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时间:2024-07-12 08:2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0日




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监督检查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查封、扣押时保质期不足三十日的产品,应当在保质期内处理完毕。”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修正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科普事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负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科普创作和科普推广;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推动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定期组织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生产和社会生活实际,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
  科技活动周、科普日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科学素质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现代科技知识课程,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公务员参加科普活动,学习科学知识,提高科学素质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科普计划,将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科普辅导员,制定科普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竞赛,参加科普体验实践、科普夏(冬)令营和参观博物馆、科技馆以及其他科普教育基地等活动,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和科学精神。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开展以增强就业能力为导向、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科普组织,负责组织和推动教师、学生、科研人员以及其他科普工作者深入社区、乡村开展科普活动、科普研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公众开放实验基地、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具有科普功能的设施。
  鼓励教师、科技工作者、大学生、科普志愿者发挥专长,参加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制作、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弘扬科学精神。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站等现代传播媒体开展科普活动,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
  第十六条 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科普场馆应当利用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科普场馆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在场馆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开展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科普活动,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科普组织、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设立和开放科普  场馆,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村(居)民生产、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活动室、宣传栏,提供科普读物,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公园、商场、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用科普橱窗、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手册、多媒体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随着本级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条 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物或者投资兴建和参与经营科普场馆,对捐赠财物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兴建科普场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用于科普事业的财物,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且合理安排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确定的科普场馆、设施用地,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基本建设需要改变功能的,应当择地重建,并且不得低于原来的规模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场馆、设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列入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范围。
  第二十八条 出版发行科普类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等科普宣传制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协和有关单位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科普经费、科普基金、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用于科普事业的财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占或者擅自将城乡规划确定的科普场馆、设施用地改作他用,或者将科普场馆、设施擅自改作他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学习推广鹿泉经验,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94号)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县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部领导的重要指示,更好地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部决定在全面推进的同时进一步抓好典型引路和示范工作,制定了《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并请于2003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分别报部勘查司和开发司(Word电子版请发往 qyuan@mail.mlr.gov.cn 信箱)。

附件: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学习推广鹿泉经验 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关于学习推广鹿泉经验,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94号)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县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更好地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及有关规定,从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现状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积极可行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强化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培育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为重点,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更好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健康发展,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到位,确保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职能正确履行。


二、主要职能


基层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整顿和规范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探矿权人、采矿人的合法权益;(二)对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三)引导矿山企业科学办矿,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报、巡查,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五)搞好资源分析和政策研究,认真编制和实施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勘查、开采、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六)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七)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等。


三、基本原则


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要认真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试点工作要遵循因地制宜、科学务实、分类指导、开拓创新的原则。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培养、总结、宣传和推广本地区的经验,通过示范,搞好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推动面上工作。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的特点,东、中、西部自然经济人文条件的差异,省、市、县三级管理职能的区别,研究不同的管理方式,总结操作性强的典型经验,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各试点单位学习借鉴鹿泉经验时,工作要有新思路,行动要有新举措,经验要有新突破。试点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促进管理全面到位。


四、工作目标


在2002年全国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工作全面启动的基础上,2003年,分两个层次抓落实。部抓好河北省、浙江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的试点;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在年内制定方案,抓好2~3个试点市、县,逐步扩大到在各市(地、州),抓好1~2个县(市、区)试点。


(一)总体目标。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实现全国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理顺试点单位内外部关系。要做到健全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充实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建立起一支依法行政、执法严明、任劳任怨、能打硬仗的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


(二)阶段目标。第一阶段:到2004年底,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河北、浙江、四川省要有一批试点市、县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第二阶段:到2005年底,河北、浙江省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四川省除自治州外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各省(区、市)的试点市、县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第三阶段:到2007年底,全国各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河北、浙江省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四川省除自治州外的所有县(市、区)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上新台阶。福建省大田县、山东省招远市、湖南省平江县、辽宁省盖州市和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要实现矿产资源管理要再上新台阶。


五、到位标准的基本要求


基层市、县两级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是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基础。市、县两级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标准的基本要求如下:(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二)认真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配套专项规划;(三)全面履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持稳定;(四)依法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五)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制度和矿产资源管理档案,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六)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效保护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七)深入研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严格按照上述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区、市)实际的具体实施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目标的全面实现。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试点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动用一切行之有效的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务必要使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试点单位要由一把手负责,成立“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到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摸清现状、找准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建立试点工作责任制,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要求、措施和考核办法,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各试点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使管理机构进入政府序列、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人员到位、编制人数和人员素质能够保证完成管理工作的需要。各试点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克服困难,全力投入试点工作。


(三)加强指导,搞好协调。试点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联系和指导,每年都要抽出一定时间深入试点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实地调研,要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积极为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试点单位疏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争取试点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支持与帮助,努力为试点单位营造良好的试点工作环境。


(四)加强督查,严格验收。各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要逐级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要一级抓一级,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认识到位、行动到位和成效显著的要组织经验交流,对认识不到位、行动迟缓的要加强督促检查,研究改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验收工作要自下而上地逐级进行,各级都要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进行补课,要确保试点工作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