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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1

时间:2024-07-22 19:1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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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1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9年2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修改决定:

  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强行起尸火化,费用由丧主负担,并对丧主处以500元罚款”修改为:“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强制执行,费用由丧主负担。”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即“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三、第二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地貌,并处以200元罚款”修改为:“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恢复地貌。”
  四、修改后的各条序号依次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修正)

  (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9年2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葬活动、从事殡葬服务和殡葬管理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计划,使殡葬管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活动的管理。
  公安、工商、物价、土地、卫生、民族宗教、市容环卫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按各自的职责对殡葬活动和殡葬服务行为实施管理。
  第五条 殡葬管理应当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大操大办。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丧事服务组织,教育、帮助、监督公民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六条 不能通行汽车或者距殡仪馆50公里以外的偏僻深山区,为暂时实行土葬的区域,其它区域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的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为少数民族改革丧葬习俗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实行火葬区域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九条 公民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当自死亡之日起7日内实施火化。
  公民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所在单位及医疗机构应当即时向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实施火化。
  遗体火化时,丧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
  第十条 公民非正常死亡需要尸检的,应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进行尸检并出具准予火化证明,自出具准予火化证明之日起7日内实施火化。
  确需暂时保留遗体的,应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暂时保留遗体证明,保存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需延期保留的,由市级以上司法机关批准,并出具延期保留遗体证明。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由殡葬管理机构予以火化。
  第十一条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葬服务机构的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使用其它车辆,但运尸后应经殡葬服务机构消毒处理。
  禁止殡葬服务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运尸业务。
  第十二条 公民异地死亡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确需运出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尸体准运证》。
  第十三条 死者骨灰盒应当存入骨灰堂、埋入骨灰公墓或者深埋。
  禁止在公墓外堆坟、树碑。
  第十四条 火葬区域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深埋。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五条 暂时实行土葬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十六条 暂时实行土葬区域内的公民或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 暂时实行土葬的区域,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十八条 禁止在耕地、林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源和水库保护区,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设置墓地。
  前款所列的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的坟墓,应当予以平毁或迁移。
第四章 殡葬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规划建设殡仪馆和公墓、骨灰堂 殡葬设施,并将殡葬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施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殡葬设施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火葬区域内的村庄可建立公益性骨灰堂,暂时实行土葬的区域内的村庄可建立公益性遗体公墓。公益性骨灰堂、遗体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
  建立公益性骨灰堂和遗体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城市市区内的村庄,不得新建骨灰堂和公墓。
  第二十二条 实行火葬区域内医疗单位所属的太平间由当地殡葬管理机构管理。
第五章 殡葬用品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持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实行火葬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及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第二十五条 举办丧事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结阴亲、做道场、请巫婆神汉等封建迷信活动;
  (二)在城市市区的非专用殡仪活动场所摆放花圈、花篮;
  (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殡葬服务人员不得刁难丧主,不得指定丧主选用殡葬服务用品、项目或索取馈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强制执行,费用由丧主负担。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恢复地貌。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立骨灰堂和公墓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地貌,并对责任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弄虚作假、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0号
2002-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就执行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提出若干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所述“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以下情况:
(一)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
(二)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三、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
四、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54号)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以及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的企业。
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限于根据1995年4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在营业执照限定的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提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财务和技术支持等辅助性的专业服务;以及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外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发、咨询、培训和出口业务。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

中宣部 教育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
中宣部 教育部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对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的课程设置及有关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深化“两课”教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两课”课程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两课”,是对大学生系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993年以来,为适应形势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高等学校的“两课”教学在内容和方法上进行了改革,积累了新的经验
,取得了较好效果。当前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解决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这一主要任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修订教学基本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两课”教学水平和教学效
果。
“两课”课程设置必须着眼于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为他们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打下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要以邓小平理论为中心内容,比较系统地进行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全面地反映中国实际和时代发展,着力于提高教学效果。要总结和继承建国以来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的经验和近来年教学改革的成果,从高校当前的教学实际出发,
体现工作连续性和开拓性的统一;注意各部分课程的衔接,注意和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衔接,做到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减少重复。
二、普通高等学校“两课”的课程设置
(一)专科的课程设置
二年制专科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6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64学时)。
三年制专科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50学时);
2、“毛泽东思想概论”(40学时);
3、“邓小平理论概论”(60学时)。
二年制和三年制专科思想品德课:
1、“思想道德修养”(40学时);
2、“法律基础”(28学时)。
(二)本科的课程设置
本科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54学时);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理工类40学时;文科类36学时);
3、“毛泽东思想概论”(理工类36学时;文科类54学时);
4、“邓小平理论概论”(70学时);
5、“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文科类开设,36学时)。
本科思想品德课:
1、“思想道德修养”(51学时);
2、“法律基础”(34学时)。
“职业道德”课,除师范、医学等一些特殊专业要作为专业基础课纳入教学计划外,其它专业可作为选修课或作为“思想道德修养”课的一部分安排教学。
有关院校政治理论专业和财经类、政法类专业,可根据本“意见”的规定,与专业基础课统筹考虑,在覆盖“两课”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本校此类专业的课程设置。教育部将推荐若干指导性课程方案,供参照执行。
(三)研究生的课程设置
硕士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36学时);
2、“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类开设,54学时);
3、“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文科类开设,72学时)。
博士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理工类开设,54学时);
2、“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文科类开设,54学时)。
各层次各科类学生都要开设“形势与政策”课。“形势与政策”课要列入教学计划,平均每周1学时,一般按专题进行;实行学年考核制度,纳入学籍管理。
以上所列课程为高等学校各层次教学的公共必修课,必须充分保证各门课程的学时。
教育部将制定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作为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主要规范。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自学高考,均要参照上述规定规范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确定课程考核考试标准。
三、本专科“两课”课程的基本内容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主要是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教育,学习毛泽东和邓小平哲学思想,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主要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部分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实质和基本矛盾,懂得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历史规律,了解资本主义在当代的新变化、新特点及其国际经济关系,认
清当代世界发展的历史趋势,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3、“毛泽东思想概论”主要是进行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伟大成果,掌握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和活的灵魂,懂得中国近现代社会历史发展和革命运动的规律,认清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社
会主义道路,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
4、“邓小平理论概论”主要是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重点搞清楚什
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认识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增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5、“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主要是进行马克思主义关于当代世界经济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基本观点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邓小平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的科学判断,认清霸权主义和
强权政治的实质,掌握我国的外交政策,正确理解并拥护党和国家的国际战略。
6、“思想道德修养”主要是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以及优秀的中国传统道德和革命传统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理想情操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
7、“法律基础”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8、“形势与政策”主要是帮助学生全面正确地认识党和国家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实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
四、实施新课程方案的时间安排
上述课程设置方案中的“邓小平理论概论”课,中宣部、教育部已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在1998年秋季普遍开设。其它几门课程凡条件具备的高等学校均要在1998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中开始实行,所有高等学校原则上均要在199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中开始实行。
五、认真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这次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调整,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解决好把邓小平理论编成教材,进入课堂,教育武装大学生思想的重大任务,是切实提高“两课”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重大改革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
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和指导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本“意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按教育部“关于改革普通高等学校‘两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职责,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要抓好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教育部将组织编写各门课程的示范性教材,向全国推荐使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门课程可以编写一本推荐教材;教材的编写计划与大纲要报教育部“两课”教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意。除经教育部批准进行教材编写改革的试点学校外,各高等学
校都不再自编“两课”教材,所需教材从教育部或本省推荐教材中选用。要充分发挥“两课”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抓好师资培训工作。要制定师资培训计划,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2000年底以前,要统筹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对“两课”教师普遍进行一次培训,特别要注意对
青年教师的培养。
各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两课”的领导,要由党政主管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校的这项工作,大力推动“两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积极采用读书、讲课、研讨和运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要组织教师研究、
掌握“两课”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开展好业务培训和集体备课的工作。要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加强课程建设,努力提高“两课”教学的质量。



19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