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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0:00: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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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 〔2011〕 156 号


河北省、重庆市、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11〕14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河北大海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和云南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局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三、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
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九、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十、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一、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十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十三、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十四、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五、违反本标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