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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12: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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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 01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3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厅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国税部门应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第六条 收取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并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甘地税发[2004]73号)进行管理。
第七条 地税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省级20%、市县两级8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和市县两级两库。省直管县地方教育附加的80%全部留省直管县;其他县市区由市县两级协商确定地方附加80%的分成比例,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备案。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 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财政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省级财政集中的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建设、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改善等项目支出以及均衡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等支出。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教育附加收支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情况,确保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款专用。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 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对应项级科目名称。
第十二条 每月未,各级人民银行国库应分别将省级、市级、县级预算收入月报表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对报表数据相符时,签署对账结果;不相符时,及时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联系,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财务调整,保证财务核对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的3%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税部门不得从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中直接扣除或提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及部门,由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她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规定之起施行。1 9 9 5年6月8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发的《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129号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

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郴州市城区城市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和卫生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员会”)。市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负责制定考核评分标准、考核检查组织协调、受理群众投诉,具体组织实施日常检查考核和督查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考评对象及范围:北湖区、苏仙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统称“四区”)行政区域建成区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卫管理工作绩效;市环卫处、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绩效。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四区:

1.城市道路(含广场、桥梁、绿化带和隧道),单位、居民社区,河道、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管执法管理;

2.城市道路、广场(不含五岭广场、火车站广场)、桥梁、隧道,单位、居民社区,河道、铁路沿线,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状况;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二)市环卫处:垃圾清运和垃圾站场管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市城区工地及基建渣土管理。

第五条 考评项目、检查量及计分周期:

(一)四区:

1.城管执法

(1)城区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实行普检,主次干道全面检查,小街小巷每次抽检2-5条,同时分别抽检1条主干道和1条次干道的5个门面(查“门前三包”执行情况)。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60%)。

(2)单位、居民社区:每月随机抽查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5-10个居民区、5-10个单位院落(占月评分的25%)。

(3)河道、铁路沿线:实行周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5%)。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3个城中村,3处城乡结合部(占月评分的10%)。

2.环境卫生:

(1)城区道路、广场、桥梁、隧道:实行普检,主次干道全面检查,小街小巷每次抽检2-5条,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60%)。

(2)单位、居民社区: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捡5-10个居民区、5-10个单位院落(占月评分的25%)。

(3)河道、铁路沿线:实行周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占月评分的5%)。

(4)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检3-6个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占月评分的5%)。

(5)公厕:每月抽检两次,计两次分,每次抽查2-5所公厕(占月评分的5%)。

(二)市环卫处:实行普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实行普检,每检一次计一次分。

第六条 坚持日检、周检、半月检、月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日检和夜查相结合,考评与督办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全天候随机抽查。

(一)日检:全天候对四区管辖的建成区范围、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管理业务进行检查,按各项目计分周期计算成绩,每月汇总。

(二)月检:每月由市考评办组织相关人员对四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进行一次公开检查。具体方式如下:(1)月检顺序抽签确定;(2)每区抽检4条主次干道、2条小街小巷、2个单位庭院或居民小区、1个(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1处河道(200米)或铁路沿线(200米)。如有缺项,每缺1项在工作量相对较大的项目中任选1项抽查1个(处),检查结果当日公开。

(三)反馈:日检、周检、半月检、月检情况实行反馈制度。每日、周、半月将检查情况以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四区;月检反馈按当场检查、当场讲评、当场亮分的方式进行。

(四)督办:由市考评办对四区城管执法和环境卫生、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

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书面督办,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每次每项扣当月总成绩1分;未整改到位又不说明原因的,每次每项扣当月总成绩2分,并向媒体公布。

第七条 所有考评项目均采用百分制计分,计分公式如下:

(一)四区当月总得分=(四区城管执法工作当月得分+四区环卫工作当月得分)÷2-督办扣分。

四区城管执法工作当月得分=(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周检平均成绩+半月检平均成绩)×80%+月检成绩×20%(其中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周检平均成绩=当月周检成绩之和÷周检查次数;半月检平均成绩=当月半月检成绩之和÷半月检查次数)。

四区环卫工作当月得分=(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周检平均成绩+半月检平均成绩)×80%+月检成绩×20%(其中当月日检平均成绩=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周检平均成绩=当月周检成绩之和÷周检查次数;半月检平均成绩=当月半月检成绩之和÷半月检查次数)。

(二)市环卫处当月得分=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督办扣分。

(三)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当月得分=当月日检成绩之和÷当月日检查次数-督办扣分。

第八条 等次评定:当月总评分在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不合格,85-95分(不含95分)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良。

第九条 实行考核奖罚制度。每年从下拨北湖区、苏仙区政府城市管理方面的总经费中分别预留10%,从核拨给郴州经济开发区和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的城市维护费中分别预留40万元,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各交5万元,设立工作绩效考评风险金,专款专用,奖优罚劣。根据考评得分,当月考评成绩不合格的,每少0.1分从考核风险金中直接扣款500元,但考评扣款不超过每月预留考评风险金基数;考评成绩为合格的,不扣不奖,返回考评预留风险金,但不超过每月预留考评风险金基数;考评成绩为优良的,每提高0.1分奖励500元。

第十条 四区的每月考评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市环卫处、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的每月考评结果在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每月的督察通报上进行通报。每年年终对四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分别评出一名优胜者由市政府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市环卫处及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年度总评结果作为其年度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一条 四区应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城管执法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四区城管执法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2.四区环卫管理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3.市环卫处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4.市基建渣土事务中心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5.郴州市城区城管执法和环卫工作绩效考评委员会名单

关于对吸纳舟曲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对吸纳舟曲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0)7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舟曲灾区就业援助工作,现就对吸纳舟曲灾区劳动者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对象为本市吸纳甘肃省舟曲灾区转移就业劳动者的各类企业(单位)。

  二、对本市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企业(单位)可凭招用的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社会保险缴费卡账号等凭证材料,根据灾区劳动者的参保险种,按季度向企业(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相关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区县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按规定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拨付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的专户(申请单位收款回执详见附件3)。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底。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强化领导、加强配合、周密部署、精心操作,确保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略)

  1、《舟曲灾区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舟曲灾区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明细表》

  3、《舟曲灾区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费补贴款收款回执》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