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做好地方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等
关于转发(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做好地方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贯彻这一文件,做好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志愿兵,下同)医疗保健工作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掌握使用;实行合同记帐的办法就医,其医疗待遇和医药费报销范围按北京市公费医疗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二、区、县卫生局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人数和居住地情况,按就近就医和享受地方同职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的原则,指定合同医院,建立合同医疗关系;并负责对民政部门在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待遇方面的指导。各医疗单位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就医,要按地方同职级
干部接待,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费的来源是:到地方报到(包括变通接收停止时)当年剩余月份部分,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划拨给区、县民政局;从报到的第二年起,由市财政下拨。为了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调剂各区、县医疗费负担,市里暂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年二百四
十元的标准,随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它各项经费一道拨给区、县。区、县财政局要将此项经费列入专项,及时、如数地拨到民政部门,并监督其开支情况。对于一九八七年前三个月的医疗费用和今年一季度报到并由卫生部门收取的后九个月的医疗费的结算,由区、县民政部门与卫生部门按
中央规定的标准办理。
四、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经费的管理,单列科目、单独记帐,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剩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如有超支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应先从上年结余中弥补,或从本部门经费中调剂,如仍不足时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上报,由市财政局、市
民政局帮助解决。
五、变通接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包括变通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的无工作直系亲属),因其医疗关系仍在原部队,他们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经费不向地方移交;从第二年起直至批准搬进专项住房为止,他们的医疗费按中央规定的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拨给原
部队,其超出市财政下达数额的部分,先由区、县民政部门垫支,然后造册,通过市有关部门审核,由市财政局追拨。
六、区、县民政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中设立门诊部或医务室,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诊治,节约开支,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提供医疗方便。门诊部或医务室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危重病员送医院抢救前的处置;(2)负责日常的卫生防疫和
健康保健;(3)负责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4)掌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健康状况。其所需人员编制,从市里下达的专项编制中解决;所需开办费,从市里下达的开办费中解决。
七、军队离休干部无工作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和医疗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执行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的规定。其医疗经费个人应交部分,每年交纳一次,于头年年底前交到区、县主管部门;未交纳者按军队的惯例,视为未建立医疗关系
看待,其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变通接收结束或新报到者,也应提前交费并建立当年的医疗关系。除此之外,诸如医疗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医疗费超支部分的解决办法,以及合同医院的指定等,均暂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财政、民政和卫生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确保他们老有所医,按规定落实好各种医疗保健待遇。
1987年2月3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8〕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铜川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由种植或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畜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下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过认证或检测,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许进入市场经营;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农产品的各类市场。
第四条 铜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必要经费,及时解决问题。各区县政府、新区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和下列分工,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指导各区县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制度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会同工商部门对退市产品进行依法处理,其下属单位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负责网点规划设立、仪器采购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及日常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品生产源头、产地环境、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监督,指导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水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超市准入农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维护,对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退市产品进行依法处理。
(四)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监管。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
(六) 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内的行业指导、诚信经营的管理。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抽查和监督。
(八)劳动部门协调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准入的配合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
(十)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落实。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新区长丰市场、耀州路果蔬批发市场、耀州中心市场、川口招商市场、海星超市(中心广场店)、体育桥市场、大同桥市场、家福乐超市(七一路)、德福超市(南关)、宜君中心市场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蔬菜、水果、畜禽类产品的市场准入。蔬菜、水果类产品的检测项目为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畜禽类产品的检测项目为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
水产类产品检测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具体实施时间由市领导小组逐步向社会公告。
其它农产品销售市场实施市场准入的具体时间由市领导小组逐步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检测点的设立和管理。
(一)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市场、超市均应设立检测点,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
(二)各检测点由各区县负责日常管理。检测点的检测人员由各区县自行组织招聘,工资由区县财政负担,统一由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业务指导。
(三)市农畜产品质检中心对各监测点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监测点要做到即时监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及时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检测点仪器设备购置费、市级检测室检测费由市财政负担;检测点检测室由市场、超市提供,并负担日常水电费、检测费。
第八条 实行分类查验检测制度。
(一)对取得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其农产品凭有效的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进入市场。
(二)对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或超市销售。
(三)畜产品凭“三章两证”(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四)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产地证明、监测合格报告单和相关认证(认定)的证书产品实行抽检;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具有产地证明、检测合格报告单和相关认证(认定)的证书产品实行抽检,监测不合格的,禁止在我市市场或超市销售。
(五)凡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
(六)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在农产品市场内设立(自销或零担)专区,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第九条 实行产地准出制度。
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和委托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由当地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机构开具产地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第十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公示制度。
实行市场准入的市场和超市,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让经销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对不合格农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包装标识管理制度。
按规定要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其它农产品应根据其不同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包装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电话和地址,或者加贴有上述内容的标签。不能进行包装的农产品,应标明产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要加贴或标明标志标识。
第十二条 推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半年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推行农业标准化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引导农民合理、科学的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 实行依法全程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以市、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心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检验能力,强化对本地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为顺利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力度,促进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按要求组织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氛围。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