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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施汉嵘

时间:2024-07-26 14:2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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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
施汉嵘 严志凌 丛红亚

问题的提出
  1997年8月20日,江苏省如东县农民李桂元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邻居马群夫妇偿还借款6233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李桂元向法院提供了签署日期为1997年4月15日的借条及附件(借款清单)各1份。借条上载明:马群夫妇共借到李桂元现金62330元,月利率为10%。该借条上所有的文字均系李桂元本人书写,落款处盖有马群的私章并捺有马群妻子的指纹。附件上列明白1993年至1997年4月马群夫妇的借款共18笔,合计62330元。该附件上所有的文字亦系李桂元本人书写,每笔借款的数字及小计的数字均盖有马群的私章,另在马群妻子的名字上捺有一枚模糊的指纹。审理中,马群夫妇拒不承认借款6万元的事实。如东县法院遂委托县公安进行指纹鉴定。县公安局经过鉴定,结论为:借条及附件上的两枚指纹均为马群妻子左手食指指纹。据此,如东县法院于1997年9月29日作出判决,由马群夫妇偿还李桂元借款62330元,支付利息3407?3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
  马群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以李桂元提供的借条及附件上的印章及指纹系李桂元利用与马群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偷盖、偷捺而成,属于伪证为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李桂元坚持认为借条及附件确系1997年4月15日用圆珠笔书写完成,并提供了其于1997年4月至7月间用同一支圆珠笔书写的其他文字材料。二审法院根据马群夫妇的申请,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及附件上圆珠笔字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如下:检材字迹材料物质的老化程度,与1997年7月书写的样本字迹老化程度一致,借条及附件应是1997年7月书写。该鉴定结论确定的书写时间与马群妻子提出的相关异议吻合。二审法院据此鉴定结论并综合分析了其他证据,认定李桂元提供的借条及附件系其伪造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1999年7月7日,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原判,驳回李桂元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李桂元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一场历时两年的借贷诉讼虽告结束,但被无辜卷入诉讼的马群夫妇经济上、精神上均受到损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群夫妇一纸诉状,将李桂元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李桂元赔偿因借贷诉讼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934元,并判令李桂元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马群夫妇的这一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即恶意民事诉讼的相对人的民事权益受到的损害,应否给予司法保护?笔者认为,回答当然是肯定的。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以就教于大家。
恶意民事诉讼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卷入诉讼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恶意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如下行为: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并以此作为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支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义务。由于行为人的起诉有所谓的起诉证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受理,因而相对人往往被卷入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之中。
  第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作出责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判决。
  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其行为侵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维护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一项诉讼义务。恶意民事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干扰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而且有可能使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进而在实体上作出错误的判决。
  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其行为还侵害了相对人的民事权益。由于行为人恶意民事诉讼,使本来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无端卷入诉讼,相对人为应诉或提起上诉,甚至申请再审,必然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生产经营。因此,相对人不仅财产权利会遭受到损害,有的人格权也会遭到损害。
  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赔偿请求权的取得条件
  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赔偿请求权的取得,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伪造、变造重要证据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查明并在生效判决的事实部分和证据分析认定部分予以确认,其在主观方面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已经生效判决在论理部分予以揭示;二是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已经生效判决予以驳回。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之前,相对人不能以自认为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系恶意民事诉讼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赔偿损失。这是因为,行为人的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相对人此时不具有取得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这里有两种模糊认识问题需要澄清。一是有人认为,相对人可以不必等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行为人提起的诉讼属恶意民事诉讼之后,就可以对行为人提起反诉,一并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明显不当。理由是,不仅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尚未实际取得,而且相对人的这一请求不符合反诉的条件,最明显的是,反诉原告是承认本诉的存在,提起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请求。而恶意民事诉讼的相对人是不承认行为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二是有人认为凡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其相对人都应取得赔偿请求权,都可以提起新的赔偿诉讼。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也是不妥当的。因为一般的判驳案件,有的是由于起诉人举证不足造成的,有的是由于起诉人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等等。这些起诉人与本文论述的恶意民事诉讼,应当说有着质的区别。如果认为他们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予以驳回后,其相对人也取得赔偿请求权,则不利于诉权的行使,对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因而是不可取的。
  2?相对人存在损害事实。这里所说的损害,包括财产权利的损害和人格权利的损害。财产权利的损害,指的是财产的直接损失。人格权利的损害,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如健康权)受到损害,也包括精神性人格权(如名誉权)受到损害。
  3?相对人存在的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与相对人存在的损害事实有着前因后果的联系。
  上述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恶意诉讼相对人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则不仅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而且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
  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赔偿的范围与数额的确定
  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人因其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赔偿的范围应以相对人受损的范围为限,这是确定行为人赔偿范围的原则。相对人受损的范围包括财产的损失与精神的损害两个方面。
  相对人财产上的损失主要包括:为应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取证费用等,即相对人参加诉讼全过程直到生效判决对行为人恶意民事诉讼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时止所蒙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这部分损失,应当采取客观合理的标准,尽量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交通费、住宿费应以相对人的实际支出数额为计算依据,有充分证据证实相对人扩大损失的部分除外。如相对人限于自身的经济条件,为参加诉讼讨回公道而长途跋涉、风餐露宿、历尽艰辛的,则可将此节作为相对人精神上受损的事实,另作赔偿。聘请律师的费用,应以国家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作为计算的依据,超出规定数额的,不予保护。误工时间的计算,应当包括到庭参加诉讼的时间、收集证据的时间、向代理律师进行必要陈述的时间以及相应的合理在途时间。
  对相对人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是个比较复杂而棘手的问题。比如本文开头援引的案例,相对人马群妻子为澄清事实,不得已而向法庭陈述行为人李桂元利用与其有男女私情偷盖马群的私章、偷捺其本人指纹,虽然当事者在男女私情上自有过错,但这一陈述显然对自己、对各自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均会带来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而且在李桂元的恶意民事诉讼未被揭穿之前,周围一些群众已经认为马群夫妇“不讲信用”、“赖债”,造成了马群夫妇名誉权受到损害。因此,对于相对人精神上受损的衡量,不能以一个统一的、不变的尺度来计算。如何判赔,总的来讲,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但自由裁量也有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相对人精神上受损的程度,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关于相对人精神上的受损程度,则应综合考虑恶意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持续时间的长短、相对人心理压力的外在表露、外界对相对人受诉的反应力等因素来确定。相对人心理素质因素不同,外界对相对人受诉反应力大小的不同,都可以引起相对人精神受损程度的变化。因此,应当区别情况对待。
一点立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已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中明确地规定了对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给予法律调整的措施,这对规范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维护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保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行为人的恶意诉讼行为。同时还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又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对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关系如何调整,民法通则尚无明确的条文规定。应当说,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从立法趋势来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承认故意滥用诉权的责任。本文所论述恶意民事诉讼,即属故意滥用诉权的一种。因此,笔者建议:对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尽快地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做,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城市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

  第三条 社区居委会应在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通过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确定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机构职责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女性专职计生主任,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职业化”的原则,每150名左右已婚育龄妇女配备1名专(兼)职计划生育信息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生楼(院)长。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共同承担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第七条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建立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居委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普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二)掌握社区内育龄群众婚、孕、育、节育和生殖健康动态情况;并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随访服务。(三)协助居民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和有关手续。(四)协助县(市、区)或者街道办事处调查社区居民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情况,并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宣传教育

第九条 积极在社区构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将其融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努力营造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依托社区文体活动室和人口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社区自主组织的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社区应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阅报栏和免费宣传资料取阅箱;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社区内的住宅小区、市场等设立宣传牌(板)。

  第十二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保健教育。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内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保健查体。

  第十四条 依托社区医疗中心和辖区内其它卫生机构,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制度,让群众能及时取得所需药具,并做好避孕药具使用、随访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 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孕期、产后、术后随访制度,并做好服务。

  第十七条 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工作。

  

五、统计与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社区内的育龄群众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及时掌握育龄群众婚、孕、育、节育、生殖保健等的动态情况,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及时汇总信息员采集的变动信息。

  第二十条 每月按时将上月婚、孕、育、节育等方面变更情况,通过报告单的形式上报街道办事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根据相关变动情况每月变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做好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人员的摸底调查和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资料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各类原始资料:(一)《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情况登记表》、《年度<生育证>审批表》、《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等。(二)备份保存计算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信息。(三)其他相关资料按有关档案管理要求保存。

  

   六、政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协助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育证明及有关登记手续。(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告知初婚夫妇生育前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注册,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告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二)做好独生子女病残儿的摸底调查和申报工作。(三)协助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四)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来信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工作,重点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及时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的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及时将在本社区居住15天以上的流入人口,特别是已婚育龄妇女纳入本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并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一)配合街道办事处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二)社区居委会每月要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清查;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在限期内回户籍地办理,有条件的可为其提供异地办证服务。(三)动员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应采取补救措施的流动人口及时落实相应的措施,并报告街道办事处。(四)进行流入人口全员登记,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跟踪服务管理。(五)每月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打印的《流入人口反馈表》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六)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单位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八、居民自治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群众自治工作水平。社区内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集贸市场、商场等流动人口集中从业地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会会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公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动员居民参与社区计划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九、居务公开

  第三十条 社区居委会要公开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各种办证、审批等程序应制板上墙。定期进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一)新婚及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夫妇名单;(二)申请《生育证》的夫妇名单及其法定再生育条件;(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名单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现情况;(四)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救助、独生子女父母伤残死亡救助、节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人员名单和情况;(五)违法生育夫妇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及处理情况;(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十、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要加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教育室(社区人口学校)等工作场所。

  第三十二条 建立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定期考核评估。实行绩效联酬,考核结果与社区计生专干和计生信息员工资补贴挂钩。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保障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办公经费,按时足额发放社区计生专职主任、计划生育信息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设立锦衣卫内幕:谁在逼朱元璋残酷斩杀功臣

熊利民


  胡惟庸,在明朝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上都是个不能回避的名字。在论述中国官制的汗牛充栋的论文中大家经常可以看到:朱元璋一手炮制的“胡党”谋逆大案,使得丞相这个古老的官名在历史长河中彻底消失,也使皇权统治在明朝达到了顶峰。
  顶着“造反”罪名而死的胡惟庸,细数起来,其实也蛮可怜的。
  胡惟庸和李善长是同乡,他在反元建明斗争中没有留下过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事迹,在洪武三年进入中书省担任参知政事以前,当过知县、通判等小官,最高做到太常寺卿,只是个分管礼仪祭祀的清水衙门的长官而已。从清水衙门进入政务中枢,胡惟庸的飞跃速度简直像是坐上了直升飞机,而带他飞上天的人,正是他的老同乡李善长。
  洪武三年过半的时候,李善长身体很不好,不得不在家病休,而此时的中书省大权都掌握在杨宪的手里。杨宪可不是淮人,而且还是检校的成员,作为淮人首领的李善长不能不为自己身后的小集团利益打算。大概李善长也从什么地方知道了朱元璋和刘基论相的事情,在痛恨刘基的同时,也了解到皇帝看好胡惟庸。正好胡惟庸是自己的老乡淮西人,于是李善长就向朱元璋上书保举,一来迎逢圣意,二来也能将淮人继续安插在政府最高机关里,可谓是一举两得。
  洪武四年正月,李善长正式离开中书省,汪广洋升到右丞相的高位,胡惟庸则接替了汪某原本中书左丞的职位。史书上说胡惟庸在杨宪死后,“以曲谨当上意”,因此“宠遇日盛”,从此更加不把汪广洋放在眼里。
  若说李善长是淮西集团的首领,那么胡惟庸就是这个把持朝政的小集团的第二把手。李善长本人虽然离开了宰相位置,但在朝堂上的影响力没有丝毫减退,各个部门的头头脑脑大多是他的旧部,要想搞好朝政,就必须和李善长搞好关系。胡惟庸本身就是淮人,他又一力结交李善长,相比之下,汪广洋这个非淮西集团出身的右丞相实在不好开展工作,也难怪他只能“无所建白”了。
  胡惟庸可不打算放过汪广洋,胡惟庸和杨宪一样,一门心思要爬到权力顶峰,成为中书省的宰相第一人。杨宪被干掉以后,胡惟庸前面的绊脚石就只剩下汪广洋一个人而已,又岂能轻易放过?不过汪广洋的错处可不好找,此公小心谨慎,对于大小政务从不擅专,简直就是“尸位素餐”这个成语的最好体现。然而就在胡惟庸郁闷没招的时候,朱元璋却替他解决了这个难办的问题。
  朱元璋也实在忍受不了汪广洋的碌碌无为,叫你压制杨宪,你反而被赶出京师,叫你主持政务,你把活儿都推给胡惟庸,我还用你干什么?——洪武六年(1373年)正月,朱元璋以“无所建白”的理由罢免了汪广洋右丞相的职务,让他去遥远的广东行省当参政,转而让胡惟庸以中书左丞的职务把中书省的工作全都名正言顺地抓起来。这回汪广洋以为真正离开权力中心,可以保全性命了,但朱元璋并不准备让他如此逍遥,过了没多久,就又把他召回朝廷,让他做了左御史大夫。让这么懦弱的人当监察部门的最高负责人,对于炙手可热的胡惟庸来说,正是皇帝对他信重的表现。果然,汪广洋在左御史大夫任上和他以前在中书省毫无区别,一无建树,丝毫没有影响到胡惟庸的相权。
  且说汪广洋被派往广东后没过多久,胡惟庸的侄女与李善长的侄子就商定婚姻,结为了夫妻,这样一来,胡、李二人就变成了间接的儿女亲家。有了这层亲戚关系,胡惟庸俨然已成了李善长在朝堂上的代言人,支使起李老大人在朝的旧部来如臂使指,顺手顺心。大概也因为这层姻亲关系,使得胡惟庸和朱元璋的关系也更加密切,洪武六年七月,胡惟庸升为中书右丞相,实至名归地主持中书省的政务。此时的中书省,自从李善长退休以后,左丞相的位置一直空缺着,而徐达虽然一直兼着右丞相的头衔,但他为人谨慎,加上常年带兵在外,政务方面是一点也不可肯沾,就这样,胡惟庸这个新的右丞相就变成了独相。
  死了杨宪,走了汪广洋,又和李善长结了亲家,胡惟庸可谓是志得意满。随着权势的增大,此公日益纵横跋扈,对于胆敢挑战他权威的人是一个也不放过。
  胡惟庸第一个要对付的人,就是已经退休在家的刘基。朱元璋和刘基论相的对话,本来应该是极为机密的,但不知怎么回事,竟然弄到举朝皆知的地步——日后等到胡惟庸案发后,才有人想到可能是皇帝派检校故意传出的消息——别说刘基本就是淮西派的对头,单只这次论相,就足以使胡惟庸对刘基深恶痛绝了。
  刘基自从洪武四年告老还乡以后,就一直安养在老家浙江青田,他深知检校无处不在,而朱元璋猜忌之心更从无休止,为了证明自己完全放弃朝廷之事,他从来不见当地官员。有一次,青田知县以布衣身份去见他,和他相谈甚欢,分别之时说自己是青田知县,对先生仰慕已久才来拜会,刘基一听马上下跪,口称小民,并从此再不见客,其幽居如是——可饶是他这么小心谨慎,但却仍没办法跳出混浊世事。
  浙江和福建交界处有一个叫谈洋的地方,这地方离刘基的家乡不远,他不愿意这里不服王化,一向被盐枭所占据,就向朱元璋奏请设立巡检司进行管辖。盐枭不服,聚众作乱,刘基派大儿子刘琏将写清这件事情原委的奏章带到京师,没有经过中书省,而是直接送到了朱元璋的手里。刘基是聪明人,他知道胡惟庸和自己一向不对付,如果通过正常渠道,朱元璋很有可能看不到这份奏章——中书省有权在皇帝之前先拆看大臣的奏章,如果落到胡惟庸手里,这份文件肯定会被截留在中书省内。刘琏此时还没有功名,只是一介平头百姓,他只身来到南京城,怎么能把奏章交到皇帝的手里呢?大概是刘基过去认识的检校从中帮的忙吧。
  然而胡惟庸马上知道了这件事——也不知哪位检校的功劳。绕过中书省直接向皇帝上书,这件事对于新官上任的中书执掌人来说,实在是太丢脸了,于是新仇旧怨一齐涌上胡惟庸的心头。胡惟庸立刻指使刑部尚书吴云上书弹劾刘基:“刘基曾经说谈洋这个地方有王气,他看中了,想死后把墓建在这里,当地百姓不肯让地,这才请求朝廷设立巡检司驱逐百姓,好拿到这块好地方。”——说看中一个地方有王气而把墓建在那里,这是封建时代对一个臣子最大的诬陷方法之一,王气只能皇帝本人有,做臣子的图谋这个就是要造反啊。古人迷信得很,祖宗坟地建在哪里是会影响子孙后代的大事,而王气这种东西来无影去无踪,却是诛心之论——你刘基不是以能掐会算出名吗?我们就用你拿手的法宝来坑你,况且这种玄而又玄的东西你还真不好辩解。
  朱元璋不愧为一代雄主,他虽然也敬天祭天,但并非一个绝对迷信的人,当年李善长之所以能得到他的信重,不是因为说自己的老家和汉高祖刘邦的老家离得近所以有王者之气,而是李善长利用刘邦的故事激励了自己的缘故。因此朱元璋看到奏章后并没有如胡惟庸所愿的那样按造反罪逮捕刘基,当然,这种事情也不可能完全无视,于是象征性地处以了夺俸的处罚。但刘基在老家却坐不住了,他不顾老病之躯,千里迢迢赶到南京城,向朱元璋当面谢罪。
  这一下羊入虎口。
刘基进京之后就病倒了,这一病经年,而胡惟庸并没有忘记他,也不会就此放过他。据说胡惟庸曾派医生到刘基那里去看病,刘基吃了医生开的药,“有物积腹中如拳石”,反而导致病势加重。到洪武八年三月的时候,这位能掐会算的刘伯温先生已经到了油尽灯枯的地步,朱元璋派人护送他返乡,当年四月,他就死在了自己的家乡。
  这一番争斗,朱元璋只在一旁看着,胡惟庸上蹿下跳的表演在他眼里和小丑没什么两样。此时的朱元璋,心里已经渐渐有了改组中书省、废除宰相制度的想法,但如此大动作非得有人祭血才行。胡惟庸做中书右丞相以后,收受贿赂、任意处分官员、截留奏章都是有的,但靠这些把柄来定他的罪,分量还嫌不够。
  虽然也有人弹劾胡惟庸,但朱元璋不但不去追究,反而将这样的官员交给胡惟庸自己处理——朱元璋亲点的状元吴伯宗时任礼部员外郎,举朝逢迎胡惟庸的时候,他头脑十分清醒,始终不肯阿附,不仅如此,还向朱元璋上疏告发胡惟庸的种种不法行为。胡惟庸一怒之下把他贬了官,差点没把他整死。
  到了洪武九年(1376年)的时候,胡惟庸在右丞相的位置上已经坐了三年。而朱元璋仿佛是为了让他更好地专权似的,这一年,中央政府撤消了中书省编制中的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这两个职位——平章政事就是副宰相,虽说多年空缺,位置此前可一直没有废除。同时,在地方上废除了元朝实行的行中书省制度,改由承宣布政使司担任地方行政长官,直接向中书省负责。本来在中书省的编制中,左、右丞相最高,其下分别为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参知政事,如今废除了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的职位,中书省只剩下了左、右丞相和左、右丞的编制,其下虽然增设了几个和地方布政使司相联系的位置,但不过是辅助丞相而已。这一来,胡惟庸在中书省,进而在整个大明朝,都可以说是获得了真正一言九鼎的权力。
  仿佛是故意拉拢淮西派官僚似的,朱元璋也并没有忘记已经退休的首功之臣李善长——他把自己的女儿临安公主嫁给了李善长的儿子李祺,两人从此结成儿女亲家。为了给儿子办喜事,李善长喜洋洋地来到了南京城,这时候,沉寂多年的汪广洋突然跳了出来。
  要说汪广洋此人在明朝初年担任地方官时还是颇有政绩的,对他的评价也不低——“廉明持重”。但不知怎么回事,每当他在中央任职时,就完全看不出当地方官时的智慧,从最早被杨宪排挤,到后来受胡惟庸的气,他都没有任何反击的意思,一直都老老实实的任人宰割。他这个左御史大夫,本来有着监察百官的权利,但他这几年似乎完全忘了自己还有这种权利似的,由得胡惟庸结纳百官、专横跋扈。但泥人也有土性子,到了洪武九年,临安公主和李祺完婚后,汪广洋突然发飙,他联合御史大夫陈宁上疏进言:“李善长恃宠而骄,十分放肆,陛下前些日子生病,有近十天没有临朝视事,他却不问候一下陛下的病情。驸马都尉李祺有六天不上朝,把他召到大殿,他也不肯谢罪,这是对陛下的大不敬。”——竟然直接把矛头对向了胡惟庸的总后台,朝中人人皆知的皇帝的大功臣、韩国公李善长。
  真不知道汪广洋是怎么想的,按说这些年胡惟庸贪赃枉法的事情其实不少,他身为御史大夫,又和胡惟庸不对付,应该握有不少过硬的证据,找好时机一举将胡惟庸赶下台才是正事。结果他竟然以皇帝生病时李善长没有问候、驸马六天不上朝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跳过胡惟庸,直接去挑战李善长!或者,他是在用这种小事试探朱元璋对于李善长的态度吧。
  其实朱元璋等这样的奏章很久了,奏章的形式是对的——弹劾功臣,但内容却实在不足以论罪——里边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果因为这种事降罪于亲家,那也实在太说不过去了。不过在朱元璋眼里,好歹这回汪广洋总算是开窍了。
  于是,李善长被扣去年薪一千八百石以示惩戒。不过,没几天又给他兼上“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大事、督圜丘工”的差使,这几项的薪水加起来,比起被扣掉的年薪只多不少,更何况所谓“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大事”,虽然不是宰相,但将国朝三大中枢机关一网打尽,党政军一手抓,根本就是荣宠到了极点……这一下任谁也看得出来,皇帝对于李善长的信重没有丝毫褪色,那些本来想跟着汪广洋后边跃跃欲试的人们立刻就沉默下来。
  当然也不能凉了敢于告发功臣不法行径的汪广洋的心,转过年来的洪武十年(1377年),汪广洋再次进入中书省,升任中书右丞相。然而这次升官才真正寒了汪广洋的心——这个右丞相的位子是胡惟庸腾出来的,胡惟庸在当年正式被任命为大明朝最高行政长官的职务——中书左丞相。昔日自己的辅佐官,现在爬上去当自己的顶头上司,这回汪广洋彻底死心,再也不敢搞任何触怒胡惟庸或李善长的花样了。
  胡惟庸终于位极人臣,而朱元璋的网也渐渐开始收紧。
洪武十年六月,朱元璋对着以胡惟庸为首的大明朝新政府领导班子训话:“凡是清明的朝廷,都是上下相通,耳目相连;凡是昏暗的朝廷,都是上下隔绝,聪明内蔽。国家能否大治,其实和这点有很大的关系。我经常担心下情不能上达,因此不能知道治政的得失,所以要广开言路,以求直言。”听到这话的新任中书左丞相胡惟庸还以为这只是每个开国皇帝的老生常谈而已,他并不在意,反正再怎么上下相通,广开言路,所有的表章奏疏中书省都是有权先过目的。
  然而到了七月,一个大棒突然打到他的头上——通政使司正式宣告成立。这是朱元璋新创立的一个部门,所谓通政,乃是朱元璋将政务比作水,认为水需要流通才好,所以起名为通政使司。这个通政使司最重要的职能是“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所有的奏章必须先经过这个通政使司收纳整理,再转交相关职能部门。
  这个新的通政使司的横空出世,正是朱元璋开始在制度上削弱相权的开始。明承元制,所有奏章都先进中书省,一般的小事就由中书省直接处理了——宰相给出意见后发往吏、户、礼、兵、刑、工这六部以及大都督府和御史台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若是大事,再呈给皇帝裁决。与此同时,所有奏章都不能直接呈给皇帝,什么东西能让皇帝看到什么东西不能让皇帝看到,都由中书省来决定。这,就是宰相制度最大的权力所在,也是朱元璋最不能容忍这个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
  通政使司的成立,宣告了朱元璋改变旧有制度的决心,给胡惟庸当头浇了一盆冷水。胡惟庸不是笨蛋,大概就是在这个时候,他逐渐意识到了朱元璋不会允许宰相再有以往的大权。先前废除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原来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给设立通政使司铺路,这下将最能谋私的“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的老规矩改了,以后自己的日子怕是不好过了……
  制度虽然改变,但旧的习惯一时很难完全扭转,何况虽然成立了通政使司,但宰相制度并没有消失。通政使司收上来的奏章还是要送到中书省,由丞相大人决断,朱元璋要想知道朝臣们的奏章都写了些什么,最终还是得依靠检校。
  通政使司在最初成立的时间里基本上是作为中书省的秘书处存在的。朱元璋当然不能容忍这种情况,他在洪武十一年(1378年)跟六部的人说:“做皇帝的人深居独处,能明见万里,主要是由于他兼听广览,了解民情。胡元之世,政令都出于中书省,凡事必先关报中书,然后才奏闻给皇帝,元朝又多昏君,所以民情不通,以至大乱。这是我们要深以为诫的。”于是下诏,诸司奏事勿关白中书省,直接奏报皇帝。
  这一下对于宰相权力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从根本上动摇了宰相专权的基础。胡惟庸之所以能够打压众臣,剔除异己,靠的就是旧制“奏事不许隔越中书”,这个制度方便他扣压奏章,欺下瞒上。六部长官本来有事情都是通过中书省和皇帝联系,但这个诏书使六部直接和朱元璋联系上了,若果真如此,则宰相的权力就会被完全架空。
  扳倒那么多敌人,好不容易从建国初年的地方小官爬到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的位置上,还没怎么好好享受呢,就眼睁睁地被皇帝一点一点削弱手中的权力,这是胡惟庸所不能接受的。与其坐以待毙,不如起而争之,反正都是个死,干脆铤而走险。
于是,胡惟庸开始策划谋逆,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他觉得时机成熟,准备行动了——
  洪武十三年夏天,胡惟庸向朱元璋汇报:“臣的家里出现了醴泉,此乃祥瑞之兆,希望陛下驾临臣的家中观赏。”所谓“醴泉”,乃是说泉水清香馥郁,如同好酒一般,胡惟庸说他家里中有一口井,井水突然变化,涌出的全是美酒。
  闻听此事,朱元璋大感好奇,于是就在五月初二日从西华门摆驾出宫,前往胡府。然而皇帝的车队走了没有多远,突然看见一个人从道路旁边直冲出来,拦住了御驾。卫士们害怕此人是刺客,急忙冲上前去将其围住,拳打脚踢。然而这个人一手扳着马车,一手直指胡府,满脸是血也不肯松手。朱元璋觉得奇怪,仔细一看,原来此人是西华门内使,一个名叫云奇的宦官。
  朱元璋让人把云奇架到自己面前来详加询问,可惜这个时候云奇已经被打得奄奄一息,说不出话来了。朱元璋见云奇一直指着胡府,料想此事必定与胡惟庸有关,于是转身返回西华门,登上门楼远远望去。
  胡府距离西华门并不遥远,登高而望,亭台楼阁尽收眼底。不望还好,这一望可把朱元璋吓了一大跳,只见胡府中有很多披坚执锐的武士,全都埋伏在走廊两旁和墙壁后面。
  “胡惟庸想造反!”朱元璋急忙分派士兵前往围剿,很快就捉住了那位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中书左丞相,随即将其押赴市曹正法。
  这就是“云奇告变”的故事——而至于那位忠心耿耿的宦官云奇,据说因为伤势过重,没过多久就咽了气……
  胡惟庸犯下的所谓“谋逆”案,是朱元璋大杀功臣的肇始,也是他收回宰相权力的最终一击。彼时我们这本书的主角——锦衣卫——还没有正式成立,朱元璋身边仍然只有从建国前就成立的秘密部队——检校。
  关于“云奇告变”的荒唐故事,虽然也起源于明朝,但就连明朝人自己都不相信。事实上胡惟庸死的那一年,他的罪名还并不是谋反,只是“擅权枉法”而已,“谋逆”的罪名和诸多罪行都是后来才陆续加上的。在胡惟庸身死之后,他的案子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牵扯进来的人越来越多,最终,就连李善长也被拉进“胡党”,送了性命才算完事。
  且说从洪武十一年朱元璋拿六部训话后,原来在中书省辖下的六部就此获得了越过中书省直接向皇帝汇报工作的权力,这给朝政带来了不小的混乱。一个体制里,一对一的单线管理最简单,放到大明朝就是皇帝—中书省—六部,按制度来说,六部还是属于中书省的管辖范围,六部的尚书们应该对胡惟庸负责;但按皇帝的金口玉言来说,六部可以直接给皇帝写报告。这样很多事情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了,你不能不告诉皇帝——皇帝他老人家说了得告诉他嘛,也不能不告诉中书省——就算皇帝批了条子,也得由中书省发布啊,横竖是绕不过中书省的。这一下变成多头管理,于是乎,六部的官员们在皇帝和宰相之间疲于奔命,难免出错,这更让朱元璋下定了废除宰相制度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