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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4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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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少数代表机构存在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对代表机构的管理秩序。为依法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代表机构登记材料的审查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境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代表机构在设立、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进行公证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证延期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存续证明。

二、认真落实有关规定,统一登记证的有效期限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和延期的代表机构统一颁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对已颁发的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登记证,应当在代表机构办理变更或者延期登记时进行换发。

三、严格控制代表人数,加强对代表的登记管理

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应当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人。对目前代表人数已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不再允许新增代表。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代表机构违法行为

各地工商部门对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在取得《登记证》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对其驻在地址等登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对代表机构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代表机构以各种形式收取费用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无照经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已经掌握的存在登记证逾期、擅自变更驻在地址等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建立分类台账,纳入信用分类监管。

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工商部门与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工商部门对代表机构登记事项信息和违法违规情况定期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代表机构涉嫌诈骗或者非法经营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代表机构或代表存在虚假地址注册、异地办公或不办理备案登记年检等情况的,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二○一○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0年5月20日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参照部分市人大代表所提议案中的建议和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行座谈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主持,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座谈,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情况,以及四化建设中有关方针政策问题和采取的重要行政措施等,听取反映,进行议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视察工作。根据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的方法,可以组织全体代表集中进行,也可以组织部分代表分散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上海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三、组织专业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的政法、财经、市政建设和科学文教等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有专长的市人大代表参加研究活动,就专业性的问题征询意见。
四、接待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亲自接待市人大代表来访,直接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市人大代表如要求会见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时,可事先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系,进行安排。
五、建立日常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必要时上门访问,更好地了解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通信联系。市人大代表可以和市人大常委会通信联系。对于代表的来信,凡属重要而须由市人大常委会自己处理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亲自处理或批给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凡属应由政府部门处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及时转送。
七、认真处理代表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应督促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按大会通过的议案审查意见,督促有关部门根据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严肃认真地抓紧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座谈讨论或个别访问等办法,与有
关市人大代表交换意见,并在议案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八、区、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区、县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还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和座谈等活动。市人大代表平时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市、区、县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市人民代
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1980年5月20日

教育部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对各地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的通知

教发函〔2003〕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保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原民办二级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独立学院(原民办二级学院)进行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是一项时间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规范管理独立学院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这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顾全大局,站的高一些,看的远一些,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本次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今年10月底结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有高校独立学院的检查清理和重新报批工作。

  三、检查清理的范围:《若干意见》下发前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办的独立学院(包括原批准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及其它实行民办运作机制的普通高校的二级办学机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对这些学校逐校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看其是否符合文件的规定。

  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此次检查清理的实际,区别不同情况,按照《若干意见》要求,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不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学校,要坚决停办,并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善后事宜。按要求逐校填写《停办的民办二级学院登记表》(附件一)。

  (二)对暂不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学校,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明确意见和具体措施,使其尽快达到标准。按要求逐校填写《暂缓报批的民办二级学院登记表》(附件二)。

  (三)对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独立学院,按要求逐校填写《独立学院重新报批表》(附件三),连同申办报告、专家评审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并报教育部审批确认。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检查清理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明确问题所在,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有关附件于2003年10月底前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联系电话:66096781

附件:1.停办的民办二级学院登记表

   2.暂缓报批的民办二级学院登记表

   3.独立学院重新报批表  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二级学院清理申报通知

  抄送: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校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2003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