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9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保留和取消建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2项行政许可规定。
本决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32项许可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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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 │ 实施机关 │
│ │ │ 事项的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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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 │ │
│ 1 │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市规划局 │
│ │村企业和公共设施,领取建│例》第二十六条 │ │
│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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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变更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批│《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市规划局 │
│ │准 │例》第二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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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规划管理费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市规划局 │
│ │ │例》第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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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和基础│《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
│ 4 │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验线│例》第四十五条 │市规划局 │
│ │核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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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开采地下水资源审核同意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市国土资源局│
│ │ │例》第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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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已婚夫妻要求生育子女发放│《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条│市计划生育委│
│ │《生育证》 │例》第十五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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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公民依法要求收养子女同意│《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条│市计划生育委│
│ │ │例》第十九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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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绝育手术后子女夭亡,│《邯郸市计划生育管理条│县(市)、区│
│ 8 │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要求│例》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委员│
│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批准 │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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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建居民住宅的单位和个人│《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市商务局 │
│ │建筑工程开工前办理手续 │理条例》第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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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商业网点,建筑面积在│《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 │
│ 10 │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理条例》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 │
│ │米)的审查同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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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房屋出租治安许可证 │《邯郸市暂住人口管理条│公安派出所 │
│ │ │例》第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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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开办商品市场领取《市场登│《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市工商局 │
│ │记证》 │定》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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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商品市场设施拆除改建同意│《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市工商局 │
│ │ │定》第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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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异地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从│《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市工商局 │
│ │事经营活动的办证 │定》第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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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邯郸市商品市场管理规│ │
│ 15 │展销会等各种交易活动登记│定》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 │
│ │备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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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房屋租赁许可证》年检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房产管理局│
│ │ │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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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17 │书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房产管理局│
│ │ │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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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收│《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18 │费许可证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物价局 │
│ │ │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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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资格证│《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19 │书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房产管理局│
│ │ │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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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
│ 20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年审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市房产管理局│
│ │ │三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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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食品工业企业改建、扩建或│《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市经济贸易委│
│ │新建立项审核批准 │理条例》第九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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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食品生产许可证 │《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市经济贸易委│
│ │ │理条例》第十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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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缴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邯郸市食品工业企业管│市经济贸易委│
│ │和检验费用 │理条例》第十一条 │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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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文物购销批准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市文物局 │
│ │ │定》第二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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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体育经营许可证 │《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市体育局 │
│ │ │理条例》第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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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技│《邯郸市体育经营活动管│市体育局 │
│ │术人员资格认定 │理条例》第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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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在村镇从事施工的个体工匠│《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县建设局 │
│ │从业资格审批 │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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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登记 │《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乡(镇)人民│
│ │ │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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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建设局 │
│ │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第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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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市建设局 │
│ │ │第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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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中的街道、林带、绿地│《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 │
│ 31 │、隔离绿带、及风景名胜区│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局 │
│ │的树木、花草更新采伐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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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市公用事业局│
│ │ │例》第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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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除外)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内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并且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举报者。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 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
(二) 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以渗井、渗坑和其它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七)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八)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六条 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实行属地管辖,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的公众举报案件属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应向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查处建议书,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建议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举报人每次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公众举报奖励金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没款中安排,由环境保护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通过公众举报获取举报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