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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0:0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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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建设〔2003〕9号


为了切实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安全及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的经营稳定,降低工程建设投资风险和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的经营风险,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省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经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多次协商,现将《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在我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以便今后修改、完善。

附件:

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

( 试 行 )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安全及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的经济稳定,降低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咨询设计任务的,均应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设计质量责任保险工作;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负责全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管理、统计备案、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㈡ 负责对承保单位资信能力的考察,协同承保单位对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核定,监督承保单位按投资条款进行赔付;

㈢ 督促、检查咨询设计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第四条 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

年保是指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以全年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根据其资质及核定的任务范围所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其保险期限为一年。

本保险索赔方式采用“期内索赔式”,即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追溯期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只要委托人(工程咨询设计单位)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就该赔偿事宜,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本保险期内,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单项工程投保是指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以单个工程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以工程项目概算金额的8%为年累计赔偿限额,一次性购买工程设计责任的保险。

本保险方式是对工程概算超过年保累计赔偿限额的单个工程项目设置的责任保险,是单独的一份保险合同,与年保合同不发生冲突,该工程项目不包括在年保保险范围内,即,若该工程因被保人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不能按照年保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年保的全年赔偿限额不包括该项工程(属危险程度增大),而应按照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单项工程投保保险索赔方式为“期内发生式”,即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负赔偿责任,而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或被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

第五条 赔偿限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㈠ 全年投保

1、基本赔偿限额:

1)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根据其资质等级,确定年累计赔偿限额的下限为表一所列,同时不应低于其年设计营业额的30%。

2)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以年累计赔偿限额的70%为限。

2、保险费计算公式:

选择年保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按甲、乙、丙不同资质,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9%、1.0%、1.1%,见表一。

全年基本保险费=被保险人预计当年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率。

表一 年保赔偿限额下限及保险费率明细表

企业资质等级
年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甲级
1000万元
0.9%

乙级
300万元
1.0%

丙级
50万元
1.1%


3、第三者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

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4、费率调整因素:

1)如工程咨询设计单位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其保险费率可在以上费率的基础上降低0.2个百分点;

2)如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在投保的工程设计项目中存在未按《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则保险费在以上费率基础上提高0.2个百分点。

5、本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甲级工程设计咨询单位人民币10万元;乙级工程设计咨询单位人民币5万元;丙级工程设计咨询单位人民币2万元。

6、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为一年,从保险双方约定的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24时止。凡保险期内签定的工程设计合同,均属投保范围。

7、追溯期:

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对每年按时续保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按条款约定给予相应年限的追溯期。但第一年投保无追溯,其后每年续保时,追溯到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最长以10年为限。

㈡ 单项工程投保

1、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计算公式=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选定费率

2、基本赔偿限额:

累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工程概算金额乘以8%,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每人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单项工程投保保险费率表

工 程 项 目
费 率

公路、铁路(不含高架)
0.6%

民用住宅、一般工业厂房、宾馆、

商业建筑、仓库、剧院、体育场(馆)
0.9%

桥梁、高架铁路、隧道、特殊工业厂房
1.2%


4、免赔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内,以高者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5、保险期限: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0年,从保险双方约定的起保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的24时止。

第六条 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办理工程咨询设计保险后,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害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 在设计资质年检及施工图报审时,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应提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投保证明。凡未参加保险的,其资质不予年检,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批准。

第八条 外省进甘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凡未参加原地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或投保赔偿限额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承担建设工程时应在我省参加设计质量责任保险。

第九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设计单位的合理取费,严格按设计收费标准签定设计合同,并确保合理的设计周期。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和缩短设计期限。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3月3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问题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院1957年12月26日法研字第24125号复函的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并非必须先将原判撤销,也无需先对当事人发出撤销原判的裁定。如果再审时需要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则应用人民法院名义通知当事人,说明本案是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确有逮捕必要的,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予以逮捕。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应先撤销原判决?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1957年12月26日法研字第24125号复函,决定再审的案件,不必先将原判撤销;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撤销原来的判决,否则采取强制措施就没有根据了。
哪种意见正确,请予复示。
1984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计量和标准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计量总局 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计量和标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9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79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计量、标准和有关应用科学领域的合作和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计量、标准(包括工程标准)和应用科学领域确立这一合作的范围,例如:温度计量和标准;电学计量和标准;光频测量和光频标准;长度和质量计量和标准;时间频率计量和标准;电子数据处理的指南、协议和标准;建筑技术;分析化学;金属和非金属材料计量和标准;应用数学,以及双方可能同意的有关领域。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合作和协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1.交换和提供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情报,包括交换文件、技术标准以及有关标准的其他技术情报;组织共同支持的讨论会;高级工作人员的短期访问,以及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方式;
  2.以实验、测试和其他技术协作形式的联合研究和发展活动;
  3.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包括专家组或个人到另一方的设施进行访问和进修;
  4.交换和提供用于双方感兴趣的研究项目或测试和鉴定的样品、材料(包括标准参考物质)、数据(包括标准参考数据)、仪器和部件;
  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和协作形式。

  第四条 关于本议定书每项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

  第五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所属之活动,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特定方向和保证交流的有效性。双方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将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双方应在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名代表。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的有关合作的具体安排已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一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双方代表经通信联系予以同意,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属的一切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问题,除了由双方一致同意解决外,应提交上述联合委员会。

  第八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