和营养等多方面指导;2020年,全国学前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左右,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网络。

  特殊教育:2005年,适龄视力、听力、智力等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80%,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2010年,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85%以上,50%左右的残疾儿童进入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康复部门接受教育和康复,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发展;2020年,90%以上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高水平、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的需要,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达到较高水平,建立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新时期发展基础教育,要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高度重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加大义务教育阶段扶贫助学工作的力度,积极资助贫困地区、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全面、均衡发展;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正确处理发展规模、速度与教育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积极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统筹规划各类教育发展,促进基础教育领域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促进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

  21世纪头20年是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我国基础教育来说,同样是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发展机遇期。我们一定要珍惜机遇,紧紧抓住机遇,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科学的全面的发展观,以基础教育发展的优异成就,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3.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十六大根据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教育方针,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方针既和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教育方针一脉相承,又有了新的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努力满足他们要求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要以育人为本,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以培养人才作为中心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各类高素质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当前,世界范围内各种文化的相互激荡,不断对德育提出新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对德育提出新要求,社会主义文化的进步不断赋予德育新内涵。我们要按照十六大的要求,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以爱国主义精神为基础,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要在学校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重视青少年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育,要不断探索新时期德育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不断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昂扬向上的民族精神。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要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大决策。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大力加强中小学课程建设,建立稳定、不断创新的课程开发、实验和推广的机制,推进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要大力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为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推动教材编审、选用、出版、发行等方面的改革。要继续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推进中小学信息化的进程。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信息课程建设,加大中小学信息技术课和“校校通”工程实施力度;加强基础教育信息资源建设与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的整合,加快网络环境条件下学习的推进步伐。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基础教育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十六大报告中论述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强调指出:“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在基础教育领域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为基础教育的发展、为基础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不竭动力。

  坚持教育创新要在加强理论创新、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技术的同时,十分重视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对于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体系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进行制度创新,首先要注重坚持将近年来我们已经着力推进的行之有效的各项改革,扎扎实实地抓贯彻,创造性地抓落实,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适应中国国情、适应教育规律、适应时代发展的新的体制。要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各级政府合理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对财政困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要继续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建立鼓励民办教育积极发展的有效机制,建立保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管理制度,建立保证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要探索建立现代中小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机制,鼓励社区、家长参与的学校管理,形成社区积极支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模式。

  三、2003年基础教育的主要工作

  2003年基础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基础教育积极、均衡、持续、协调发展,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开创基础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基础教育司已经制定了2003年基础教育的工作要点,经过这次会议讨论后将正式印发,我在这里主要讲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1.认真组织好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学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十六大精神学习。要认真做出部署,对本地十六大精神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要全面领会十六大的精神,以十六大精神统领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注重学习的实效,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起来,提出本地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新思路和新举措。

  2.积极推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一,继续坚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和扫盲工作。去年,教育部印发了《基础教育工作分类推进与评估指导意见》,对新三类地区“普九”和扫盲工作提出了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今年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积极进取,打好西部“普九”攻坚战。尚未“普九”地区,要按照去年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汇报会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攻坚”工作,认真实施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加快“普九”进程,努力扩大“普九”的人口覆盖范围。二是要下大力气,重点抓好已经“普九”地区的巩固提高工作。从整体情况看,这类地区的“普九”巩固提高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今年教育部将召开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当前要以加强乡镇农村初中学校建设为重点,努力扩大普及程度、切实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的学生入学。适应撤乡并镇和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九年一贯制的乡镇中心义务教育学校,为当地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各地要采取措施,常抓不懈,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双高普九”,积极拓展优质义务教育资源,扩大优质义务教育学校的人口覆盖范围。三是要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努力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残疾儿童免费义务教育的试点工作。四是要大力推动西部八省区和少数民族扫盲攻坚工作。目前,全国还有不到200个县没有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全部集中在西部八省区。这些省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贯彻十二个部委《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力争早日达到扫盲目标;今年还要积极推动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的扫盲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这些民族的青壮年文盲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教育部的扫盲奖励经费将对上述工作予以倾斜。已经通过扫盲验收的地方要大力开展妇女扫盲项目,制定妇女扫盲目标和保障措施。要继续大力推动扫盲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今年的基础教育年度工作会议之后,基础教育司将专门召开八省区扫盲攻坚汇报会,对有关工作做进一步研究和部署。

  第二,认真贯彻全国高中发展与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加快高中教育的发展。今年要重点抓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2020年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战略目标,在对高中现状、发展趋势、发展条件做进一步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做好分区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二是要高度重视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发展普通高中的同时,要努力扩大职业学校的规模,保持普职比例大体相当,避免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失衡。三是要注重发展的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把扩大高中教育规模的重点放在拓展优质教育资源上,建设一批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优质高中;要将优质高中建设与改造薄弱学校结合起来,力争尽快消除薄弱学校。四是要加强高中师资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特别要抓住近几年本科生和研究生大幅度增加的有利时机,有计划地吸收这些毕业生充实高中教师队伍。

  第三,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的统筹和管理,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将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以贯彻落实。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加大投入,加强管理,促进发展等各项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认真分析幼教事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事业发展规划。三是要结合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利用调整后的空余校舍,举办幼儿园、学前班和开展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四是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经费投入和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等纳入各级政府督导的内容,并在适当时候开展幼教专项督导活动。五是要依托社区内现有的教育资源,建立社区早期教育资源中心,使之成为社区早期教育的基地,为社区的适龄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

  第四,高度重视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教育扶持的力度。

  最近,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央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农村教育事业。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决定,中央和地方今后每年新增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差距。这是一项重大的战略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村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基础教育的发展。要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的政策措施,努力解决农村教育的突出问题,增加农村教育投入,改善农村教育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教育的质量,逐步缩小农村教育与城市的差距,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加大对贫困地区弱势群体教育扶持的力度。一是要积极推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继续推动“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把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拓展到县(市、区)对县的教育对口支援,力争做到每一个贫困县都有一个对口支援的单位;启动东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对口支援工程。积极推进对口支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今年有关部门将召开经验交流会,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二是要切实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尽快使薄弱学校达到当地的办学标准。还要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的督导检查工作。同时,要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三是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少年儿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等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教育部正在筹建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今年将启动经常性全国助学活动。要加大对贫困学生的扶持力度,推动地方建立保障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进一步扩大免费教科书的发放范围,完善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办法,使更多的学生受益。为解决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广东省去年投入3个亿,较大程度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使10万余名辍学学生返校就学。四是要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充分发挥公办中小学的作用,同时加强对简易学校的管理和扶持。

  3.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落实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建立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机制。今年要着力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要切实巩固“一保二控三监管”所取得的成果,确保教职工工资的足额按时发放,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并有计划地解决陈欠教职工工资;继续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要尽快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危房改造经费的投入机制,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和危房的及时消除。二是要进一步规范“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使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制度化,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合理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三是要将在税费改革中确保义务教育投入与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结合起来,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应重点用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并要有明确的比例。四是要建立完善的督查制度,加大对体制调整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治本之策”的落实的督查力度,并形成规范的制度,对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地方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尽快解决存在问题。

  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要采取积极措施,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好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措施,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统筹规划工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要表彰、奖励在发展民办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办中小学后勤设施建设和后勤服务。

  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继续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大对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治理力度,坚决制止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坚决制止将优质中小学、幼儿园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进行高收费。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不规范办学行为的通报制度,对于一些地方、学校出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予以制止,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继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要加快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步伐,目前尚未完成编制核定工作的省份,要尽快提出本地的实施办法。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进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实施,形成优胜劣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教职工民主推选、择优聘任的选拔方式。要探索建立城镇教师轮换制,有计划地安排城市和优质学校骨干教师、中青年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切实提高农村、贫困地区的师资队伍素质,促进基础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

  4.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坚定不移、积极扎实地做好课程改革实验推广工作。各地要按照教育部课程改革实验推广的规划要求,以条件定实验规模,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继续扩大课程改革实验范围。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教师培训安排和启动新课程后可提供的教学专业支持等实际情况,区别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快一些,暂无条件的地方可以慢一些,以保证课程改革的质量为准。为适应新课程的需要,各地要积极组织实验区探索以校为本、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的教学研究制度,逐步形成实验学校、各级教研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合作,教学研究与培训有机整合,保障教师有效提高专业水平的教研机制。

  教育部今年开始组织修订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工作。请各地要及时总结义务教育新课程实验阶段性工作经验,组织各实验区提交阶段性总结报告,并为修订课程标准提供数据和建设性意见。实验区广大教育工作者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三级课程管理、教学改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课程资源开发与共享、教材选用等许多方面,积极努力、开拓创新,为其他地区实施新课程提供了示范,为创建新的国民教育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要关心、爱护、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今年将颁发新的《普通高中课程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开始高中新教材的立项、编写和审查工作。教育部将在各地申请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参加高中新课程改革实验的省份,并将与这些省份共同研究实验方案,组织落实培训工作。

  认真组织学习并积极研究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各实验区要率先贯彻实施,探索和积累经验,要切实保证在实验区按通知要求组织中考工作。

  积极推进教材编审制度改革。继续做好教材立项核准工作,健全教材编写的跟踪评价机制,提高教材编写水平,保证教材的编印质量。完成审查委员库的建设,完善教材审查制度。继续做好对教材选用的指导,完善教材评价机制,为选用教材提供专业支持。推进教材出版发行体制的改革。继续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

  进一步加大“校校通”工程实施力度,全面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重点推进初中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网络环境条件下学习的步伐,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和学科教学的整合。在中西部农村地区要落实好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工作,把重点放到现代远程教育上,利用教学光盘播放点、卫星教学收视点和计算机教室等多种形式,加快信息化的进程。为进一步推进“校校通”工程的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校校通”工程的评估工作。在加强信息化环境建设的同时,要加快各级基础教育资源库建设,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和办法。加强中小学条件装备工作。组织拟订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加强实验室建设,按照新课程要求,改进实验教学,并研究和实验相应的考核评价办法。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

  5.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当前,中小学德育工作任务很重。我们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进一步增强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责任感。要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适应形势发展,丰富德育工作的内容,创新德育工作的载体。十六大提出:“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贯穿到幼儿园、中小学教育全过程的实施办法。要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认真开展中小学生基础道德和日常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要进一步重视诚信教育。同时,要加强德育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全方位、多渠道地为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各类资源,要注意充分发掘、利用地方和学校富有特色的民族精神、德育教育资源,创造为青少年喜闻乐见、乐于参与并且切实有效的德育工作载体。要继续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制定出指导意见和评估办法,适时命名一批全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二是要加强德育课程建设。尽快研究制定“中学思想政治课贯彻十六大精神指导意见”。要在去年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新课程实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出初中思想品德课课程标准,并组织编写教材,秋季开学进入部分实验区试验。根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启动对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三是要加强中学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关于重视在青年中发展党员的要求,加强中学生业余党校建设,独立高中今年要全部建立起学生业余党校,积极慎重地在高中学生中发展党员,逐步在普通高中建立学生党支部或党小组。今年适当时候,教育部将召开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深入研究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共同推动中小学德育工作上一新台阶。

  6.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学校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工作,正确理解管理与发展、创新的关系,发展、创新需要加强管理,科学的管理需要创新。要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将提高管理水平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基本内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保障;要大力推进学校管理的创新,以科学的教育思想和现代化的手段,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校管理模式。

  继续优化育人环境,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有关部门通力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为青少年学生提供良好的受教育环境;要注意控制学校班额,特别要采取措施控制超大班额,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受教育环境;要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和落实保障学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对学校评估的一项基本条件,杜绝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纠正单位、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不得在国家标准以外加收任何费用;进一步规范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建立规范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建立合理、有据、适度、有序的收费制度;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的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要坚决制止基层政府和部门摊派和搭车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流、平调、挪用、挤占学校的收费收入。

  探索建立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教育部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我们希望有条件的地区先行一步,建立本地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网络系统。

  7.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不同类型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继续把“两基”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按照《基础教育工作分类推进与评估指导意见》,加强督导评估,保证基础教育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要继续推动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打好“两基”攻坚战;扎实做好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巩固提高的复查工作,积极推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高质量、高水平“普九”的督导检查。紧紧围绕基础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对当前基础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继续加强对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专项督导,保障和促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的落实。

  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全面建立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积极参与对新课程实验的评估,加强对学校德育、体卫艺工作、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督查,加强中小学质量监控,推动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加大督导工作创新力度,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

  同志们,党的十六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绘制了宏伟的蓝图,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努力开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的局面!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依据《条例》授权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实施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路障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进入本省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条例》和《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进入本省高速公路的,还适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及其沿线服务设施内的交通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


  第五条 拖拉机、电瓶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构、轻便摩托车、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50公里的农用运输车以及其他车辆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非机动车以及行人、牲畜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
  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专用机械及养护车辆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学习驾驶员不准在高等级公路上驾驶车辆。教练车通过高等级公路时,必须由教练员驾驶。


  第七条 除摩托车外,其他进入高等级公路的每辆机动车上,应当配备两块警告标志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进入高等级公路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九条 驾驶员在高等级公路上驾驶车辆时,不准使用移动电话。


  第十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外抛洒物品。


  第十一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停车站、点,确需在较大的村庄或者集镇增设临时停车站、点的,必须事先征得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和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高等级公路的同一方向划有二条机动车道的路段上,车道自中央分隔带向右依次排列,第一条为超车道,第二条为行车道。


  第十三条 在无中央分隔带的高等级公路上设有三条车道的,中间一条为超车道,其他两条为行车道。车辆在不超车时,不得占用超车道行驶。
  无中央分隔带设有二条车道的高等级公路,在划有中心虚线的路段上,车辆在超车时,可以越线行驶;在划有中心单实线的路段上,不准车辆跨线超车和压线行驶;在划有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禁止车辆跨线超车和压线行驶;在划有斑马线的路段上,禁止超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一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为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汽车为10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为80公里。
  机动车在二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为4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汽车为80公里,大型客车、货车为70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遇大风、雨、雪、雾等不良气候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高等级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使车速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应规定。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等级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后方能驶入,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从无匝道的路口进入高等级公路的车辆,应当在不妨碍其他正常行驶车辆的情况下,进入左边车道,提高车速后,驶入相应行车道。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驶离高等级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所示驶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等级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并观察后方来车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从匝道驶离。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规定的行车间距:正常行驶情况下,时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时,前后车间距为100米以上;时速为6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时,前后车间距为60米以上时速为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时,前后车间距为50米以上。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应当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不准在高等级公路上试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和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下,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第二十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等级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左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停车检修。
  机动车修复后需驶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行车道内。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不能在紧急停车带、路肩上停车时,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牌。在有中央分隔带的二车道高等级公路上,应当在车辆行驶方向的后方100米处及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牌;在无中央分隔带的二车道高等级公路上,应当分别在前后方100米处各设置一块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正在附近执勤的交通警察。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勘验现场,并根据实际需要派出施救机构的救援、清障车。
  机动车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不能在紧急停车带、路肩上停车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
  接到报告的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将故障车辆转移到附近的停车场或者服务区内。
  救援、清障的费用由车主承担。施救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险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清障拖曳车辆应当在右侧车道靠边行驶。


  第二十四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等级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因执行紧急勤务在高等级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匝道口或者收费站旁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高等级公路损坏时,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及时在损坏路段和损坏路段前后150米至2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组织力量抢修,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等级公路时,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省公路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公告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统一组织、指挥交通分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等级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等级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等级公路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五)学习驾驶员在高等级公路上驾驶车辆的;
  (六)在高等级公路上试刹车的。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牌的。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不按规定行驶的;
  (三)正常情况下驾驶车辆低于规定最低时速或者超过规定最高时速行驶的;
  (四)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五)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六)驾驶车辆时使用移动电话的。


  第三十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20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等级公路。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程序,依照有关公安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依照本办法负责交通管理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