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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有利于保障公民法律安全/杨涛

时间:2024-06-17 01:53: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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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有利于保障公民法律安全

杨 涛


丈夫死在鱼塘里,妻子生前与丈夫关系不好,事发前她曾为其买了105万的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丈夫死前她又买过大量的安定片。种种巧合以及妻子的亲口供述,使妻子邓秀琼和其妹夫毛定稿最终被认定为凶手,2003年11月,两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死刑。但是,根据二审法院的裁定和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法院4月5日重新作出判决,以“杀人证据不足”为由宣告邓秀琼和其同案犯无罪,两人当天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阳山县老家。(《信息时报》4月7日)
这起案件疑点颇多,一审判决中就有三大疑点:有罪供述自相矛盾、死者死因各执一词、作案时间疑点重重。但是,此案中,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就是说不能排除是这两名被告人作案的可能。因此,本案面临着两难抉择,一方面,如果判处被告人有罪,那么就可能冤枉好人;另一方面,如果宣告他们无罪,也极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所以,当法院宣告邓秀琼和其同案犯无罪后,被害人的家属非常奇怪,也非常伤心。的确,两名被告人宣告为无罪了,但人已经被害了却是不争的事实,这就意味着到现在为至没有人为此案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能进一步搜集到这两名被告人犯罪的有力证据或者捉住真凶,甚至就永远没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了。
但是,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面对这样的两难抉择,无疑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恪守“宁可放纵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的价值目标。因为,定罪判刑是国家对于公民发动的一场“战争”,是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因此国家机关要对公民个人限制自由乃至剥夺生命权益,必须有充足的证据,遵守严格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如果国家机关根据有疑问的证据,可以随意地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那么,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人”,公民的自由、财产及生命随时都处于没有安全保障的状态。这种“法律安全”的缺失比公民受犯罪分子的侵犯可怕的多,因为公民受到犯罪的侵犯可以求助于国家机关,而受到国家机关的有意侵犯却无法向谁求助,更何况,国家有组织的暴力比犯罪分子个人或团伙强大的多、可怕的多。因此,面对两难抉择,我们当然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而选择对于公民权利保障更为有力的“疑罪从无”的原则。
从媒体近期披露的几个案件来看,聂树斌的案件基本上是遵循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就是在对案件有疑问时,在被告人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时,法院坚持以其有罪进行判决;佘祥林的案件则是遵循的是“疑罪从轻”原则,在其妻子是否死亡及其他证据上都存有疑问时,法院在多次发回重审后,最后又不得不判,但不判处死刑,而是留有余地,改判为有期徒刑;而邓秀琼案,法院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据存有疑问,顶住压力,改判为无罪,案件虽然是个案,却让司法前进了一大步,终于让纸上的原则在现实中生长,可喜可贺。
因而,只有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而只有公民的法律安全有保障的社会,才是一个法治和文明、和谐的社会。当然,在强调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的同时,我们也希望每个公民不受犯罪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查清邓秀琼案中真正的凶手,给被害人一个交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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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
卫生部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对人民生命安全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在我国流行已久,时起时伏。经林彪、“四人帮”制造的十年浩劫,狂犬病成倍上升,流行地区已遍布我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据疫情统计,东北三省、广西、广东狂犬病发病率很高,山东、河南、江西等省发展的较快
,甚至武汉、上海、天津、北京等大城市也相继发生狂犬病。这些省、市、自治区每年被狗咬伤人数达几十万,1979年全国死于狂犬病的有4224人(还有大量牲畜被咬死咬伤),这不仅影响着生产、建设和广大人民的生活与生命安全,而且直接影响我国的声誉。
据调查,疫情上升与我国养狗数量增加和缺乏严格的管理有直接关系。各地反映:凡是疫情上升的地区都是养狗数量增加的地方。如黑龙江省1971年平均2.5户养狗1只,1974年春已发展到1.5户养1只,狂犬病也随之成倍上升;江苏新沂县原无此病,现在全县70万人
养狗30万只,平均2.3人养狗1只,成了狂犬病严重地区。目前全国养狗约在8000万只左右,这么多的狗不予管理,不采取有效措施,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狂犬病虽然危害大,死亡率高,但只要采取得力措施,是可以控制和消灭的。国外资料反映:目前世界上已有53个国家和地区为无狂犬病区。如英国1897年议会给全国警察捕杀野犬的权力,同时对家犬进行免疫,进口动物进行检疫,用五年的时间消灭了狂犬病。日本警事厅设有
卫生警察,1950年起将狂犬病流行作为社会问题,实施《狂犬病预防法》,经过六、七年的努力也消灭了狂犬病。
最近我们邀请上海、北京、吉林、黑龙江、湖北等省、市、地区防疫站的同志,以及疫苗制造单位和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专家们研究了控制我国狂犬病的办法。根据既要控制消灭此病,又不致使群众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则,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制订《家犬管理条例》供各级政府执行。
二、开展对家犬免疫。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对家犬进行定期免疫注射,切断犬、人间的传播。
三、结合家犬免疫注射,尽快在县级以上城市、近郊和发病严重疫区,开展一次打狗活动。
四、利用电影、电视、宣传画、广播、报纸大力宣传防治狂犬病的知识,引起群众重视,指导群众正确对待,及早发现病犬及时捕杀。
从试点经验看,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开展打狗,控制和消灭狂犬病,存在大量组织工作和排除民间纠纷事宜,需要由政府出面,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努力,互相配合,才能顺利进行。
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组织工作问题:
完成此项工作牵涉到很多部门,并牵涉到行使权力问题。建议地方各级政府将此事列入日程,并组织力量落实各项措施,限定期限,作出成效。
二、经费:
家犬疫苗费由地方财政解决。注射手续费、检牌及登记费,可由犬主承担。
三、狂犬疫苗:各省、市、自治区对人、犬免疫所需疫苗,人用的向武汉、兰州、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犬用的向郑州兽医生物药品厂订货。



1980年11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8日 财建[200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逐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为了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因素及权重
(二)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三、测算数据来源
(三)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四)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5年(1998年至2002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
(五)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计算,其中口粮依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各县所在省的2003年农村人均口粮消费量,饲料及种子用粮按南方人均350斤、北方人均450斤计算。
四、奖励入围条件
(六)以县为单位,1998年至2002年5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
(七)对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对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对粮食供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五、奖励系数
(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分不同地区类别,中央财政实行不同的奖励系数:
一类地区,包括浙江、广东省,奖励系数为0.2;
二类地区,包括辽宁、江苏、福建、山东省,奖励系数为0.5;
三类地区,包括扣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省份(但不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奖励系数为1。
对上述第二、三类地区的省份中,既是产粮大县又是中央财政认定的财政困难县的,中央财政增加奖励系数:二类地区增加0.125,三类地区增加0.25。
六、奖励资金分配、拨付及用途
(九)根据奖励入围条件选定产粮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和奖励系数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产粮大县,并对奖励入围情况予以公布。
(十)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两周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十一)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七、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十二)奖励入围的县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但实行动态监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奖励资格:一是监测结果显示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二是弄虚作假,冒领补助的。
(十三)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具体的落实意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直接拨付到产粮大县。
(十四)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十五)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分县的粮食生产等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
(十六)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十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