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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让农民工昂首上法庭为自己维权?/唐时华

时间:2024-05-10 08:3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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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让农民工昂首上法庭为自己维权?


● 作者:唐时华 ●

农民工群体是近年来备受媒体关注的一个群体,但是,近来民工受辱的消息也接连传来,最典型的例如昆明市官渡区某村护村队强逼两农民工吃屎,其手段简直令人发指。如此的恶劣事件,最终却以受辱农民工忍气吞声地接受护村队的所谓“赔偿”而私了,类似的结局在其他几起事件中也同样出现,许多媒体都禁不住发问:农民工们为什么不上法庭?

是的,最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工却不愿意走上代表公平和正义的法庭,这个问题是如此的不可思议,但是,有谁或有什么能让受辱的农民工相信,法律和公正离他们其实真的很近?

他们背井离乡来到这些陌生的城市里,干着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脏活和累活,拿着少得可怜的工资,承受着许许多多蔑视的眼光,法律在他们的眼睛里变得和家乡一样遥远。他们在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原因,绝大多数只能无奈地选择沉默,但是,我们正在全力建设的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应该赋予这特定的弱势群体怎样的关心和呵护?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大胆打破身份的限制,赋予农民工应有的尊重和尊严。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有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划分,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原有户籍管理制度已经变成阻碍经济发展的栅栏。因此,打破原有户籍管理制度,赋予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同等的身份,不仅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退一步讲,即使目前无法立刻撼动户籍管理的坚冰,但是作为应急管理的措施也应该迅速出台,例如给予农民工子女以入学、就业和医疗等方面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如果我们对农民工的生存状态和环境持漠视态度,那么,我们就是一种消极的推卸责任。

二、积极成立农民工权益保护组织,如建立以一个县或区为单位建立外来者工会。

一个人的力量往往是微小的,尤其是象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文化知识普遍偏低,法律知识更是缺乏,这样的人群,我们要期待其完全依靠自身的努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现实的,所以,通过建立这样一个外来者工会的最大益处在于:当农民工工会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工会要勇于站出来,依法为会员讨回公道,用群体的声音来代替个人微弱的声音。当然,外来者工会应当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在其指导下合法开展活动,并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和联系工作。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其指导、协调作用,抱着本地、外地一视同仁的态度,为全体劳动者服务的热情,真正当好农民工的服务者和贴心人。倘若如此,类似最近的农民工因为讨薪无望而恶性杀人事件的机率就会大大降低。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援助制度,要凸现司法机关和法律本身的人文关怀,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一个越是发达和民主的社会,越是应当注重理性的传承和对弱者的关怀,法治社会的目的在于构建和谐和有序,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法治。在我们构建法治和和谐的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凡是对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人,这个社会就应该给予其应有的肯定和回报,这也是一个积极发展的社会应有的态度和表示。基于此,我们的立法和司法机关也应当树立一种人文关怀的立法和司法理念,从立法源头和司法过程中全方位、多角度给予包含民工群体在内的所有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怀,真正建立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让侮辱民工的人在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下不能为、不敢为甚至上升到不愿为。让我们的每一位劳动者都拥有最起码的安全感和基于劳动本身的自豪感,真正树立“我们的城市”、“我们的家园”这些温暖和基本的理念。

其实,只要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一问题,解决的措施自然多种多样,我们的农民工才能有足够的勇气和力量走上人民法庭,也唯有正视问题、胸怀勇气,我们在面对民工们炽热而期待的目光时,才不会面带羞愧、低下头去! (完)

作者: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唐时华 邮编:650600

刊载于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5-11-22 )

关于印发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十二五”公共安全科技发展,科技部制订了《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
“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 录

一、形势与需求 1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4
(一)指导思想 4
(二)发展原则 4
(三)发展目标 5
三、重点方向 7
(一)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支撑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研发 7
(二)公共安全脆弱性分析与保障技术 8
(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 9
(四)公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9
四、重点任务 10
(一)生产安全领域 10
(二)食品安全领域 13
(三)社会安全领域 14
五、保障措施 17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公共安全科技投入 17
(二)建立科技创新机制,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 17
(三)建立科技激励机制,推进公共安全产业发展 17
(四)加强学科建设和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 18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能力 18


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是预防与应对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和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的基础保障,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是科学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强化公共安全综合保障能力的重要支撑之一,也是加强民生科技的重要任务。
本专项规划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是指导“十二五”期间公共安全领域科技工作和制定相关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重点包括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社会安全等领域,防灾减灾领域另有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1、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我国一直重视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并给予了持续支持,特别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加大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支持力度,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得到了快速发展。一是初步建立了公共安全科技体系。以构建科学预测、有效防控与高效应急的公共安全科技体系为目标,在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下,重点围绕国家公共安全应急平台、重大生产事故预警与救援、食品安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突发事件防范与快速处置、生物安全保障和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防御等优先主题突破了一批关键技术,取得了一系列科技成果。二是积极推进部门联动,行业科技水平取得大幅提升。科技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了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大力加强了食品安全、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发,通过科技的带动和引领,促进了相关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三是公共安全科技成果集成示范和推广应用对解决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提供有效支撑。在应对甲型H1N1流感、三聚氰胺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中,科技界行动迅速,科技支撑作用得到有效体现。研制的国家应急平台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突发事件应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增强了公共安全科技人才队伍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凝聚了一批优秀的科研人员,建立了一批专门的科研团队,推进建设了一批从事公共安全科研工作的科研机构,依托大型企业和转制院所重点建设了建筑安全、电网安全、煤矿安全、化学品安全控制等实验室,“安全科学与工程”被列为国家一级学科。公共安全科技对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
2、公共安全科技发展任重道远
尽管我国公共安全科技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比较公共安全的严峻形势,仍存在科技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努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共安全科学研究还不够深入。各分支领域仍存在条块分割现象,基础研究还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形成机理和预测预报研究有待深入;技术研究的系统性和深入性不够,单项技术、集成技术、应急装备、技术平台、标准体系等都需要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以满足科技支撑防范和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实需要;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技术调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重要技术标准需要不断完善。二是支撑条件平台构建和学科建设还不完善。尚未建立起公共安全领域内分布较为合理的专业实验室、大型工程试验基地、检测与评价中心,不能有效支撑公共安全技术及装备的自主研发;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能力培养还有待进一步积累和加强。三是公共安全科技经费投入仍然不足。“十一五”期间科技经费有较大增加,但由于历史基础薄弱,比较公共安全的严峻形势依然明显不足,中央、地方、企业及全社会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尚未形成,政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安全与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社会对公共安全科技的作用理解还有待深入。仍习惯沿用传统的思路、手段解决复杂的公共安全问题,公共安全的科普教育开展不够广泛系统,当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民众和社会抵御能力还很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成果的应用示范和社会普及,增强科技意识,让科学的思想、方法和手段贯穿日常生活、生产实践、突发事件处置等各个方面。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不断完善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加强应急装备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相关产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发展原则
1、完善体系,夯实基础。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科技体系,整合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系统开展公共安全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促进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
2、突出重点,强化能力。突出关键科技问题,强化公共安全应急装备研发,加强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促进公共安全科技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立。
3、理顺关系,完善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公共安全科技投入机制,鼓励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推动建立公共安全科技信息共享与合作网络,促进公共安全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4、重视应用,务求实效。进一步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和成果转化,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形成生产力,推动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建立公共安全相关产业联盟,促进公共安全产业的形成、完善和发展。
(三)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围绕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力争实现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的持续创新,形成公共安全核心技术与装备的自主研发与工程技术能力,大幅度提升公共安全科技支撑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的能力,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具体目标:
1、进一步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水平,重点揭示突发事件的致灾机理、动力学演化过程、耦合衍生机理与规律,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对承灾载体的作用机理,提供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手段。
2、着力攻克若干公共安全关键技术,加强研发一批公共安全应急装备。在突发事件风险分析、预测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与指挥决策等方面的共性、关键性技术方面取得明显突破,并加强集成创新,研发一批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实用高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急装备产品,显著提高公共安全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的自主研发与工程转化能力。
3、进一步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的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和充实公共安全共享数据库系统,促进公共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平台的创新和完善提供科技支撑。
4、推动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部门、地方、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社会优势科技资源的作用,开展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研究,推动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有机结合,跟踪并参与国际标准制订,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安全标准体系。
5、发挥企业主体责任作用,建设一批公共安全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建立2-3个公共安全领域的产业技术联盟,推动公共安全科技示范、科学普及与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国家公共安全科技示范网络和成果推广体系。
6、新建3-5个公共安全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安全应急装备研发基地。鼓励开发研制一批综合性、多功能的灾害、事故模拟实验装置,形成系列化、网络化公共安全科学实验系统。
7、加强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以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国家人才计划中加强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和研究团队的培养,形成一批高水平的公共安全科研团队和学科带头人。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大型企业联合培养公共安全工程技术人才。
三、重点方向
面向国家公共安全保障的重大需求,着力解决公共安全领域的共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兼顾基础研究、技术研发、集成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突破若干公共安全综合保障与应急处置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研发一批高水平仪器设备和装备;建设若干个公共安全技术研发与应急装备测试基地,构建多学科交叉的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一)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支撑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研发
1、应急准备体系研究。研究基于重大突发事件情景的应急演练方法;研究综合性应急能力评估方法;研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关键资源保护技术方法。
2、监测-预测-预警的综合研判技术与集成系统研发。研究地域、时空、气象等多种条件对突发事件发展演化的综合影响及预测模型和方法,突发事件演化的不同阶段实施应急救援对事件演化的影响和综合效果预测;研究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警模式和技术,研发集成监测-预测-预警的综合研判系统。
3、综合指挥调度技术及系统研发。研究基于风险识别的资源储备与调度模型,资源优化配置体系设计方法;研究多种救援力量统筹调度和协同作战技术;研发综合指挥调度系统。
4、决策支持技术与系统研发。研究评估、监测、预测、研判综合集成的智能决策技术,案例反演与分析技术;研究复杂灾害条件下的事件链综合防控技术,研发基于物联网与云计算技术的突发事件应急平台系统。
5、极端条件下区域灾情监测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基于中低空飞行器实时灾情监测、识别的传感技术;研究有毒有害物质的移动式非接触探测技术;研发应急动力装备与移动式应急系统及装备等。
(二)公共安全脆弱性分析与保障技术
1、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技术与标准体系研究。研究适应于城市综合风险评估的技术和方法;研究基于多种因素影响的城市脆弱性综合评估计算基础理论与方法;研发基于3S技术和风险评估技术的城市公共安全规划辅助支持系统;研究安全保障型城市公共安全标准。
2、突发事件次生衍生与耦合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研究次生衍生灾害发展演化机理和规律,灾害作用类型、强度与时空分布特点和规律,次生衍生灾害与恶劣环境耦合对城市设施和系统的综合影响;研究相关模拟预测原理和方法。
3、复杂灾害要素作用下的承灾载体反应动力学研究。研究承灾载体脆弱性辨识原理与技术,本体破坏模式和功能失效机理以及相应的强化机理和防护应对技术,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灾害作用下承灾载体反应的监控技术,承灾载体破坏与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相互作用规律及事件链“断链”技术和方法。
4、城市功能破缺恢复与社会稳定性保障技术。研究突发事件导致的物理性破坏和秩序性破坏对城市功能的影响及其耦合作用规律,城市功能部分破缺对社会稳定性的影响机制及防控技术,综合集成的城市灾后恢复手段与策略。
(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
1、防护技术与装备研发。研发灾害环境下的防护、通讯、照明、侦检、识别等方面的设备和装备;研究突发事件不同阶段的公众心理和行为特征,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的相互影响规律,大规模群体疏导技术。
2、生命探测技术和装备研发。研究针对突发事件生命和特定物体的搜救探测技术,如可穿透烟雾、水雾的远红外、微波、射线探测器,可穿透墙壁、地表的生命探测器,多种灾害环境下使用的自发光、微光可视仪等。
3、应急救援等技术和装备研发。研究大型和轻型便捷高效的破拆、挖掘、高空等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在复杂、狭窄环境里方便快速安装布置的支撑技术与装备;研究有针对性的灭火、洗消、抑爆技术;研发自动配比、混合等防爆洗消药剂和装置。
(四)公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1、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研究构建覆盖事故灾难、食品安全、社会安全领域,涵盖预测预警、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各个阶段,涵盖技术、产品、实验、检测等多方面的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2、公共安全应急装备、产品技术标准研制。研制应用于预警、处置、恢复和重建等各环节的装备和产品的重要技术标准,引导公共安全产业发展,推动公共安全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标准化。
3、重要公共安全国际标准研制。在公共安全管理、公共安全应急装备和产品等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努力推动以我国优势特色技术为主形成国际标准。
四、重点任务
(一)生产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深入研究安全生产基础理论、事故与灾害发生机理,初步建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体系。开展生产安全技术攻关,力争在重大生产事故防治、监测预警、应急救援、高危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等方面实现技术突破。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产业基本满足国内安全生产需要。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初步建成一批国家级生产安全技术研发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检测检验中心和技术支撑实验室,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在安全技术标准的种类、数量、技术水平等方面取得重大进步,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2、重点任务
(1)安全生产灾害事故防治重大基础理论。重点围绕典型重大工矿事故的致灾机理、演化过程、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开展灾害成灾机理、多种灾害耦合与转化、控制原理及灾后评估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为事故预防和灾情控制提供理论基础;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行为学理论的研究,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科学指导。
(2)煤矿重大事故预测、预警、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矿井火灾、高温等区域性预测技术和动态连续监测技术及装备,煤矿重大事故预警及智能控制技术,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预警技术体系;研究瓦斯突出预测与参数测定、瓦斯抽采技术、矿井火灾早期预测与探测、突水快速探查与快速排水、冲击地压解危等重大煤矿事故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
(3)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研究尾矿库风险预测、监测与防治技术,矿山排土场滑坡及诱发泥石流防治关键技术,采空区风险预测、监测与治理关键技术,硫化矿石吸附氧燃烧特性鉴定及矿井火灾预测预报技术,非煤井工矿安全监测监控信息共享技术,企业灾后恢复风险评价及重大次生灾害防治技术。
(4)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预防控制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大型油气储罐区、油气长输管线、化工企业在役高危生产装置等事故监测预警技术,化学工业园区全容量分析指标体系、定量分析评价方法和安全布局优化规划方法,石化装置风险及运行安全周期评估和安全保障技术及装备,基于功能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控关键技术及装备,危化品生产储运监控系统安全等级分析评估及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技术等。
(5)高危职业危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以防尘、防毒为重点,研究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开发集成高效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场监测系统、便携灵敏可靠的职业危害监测仪器设备。
(6)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重点研究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地铁工程、大型复杂建筑、燃气管网和电网等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安全规划设计、风险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城市生命线系统抗灾关键技术,城市大型复杂建筑及重点交通枢纽安全运营关键技术,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关键技术与装备。
(7)安全避险、应急处置与救援技术及装备研发。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开展侦检探测技术、救援模拟仿真与推演技术、矿山井下人员快速撤离避险等研究。研发矿山大型机动救援技术装备、救灾通讯设备、灾区侦测装备、矿井救生装备、单兵轻型集成救援装备、灾区探测救援机器人、危险化学品快速堵漏设备、移动应急指挥救援集成系统等一批先进适用的重大救援技术装备。
(二)食品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在食品安全的预测预防基础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形成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研究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条件平台,在食品安全与中毒控制、国境检验检疫安全等方面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发系列高通量检测、快速溯源、安全控制技术与重大装备,实现食品安全领域技术和装备的现代化,大幅度提升食品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2、重点任务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开展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估技术、食品污染物暴露评估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国化学污染物(含生物毒素)、食品添加物、农兽药残留、动物及动物源食品病源微生物耐药性、病原微生物、食品新资源、饲料、饲料添加剂等风险评估技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型,培育风险评估基地。
(2)食品安全监控关键技术与设备研发。针对食品中危害物、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重点研发高通量检测技术与多残留前处理技术及装备,安全性监测与评价技术、溯源技术等。
(3)食品安全应急与中毒控制技术研究。重点开展食物链脆弱性分析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与食物中毒控制体系研究,研究病因调查与快速检测技术、现场处置与干预效果评价技术;研究危害鉴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技术、食物中毒诊断与应急处理技术等。
(4)国境检验检疫安全保障技术与设备研发。开展出入境食品安全、动植物疫病风险分析和预警研究;研究高通量筛查检测与实时监测、危害识别与应急处置技术与装备,建立进出口食品检验技术和快速筛查检测平台,支撑构建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信息系统。
(5)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研究。依据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我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基础数据库研究,支持研究制修订一批重点和我国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性标准。
(三)社会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以社会安全需求为主导,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带动社会安全领域相关技术获得突破性进展,大幅度提高我国社会安全科技发展的整体水平。开展社会安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力争在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处置等方面实现技术突破。开发保障社会安全的重大装备器材和系列产品。加快社会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建成一批高水平科技研发基地、检测检验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技术支撑实验室。健全社会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初步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2、重点任务
(1)社会安全基础理论研究。重点研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演化和突变的过程与机理,以及应急决策理论;研究社会稳定性指标体系,探索社会安全风险分析及评估方法;开展公众在危险、紧急环境下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研究,奠定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理论基础。
(2)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技术。开展多元化情报信息的获取分析、安全传输、海量存储、智能处理和综合研判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基于物联网应用技术的动态社会信息获取技术;研究开发基于GIS和人口信息系统的多尺度动态预测、模拟仿真和风险评估,以及智能生成决策方案的集成技术,构建区域性社会安全态势综合评估与专项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实现社会治安整体态势的监测监控。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技术。建立情报信息综合研判、事件跟踪、实时分析、动态监测、智能预警的应急专家决策辅助系统;建立综合指挥调度系统和综合通讯系统于一体的应急指挥通信平台;研究全方位无障碍检测探测、精确定位和综合救援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重点人员、爆炸物品、毒品等目标的辨识、探测甄别技术与装备,特定现场的电子封控技术装备等。
(4)重大火灾等社会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技术。以城市火灾为重点,研究火灾动力学过程的模拟与预测技术,火灾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能化规划与设计技术;研究大型公共场馆、交通枢纽、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场所火灾的预防、探测预警、灭火、抑爆、排烟和堵漏等关键技术;研究火灾条件下的人群疏导、避难与防护技术,火灾调查、取证与鉴定技术;研究开发全方位无障碍检测探测、精确定位、人员防护和综合救援技术及装备。
(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控制技术。开展交通控制适用技术、交通影响评价方法的研究;研究开发城市交通拥堵疏导模型和辅助决策系统;构建城市交通管理控制与评价技术平台;研制区域公路网交通安全态势监测、评估及应急指挥关键技术及装备,交通安全执法与服务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制恶劣、突变条件下驾驶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教育与考试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制驾驶人违法行为(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监测与干预技术。
(6)现场勘查和检验技术。研究案(事)件现场勘查、检验技术及装备,相关物证鉴定实验室的联网比对技术;研究物证检验与溯源关键技术;研究司法鉴定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开发案(事)件现场三维重建技术;研究人体指纹、DNA、足迹、人像、声纹和气味、枪弹等个体、种属识别技术,支撑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体、种属信息数据库。研究遏制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技术。
(7)特殊场所安全防范与控制技术。研究监管场所人员精确实时定位技术;研究开发监狱应急指挥管理系统;高风险监管场所与设施的安全保障技术。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公共安全科技投入
建立完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的投资机制,努力拓宽科技投入渠道,以国家公共安全领域科技投入为引导,带动和吸引地方和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多元化公共安全科技投入机制,使公共安全科技领域的经费投入与保障国家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二)建立科技创新机制,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院校的生力军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加强科学数据和科技资源的整合、集成、共享、保存和更新,提高利用效率,逐步建立“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体制。
(三)建立科技激励机制,推进公共安全产业发展
用好国家在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人才、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等方面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公共安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支持鼓励应急装备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促进公共安全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
(四)加强学科建设和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
合理利用高等教育和科技资源,吸纳高素质人员进入公共安全科技领域,加强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将公共安全科技知识纳入国民教育,鼓励公共安全教材与科普手册的编写与出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科普平台,加强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避险自救能力。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能力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经验,加强与国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跟踪了解世界公共安全技术及装备发展,努力实现我国公共安全科技发展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8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
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4日省政府第182号令发布
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
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制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
(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活动。
第七条 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道路等地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卷烟经销单位和个人劝阻青少年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积极组织或者参与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在依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条 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投诉人、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
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转借、涂改、伪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五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禁止为生产假冒伪劣卷烟者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配件)、卷烟注册商标标识、原辅材料。
第十六条 涉嫌假冒伪劣的卷烟需要检验的,由法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
第十七条 零售的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根据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加贴省、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烟草专卖防伪标识。
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烟草专卖防伪标识。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
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禁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条 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烟叶的生产、种植应当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计划,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生产种植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下达和变更。
县(市、区)烟草公司根据下达的生产种植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种植面积数及收购合同。
烟叶由当地县(市、区)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收购价格统一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省际间烟叶调拨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合同。省内市际间调拨烟叶应当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合同。

第五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县(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省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县(市)运输罚没走私烟草制品,应当持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扣留的非法进口烟草制品,需从查获地运往封存地的,可以凭该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扣留凭单运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境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当地烟草公司出具的发票或者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证运输:
(一)使用复印、涂改、伪造、变造的准运证或者重复使用准运证的;
(二)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或者无正当理由绕道行驶的;
(三)超过准运证核定的数量、范围或者有效日期的;
(四)运输、存储的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的;
(五)超越权限签发的准运证;
(六)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第二十五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至5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倒卖烟草制品提供仓储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品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经营假冒烟、走私烟的;
(二)超越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涂改、变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五)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第三十条 因违法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烟草专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可以将涉案物品按照无主财产依法处理,但不免除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进货的;
(四)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