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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04:2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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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体经字〔2007〕29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 南 省 体 育 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体经字〔2005〕9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体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以购买、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时,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或达到政府采购数额标准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分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委托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省直机关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委托采购,是指将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单位委托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省直机关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的,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 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是省体育局本级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政策;
  (二)制订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编制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四)负责政府采购计划资金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信息;
  (六)负责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七)处理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质疑等事宜。
  第七条 单位(处室)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二)指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部门和人员;
  (三)将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纳入本单位(处室)下年度部门预算并报送体育经济处审核;
  (四)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度第一季度本单位(处室)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分别报送体育经济处。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向体育经济处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本单位(处室)政府采购计划及有关资料;特殊情况的采购也需提前15个工作日报计划;
  (五)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每年6月份、12月份向体育经济处报送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和体育经济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八条 凡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统一由体育经济处委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凡未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是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统一由局经济处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非集中采购,由各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制度自行采购;局本级的自行采购由体育经济处负责。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由体育经济处按湘财购〔2005〕8号文件、15号文件、〔2007〕2号文件、19号文件规定向省财政厅报批。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含三个)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含定点)等采购方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经体育经济处会同监察室审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投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而无法按招投标方式按时采购的;
  (3)对高科技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4)局认定并经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情况。
  (二)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经体育经济处会同监察室审批,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体育经济处会同监察室审批,可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但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3)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4)局认定并经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情况。
  单一来源采购时,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上报体育经济处。
  第十二条 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报省体育局经济处审核。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处室)进行政府采购前,先落实采购资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向体育经济处上网申报计划(各处室填写采购计划表,见附件1),由体育经济处审批后报省财政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省财政的政府采购批复,按如下规定进行采购:
  (一)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服务,严格按照省财政每年下发的协议供货相关文件执行,如:汽车维修、汽车保险、印刷、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等。
  (二)超过协议供货范围,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部分,统一由省直机关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部分,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零星的运动服装、体育器材、体育设备由体育产业办负责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直机关采购中心采购。
  (1)工程类,工程项目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进行政府采购,1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货物类,单项达到5000元(08年按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达到5万元(08年按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服务类,单项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以上所列限额标准均含本金额。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处室)验收货物,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附件2)。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根据填写完整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合同、发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付款。


  第六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各单位依照财政部门和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将本单位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报送体育经济处审批或备案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经体育经济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
  (四)单位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五)本年度内对原采购的补充并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章 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反财经纪律处理,采购活动无效,并予以通报批评;给投标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集中采购时,未经批准,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的;
  (二)非集中采购时,委托无法定资格的机构代理的;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而未采用的;
  (四)评标前泄露标底的;
  (五)非集中采购时,故意不付款、推迟付款或向供应商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接受、验收采购标的的;
  (七)与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略)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和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会谈公报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 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和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会谈公报


(签订日期1968年3月6日)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刘希文、王晓云、孙平化和日本松村谦三先生派遣的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古井喜实、冈崎嘉平太、田川诚一,于一九六八年二月八日至三月六日在北京举行了会谈。双方根据周恩来总理和松村谦三先生历次会谈的宗旨,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友好地坦率地交换了意见。
  双方认为,中日两国是近邻,两国人民有着传统的友谊,增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关系的正常化,不仅符合中日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而且也有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
  中国方面指出,在中日关系包括我们之间的关系上所存在的障碍,是由于美帝国主义和日本当局推行敌视中国的政策所造成的。
  日本方面对于中国方面的立场表示深为理解,并表示今后要为排除这种障碍,促进中日关系正常化,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中国方面再次强调坚持中日关系的政治三原则和政治、经济不可分的原则。日本方面表示同意。双方认为,政治、经济不可分的原则,就是政治和经济是不可分割的,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政治关系的改善,才有助于经济关系的发展。
  双方一致确认,政治三原则和政治、经济不可分的原则是在中日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我们之间关系的政治基础,并表明决心为遵守上述原则和维护这个政治基础继续做出努力。
  双方就一九六八年度备忘录贸易事项达成了协议。

    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        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
    办 事 处 代 表        办 事 处 代 表
      刘 希 文            冈崎嘉平太
       (签字)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六日于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上,积极探索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增值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有些地方在采用网上申报办法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不断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水平,现就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在增值税管理中,认证、报税、纳税申报等都是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工作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增值税网上申报只是申报数据电子采集、网上传输及前期初步审核的技术手段,它不是纳税申报的全部内容,更不能将其从申报的整体工作中割裂开来。
  二、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时,可以通过网络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的电子申报数据以及“四小票”的电子信息。税务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电子申报数据报送的成功率,在接收电子数据时可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数据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进行初步审核检查,以提高数据质量,防止垃圾数据的大量产生。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要按有关规定自行对照IC卡准确填写申报表,并在申报期内先将申报资料电子数据(不含税控IC卡)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再携带记录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到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其纸质申报资料也可于季度末申报期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必须坚持在窗口进行申报纳税的审核工作,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首先审核申报的销项税额,插卡比对IC卡记录数与网上传来的申报表所填专用发票销售数,确认后录下存根联信息;再比对认证信息、四小票数据,审核进项税额,经审核无误后计算应缴税额,开具缴款书等,发现异常的要及时处理。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后,即可凭卡去购买发票,这样可以一次性解决申报纳税(包括报税,即录取存根联数据)和购买发票等事宜,方便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帮助纳税人掌握查阅IC卡、准确填申报表、报送等要求,在数据录入、传输、接收等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条件,提升服务水平;要及时做好网上申报软件的升级维护工作,确保“一窗式”比对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信息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工作,从业务上进行积极的指导,做好网上申报与“一窗式”管理工作的衔接,巩固和提高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