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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5:17: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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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0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促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市直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与单位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但不能混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加盖行政公章的,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只能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使用。

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统一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样式为“X X X(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部门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进行指导。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定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决杜绝“打白条”等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决杜绝“打白条”等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粮电〔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012年8月18日,媒体反映河南省孟津县农民七万余元卖粮款被粮管所拖欠十余年,目前病重无钱治疗。对媒体反映的情况,国家粮食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河南省粮食局派员核实、严肃处理,坚决保护售粮农民利益。河南省粮食局按照我局要求,当日派出调查组赶赴孟津县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经河南省粮食局、洛阳市粮食局和孟津县委县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核查,媒体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对此,河南省粮食局已按我局要求督促当地政府和粮食企业于8月18日当晚将所欠粮款及利息送到当事农民手中,并登门慰问,说明实情,诚恳道歉;同时,在全省对有关企业收购粮食的结算付款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如有类似问题,一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另据孟津县政府初步调查,此案涉及的粮管所负责人自2002年以来下落不明,该县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此案作深入调查。

  近几年,国家为保护农民种粮售粮积极性,多次发文、三令五申要求必须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以确保农民利益。在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粮食收购政策中,国家又再次重申,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在有关部门支持下,近几年不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以及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但是,极个别粮食经营者不遵守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粮食局再次重申:

  第一,所有粮食收购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执行“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要带头严格执行这一政策规定。各地要全面清查农民售粮款结算情况,如有欠付农民售粮款的,必须立即如数结清。再次重申,在粮食收购中必须做到“五要五不准”:要落实惠农政策,不准坑害农民;要做到随到随收,不准为难农民;要坚持公平定等,不准算计农民;要准确过磅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坚持现款结算,不准折腾农民。

  第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给农民“打白条”的问题。要从河南孟津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第三,当前正值夏粮、早稻收购旺季,秋粮收购也即将陆续展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重要性的认识,主动协调农发行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动员收粮企业积极筹集资金入市收购,坚决做到及时、足额结付农民售粮款,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使农民种粮、售粮得实惠、不吃亏。努力维护好粮食流通秩序,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家粮食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教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委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教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委 国务院纠风办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1995年国家教委和国务院纠风办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以义务教育阶段作为重点,下大力气依法进行专项治理。国家教委明确提出了中小学收费工作“五不准”规定和治理工作的“八条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纠风办的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办事机构,逐级签订了“责任书”,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收到了实效。据23个省(市、区)统计,去年共取消、废止收费项目累计964个,查出违反规定收费金额累计1.74亿元,已清退1.
65亿元,查处乱收费案件239起,其中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102人,通报批评的94人。同时,有部分省市通过更新改造薄弱学校,进一步缩小校际间的差距,改革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发展多渠道办学等,着眼于从根本上巩固治理工作的成果。总之,从全国来看,1995年治
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目标和思路逐步明确,力度比往年明显加大,多数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地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在农村,有一些地区的县乡政府违反规定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
集资、乱摊派现象出现反弹;在城市,主要是某些大中城市对部分重点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高收费问题治理不力,有的甚至愈演愈烈。这不仅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办学方针和方向,而且也损害捐资助学的声誉,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必须
从造就全社会稳定的教育环境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正确认识并认真解决好这一问题。
根据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教委在1996年度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专题会议上提出:1996年仍要把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来抓,特别是要把进一步解决好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和各省会城
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高收费问题作为突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务求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从严治标,加大治本力度,标本兼治,认真做好1996年度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
作。
一、坚持从严治标,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教委《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关于明令取消全国中小学21个乱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本
地制定的中小学收费的各种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违背上述文件规定的,如某些地区以勤工俭学为借口,向学生摊派钱、物的规定,应立即废止或进行修订。
(二)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五不准”的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普遍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收费关口,每个学期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财政、物价等部门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春季开学检查重
点放在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否乱开口子;秋季开学还应重点检查有无通过“择校生”高收费问题。
(三)一定要把“择校生”高收费问题坚决遏制住,重点是大中城市。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现仍在招收“择校生”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首先解决好高收费问题。部分省市从1995年秋季起已不招收“择校生”的,要做好巩固已有成果的工作。其他省(市、区
)要采用一步到位或分步到位的办法稳妥解决“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的目标。同时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四)继续加大查办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违纪乱收费案件,包括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和通过招收“择校生”达到高收费目的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并公开曝光。
(五)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纠风办要根据今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任务要求,选择和建立一批联系点,摸索工作规律,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从提高认识入手,切实抓好治本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择校生高收费,不单纯是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而且是长期以来困扰基础教育的“经费短缺”、“应试教育弊端”和“片面的人才观”的综合反映。因此,在治理中,既要治“标”,制定办法,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又要治“本”,转变观念,深化改
革,依法治教。
(一)端正教育思想,认清义务教育性质,提高依法治理乱收费的自觉性。小学实行就近入学,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这是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助于减轻小学生和初中生的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有助于克服中
小学存在的应试教育倾向,实现向素质教育转变;有助于大面积办好小学和初中,调动更多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小学和初中招生由考试择优到免试就近入学,是入学办法的一项重大变革。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抓紧工作,制定规划,逐步推进。各地
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贯彻依法治教的原则,提高对应试教育和片面人才观弊端的深刻认识,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这股不正之风。
(二)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采取措施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包括配备领导班子、充实师资队伍、增加经费投入、配备必要教学设备和改善生源在内的办学条件。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要办好所有学校,逐步缩小校际间办学水平上的差距,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三个直辖市
和各省会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做好这项工作,这是解决“择校生”问题的基本途径。
(三)进一步加大高中、初中招生办法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力度。可考虑将重点中学和办得较好的初中的全部或部分招生指标,按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分配给附近的各个小学,实行德智体择优选送(不得统考);凡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重点完中只办高中的改革试点;时机成熟时,还
可在大中城市积极推行九年一贯制(特别是新建校,尽可能建成九年一贯制学校),既可在同一所学校实行九年一贯制,也可在异校之间由相对就近的小学和初中挂钩实施九年一贯制。以减少升学和择校的竞争。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开办民办学校,以满足一些家长的择校要求。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依学校办学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和财务管理的审计。
(五)明确举办义务教育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为促进“两基”目标的顺利实施,落实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努力做到“三个增长”和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需要,随着物价上涨指数
的变化适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处理好教育内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逐步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和比例,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努力为本地区提供足够数量的学校和较好的办学条件,逐步满足法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免收学费、就近入学的需要。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和做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改革工作,努力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逐步做到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日益增长的需要,既是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欢迎全社会和学生家长对中小学收费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对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
门正在进行的义务教育阶段改革工作,要从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迎接21世纪挑战的高度出发,给以理解、配合和支持,把中国的基础教育工作做得更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将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情况,于1996年11月底前报同级党委、政府和国家教委、国务院纠风办。



199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