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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政府服务劳务工责无旁贷/张喜亮

时间:2024-07-11 09:0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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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政府服务劳务工责无旁贷——有感于深圳宝安区动员政府资源全方位服务劳务工的举措

张喜亮


  “深圳的今天就是内地的明天”、“深圳速度”等等,脍炙人口传为一时佳话。曾几何时,也有人在怨叹深圳现象:“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深圳创造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奇迹。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出现了姓资姓社的争论。小平同志南巡拨正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航向,“发展是硬道理”,正是他从深圳发出的最强音。作为一个小村镇一跃成为中国改革的标杆,深圳成为了一个令世人瞩目的新兴城市,外来工、农民工等等“移民”,正是这个绚丽多彩的城市的特征之一。深圳造就了经济的奇迹,毋庸置疑地也产生了相应的社会问题。有传说,深圳每年制造的肢体伤残劳工多达一万人;有报道,某律师收养伤残劳工讨公道名噪一时。近年来,农民工用脚投票制造了深圳等沿海地区“民工荒”,也屡见报端。压低工资、中毒事件、劳资恶斗等等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反思。改革的成就不容否定,改革中的问题亦确有其事。欣闻:深圳市宝安区动员政府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了为劳务工服务的系统工程。宝安区政府的举措,可以说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真心实意为劳务工服务,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宝安区政府服务劳务工的一系列措施,受到了劳务工的欢迎、得到了领导的赞赏、被全社会普遍认同。
  回顾我国的改革开放历史,当我们为祖国日益强盛傲然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而无比自豪的时候,我们没有理由忘记和忽视劳务工的伟大贡献。中国劳动力价格优势铸就了中国的加工业、出口业的飞速发展,“中国制造”没有劳务工是不可能成就的。然而,这所谓的“价格优势”主要是来自这些劳务工。所谓的劳务工,就是指那些来自于农村和落后地区就业人员。劳务工,一方面为城市提供了劳动力的补充,一方面增加了落后地区和农村人口的收入。在某种意义上说,劳务工虽然处于社会的底层,却为国家的整体发展做出了特殊的贡献。但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制社会管理体制等诸多原因,这些外来工一直没有得到其工作地政府应有的关怀和同等的待遇。曾几何时,大量拖欠劳务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国家总理亦为农民工讨薪。劳务工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子女读书问题等等,业已成为一个社会的顽疾。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以温家宝为总理的国务院,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关心农民工、外来工的劳动保障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指示重视劳务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明确指出必须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解决。国民经济近30年来以10%以上的高速度增长,形成了巨额的积累,所有这些,理所应当地还于人民、造福人民。为这样高速度的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和巨大牺牲的劳务工,尤其应当享受等这样的成果。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利为民所谋”,我们要建设的是惠及十几亿人民的小康社会,是共建共享具有中国特殊的社会主义社会。宝安区动员政府的各方面资源,真心实意服务劳务工的理念和举措,值得借鉴。宝安区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劳务工工作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涉及了宝安区区委、区政府22个职能部门8个方面的32项具体工作,被誉称为“1+22”,其总体目标就是: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劳务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劳务工的劳动、文化、教育和政治权利,为劳务工提供各类社会公共服务,使劳务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明显提高,家园意识和城市归属感明显增强,让劳务工共享宝安区改革发展成果。宝安区政府服务劳务工的具体目标包括:第一,劳务工身体健康状况列入区国民体质监测范围,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重点防范和遏制重大职业病事故;第二,为劳务工提供紧急救助,患重大疾病或遭遇事故致伤残而无力医治的劳务工,可以向区慈善会申请医疗救助金,临时生活困难或被偷抢的劳务工,区救助站为其提供临时的食住救助,凡在宝安区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性重大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需要社会救助的劳务工家属及其个人,可以向区慈善会申请生活救助金;第三,提高医疗保险参保率,为劳务工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稳步推行养老保险政策,提高劳务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第四,政府设立劳务工劳动争议“绿色通道”,简化劳务工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降低劳务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条件;第五,增加公办学位,为劳务工子女提供平等的公共服务,2008年至2010年为劳务工子女新增公办学位达到3万个以上,2009年底全面完成原村小改造工作。第六,为劳务工就业创业提供培训服务,目前建有培训机构107家,职校有5家。
  深圳宝安区政府服务劳务工的举措之亮点就在于,动员和整合区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服务于劳务工的工作落到实处。那么,宝安区的经验和作法是否能够成为各地、各级政府的榜样,或许有人提出异议。笔者以为,具体的作法是可以进行探讨的,各地、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情制宜。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和措施,而在于政府及其官员是否有真正愿意服务于劳务工的意识。笔者曾经参与北京市政协“关于维护进城务工者权益”提案的论证。在调查和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的时候,笔者也曾经为政府有关部门的看法所动摇。我们必须正视现实的城乡二元制管理体制,这个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体制,确实制约着政府的行为。以劳务工子女教育问题而言,校舍从哪里来?经费从哪里来?师资从哪里来?归口哪个部门管理?教育方针如何保障?这些问题确实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北京市也曾经发生过强行驱散农民工自己组织起来的子弟学校的事件。深圳市宝安区政府是这样思考问题的:第一,劳务工为本区的发展确实做出了贡献,他们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他们的人权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第二,劳务工也是纳税人,他们依法纳税,为本区的财税收入做出了贡献,政府必须履行为纳税人服务的义务;第三,劳动关系尤其是拥有大量劳务工的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务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构建本区和谐社会的基础,只要这个基础和谐了,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观念确定了,意识增强了,旧的城市管理体制的框框就不难突破了。正是在确立了这些观念的基础上,宝安区实现了动员全区资源真诚服务劳务工的系统工程。思想认识明确了、服务意识增强了,北京市政府经过努力,也开始实施了对劳务工培训和解决劳务工子女享受国民教育的方案。
  劳务工问题,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也是中国城乡管理体制彻底改革、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的过程。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开始建立劳务工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为统一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外来工的劳动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明了方向。——所有这些都为各级、各地方政府全面实施平等善待劳务工提供了依据,坐而论道莫若起而行动。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如果能够站在这样的高度认识问题,把政府及其官员的观念转变到服务于人民上来,改革旧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充分保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就是能够实现。构建和谐社会,让劳务工亦享受改革开放成果,服务于劳务工,政府责无旁贷。

(2007年人民日报大地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1986年以来,本市已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开展,为本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有力的保障作用,为坚持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上海市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纲要》,有必要制定并实施2001年至2005年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宣传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保障和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目标顺利实现。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宪法为重点,宣传与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注重培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确保稳定、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
二、本市全体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还要重视对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外地来沪务工经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熟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青少年应当养成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逐步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遵守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法制宣传教育要同法治实践紧密结合,按照依法治市的要求,深入开展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积极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促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紧密结合形势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注重实效。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大众传媒应当运用现代科技和传播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基地要继续发挥法制宣传教育作用。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从公民实际需要出发,开展法律“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家庭”活动。
五、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做好工作。本市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要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运行机制和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予以保证。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制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工作。
六、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听取贯彻决议情况的报告,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2001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刑事案件的上诉与撤回等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刑事案件的上诉与撤回等问题的解答

1950年3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法院:
2月22日函附天津日报读者张笑梅询问函一件已收,兹由本院解答如后,希转复天津日报时告由该报具名作答为要:
此复
复张笑梅
(一)刑事被告不服原审法院之判决,可于规定上诉期限内上诉于上级法院,被告直系血亲与配偶亦得为被告之利益代为上诉。
(二)上诉案件于未判决前,当事人虽可撤回,但上诉法院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之声请撤回上诉有准驳之权;如发现原审处理失当,仍得依职权而为改判,并不因上诉人已申请撤回而受拘束。如已准许撤回,应该以书面通知,故在未通知准许撤回之前,仍可另行改判。理由是为了实事求是的审核原则是否恰当和杜绝上诉人玩法的流弊。
(三)关于原审法院应于几日内将撤回上诉状转送于上级法院,及上级法院应于收到撤回上诉状后几日内决定其准驳和通知,成文的诉讼法规未制定前,都没有硬性的规定。

附:天津市人民法院函 秘字第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同志:
兹由天津日报社会服务组转来市民张笑梅询问刑事案件中的上诉与撤销上诉的几个程序问题,我院以事关法律解释,未便擅自作答,特将原函附上,即希惠予解答,并望将原函寄回,以便转复是荷。
张笑梅原函:
关于法律我有几点疑问请您转答法律委员会一下:
一、违法的人被押法院后接到刑事裁判书,是否有上诉权?其家属是否有代替上诉权?
二、如上诉期间经过改造教育,在思想上也经过斗争,认为初审所判合法,不愿再上诉,是否有权撤销上诉权?
三、如递撤销上诉状,法院是否应当给一个通知书(即准许撤销或不准许撤销)。
递上撤销上诉状后,初审法院应几时(或几日)送交上级法院?
四、递撤销上诉状两月后上级法院又另行改判,并加刑期,是否合法?撤销上诉后法院是否还有改判权?
五、将撤销上诉状呈递初审法院后或将状纸遗失及未转到上级法院者时,改判加刑期,应该谁负责任?
六、如上级法院改判不合法时,是否再将改判书撤回?
以上,综合几类,请予早日解答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